A0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统制字〔1990〕1号)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
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1985年7月23日)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他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附: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第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他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五、企业实行新拟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因此,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和现行工资标准的高低来确定.现行工资标准较高、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有长期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实行较高的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有困难的,其新定工资标准,还可以低于参考标准,以后经济效益上升,再逐步提高.六、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时,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由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七、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见习期间、学徒期间和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八、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应按《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略)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略)——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A0659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A0659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表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行次基本信息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写具体范围名称)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3 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是□否□4 关键指标情况5收入指标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6+7)6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7 技术性收入8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9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8)10人员指标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11 五、本年研发人员数12 六、本年职工总数13 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12)14 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15 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18+19+20+21+22+24)17 1.人员人工18 2.直接投入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20 4.设计费用21 5.装备调试费22 6.无形资产摊销23 7.其他费用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25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6+27)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8 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29 减免税金额【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社保-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计薪日-解释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
制度计薪日是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年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点击放大]制度工作日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沪工总女[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总女〔2012〕16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
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19号)精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以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为契机,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大力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解读关于职工全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职工全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年三月十七日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公文写作习题及答案
公文写作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公文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通用公文的是( )A.命令B.通知C.请示D.技术鉴定书2.下列文种中属于通用公文的是( )A.通知B.调查报告C.计划D.合同3.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公文法定作者的是( )A.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B.依法成立的机关部门C.国家机关的法定负责人D.秘书4.平行文是指( )A.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B.向更高一级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C.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D.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5.汇报工作、请示问题、请求审议的公文是( )A.法规性公文B.公布性公文C.指挥性公文D.报请性公文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共有( )种。
A.10种B.11种C.13种D.14种7.《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共有( )种。
A.10种B.11种C.13种D.14种8.下列文种中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的是( )A.通报B.通知C.通告D.指示9.行政公文的种类与党的机关公文种类相比较,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
下列哪四个公文文种属于行政公文的种类,但不属于党的机关公文种类( )(2005年省考第129题)A.命令(令)、指示、公告、决议B.决议、指示、公报、规定C.决议、指示、议案、通告D.命令(令)、议案、公告、通告10.下列文种组合中既属于行政机关公文又属于党的机关公文的是( )A.通知与通报B.函与公告C.意见与公报D.请示与指示第二章公文的格式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公文格式的表述中,恰当的一项是( )(2008年省考第109题)A.发文字号,是制发机关按顺序编列的公文代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
B.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缺一不可。
C.附件是补充说明正文的依据材料,通常与主件分开装订。
D.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生效日期,一般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2.下列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组成部分的是( )A.眉首B.结语C.主体D.版记3.下列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眉首组成部分的是( )A.发文机关标识B.发文字号C.公文份数序号D.公文标题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A0659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A0659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分类索引】➢业务域申报➢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表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报纳税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范围名称,填报至三级明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3.第3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4.第5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6+7行的金额。
5.第6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6.第7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7]2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7〕26号1987年11月17日)一九八二年中央、国务院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等状况,作出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
同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各产业部大都制订或修订了部门定员、定额,对安置富余人员制定了若干政策。
经过整顿,企业普遍精简了机构,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第一线,定额面有所扩大,定额水平也有所提高。
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又放松了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表现是:企业机构臃肿,人员增加失控,非生产人员增多,一线生产工人减少。
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
少数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已达到和超过“部颁劳动定额”的,也不及时修订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劳动定员、定额工作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当前在定员、定额方面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赵总理说,我们讲经济效益,首先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要下决心搞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坚决撤出来。
在改革中,贯彻按劳分配,核定承包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都需要以定员、定额为依据。
因此,在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使员工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后身心得到松弛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全体员工。
第二条职责员工个人负有据实申请、填报各种休假及事由的责任;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审核、批准本部门员工的出勤及各种请假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时制公司实行月度考勤,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第四条工作考勤员工每日应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准时到岗。
凡因公迟到或早退者,应及时注明缺勤原因,并经部门经理或主管总经理/总裁确认。
人力资源部制作考勤时,凡未注明缺勤原因的,缺勤时间小于1小时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1小时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员工应对本人的非正常出勤情况(包括缺勤、迟到、早退)及时进行网上填报,部门经理在每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考勤统计日前须对本部门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确认。
人力资源部负责完成全公司考勤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考勤统计结果执行考勤扣款。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上班时间必须佩戴胸牌,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闲聊、玩游戏、逛商店等),违者将分别处以10--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各类假期规定5.1病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病假3天以内的,须提前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总经理/总裁请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凡无医院有效证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请病假连续超过9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标准另定)。
员工如经常因病缺勤,公司将对其健康情况做出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位,如公司认为该员工不再适合担任此职位,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事假员工因私有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
2023年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23年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热烈欢迎xx省xx市党政代表团赴xx检查指导工作在这绥山涌绿,田野叠翠的美好时节,迎来了远道而来的xx省xx市党政代表团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朗水扬波传喜讯,绥山点头迎佳宾,淳朴而好客的87万xx人民热情地问候您,热烈地欢迎您! xx,地处xx盆地东北部,界于巴河与嘉陵江之间,是南充的东大门,南与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故乡相望,北与开国元勋元帅旧居相邻,地处成都、重庆、西安三角经济区腹地。
xx,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迄今置县1400余年。
远古先民,曾在这里刀耕火种,生生不息,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民主斗士,在这里高举义旗,传播真理,留下了宝贵财富;革命前辈,在这里浴血奋战,英勇捐躯,写下了壮丽诗篇。
这里是红色热土,薪火相继,这里是川陕革命根据地之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5900多名xx儿女参加红军,3800多名热血青年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
xx,在xxxx八年的真诚帮扶下,勤劳、善良的xx人民团结实干,拼搏奋进,决战贫困,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
而今,城市日臻完善,工业正在崛起,农业充满希望。
在xx16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到处都树起了xxxx对口帮扶的不朽丰碑。
长长帮扶路,绵绵手足情。
xx对口帮扶的八年,是xx人民得实惠,干部受教育的八年,是xx人民真情奉献,xx人民永世不忘的八年,也是xx经济社会发展最快最好的八年。
潮涌两岸阔,风正一帆扬。
在深入践行“xxxx”,切实推进“三个转变”,加快建设xx小康社会的征程中,我们一定承关怀而奋起,化帮扶为力量,在xx人民的继续关怀和帮助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进取,不懈奋斗,用脚印踏出坦途,用汗水升华果实,用歌声告诉未来!祝xx党政代表团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 XX年2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第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第68号1995年3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为完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现将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基本养老待遇按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计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已参加工作,在199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待遇为:基础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个人专户积累额×1/120+300+房补其中:(一)基础退休金为职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
具体比例视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情况和养老待遇水平的状况等因素确定。
1995年暂按25%计发。
(二)缴费性退休金为:退休前指数化缴费工资X享受比例指数化缴费工资计算从1990年1月开始计算至退休,其中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缴费工资均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为1,1993年之后缴费工资按不高于当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享受比例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6%-1%)。
特区内职工在养老保险项目开展以前的工龄以及调人特区前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为缴费年限。
每年的享受比例视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情况和养老待遇水平及参保职工实际缴费状况确定。
1995年暂按1%计发。
(三)房补仍按1994年7月31日前同类退休人员的房补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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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