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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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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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法】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

【民法】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

民法第⼀部分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这⾥⼀定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例: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B. ⼄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C. 丙因存款与银⾏之间形成的关系D.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呢?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

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诉讼法律关系。

⼄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个宗教关系。

丙因存款与银⾏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存款与银⾏形成的存款也叫储蓄的法律关系。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形成了⼀个夫妻关系也就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五.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以⾃⼰单⽅的意思表⽰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是相对请求权⽽⾔的。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为或不为的权利。

根据现⾏法律规定,形成权包括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以及取回权等等。

例: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 撤销权B. 解除权C. 债权请求权D. 追认权形成权本⾝就是相对请求权⽽⾔的,因此债权请求权肯定不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和请求权特别是债权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债权请求权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北京尚博学校提供)六.抗辩权抗辩权是⼀种防御性权利,抗辩权也是针对形成权⽽⾔的,在权利的体系中间,既有请求权⼜有抗辩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为或不为⼀定的⾏为的权利,因此请求权是⼀种进攻性的权利。

你赋予进攻⼈以⽭就要赋予被进攻⼈以盾,这就是权利的分配问题。

你要对请求他⼈的“他⼈”以权利。

这个权利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拒绝进⾏给付的权利,它是⼀种请求权,你请求做什么,我拒绝做什么,你能不能拒绝,就看你有没有权利。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2016法硕联考民法学答题技巧整合

2016法硕联考民法学答题技巧整合

2016法硕联考民法学答题技巧整合(一)选择题的答题技巧在2002年样题中,选择题包括两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不定项选择题是新出现的题型,两种题型所占分值高达30分。

因此考生应当掌握选择题的答题规律。

当然,要做好选择题,最基本的还是对民法知识有扎实的掌握。

根据出题特点,民法学中小的知识点特别适合出选择题,如时间;当事人;立法原则;各制度的法律后果;容易混淆的概念;标的物的范围;各制度的分类、法律属性;重要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如果对某一知识点掌握得非常扎实,则在做某一选择题时对正确答案非常确定。

如果考生并不能在数项备选答案确定哪一项是正确的,则往往会在上面花费很多的时间去考虑,并且在数个选择中犹豫不决。

我们的建议是,在遇到此种情形时,暂且将其放置不管,先做后面的试题,也许后面的试题因与该选择题有关而给你某种提示。

即使没有提示也没有关系,因为一道选择题毕竟只有一分或两分,不能因小失大,导致因占用大量时间而没有做完后面的分值很高的题目。

对此类选择题考生最终是要选择一个答案的,如果你确实不能确定,我们建议你选择最初的答案,因为此时感觉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答卷,某位考生对某一选择题作了数次选择,划了又选,选了又划,但正确答案往往是他最先选择的答案。

(二)判断题的答题技巧判断题的考察对象与判断题非常相似,但更集中一些,一般针对的是容易混淆的概念;构成要件;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的形式等。

与选择题相比之下,判断题的难度较小,因为考生只有两种选择:对或错。

与选择题一样,如果考生对答案非常确定,则考生相信自己的选择即可。

如果考生对自己的判断存在怀疑,我们建议考生应当以自己最初的选择为准。

(三)概念比较题的答题技巧概念比较题是2002年样题中新出现的一种题型。

不过,此种题型已经非常广泛地被各高校考研试题所采用。

我们认为,与名词解释题相比,概念比较题更容易一些。

这是因为,在民法学中,有大量的概念,但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毕竟在少数。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

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

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

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

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

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

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

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

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

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

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

民法学知识点

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总民法复习的重点民法总论是王建平老师上的的研究生课程,理应理解为考试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他强调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是维护市民生存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础的法,整个民法就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就消灭救济的规则。

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出台自然也是重点,债法主要是合同,其他章节就是基础比较多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2)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2)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2)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民法学(总论,物权,债权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

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6)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6)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6)民法第二部分 七.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四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流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公告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为3个月。

所以宣告死亡在时间上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五年;意外事件是两年零三个月。

(2)宣告死亡的效力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宣告死亡,他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他回来时,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此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仍然有效。

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撤销。

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婚姻关系的恢复不仅涉及到身份的恢复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债权,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宣告死亡期间的债务转化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重新登记结婚,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发生转化的问题。

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原物和孳息,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必返还。

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

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1)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1)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1)民法第五部分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力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凡是表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统称民法上的行为,民法上的行为又是与事件相对应的,民法上的事件与行为又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例: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A. 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B. 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C. 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D. 甲赠与乙1000元的行为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民事行为应具备三要素:以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依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

A不是民事行为,因为民事行为要发生民事效果,要产生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是一个表义行为,乙代为招待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B也不是,不发生法律意义。

C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它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不是表义行为。

D是民事行为,以赠与为意思表示并发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民事行为的下属概念,他们的区别在于: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民事行为有些具有合法性特征,有些不具有合法性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具有合法性特征。

(提供)例: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不当得利B. 无因管理C. 侵权行为D. 订立合同不当得利,在我国目前理论认为是事件,甲与乙的鱼塘相连,甲与乙坐在池塘边,甲看到自家鱼塘中的3条鱼跳进乙的池塘中,此时他们中间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无因管理是一个事实行为,不是表意行为因此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

订立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三.民事法律问题的分。

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考点详解之民法学

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考点详解之民法学

一、考查目标ﻭ与2012年大纲相比,今年新大纲在专业基础课“考查目标”方面对民法的要求没有变化,仍坚持考查考生的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要取得民法学的高分,考生应对始终不变的“考查目标"精确把握即: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和掌握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

运用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考点解析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民法部分没有变化,为此,我们无须调整思路,只需按原计划继续推进即可。

目前大家已经进入“巩固提高”的备考阶段了。

在这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大家应在原有基础上,结合新大纲,将占基础课一半分值的民法考点掌握到位。

为了帮助大家更快更好的掌握民法考点,万学海文专硕部门法硕教研室团队在此为大家梳理并总结了民法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对**位考生有所助益!一、民法概述:掌握民法学概念和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虽基础,但是考生区分民法与其他法最基础的一节。

二、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民事权利.ﻭ三、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表见。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意思表示、狭义的无权四、诉讼时效: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断.五、占有:此节非常重要,历年真题常会考到.尤其是占有的分类。

法硕民法学专题框架整理

法硕民法学专题框架整理

民法学专题(一)——民法导论【知识体系】来源于罗马市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民法”一词的含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体平等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内容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体现等价有偿民法的调整对象内容: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之间的联系1)是权利法2)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的3)主要是实体法特征4)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主体制度物权制度民法的体系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宪法Array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广义的民法解释: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民法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仅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民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经济法,与行政法,与劳动法,与婚姻法,与商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主要因素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重点与难点】一、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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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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