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工业强市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甬政办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为理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行为,确保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市本级城建资金或通过市、区共建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由区财政出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
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即与接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意见和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并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属地管理与市级统筹相结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设施规模和整体性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区负责管理养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科学编制造地规划。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
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
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甬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甬政办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由于我市第二产业比重大,工业门类齐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损伤、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近年来,各类职业危害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赔偿案件明显增多,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据省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市仅自主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就有2582家,确诊职业病人数占全省1/3,慢性中毒人数全省第二,2014年新增职业病人数增幅为全省第一。
因此,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甬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2年,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圆满完成了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宁波市经信委等45家先进单位和孙文涛等6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更大成绩。
各级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市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附件:2012年度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45家)市经信委、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宁波电业局余姚市政府、慈溪市政府、北仑区政府、余姚市经信局、余姚市环保局、余姚市河姆渡镇政府、慈溪市经信局、慈溪市横河镇政府、慈溪市坎墩街道办事处、奉化市环保局、奉化市经信局、北仑区经信局、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小港街道办事处、鄞州区经信局、鄞州区供电局、鄞州区古林镇政府、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镇海区九龙湖镇政府、镇海区蛟川街道办事处、海曙区经信局、海曙区望春街道办事处、江东区经信局、江东区福明街道办事处、江北区发改局、宁海县经信局、宁海县发改局、象山县经信局、象山县环保局、杭州湾新区经发局、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二、先进个人(61名)孙文涛(市委宣传部)、程宇(市委宣传部)、徐孝昶(市府办)、吕焕忠(市“三思三创”办)、蒋文丰(市监察局)、李金平(市监察局)、王青燕(市经信委)、毛春晓(市财政局)、乐可祥(市财政局)、方敏(市人力社保局)、项国民(市国土资源局)、俞义(市国土资源局)、邬春涛(市环保局)、王鹏(市环保局)、戴海军(市住建委)、毛筱炜(市住建委)、董怀海(市卫生局)、许海燕(市统计局)、胡时南(市质监局)、黄德浩(市安监局)、李振湖(市安监局)、罗飞鹏(市电业局)、刘元辉(市电业局)、吕军云(余姚市凤山街道)、杨玉红(余姚市低塘街道)、黄雪芬(余姚市经信局)、胡斌(余姚市供电局)、潘群云(慈溪市经信局)、陈吉峰(慈溪市财政局)、许百远(慈溪市匡堰镇)、陈巍(慈溪市龙山镇)、徐龙(鄞州区环保局)、王永坚(鄞州区高桥镇)、王驰峰(鄞州区集士港镇)、张珂(鄞州区经信局)、徐斌(北仑区政府)、邬忠舫(北仑区发改局)、谢仁安(北仑区小港街道)、顾海敏(北仑区大碶街道)、余晶晶(镇海区庄市街道)、王凯(镇海区骆驼街道)、宋琪(镇海区九龙湖镇)、张裕(镇海区蛟川街道)、王霆(宁海县梅林街道)、陈成辉(宁海县环保局)、沈树贤(宁海县供电局)、袁韩江(象山县爵溪街道)、何志平(象山县丹东街道)、胡盛敏(象山县经信局)、俞武定(奉化市莼湖镇)、章维超(奉化市西坞街道)、郭哲军(奉化市供电局)、魏建闰(海曙区经信局)、陈国林(海曙区经信局)、邵辉(江东区经信局)、王渊高(江东区环保分局)、陆涛(江北区环保分局)、陈芳(杭州湾新区经发局)、李赣祥(大榭开发区经发局)、陈敏(保税区经发局)、陈啸(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甬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对以下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一、重点工程综合先进奖(一)区县(市)政府建设金奖:宁海县政府前期金奖:江北区政府建设银奖:北仑区政府、鄞州区政府前期银奖:奉化区政府、镇海区政府(二)开发园区管委会建设金奖: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前期金奖: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建设银奖: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前期银奖: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二、重点工程先进奖市住建委、市水利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教育局、宁波供电公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三、重点工程服务优胜奖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建行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四、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1.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镇路改造一期(宁波大学—金河路)工程Ⅲ标段项目部4.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河中学迁建工程项目部5.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界广场5#地块项目部6.余姚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7.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城南水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8.宁波盛振建设有限公司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宁波生物产业创新中心二期项目部9.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盛宁线东陈至茅洋工程项目部10.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中化三建宁波福基石化项目部12.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交通中心项目部1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余慈高速公路工程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14.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机场路至世纪大道)综合整治项目市政工程(海曙段)施工项目部五、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建设功臣蒋倜军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叶小林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喻恒宁波双成药业有限公司王海波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宁宁波大榭开发区宏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立峰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刘建军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王金璟宁波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六、市重点工程先进个人(一)记三等功人员1.王兴云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拆迁办2.杨赛男大榭开发区经发局重大办主任3.邢孟军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宁波市社科院党建研究所)4.王秀芳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嘉奖人员1.华军海曙区重点办2.施林锋江北区重点办3.许允彬北仑区重点办4.孙冬益鄞州区重点办5.杨松奉化区重点办6.陈庆杰慈溪市重点办7.檀怡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8.王国华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经发局9.毛玲利市政府办公厅10.焦志刚市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11.祝展红市重大项目第二督查组(宁波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12.史可人市委组织部13.叶茂市发改委14.朱永刚市财政局15.钟立红市安监局16.许碧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7.朗杰市审计局18.张卫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9.徐建权市交通委20.徐广义市政府督查室21.贺立霞市水利局(周公宅水库管理局)22.罗干生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23.叶俊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24.沈良龙市能源局25.孙伯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希望受表彰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全面深入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为我市有效投资提升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甬政发〔2015〕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核准、市核准和县(市)区核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甬政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甬政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4年,全市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搜集、报送大量信息,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本年度信息采用、目标考核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镇海区政府办公室等49个先进单位、陈海群等6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共49个,每类按得分高低排序)(一)各县(市)区镇海区政府办公室宁海县政府办公室象山县政府办公室慈溪市政府办公室奉化市政府办公室江东区政府办公室余姚市政府办公室北仑区政府办公室鄞州区政府办公室江北区政府办公室海曙区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驻杭办信息处市政府驻沪办信息联络处市政府驻京办信息与群众工作处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三)市级部门及单位宁波银监局办公室人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宁波海关办公室市经信委办公室宁波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市发改委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办公室市交通委办公室市住建委办公室市城管局办公室市统计局投资处市财政局办公室市国税局办公室市环保局宣教信息中心市公安局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市安监局办公室市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市科技局办公室市国资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办公室市农办秘书处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宁波海事局办公室市经合局信息联络处二、先进个人(共65名)陈海群郭贤陈安丰叶斌吴丹红郑博斯冬育成双竺韬韬何旭朝姜波沈竭傅乾坤陈根标吴苗苗丁成银赵志伟李小军沈伟明陈波刘广泽许金标刘勇吴晓波徐洋孔颖陈雨谢尹琳梅光棱林银巧郭宏坚吴傅荣陈坚周雨虹苑京成万勇张新田冬王轶卿俞仲智朱丹丹鲍伟伟徐国飞胡荣亮王子阳陈雨薇周晓静习小琴李静林海峰陈琼励圣华钟颖项芳丽刘御芳徐关通郑康贤冯路魏晨雨谢孝宏褚张晶任盛辉沈小叶柴烨央贾伯川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甬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3年,各地、各部门以“三思三创”活动为引领,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深入开展有效投资提升年活动,全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市上下建设重点工程的积极性,加快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以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一、重点工程综合先进奖(按照考评得分排名)余姚市政府、北仑区政府、鄞州区政府、慈溪市政府、江东区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宁海县政府二、重点工程优胜奖(按照考评得分排名)镇海区政府、海曙区政府、奉化市政府、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北区政府三、重点工程鼓励奖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四、产业项目突破奖(一)总投资2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3个)北仑区政府:吉利春晓SUV整车(吉利春晓二期)、逸盛PTA节能技改扩产项目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丙烷综合资源利用项目(二)总投资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7个)余姚市政府:莱恩精机(深圳)有限公司智能化数控机器人、机械手生产项目,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大丰文化创意及装备制造项目,浙江美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BT合成树脂项目,宁波大叶园林工业有限公司现代农业高效节水项目,舜宇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4亿部新型智能光电传感模块生产项目慈溪市政府:浙江力玄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电子信息控制系统及10万台康复技术装置生产线项目奉化市政府:宁波尼可海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可降解新型海绵项目宁海县政府:天达环保电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中广核一市风电项目、东方日升太阳能电池项目象山县政府:象山珠山风电项目、宁波能特科技NPP技术表面处理生产项目鄞州区政府:宁波华缘玻璃钢公司新型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宁波先锋新材料公司节能窗项目北仑区政府:吉利7DCT变速器生产项目、中大型二板式注塑机生产项目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SK乙丙橡胶项目五、重点工程推进奖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办、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六、重点工程服务奖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审管办、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海洋与渔业局七、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1.余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2.余姚中国裘皮城建设工程指挥部3.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4.慈溪市郑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5.奉化市安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宁海县茶山风电场工程指挥部7.象山县高塘岛乡围垦工程指挥部8.鄞州区发改局9.海曙区南站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10.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徐拆迁安置房标段Ⅱ12.镇海区庄市街道拆迁办13.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4.中信戴卡宁波年产200万只铝合金轮毂项目建设团队15.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6.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17.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18.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TJ2103标项目经理部19.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市江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八、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建设功臣(享受宁波市劳动模范待遇)1.孙爱军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工程指挥部2.干啸洪慈溪市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3.杜校军奉化市岳林街道办事处拆迁办4.朱邦贤宁海县颜公河调蓄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5.胡军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朱小华镇海区箭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谢伟光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谢秋潮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9.杜柏荣鄞东南沿山干河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10.王军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处11.袁国文市发改委农村经济发展处12.刘洪文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指挥部规划建设组13.瞿荣辉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工程处九、重点工程先进集体1.海曙区公建中心2.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3.江北区发改局4.镇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5.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6.北仑区梅山水道建设管理指挥部7.鄞州区南车办8.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9.余姚市发改局10.余姚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11.慈溪市重点办12.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建设指挥部13.奉化市溪口镇政府14.奉化市滨海新区管委会15.宁海县住建局16.宁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7.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18.象山县发改局19.大榭大桥有限公司20.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活中心开发建设指挥部21.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22.宁波高新区研发园绿城建设有限公司2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政府24.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5.宁波爱思开合成橡胶有限公司26.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前期工作办公室27.市临港办28.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29.宁波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0.市交通前期办31.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32.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33.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34.市卫生局35.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供电系统安装施工项目部36.市铁路建设指挥部37.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39.保国寺古建筑博物馆40.宁波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1.鄞州区甬台温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42.国投工程管理咨询分公司十、重点工程先进个人1.王明良海曙区发改局2.叶孝国江东区重点办3.施林锋江北区重点办4.应佩君镇海区农业局5.张友均北仑区小港街道6.胡鹏北仑区招商局7.曹慧敏奉化江堤防整治工程(鄞州新城区段)指挥部8.余小勇宁波罗蒙环球城项目指挥部9.郑静波余姚市发改局10.邹云乔余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1.徐旭慈溪市重点办12.虞忠能慈溪中学迁建工程指挥部13.徐天真奉化市发改局14.袁顺生宁海县发改局15.王力象山县大目湾城市综合体工程指挥部16.蒋凯努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17.徐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18.柳俊勇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19.凌剑晖东钱湖新城核心区建设指挥部20.丁卓军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1#-5#集装箱码头工程指挥部21.朱先光宁波爱思开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乙丙橡胶项目指挥部22.黄茂胜市“三思三创”办23.马家双市加快构筑现代都市办公室24.黄秦波市“六个加快”办公室25.陆晓晖市委督查室26.李昊市政府办公厅27.王小宝市政府督查室28.张鲲北仑区发改局(中青年挂职干部)29.张一平市住建委(代办经理人)30.赵雅飞市卫生局(督查组成员)31.姚尧岳市审计局(督查组成员)32.李茂市委组织部33.陈俊仪市重点办34.李金平市监察局35.宋清波市财政局36.朱建峰市安监局37.潘海洋市审管办38.朱卫兵市国土资源局39.陈伟市教育局40.姜智南市妇女儿童医院41.郑建新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42.钱荣市交通委43.胡杨市水利局44.方建迪国网宁波供电公司45.吴好生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46.叶伟建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47.张楠市总工会48.陈彩剑市临港办49.吴路宝市检察院50.吴再军市交通委51.张钧乐北仑区发改局52.林建辉象山县重点办十一、重大项目贡献奖轨道交通第二轮建设规划(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驻京办重大项目联络处)宁海茶山抽水蓄能电站(宁海县政府、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面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为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甬政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规模较大,生产管理先进,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包括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和获“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卓越,所在企业各项指标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扶专扶特,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甬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甬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政府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政府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甬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政府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当好“高效督办员”,有效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利器”作用,切实保障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发改委等33个先进单位和刘苏等4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国税局、镇海区政府办公室、北仑区政府办公室、鄞州区政府办公室、奉化区政府办公室、余姚市政府办公室、慈溪市政府办公室、宁海县政府办公室、象山县政府办公室。
二、先进个人刘苏(市发改委)、钱玉洁(市经信委)、刘国尧(市教育局)、曹伟国(市科技局)、叶海升(市公安局)、倪渭军(市民政局)、王小利(市财政局)、吴贵林(市人力社保局)、洪建兵(市环保局)、董书意(市规划局)、陈锋(市住建委)、叶红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戴后国(市交通委)、胡玮(市水利局)、沈庆炜(市农业局)、高尔健(市林业局)、严志远(市商务委)、史陆君(市卫生计生委)、胡中月(市体育局)、励圣华(市市场监管局)、何晓丽(市安监局)、倪海涛(市外办)、阎文成(市口岸打私办)、曹吉(市人防办)、邵萍萍(市金融办)、谢孝宏(市国资委)、褚天天(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胡侠参(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刘浩(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王雷(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陈璆琦(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王庆松(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潘海洋(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夏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王俊(市国税局)、朱杰(海曙区政府办公室)、王巍巍(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刘鹏(镇海区政府办公室)、胡春娣(北仑区政府办公室)、王发振(鄞州区政府办公室)、邬成勇(奉化区政府办公室)、陈小波(余姚市政府办公室)、楼建航(慈溪市政府办公室)、岑永畅(宁海县政府办公室)、盛茵蕊(象山县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甬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1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鼓励先进,进一步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市政府决定授予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等60个单位为宁波市2011~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叶旭彬等10人为宁波市2011~2012年度十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者称号,授予陈亚芦等10人为宁波市2011~2012年度十佳村(居)人口计生管理员称号,授予吕军云等 82人为宁波市2011~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积极进取,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为推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附件:2011~2012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60个)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宗汉街道办事处慈溪市坎墩街道办事处慈溪市崇寿镇人民政府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奉化市岳林街道办事处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奉化市莼湖镇计划生育协会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海县一市镇人民政府宁海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象山县丹西街道小厅村象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象山县计划生育协会鄞州区首南街道办事处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鄞州区潘火街道办事处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海曙区段塘街道丽园社区海曙区望春街道水岸心境社区海曙区江厦街道天一商圈计生协联合会中共江东区委宣传部江东区百丈街道办事处江东区福明街道办事处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江北区文教街道办事处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镇海区蛟川街道沿江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北仑区小港街道办事处北仑区梅山乡计划生育协会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湾社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十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者(10名)叶旭彬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章徐君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周委峰奉化市莼湖镇人民政府叶爱云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陈亚云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邵银芬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余丹芸海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周国祯江东区东郊街道办事处傅书芳江北区中马街道办事处高国梅镇海区蛟川街道办事处三、十佳村(居)人口计生管理员(10名)陈亚芦余姚市丈亭镇胡界村胡爱芬奉化市江口街道后胡村周斌芬宁海县黄坛镇明珠村许青素象山县泗洲头镇泗洲头村周乐萍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陆励红海曙区白云街道联南社区叶红玲江东区东胜街道庆安社区周淑莲江北区白沙街道北站社区徐文珍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村贺明娣北仑区大碶街道嘉溪村四、先进工作者(82名)吕军云余姚市凤山街道办事处徐栋芳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沈国平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邵玲娣余姚市梨洲街道办事处韩光成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周君珍余姚市阳明街道办事处董斌余姚市小曹娥镇人民政府曹妙芬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朱天生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茅巧女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红珍余姚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高央芬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办事处潘学波慈溪市古塘街道办事处周央平慈溪市浒山街道办事处孙荷青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陆新明慈溪市天元镇人民政府孙琴波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王海霞慈溪市匡堰镇人民政府毛燕操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毛琳君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史建鑫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杨冠群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徐利群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岑春月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胡银儿奉化市西坞街道办事处夏勇奉化市松岙镇人民政府王彩平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汪益奉化市大堰镇人民政府王茂燕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滕头村应蕾君奉化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祝雅红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葛斐嫣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林意玉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湖村计划生育协会施美月宁海县越溪乡信干山村周素绒宁海县力洋镇大塘村竺秀珍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屠婉翎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包玉芬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罗巍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钱绍祥象山县大徐镇虎啸铺村倪永裕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伟忠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松苗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董郑鄞州区石碶街道办事处卢明娟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陈德全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汪渊群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葛亚萍鄞州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郑意君鄞州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陈惠珠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应咪琴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程丽芳鄞州区章水镇人民政府丁祖华鄞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亚玲鄞州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王海敏海曙区西门街道办事处刘晓荣海曙区南门街道周江岸社区顾继红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一平海曙区计划生育协会王坚江东区白鹤街道办事处周曼萍江东区明楼街道办事处朱亚萍江东区东柳街道办事处王莲萍江东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连敏江北区孔浦街道办事处金识妹江北区洪塘街道办事处杨燕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程欲晓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史雪芬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张丽敏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刘幼芬宁波中鑫毛纺集团计划生育协会王建君镇海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徐优群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朱姣君北仑区柴桥街道办事处乐秀珍北仑区小港街道办事处郑玮北仑区白峰镇人民政府徐春霞北仑区妇幼保健院韩月仙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文社区孟斯惟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陈丹丹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屠彪宁波广播电视集团新闻综合频道陆文闻宁波市司法局周昀宁波市红十字会马莉萍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甬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45号)精神,经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和市国际招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2014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如下:一、国际招商工作先进奖(外资工作先进奖)(一)国际招商先进奖金奖:北仑区政府特别贡献奖:鄞州区政府银奖:江东区政府、镇海区政府铜奖:江北区政府、慈溪市政府、奉化市政府(二)重点开发区域A类金奖: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银奖: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铜奖: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B类金奖: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奖:镇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铜奖: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市级相关部门金奖:市金融办银奖:市外汇管理局、市民政局铜奖:市侨办、市台办、市教育局(四)国际招商标兵奖孙海山(北仑区经济发展局)、杨志军(鄞州区投资合作局)、项海霞(慈溪市招商局)、王基伟(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周春辉(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李小海(江东区经济合作局)、闻淑佳(宁波杭州湾新区投资合作局)、程展(市国际投资促进局)、袁正新(市侨联)、宋三旭(市金融办)二、外贸工作先进奖金奖:宁波保税区管委会特别贡献奖:江东区政府银奖: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市政府铜奖:慈溪市政府、鄞州区政府、宁海县政府三、外经工作先进奖金奖:鄞州区政府特别贡献奖:象山县政府银奖:镇海区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铜奖:宁海县政府、慈溪市政府、海曙区政府四、外包工作先进奖金奖:鄞州区政府特别贡献奖:江东区政府银奖:北仑区政府、余姚市政府铜奖:慈溪市政府、镇海区政府、宁海县政府五、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奖金奖:慈溪市政府银奖:北仑区政府、江东区政府铜奖:镇海区政府、鄞州区政府、宁海县政府六、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市侨办、宁波海关、市台办、市贸易局、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经合办、市会展办、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委、市规划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电网建设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电网建设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甬政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电网建设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5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电网建设单位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电网建设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供电保障。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经各地、各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和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授予余姚市人民政府等30家单位“2015年度宁波市电网建设优秀单位”、鲁夏芬等52人“2015年度宁波市电网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一、电网建设优秀单位余姚市人民政府、余姚市凤山街道、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公司、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国网浙江奉化市供电公司、鄞州区人民政府、国网浙江宁波鄞州区供电公司、宁海县人民政府、国网浙江宁海县供电公司、象山县丹东街道、国网浙江象山县供电公司、海曙区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北仑区发改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江东区发改局、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杭州湾新区经发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管理局、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市发改委、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二、电网建设先进个人鲁夏芬(余姚市发改局)、姚俊杰(余姚市水利局)、徐康林(余姚市泗门镇镇政府)、卓东(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公司)、吴波(奉化市溪口镇政府)、范瑞刚(奉化市莼湖镇政府)、王万康(奉化市江口街道办事处)、蔡程劭(鄞州区重点办)、何高伟(鄞州区国土资源局)、陈晓虎(鄞州区鄞江镇政府)、胡庆谊(宁海县规划管理中心)、王伟军(国网浙江宁海县供电公司)、施可友(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徐颖峰(象山县石浦镇政府)、史建立(象山县西周镇政府)、傅刚岳(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屠新强(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王律明(慈溪市住建局)、马骏(慈溪市规划局)、王志宏(北仑区柴桥街道办事处)、朱宏海(北仑区春晓街道办事处)、顾建明(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潘俊嘉(镇海区九龙湖镇政府)、陆文杰(江东区东柳街道办事处)、王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陶俊(江北区府办)、何晓峰(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徐周(杭州湾新区经发局)、操瑞发(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杭湾运检站)、李孟宙(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傅朝元(宁波国家高新区规划管理中心)、朱丽丹[宁波市规划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规划分局]、熊观淮[宁波市规划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发局]、忻洪巨(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傅子建(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谢蛟龙(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吴建斌(大榭开发区经发局)、马俊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梁惠康(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建设处)、王红玲(市政府办公厅)、李昊(市政府办公厅)、丁冰(市发改委)、吴铮恺(市发改委)、宋文新(国网宁波供电公司)、陆晓波(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周勋甜(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盛发明(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姚艳(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毛必林(市规划局鄞州分局)、童合梁(市规划局北仑分局)、杜晓华(市国土资源局)、吴济今(市环保局)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全市电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甬政办发[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知实情、讲真话、提建议、不干扰”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从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集聚专家、民众智慧,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咨询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部长由咨询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
第三章组成人员第七条咨询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1名(兼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甬政办发〔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函〔2015〕43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26号)精神,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理念,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信息互通,权责清晰、管理精细,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明确落实全市各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结合社会治理“一张网”划分环境监管网络,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积极推行环境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到各类环境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有效精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甬政办发〔2009〕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重点工程实施计划,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宁波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工业强市工
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6]10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宁波市工业强市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甬政办发〔201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工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1〕14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