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社设立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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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合理选择——基于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的背景

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合理选择——基于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的背景

收 稿 日期 : 0 0 2 9— 3—1 0 5 基 金项 目 : 家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6 F 0 3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会 科 学 项 目(5 D 2 06 国 0B X0 1 ; 0 J 8 05 ) 作者简介 : 勇军( 97~ ) 男, 西永丰人 , 李 17 , 江 安徽财经大 学法学院讲师 ; 欧阳仁根 ( 9 6~) 男, 16 , 江西 万载人 , 安徽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济 学博 士.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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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目前 世界 各 国 、 地 区的合作 社立 法状 况 , 各 可将 其归 纳为 以下 几种 模式 : ①
1 “ 合 的合作 社基 本法 +个 别分业 合 作社 法” .综 的立法 模式 。
该模 式被 很 多学者 简 称 为综 合 单 独 立 法 模 式 , 模 式 下 , 方 面 制 定 有 一 部 综 合 的合 作 社 基 本 该 一
合作社 已成为一 种重要 的经 济组织 , 获得 了各 国的广泛 认可 和赞许 , 并在 各 国的经济 与社会 生活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的作用 。 尽 管 自 11 9 8年 3月 3 0日我 国历 史上第一 个 合作 社—— 北 京 大学 消 费公 社 成立 以来 , 国合 作社 我 实践 已历经近 百年 , 而新 时期 的合 作社 立法才 刚刚起 步 。 作 为一 种涉 及行 业 广泛 、 型多 样 的经济 然 ① 类 组 织—— 合作社 , 国 目前对 其立法 的整 体规划 却 尚属 空 白 , 我 这无 疑与合 作社在 我 国经济与 社会发 展 中 所 发挥 的作用 是不相 匹配 的。在我 国 当前 民商 事立法 正 如火 如荼 地进 行 的背 景 下 , 足 于 目前 学 界对 立

国外合作社资本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国外合作社资本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定, 照该条规 定, 按 资本合作社 可 以依据它 的章程规 定, 求它 要
的 社 员 贡 献 全 部 或 部 分 依 据 惠 顾 比例 分 配 的 盈 余 。 外 , 大 利 此 澳
于一人一票 、 限制股金分红等特 性, 经常 处于缺乏资本 的贫 血状
态 , 而 在 激 烈 的 竞 争 中 往 往 难 以为 继 。 因此 , 本 问题 一 直 以 从 资 来 都是 使 各 国合 作 社 饱 受 困扰 的 问题 。

则性的规 定, 许多具体的制度并未涉及 , 这就为合作社 的 自治留
下 了 巨大 的 空 间 , 此 , 鉴 国外 合 作 社 法 的相 关 制 度 规 定 , 因 借 探
索突破制约合作社发展的 资本瓶颈就显得重 要而迫切 。
资本 对 合 作 社 的重 要 性 就 如 血 液 对 人 体 一 样 ,但 合 作 社 由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 的发展 ,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 于 20 年 1 06 0月 3 1日第 二十 四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华 人 民 中
共和 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 《 民专业合作社法》 , 农 ) 随
后 ,0 7年 5月 2 20 8曰温 家 宝 总 理 以 第 4 8号 国 务 院 令 的 形 式 9 签 发 了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两法 自 2 0 农 , 0 7年 7月 1 日起 配 套 施 行 。 是 我 国合 作 社 立 法 的一 个 里 程 碑 , 志 着 我 国 这 标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将 进 入依 法 发 展 的 新 阶 段 ,具 有 划 时代 的 历 史 意义 。 但 是 新 制 定 的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登 农 和 农 记 管 理 条例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资 本 制 度 着 笔 不 多 , 做 了 原 对 只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及其比较研究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及其比较研究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及其比较研究一、国外农村合作社的调查与研究二、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三、基于农村合作社的农村经济发展研究四、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研究及其政策建议五、未来农村合作社发展趋势预测一、国外农村合作社的调查与研究农村合作社是20世纪初在欧洲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经济的方式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

本文通过对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农村合作社的调查与研究,旨在探究这种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并比较不同国家的发展模式和经验,为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借鉴与思考。

二、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不同国家的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包括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经济收益等。

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不同模式的优劣势,为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三、基于农村合作社的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本文从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农村合作社的调查与研究,探究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包括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效益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研究及其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对农村合作社的调查与研究,探究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包括提高农民组织能力和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未来农村合作社发展趋势预测本文通过对未来农村合作社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分析,探讨其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数字化、智能化、品牌化、国际化等方面变化的趋势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预测。

以下是5个国外农村合作社案例及相关分析:1. 欧洲农村合作社欧洲的农村合作社发展历史悠久,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涌现。

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欧洲的农村合作社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形成了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

欧洲的农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研究

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研究

合 作社 产生 的 必然性 、 质 、 本 运行 方式 、 作 立法 等方 面 。 合 第 三阶段始于 2 1世 纪 初 , 究 已逐 步 转 向合 作 社 对 农 户 融 研
资 、 会公 共产 品供给 、 业劳 动 力转移 的影 响等方 面 。 社 农
1 合 作社 的本质 及 其作 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02年 ,zb用交易 成本理 论对 匈牙 利合 作社 进行 研究 , Sa 认
为合 作社 在其 具 有优势 的领 域: 出现 。 会 从 我 国农 村 的实 际 情况 来 看 , 然 家庭 经 营 极 大 地调 虽
动 了农 民生 产 的积极 性 , 高 了农 民经 济收 入 , 家庭 经 营 提 ‘ 但
制约 了农 业 集约 化 、 模化 的发 展 , 不适 应现 代农 业 的发 规 其 展。 为克 服 不 利 因 素 , 渐 适应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业 逐 农 合 作社 应运 而 生 。 建 平 罔 明 , 缪 表 经济 的 发展 对 农 业 生产 专 业 化 、 品化 和 市场 化 的 要 求不 断 提高 , 有 发展 合 作 社 。 商 只 才 能适 应经 济发 展 的要 求 。 京 等[ 李 9 1 究表 明 , 作社 发 的研 合 展 的前 提是 商 品经 济和 社 会分 工 的不 断 完 善 和发 展 。 展 发
现代 农业 科技
21 0 2年第 1 4期
农村 经济 学
国内外农 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比较研究
王 志刚 曾 亿兰
( 国人 民 大 学 农 业 与 农 村 发 展 学 院 , 中 北京 10 7 ) 0 8 2
摘 要 世界 农 民合 作组 织呈现 迅 速发展 之势 , 引导农 民进 行农 业生 产和 增加 农 民收入 等 方 面发 挥重 要作 用 。 文 比较 国内外 对农 在 该 民专 业合作 社的研 究 , 以期 对我 国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的发展 有所 启 示。 关 键词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 内外 ; 国 发展 状 况 ; 响 因素 影 中图 分类 号 F 2 . 文献标 识码 A 3 14 文章 编 号 1 0 — 7 9(0 2 1 - 2 5 0 07 53 2 1)40 9- 2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也逐渐在我国农村地区兴起。

然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本文将从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出发,比较其特点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现状,探讨其中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1. 欧美国家的发展模式在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非常成熟,拥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

其主要特点包括:(1)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社通常采取民主管理模式,决策权和利益共享由成员共同决定,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多元化经营:农业合作社不仅限于传统农业生产,还包括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3)规模化经营: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通常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2. 日韩国家的发展模式日韩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也具有一定特色:(1)技术创新:日韩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注重技术创新,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2)品牌建设:农业合作社在日韩国家非常重视品牌建设,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推广营销,打造了一些知名的地方农产品品牌,获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

二、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现状对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组织结构不够健全: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合作社种类繁多,但在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上往往不够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

2. 产业链条不够完整:我国农业合作社多集中在传统种植、养殖领域,缺乏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且大多处于小规模经营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3. 缺乏品牌影响力:我国农产品品牌影响力较弱,农业合作社的产品营销渠道受限,难以获得更好的市场溢价。

三、启示和借鉴意义1. 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模式,我国农业合作社应该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组织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竞争力。

中国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模式比较及对策研究

中国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模式比较及对策研究
能 力 强 。 易 量 逐年 上 升 。 交
( ) 验 一 经
美 国 农 社 在 筹 资 、 资 、 配 等方 面 积 累 了很 多 成 功 经 投 分
验。
筹 资便 捷 。 国农 社 筹 资 渠 道 广泛 。 括社 员 直 接 投入 、 美 包

美 国农 业合 作 社 的历 史 及 概 况
位 , 称 为农 场 主 合 作 社 。 是 农 民共 同所 有 。 行农 民 的 民 也 实 主 管 理 。但 是 。 国成 立 农 村 合作 社是 为 了农 场 主之 间 的合 美 作 , 低 生 产 和 交 易 成 本 。 我 国 集 体 经 济 的 农 村 合 作 社 具 降 与 有 本 质 不 同 。近 年 来 , 国的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呈 现 出规 模 持 美 续 扩 张 的发 展 趋 势 , 现 了 跨 行 业 、 国 界 的 农 社 集 团 。美 出 跨 国 的农 民基 本 全 部 参 加 了农 社 。 的 甚 至 参 加 了多 个 农 社 。 有 截至 20 0 9年 底 , 国有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3 0 美 0 0个 , 员 2 0 社 6
的 需 要 和愿 望 , 通 过 一 个 共 同拥 有 、 主 管 理 的 企 业 , 而 民 自
克 州 牛 奶 合 作社 成 立 以后 。 业 合 作 社迅 速 地 发 展 。 9 0年 农 14
美 国合 作 社 的交 易 量 为 2 . 美 元 ,0 7年 已经 达 到 13 28亿 20 21 亿 美 元 。说 明美 国合 作 社 规 模 不 断扩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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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立法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立法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立法制度比较研究
比较中外行政立法制度
一、立法机构比较
中国的立法机构是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的立法
理论机构,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之外,是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设置的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国
家的行政法规。

而美国的立法机构则主要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及总统。

参议院和
众议院均为联邦立法机构,分别由美国政府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组成,他们
的职责是立法、批准法律、审议预算、推荐高级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参与
审判和审议与外国政府等事项有关的条约,以及宣布法律的无效等。

两者
必须共同通过一项法案,而总统有权决定签署或否决法案。

二、立法程序比较
中国的立法程序要求内阁提出立法建议,然后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查和审议的结果提交给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即总统批准,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成为法律。

而美国的立法程序主要是经过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审议和投票,如果
两者都同意该提案,则提案就可以提交给总统签署。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
社员和雇员。注意到存在 “ 不可分的公积金 ” 这是不能进入 , 个人帐户的。 退社时清偿 , 还包括该社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已支
章程中无其他规定的, 可按社员数 目均摊。对于解散清算 , 向
每个社员分配财产时, 先按有价证券的 比例分配 , 超过有价证
付的任何附加费的清偿。但新法规没有对合作社的解散或接
德 山 = 屯 石
任和义务 , 有的还有无限责任。 “ 在 社员的责任” 中规定 : 社员 根据本章程规定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社员还要承担其入社前 实旄的赍任 ; 上述规定与合同矛盾则无法律作用。 我们可以认 为德国的合作社存在有限责任 、 保证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情形 , 主要 由章程规定。退社社 员与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应根据社员 退社时合作社财产情况和社员的库存进行分配 ;分配共同财 产以结算为准 , 社员的有价证券 ( 股份 ) 应在退社六个月内付 清,对于合作社的储备基金和其他财产 ,则无权提出任何要
求。 如果财产 , 包括储备基金 ( “ 属 不可分割剩余”) 和所有有 价证券都不能还清债务 , 退社社大利合作社立法的'些趣定 . 审 c
在 < 意大利合作社立法的修正法律案有关合作社的新法 规 > 19 年 1月 3 ( 92 1日 ) 我们可以看到 , 中, 合作社可以拥
维普资讯
他山之石 .
国外合作社方面法律都规定合作社是法人 ,拥有可独立 支配的法人财产。 在合作社立法上 , 规定其法人财产独立于出 资者的其他财产,但有的合作社立法对于法人财产的经营范


根据关于德 国合作社立法的介绍, 合作社 , 是资合社团的 种形式 ,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区别的特征是其特
定的目的, 与人合公司( 合伙 ) 相区别是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 格。 - 合作社的组建 , 本质上符合股份公司法所确定的原则。德 国将合作社定义为一种不限制成员人数社会团体 ,成员人数 是根据这种社会团体取得其资格的需要 ,或者从事营业的经 济性质的目的来确定的。 合作社常常没有固定的常备资本, 其

中外合作社立法研究

中外合作社立法研究

t e r o n o b b n o e e a s o e n n o iy o a i g a rc lu e i s a e b u d t e a a d n d b c u e g v r me t p l f t k n g iu t r v c
t u i z n o s bsdie i dus r n he c ns q ntpr s ur v a e c o r tve s t e t y a d t o e ue e s e ha e m d o pe a i s a h t olt mpov r s h a a s i o oi e i h t e pe s nt n Chi .Th ut r ma nt i s t a w o na e a ho i a n h ta ne Co p— e a i w h l r d ou ,a h t c o r tve r tve La s ou d be wo ke t nd t a o pe a i s,r t r n o is org - e u ni g t t i i na s e n s ns lwe t r e e,s ul ho d wor o he p pe s n s t efor a z n o e e he k t l a a t o s l- g nie a d t nt r t ma k t a d p ltc lne o i to n gr ps r e n o iia g ta i n i ou .Th s i hewa o a h e grc lur l i st y t c ive a i u t a
pr s e iy o p rt .
K e o d :c o ea in;lwm a ig;r r lh u e o d y W r s o p r to a kn u a o s h l

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介绍

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介绍

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由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经营的形式,其发展经验主要涉及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政策支持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介绍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

组织结构方面,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可总结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

例如,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结构上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农户组成基层合作社,再由基层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和信息的集中管理,强化了农民的组织力量。

而在国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

比如,日本的生产合作社以生产者为核心,实行“自家自营、互助合作”的原则;意大利的合作社则更注重社员的人身平等和人格独立,实行“一个人一票”的原则。

这些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成功的实践,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经营方式方面,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可总结为以市场为导向和创新经营模式。

国内合作社在市场导向方面,通过与企业、政府等各方合作,打破传统的农产品销售链条,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高农民的收益。

在创新经营模式方面,一些国内外合作社通过发展绿色农业、农家乐等特色产业,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

例如,法国的“秘鲁果酱合作社”通过别致的产品包装和独特的口味,成功打开高端市场,为合作社的盈利提供了新的渠道。

政策支持方面,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可总结为鼓励政策和积极的政策扶持。

在国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例如,国家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明确了合作社的准入条件和权益保护政策,为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支持。

在国外,一些政府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例如,欧盟发布了“农村发展规划”,鼓励合作社在农村地区发展新的经济活动,提供了财政资金和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主要涉及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政策支持等方面。

在组织结构方面,合作社的灵活多样化形式为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模式。

在经营方式方面,以市场为导向和创新经营模式为合作社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国内外比较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国内外比较研究
经济论坛
农 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 国 内外 比较研究
安徽 财 经大 学金 融 学院 张茂盛
摘要: 本 文 通 过 中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与 日本 农 业 协 同 组 织 在 主 要
类 型 上 的 比 较 分 析 . 以及 对 比 分 析 中 荧 两 国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财 务 管 理 上 的 区别 . 反 映 了我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建 立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迫 时 对 普 通 农 民 的保 障 措 施 在 我 国 显 得 很 不 够 . 农 民 的地 步 也 很 尬 尴 。 抛 弃 土 地 另 谋 出路 的 十 有 八 九 。 ( 二)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脊 本 经 营
主管理 : 盈 余 主要 按 照 成 员 与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的 交 易 额 比例 返 还 。 成 员 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 , 由全 体 成 员 组 成 , 其 他 职 务 都 由它 选 举 产 生 。
( 三) 成 I l 规范和业务真 型
资 。一 方 面 就 需要 利 用信 用 工具 借 贷 资 金 运 作 资 本 , 实 现 利 益 。另 一 发 面 是 在 盈 余 的条 件 下 进 行 资 本 的 扩 充 。从 而 扩 大 了我 国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的资 本 规 模 . 和综 合 实 力 。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机 制 完善 和 财 务 管理 问 题 。
关键词: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比较 研 究
美 国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规 模 是 十 分 庞 大 的 , 合 作 投 资领 域 众 多 , 经 营 区 域广 阔 , 业 务 繁 多 。就 美 国 的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不 仅 对 内 有 投 资 活 动 , 并且 对 外也 会 投 资合 作 。美 国专 业 合 作 丰 十 就 曾 与 西 欧 合 作 企 业 之 间 进 行 过 资 本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的渗 透 , 发 挥 他 们 各 自的 优 势 , 促 进 各 国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 而 我 国 的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是 把 筹 集 的 股 金 用 于 合 作 社 内部 的 投资, 用 于 购 置 材 料 工 具 等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等 。事 实 上 , 中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并 没 有 按 照 经 济 有 效 的 规 模 科 学 组 织 生 产 ,还 会 出现 设 施 投资过多, 生产过剩等问题。

国外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立法分析

国外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立法分析

国外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立法分析作者:朱月娟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06期◆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梳理各国各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尽管各国立法因国情不同而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合作社立法格局和引导与扶植合作社发展的具体规定上,却呈现出惊人的相似。

这不仅反映了促进型立法在各国立法中地位的举足轻重,而且也促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有序运行而折射出促进型立法的先进性。

关键词:立法格局财政政策税收优惠为适应合作社蓬勃发展的需要,引导、规范合作社稳健发展,各国适应本地实际纷纷制定合作社法。

梳理各国各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尽管各国立法因国情不同而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合作社立法格局和引导与扶植合作社发展的具体规定上,却不约而同地呈现较强的促动色彩。

多层次合作社立法格局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一)通过国家根本法从总体上明确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态度如圭亚那、意大利、墨西哥、纳米比亚、西班牙和泰国等都在宪法中规定有合作社条款,其中《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共和国承认不以进行私人投资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社的社会职能。

法律得以各种适当的措施奖励和支持互助运动的成长,并通过必要的监督来保证互助运动能保持自己的性质和目的”(戴学正,1994)。

(二)通过《合作社法》来明确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如在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都制定《合作社法》,对各种合作社进行规范和引导。

此外,由于很多国家是联邦制,合作社法律制度还常以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如在美国,包括华盛顿州、纽约州、缅因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在内的大多数州都制定了合作社法;在加拿大,联邦合作社法在1970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制订了小麦合作社法等(施祖法,2004)。

(三)通过制定专门的合作社法或在相关法律中对合作社予以特殊规定如在美国,除存在国家层面的合作社法律制度如《卡帕—沃尔斯坦德法》、《合作社销售法》外,还专门针对信用合作社制定了《联邦信用社法》,同时在联邦税法、证券法、中央银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有关于合作社的条款,而纽约州除制定有合作社基本法之外,还专门制定了《纽约州农村电力合作社法》等。

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

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

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摘要: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针对我国特有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借鉴新一代合作社模式的优势与先进制度,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与制定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关键词:合作社;立法模式;中国立法Abstract: The artel is the outcome that the merchandise economy develops the certain history stage, is active corpus of the indispensability in the market economy.Currently, artel for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economy, repl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allenge exertiv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unction, the people of most nations and region all enjoyed the advantage of the artel in the world.Aim at the special history and realistic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ies, draw lessons from the advantage and advanced systems of the mode of the new generationartel, the mode that adopt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artel that establishment unify and draws up the method of the special and specialized artel to combine together does not lose for the law system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artel reasonable to choose.Key Words: artel; mode of lawmaking; chinese lawmaking一、引言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以下简称《声明》)中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e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enterprise.”)该《声明》关于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和合作社原则的内容,得到了2002年6月20日第九十届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以下简称《建议书》)的认可。《建议书》指出:“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该《建议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获得了175个成员国的全面确认和通过。这表明,上述合作社的定义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同 。中国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对该定义也是完全认可的。《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对合作社做了如下定义:“合作社法是指规定各种合作社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社员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合作社提供了一种组织方式,为农村、城市以及其他方面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提供机会,使得占有相当比例的人们能够把创造良好就业、战胜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的使命掌握在自己手中。许多发达国家兴办了各类服务性合作社,形成为弱势群体开展多方面服务的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运动的广泛兴起,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则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具有各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而我国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为我国其他性质的合作社组织提供了行为规范的范本。但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及立法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所有合作社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前提之下,综合考察发达国家先进的合作社立法模式,对其进行比较和评析将对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起到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二、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比较一般认为,合作社是由合伙发展起来的,自1844年在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戴尔小镇,由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创制了著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内容)之后,各国纷纷将其作为合作社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颁布了合作社法。第一个合作社立法是1852年英国的《产业经济合作社法》,自此,合作社作为一种不同于公司和合伙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灵活与便利迅速为近代各国所接受和采纳,合作社立法也日益被各国所重视。综观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有三:其一,是综合单独立法模式。如加拿大、德国、菲律宾等国,制定单独的合作社立法对各类合作社进行综合规定,合作社法是基本法。例如,德国的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住房合作社等。菲律宾的合作社法适用于土地改革合作社、公共服务合作社、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其二,是分业单独立法模式。以日本为典型,每一种合作社均有特定的合作立法而且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如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畜牧业协同组合法、蚕业协同组合法等。其三,是不进行专门立法,由相关法律规范合作社的行为。美国是典型的代表。(一)综合单独立法模式——以加拿大、德国为代表1.加拿大。由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加拿大十个省都有各自的合作社法律,立法主要有两类:金融信用合作社立法和其他类型合作社立法,基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此外,加拿大还有一部联邦合作社基本法律——《加拿大合作社法》。加拿大合作社同企业的区别不太大,立法最大的特征是把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法人,规定社员入社的权利,规定合作社制定章程的权利,要求合作社必须建立章程来保护社员的利益。章程明确社员入社最低要求,明确社员大会期限,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规定社员股金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加拿大政府于1999年12月31日实施了新的《合作社法》,为新一代的合作社发展创造了很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新的《合作社法》更重视社员自身在确保合作社性质和价值观方面的作用,以使合作社在执行框架性法律时更灵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作社的基础检验”,该法案第7部分(1)节写道:“依照该法案,合作社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在合作的基础上组织、经营和开展业务:①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应毫无偏见地向可以使用该合作社的服务和愿意并能够接受社员责任的人开放。②每个人或每个代表只有一票。③社员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投票。④任何社员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利率。⑤任何社员股份的红利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利率。⑥为了切实可行,社员提供合作社需要的资金,资本回报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利率。⑦从合作社经营中产生的盈余基金用于以下方面:(a)开发业务;(b)提供或改进对社员的公共服务;(c)提供准备金,或支付社员贷款的利息,或对社员股票和投资的分红;(d)社团福利或扩张合作社企业;(e)作为惠顾回报在社员间分配。⑧合作社要向其社员、官员、雇员以及公众传授合作社企业的原则和技术。”新法案的颁行,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并作为合作社基本法适用于所有的合作社组织,与各州的合作社法一起构筑了体系清晰的合作社法律制度。2.德国。德国第一个由农民和贫民联合组成以互济有无或共同向外贷款的合作社是1862年前后成立的信用合作社。1867年,普鲁士国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后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该法先后经历数十次修改,但基本框架仍保持不变。德国现行合作社法适用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农业、信贷、供销、生产、消费、住房合作社等。与加拿大相同,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为法人组织,为基本的民商事主体,享有同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合作社法中明确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二)分业单独立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亚洲国家合作社立法进程始于1990年,日本是亚洲第一个颁布合作社法的国家,随后1904年在印度,1915年在印尼相继制定了合作社法。但是,其他亚洲国家的合作社立法主要参照了西方的法律,是由外国统治者或当地官僚制定的,而日本则按照业务类型和行业种类分别制定各种合作社法,先后于1900、1943、1947年颁布过三部有关农业合作社法,由此形成日本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日本是发展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做得很成功。其源头可追溯到1897年的农会和1900年的产业组合,农协的直接前身为1943年战时统制经济时期的农业会。它可以根据社员需要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日本现有2500多个综合农协、3515多个专业农协,全国100%的农民及部分地区非农民参加了农协,现有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日本于1947年制定并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经过先后修改达19次之多,已经成熟和稳定下来,成为其合作社法律制度当中典型的代表。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和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法人。”该法第2章还规定了农事组合的法律地位为法人,农事组合也是农民合作组织的一种形态,基本特征为合作社性质的非盈利法人,但规模小、公共性差,仅限定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化。该法第3章规定的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机构——中央会,中央会的主体属性也是法人,分地方(都道府县)中央会和全国中央会两级,同一地区(都道府县)内设置一个中央会。除此之外,日本还颁行了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畜牧业协同组合法、蚕业协同组合法等专门的合作社法,分别从各个领域单独规范合作社的行为,并未制定合作社基本法,其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成平行排列状。(三)相关法律规制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合作社立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做专门的统一立法,但各州均有合作社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院在审理合作社案件时形成的判例一起构成美国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美国合作社最早可溯及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农场主组织成立的加工和销售的农业合作社,也称农场主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其成员必须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按有关法律,只有“以农场主、种植者、畜牧和社会生产者、干鲜果品生产者的身份从事农产品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美国农业合作社至今也已有190多年历史,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是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和1926年合作社销售法案。除此之外,在美国规范合作社的法律还包括:联邦收入税法、证券法、反托拉斯法、信贷法等法中涉及合作社的条款;联邦农业信贷法等专业合作社法;各州的农业合作社法;法院在审判涉及合作社案件时形成的判例。由此看出,美国联邦虽没有制定专门的合作社法,但法律基础是各州的合作社立法及各相关法律中的条款。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北达科塔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新一代合作社由于在运行机制等方面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创新,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在最近的50年中,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显示了一些新的制度特征,合作社更接近于普通的股份制企业,但与普通股份制企业不同的是,不允许少数人控股。这种新合作社的出现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也丰富了美国的合作社法律制度。近年来,美国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及相应的支持措施:①法律保护与规范。美国不少州制定了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保证了新一代合作社的规范运营。②财政支持。如在财政上拨出经费对新一代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从事的加工业务进行补贴;给新一代合作社提供税收上的优惠等。③金融支持。美国政府为了鼓励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的贷款政策。④组织支持。各种农村公共事业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也对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美国北达科塔的农村电力合作社联合组织和农民信用服务公司、北达科塔农民联盟及其他一些合作社联合组成了北达科塔协调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通过宣传等一系列活动增强了人们对于新一代合作社的信心,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6] 综上,从世界各地合作社与相关立法的实践来看,每一种模式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历史不可分的,并且随着合作社自身的不断变化,原则不断更新、制度不断调整,各种模式之间的融合渗透已成为趋势。三、借鉴与思考——我国合作社立法的模式选择评析(一)我国合作社立法的背景合作社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名词,中国最早的合作社是1918年创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1934年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合作事业的发展,先后草拟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合作社法(草案)》、《城市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多种合作社法规,而且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沿袭了苏联的做法,如火如荼地搞过合作化运动,但是当时的农村高级合作社等同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且使合作社的产权变得模糊不清,致使合作社效益低下,对社员缺乏吸引力,与现在盛行的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与国际上通行的概念也有根本的不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在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条件下,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应运而生,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与联合方式不断出现,合作社在新的时代获得了新的发展。近年来,合作社在中国有了极大的发展,各种专业性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社不断出现,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据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目前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这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为规范这些合作性质组织的活动,20世纪末至今,各地尤其是合作性质组织活跃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等,农业部也针对各地情况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但在统一的合作社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许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二)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基本模式选择评析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市场竞争中,上述问题制约着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三年的努力,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并公告实施。该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由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环境与背景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所有合作社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国际上看,合作社法三种立法模式各有特点,并且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合作社的变化各种模式之间也出现了融合吸纳的趋势。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合作社立法的背景与现状无前车可鉴。在我国理论界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以为“应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独立法,主张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对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和专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进行法律调整”,也有学者主张先制定合作社基本法,再制定合作社相应条例或行政法规,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不适合分业立法,而我国民法典还未制定,因此选择单独综合立法的模式是与实际相适应的”,这也是理论界多数人所持观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从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看,其立法模式则属于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单行法,该法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模式有所借鉴和吸收,并且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总结,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规范将起到很大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该法的调整范围相对较狭窄,其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可以看到,该法仅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适用于其他合作社或合作性质的组织,诸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担保组织、合作保险组织、合作医疗组织等,这不能不成为合作社立法的遗憾。考虑到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历史及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合作社的立法模式应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采用单独综合立法的模式,即首先制定合作社基本法,将各类型合作社共通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确立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原则,以统一规范的合作社基本法指导各类合作社的发展。如可在基本法中规定合作社的性质、种类及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业务限制)、合作社责任的类型(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合作社的名称、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及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社的管理、社员会议、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与帮助措施、合作社权利的保护等内容。可以借鉴的有加拿大、德国、美国的规定,但不能照搬照抄加拿大及德国的规定,而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适当进行调整,为各类合作社今后的发展留下相应的空间。其次,在合作社基本法制定之后,针对特殊领域的合作社制定单行的合作社专门法,已经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可归为其中,另可制定诸如《供销合作社法》、《保险合作社法》、《农村医疗合作社法》等相关类型的单行法,全方位多侧面规制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形成适合我国实际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综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颁布了,但是,我国合作社全面的法制化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针对我国特有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借鉴新一代合作社模式的优势与先进制度,笔者认为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与制定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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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研究

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研究

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研究摘要世界农民合作组织呈现迅速发展之势,在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该文比较国内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内外;发展状况;影响因素我国对合作社的研究起步较晚,依据时间和研究内容不同,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合作社发展历史的评述、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介绍,以及合作社的本质和必要性方面。

基本围绕如何健全农业产业体系展开研究,对于如何与农民的利益连接、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运作等问题的研究尚且不多。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集中在合作社产生的必然性、本质、运行方式、合作立法等方面。

第三阶段始于21世纪初,研究已逐步转向合作社对农户融资、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影响等方面。

1 合作社的本质及其作用国外学者认为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市场竞争尺度、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等,Sexton[1]把合作社看成是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产生的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认为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开放将利于消除企业的垄断行为,从而应对市场的失灵。

1977年Baum,从生产成本视角出发,表明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无论市场结构如何,都会产生高度竞争性的均衡。

国内学者普遍肯定合作社在改善农民的就业和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998年,韩俊通过对合作经济和传统集体经济的比较研究,认为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承认私人产权。

池泽新等[7]认为合作社能够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避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其管理成本与一般企业相比更低。

2 合作社的发展原因1988年,罗吉斯等研究认为合作社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想改善自身利益。

因为在自给自足条件下,农民不需要其他组织,只有当外部因素能够显著地影响家庭收入,农民个体又无法控制这些因素时,农户才会想办法组建合作社。

中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比

中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比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内 部制度与企业制度存在根本的不同。公司的重要特征 是基于公司利益的资本合作, 目标是获取最大化收 益,资本的多少决定了直接利益的分配。在合作社中, 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社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农民专 业合作社作为非营利组织,为农户与社员建立交互平 台,实现共赢[1]。
日本农民合作社是以小规模经营和农民分散组 织为基础的农业经济组织。 合作组织具有经营规模 小、服务内容多、合作性强、集成性强等特点,是高度 组织化、系统化的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广泛的 适用范围指导着农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包括农民购 买农产品和生活资料、农产品销售、信贷、保险等业务 活动,为农民提供生活、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帮助。
人才资源稳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高 水平的农业专业人员将精力放在农业创新和开发中。 当前,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由当地农民群体和政府 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对于如何科学、规范化地生产和 种植没有形成一套标准的流程,更多依赖于之前的实 践经验,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农业产业的 上下游并没有较大的改变。
党中央在 2019 年 11 月份所提出的《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指出,我国的土地承包权期限可再向后推迟 30 年。由 此看来,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已经从第一轮承包 开始稳定 75 年之久。 长期稳定有效地避免了合同关 系持续变化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明确了合同关系中 的维护和加强合同责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合 作社责任,为新加入和未加入的农户与农业从业人员 打了一剂“强心针”。 5.3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采 取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全程监控农药、化肥、除 草剂等药品的使用,确保农业生产投入达到国家安全 标准。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利用高清无线摄像 机、农业气象站、昆虫监测、智能杀虫灯等高科技设 备,增强自然灾害处理的能力。在农产品销售管理方 面,每个农产品都应该有二维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手 机扫描农产品的二维码溯源,了解农产品的生产全过 程,包括栽培、施肥和收集等各个阶段。 5.5.2 增加农业产业产品附加值

中西立法机构的比较及启示

中西立法机构的比较及启示

中西立法机构的比较及启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与西方国家立法机构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我们不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进一步了解西方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机构的设置、功能及运行机制,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借鉴有用的东西,是完全必要的。

一西方议会包括美、英、法、德、日基本上都采取两院制。

两院制是历史上形成的,一般分为下议院和上议院。

因各国的具体国情不一样,下议院的称谓、职能及其选举产生的办法也不完全一样。

下议院在有的国家称为众议院、人民院、国民议会、联邦议院等。

上议院有些国家称作参议院、联盟院。

下议院议员,例如美国的众议院,一般按人口比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而上议院议员产生的情况多种多样。

美国的参议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名参议员组成。

法国的参议院由各省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和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下议院和上议院议员的任期也不完全一样。

以美国为例,众议院的议员任期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长达六年。

参众两院每两年选举一次,全部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进行改选,这就是所谓的中期选举。

西方两院制的形成,是历史上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

两院制也体现了立法机构内部在立法的过程中权力的相互制约。

西方议会两院的权力和职能,大体相同,但也有差别。

一般的议案均需两院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但美国的财政拨款权主要集中在众议院,众议院形成的决议,参议院无权否决。

两院在审议议案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意见的分歧,乃至完全对立,从而导致审议工作搁浅。

为此,西方议会还设立了两院的协商机构。

例如,美国国会就专门设立了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

“协商委员会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在决定将达成何种妥协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49在西方,一般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

国内外合作社研究的差异初探

国内外合作社研究的差异初探

国内外合作社研究的差异初探张雪莲;冯开文【摘要】该文从对合作社及其治理结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的角度,分别对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尤其是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评析,较为详细、具体地归纳揭示了国内外合作社研究形成的差异及其表现.【期刊名称】《学会》【年(卷),期】2008(000)009【总页数】6页(P3-8)【关键词】合作社;国外研究;国内研究;差异;述评【作者】张雪莲;冯开文【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94;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9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5从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诞生算起,合作社距今已经有100余年的历史了。

有趣的是,与国外合作社远远早生于中国相一致,国外关于合作社及其治理机制的研究,也远较国内研究起步早并一直保持着领先态势。

国外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合作社进行研究。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一)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正式的经济学研究一般认为始于20世纪40年代。

1942年,Emelianoff[1]出版《合作经济理论》一书,把研究重点放在成员关系上,建立了一个合作社垂直一体化理论框架,他认为合作社代表社员的总体。

根据Emelianoff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框架,1953年,Phillips[2]建立了一个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他认为合作社成员的产出决策标准是社员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

1945年,Enke[3]发表论文《消费合作社和经济效率》,认为合作社也是一种企业,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

此后,Helmberger和Hoos[4]运用企业理论,建立了一个合作社模型。

模型显示,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有的国家称农协)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发展。

在美国,全国的47000个农业合作社就形成了全国性网络,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直接服务于1亿人口。

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

在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

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

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的生产资料,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

荷兰农业和园艺合作社(统称农业合作社)也在荷兰农业发展历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60%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

农业合作社提供就业的人数大约为8.5万人。

法国现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

意大利现有4.3万多家农业合作社,拥有社员850多万人,被称作意大利的第三种经济力量。

农业合作社可以说几乎遍及全球每一个国家。

1合作社的内涵我国学者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

是劳动者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方式。

按照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做出的最新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团。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是企业,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其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

对中外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比的思考

对中外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比的思考

对中外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比的思考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春节期间开展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利用正月初五1天时间,到X县X镇尚义村,与12名党员群众就农业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之后又利用1天时间上网查阅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当代“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构筑起了经济桥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二、国内合作社四大运营模式1.土地“合作”模式。

所谓土地“合作”,就是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将土地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土地,比如出租或者自营。

农民由传统自耕自种、自产自销,转变为收取红利的“股东”。

用一句话概括其特点为“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2.土地“托管”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针对没有精力和时间经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享受到合作社诸如耕地、播种、施肥、打药、浇水、收割之类高效低廉的生产服务。

如果仅仅享受一部分服务,就是“半托”式的合作社;如果全部托付给合作社打理,最后只管收获作物,就是“全托”式的合作社。

土地托管的本质就是土地经营权还在农户手上,合作社为农户“打工”,通过服务费获利。

3.“家庭农场”模式。

这类合作社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它的特点是从政府或者村委会等机构手上流转成千上万亩土地,理事长其实就是这一大片土地的“大地主”,但这个“大地主”不打算自己一个人经营这些土地,也不想经营家庭农场,他想拉更多的人进来跟他共同来组建合作社,同时自己雇佣一部分工人到自己的土地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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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建设
20— 089
口 高 海

合 作社 法律 人格 的形 成 与合 作 必 须 经 英 王 的 批 准 . 且 颁 发 “ 许 经 营金融 、 险等 特殊业务 的合 作社 并 特 保 社运 行机制 的建 立离 不开人 、 、 物 行 令 ” 可成 立 3 可设 立 主 义 . 方 . 许 即核 的 设 立 采 取 许 可 设 立 主义 。我 国 《 农 为和 程序 四个 要素 。E・ 登海 默指 准设 立 主 义 合 作 社设 立 时 除 了应 符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取 的也 是 准 则 设 作 社 ”立 陶 宛 应 与 其 营 业 内容 相 符 . 该 反 映 其 类 鼓 励 没立 人 签 订 没立 协 议 2L J 《 应
合 作 社 法 》 4条 要 求 合 作 礼 的设 立 型 及其 从 事 营业 的 目的 :. 作 社 不 第 2合 必 须至 少有 5个 自然 人 和 ( ) 人 能 以 任何 } 或 法 一 十员或 其 他 人 的 名 字 命 名 :
合作 社 的设 立 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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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 须经 过主管部 门的批 准 . 就可 直

合 作 社 作 为 具 有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接 向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并 获 得 登 记 。 美 的 一 类 经 济 组 织 . 设 立 需 要 满 足 一 其
( )发 起 人 人 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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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任何干涉 。. 2 特许设立 主义。 合作社 许 可 设 立 主 义 的 法 国 、 比利 时 和 瑞 士 求 . 而无最高人数 的限制 。加拿 大曼 的设立 需要有 专 门的法 令或 国家 的 都 改 为 准 则 设 立 主义 各 国现 行 合 作 尼 托 巴省 的 《 作 社 法 》】 8条 规 定 合 } 3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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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只规 定 发 起 人 人 数 、 称 、 立 协 议 、 名 设 合作 社 的设立 主 义主 要有 以下 不 利 于 成 功 地 实 现 合 作 社 的 目的 .
所 章 程等 . 而社 员 资格 、 资产 和组 织机 几 种 :.自由设 立 主义 。合 作 社 的设 易损害交易安 全和社会经济 秩序 . 1 立完全 听凭 当事人 的 自由决定 . 必 以 .只 有 很 少 国 家 采 取 此 种 设 立 主 构则设置单独章节具体规定 。囝 不
满 足 任 何 形 式 要 件 . 家 不 加 以任 何 义 而 特 许 设 立 主义 和 许 可 设 立 主 义 国 干涉 和 限制 。 如 丹 麦 和 挪 威 . 作 社 则 造 成 国家 的 过 多 干 预 . 易 滋 生 腐 合 容
合作社的设立 主义 . 又称设立原 国 、 国 、 国 、 士 、 利 时 、 英 法 瑞 比 印度 等 定的条件 。 在社 员资格 、 发起 人人数 、
则 .是 指 合 作 社 设 立 的 基 本 方 式 。 它 国 的 现 行 合 作 社 法 采 取 的 都 是 准 则 名称 、 资产 、 立协议 、 设 章程 、 组织 机
出 . 法 律 的 重 要 作 用 之 一 是 调 整 和 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外 . “ 还要经过 主管 立 主 义 。 是 。 据 《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但 根 城
调 和种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利 益 ” “ 律 规 行 政 官 署 的批 准 . 管 机 关 依 照 规 定 联 合 社 管 理 规 定 》 第 6条 的规 定 . .法 主 设 范 构 成 了 立 法 者 为 解 决 种 种 利 益 冲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决 立 联 社 。 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地 ( ) 须 市 、 突 而 制 定 的原 则 和 原 理 ”Ⅲ 作 社 设 定 日本 和 澳 大 利 亚 新 南 威 尔 士 的 合 省 ( .合 自治 区 、 辖 市 ) 行 逐 级 审 核 , 直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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