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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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差不多要求。

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缺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3条凡从事本规程范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通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4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承诺范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5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

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6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紧密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7条检验员可按照检验的具体情形,增减检验项目。

第8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同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检验前的预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第9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样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讲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运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4.运行记录,开停车,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形,运行中显现的专门情形等资料;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资料;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7.使用登记证件等。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中使用的,能承受内部压力并用于盛装气体或者液体的金属或者非金属容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 第二章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九条压力容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进行编号,并建立生产档案。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定期安全性能评价。

## 第三章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压力容器的检测周期

压力容器的检测周期

压力容器的检测周期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简称《大容规》。

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6.2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3皸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企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7.1检验周期的缩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8-2);(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5)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6)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7)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 年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

2010 年1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 年 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 号文征求意见。

2010 年10 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 年1 月16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协调一致;根据5 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5)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 使用: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PPT文•(档演模6板)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压力坏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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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6.2 定期检验方 法
•第六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
•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 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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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6.2 定期检验方 法
•第六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
•(三)测温仪表 •1、测温仪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 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2)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 •(3)仪表量程选择错误。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
九)切断与尽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
24V,引人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十)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根据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阻压力容器外隔热
一)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
二)隔热层下容器壳体存在腐蚀或者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
Cr-Mo钢制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按照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1.6MPa(表压,以下没有注明的均同)的第III
20%;
二)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宏观检验发现裂纹的部位,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
T型接头、接管角接接头、其他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
:
三)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或者区域,以便发
四)接管部位;
五)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TSG R7001-2013
表面缺陷检测,应当采用JB/T 4730中的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方法。
:
一)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存在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
: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
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
12年;
二)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密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细则1.总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在用压力容器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已经注册登记旳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超高压容器、在用医用氧舱)旳定期检查。

2.检查根据本细则根据旳原则未注年号旳,应使用压力容器制造时所根据旳版本。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 R0004-202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如下简称《固容规》);(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4)GB150《钢制压力容器》;(5)GB151《管壳式换热器》;(6)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7)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8)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9)有关旳技术原则及设计文献。

3检查前准备3.1检查时机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和耐压试验。

.1全面检查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旳检查。

其检查周期为: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旳,一般每6年一次;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旳,一般3~6年一次;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旳,其检查周期由检查机构确定;⑷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初次全面检查。

.2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查合格后,所进行旳超过最高工作压力旳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3.2现场条件3.2.1使用单位检查前旳准备工作容器在检查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影响全面检查旳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查规定进行清理或者拆除;(2)为检查而搭设旳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旳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3)需要进行检查旳表面,尤其是腐蚀部位和也许产生裂纹性缺陷旳部位,必须彻底清理洁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旳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洁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旳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旳来源,同步设置明显旳隔离标志。

严禁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隔断;(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旳,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成果必须抵达有关规范、原则旳规定。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十四条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我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十一)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能源、航空航天等领域。

由于压力容器一旦出现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1.监督检验机构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具体机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石油化工、冶金、能源等行业监管部门的质检机构。

2.检验对象对于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对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区分:•新产品: 厂家生产的新型压力容器,应在出厂前进行检测;•检定期内的旧产品: 已正常运行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在检定期限内进行检测;•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 已超过检定期限的压力容器,在维修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测。

3.监督检验内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材料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和材料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3.2 水压试验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水压试验,测试压力应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执行。

3.3 超声波检测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超声波检测,主要检测焊接部位和壳体。

3.4 壳体内部检查通过开放压力容器,对其内部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腐蚀、裂纹和变形等问题。

3.5 阀门检查对压力容器上的各类管阀、安全阀、泄压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以及与压力容器连接的管道等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3.6 焊接质量检查焊接部位的质量检查是保证压力容器整体安全和质量的关键。

应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和方法进行检查。

4.监督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钢制钢丝绳制成的弹缆式气瓶监督检验规程》;•《压力容器检查规程》等。

5.监督检验频次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频次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规格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定检验周期;•新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检定期内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2年,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1年。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5篇)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5篇)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自行安全检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验、检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3、设备是否完好,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有无安全隐患;4、容器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检漏孔是否畅通,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7、正常运行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8、在用压力容器按照技术规范全面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检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的要求。

9、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11、对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举报。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2)是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程序。

1. 定期检查: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所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内部结构检查、密封性检查等。

2. 检查记录:对每次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检定一次的法规依据

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检定一次的法规依据

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检定一次的法规依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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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5.压力容器检验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l)了解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情况。

检验员在检验前,应审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及现场组装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审查容器运行记录、历次检验记录及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

(2)检验前的停运准备。

容器从运行转入待检状态,应缓慢降压、降温。

彻底切断容器与其他设备,特别是与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的通路。

关闭阀门并用盲板严密封闭。

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盛装可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经取样分析合格。

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挂上严禁送电的明显标志。

拆除妨碍检查的内件,清除内部污物。

(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4)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5)检测仪器和修整工具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并有可靠的接地。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验可以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3)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4)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5)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6)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的完好情况。

(7)运行的稳定情况;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内外部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停运时检验,其检验内容有:
(1)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2)结构检验。

重点检查的部位有:筒体与封头连接处、开孔处、焊缝、封头、支座或支承、法兰、排污口。

(3)几何尺寸。

凡是有资料可确认容器几何尺寸的,一般核对其主要尺寸即可。

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几何尺寸,如筒体的不圆度、封头与简体鼓胀变形等,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主要有:腐蚀与机械损伤、表面裂纹、焊缝咬边、变形等。

应对表面缺陷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定。

(5)壁厚测定。

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

(6)材质。

确定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恶化。

(7)保温层、堆焊层、金属衬里的完好情况。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9)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耐压试验是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8.压力容器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检验的;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耐压试验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更换材里在重
新衬里前;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新安装的或移装的;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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