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1号)2.辽宁省禁毒规定(2005年3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1号)3.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2005年7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5号)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10月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5号)5.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0号)6.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7号)7.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1年3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91〕26号)8.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9号)9.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9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建委进厅审批项目
沈阳市建委进厅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一、审批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辽建发[2000]89号)。
(二)审批要件:(房屋建筑):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施工条件确认书5、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7、安全生产许可证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0、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2、银行存款证明(二)审批要件:(装饰装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外装修)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4、施工条件确认书5、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6、安全生产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9、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1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1、银行存款证明(三)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3、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二、审批事项名称: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2、中标通知书3、材料检测合同4、装饰工程消防批件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二)审批要件:(三)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3、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五)审批收费砖混:1.2元/m2;框架:1.8元/m2收费依据:辽价发[2002]62号三、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审批依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批准)(二)审批要件: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2、工程概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3、年度投资计划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标通知书6、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外埠监理企业合同备案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7、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证明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9、法人代表授权证明1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填入《沈阳市市外监理企业登记表》)11、近三年已完工的同类代表工程(三个以上)的监理业务手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12、企业信用证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具的企业有无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记录证明)(三)审批流程:受理----审验资料----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四、审批事项名称: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一)审批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二)审批要件: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2、中标通知书;3、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证;4、项目专职安全员培训证;5、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批件。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推动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准入、监管和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筑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2.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层层压实。
各级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责任的层层压实。
3.突出重点领域,优先抓好管理。
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领域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评估,确保资质管理的精准度和针对性。
二、准入管理1.资质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建筑企业按照注册资金的不同规模,划分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各类别的注册资金上下限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二)人员配备要求。
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
(三)工程经验要求。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相关的工程施工或管理经验,并按照规定的权重进行评分,评分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获得相应的资质。
2.资质审批程序的简化(一)优化材料准备。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材料准备齐全、规范,确保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审批流程。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的管理,确保审批时间的合理安排和流程的规范化,避免审批时间过长和环节繁琐。
三、监管管理1.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不合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信用状况纳入企业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四、评价管理1.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提高评价准确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引言]辽宁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建筑业在辽宁省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了推动辽宁省建筑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辽宁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促进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提升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辽宁省建筑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和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生产、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总承包等业务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施意见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促进辽宁省建筑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与管理]第四条企业资质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建筑材料生产资质、设计资质、勘察资质、监理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和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企业资质的发证和管理由辽宁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资质考核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方可获得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资质核查和复审,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资质的变更、升级和注销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和评估。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指导]第八条辽宁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辽宁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准入审核和考核,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标准,确保审核和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辽宁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在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有最高的规模和管理能力要求,三级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2. 资质审批和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施工项目质量等情况。
3. 资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后,需要遵守规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4. 资质管理监督:相关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以上是我了解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是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以下是一般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健康发展。
2.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明确其经营范围,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3. 人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并且要求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背景。
4. 信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以表明其经营状况和信誉度。
5. 资金实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满足项目投资和开发的需要。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辽建[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70号)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建委,抚顺、阜新、铁岭、朝阳市房产局: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范围2006年10月1日前,在辽宁省工商局和各市工商局注册,并经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获得辽宁省建设厅、辽宁日报社、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评选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30强”、“辽宁省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辽宁省房地产十大风云人物”所在企业和“辽宁省房地产百家AAA级信用企业”的企业,予以免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1.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情况;3.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情况;4.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质量,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情况;5.履行房地产开发有关程序情况,包括办理用地、立项、规划、拆迁、建设和销售手续并按规定从事开发建设等;6.商品房销售经营情况,包括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执行规划情况、面积是否“缺斤少两”、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等;7.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变更登记、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等。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级企业一式四份;其它企业一式三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2006年底资产负债表和财务审计报告;5.新聘用的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员与上年度无变化的不需申报。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模版(二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明确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1. 强化资质管理责任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资质信息。
同时,建筑业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严格资质申请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力。
(2)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经验。
申请企业需提交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3)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
3. 提高资质评定标准(1)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公示,并向社会公开。
评定标准要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资质评定的公平、公正。
(2)建筑业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职业资格证书应与企业资质相匹配。
4. 实施分类管理(1)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工程类别、规模和综合实力进行分类管理。
不同等级的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和施工环节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分类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企业的资质信息和相应的管理规定。
5. 加强监督检查(1)建设部门应加大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企业的资质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对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以警示其他企业。
6. 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建设部门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限制其参与公共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接。
三、预期效果和推进措施通过本规定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范文(2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 资格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业绩证明、资质发证机构要求的技术人员等。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业绩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3. 审批程序:资质管理机构应按照程序进行资质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审批时限:资质审批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资质维护与管理1. 资质年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管理机构应在资质到期前进行年度审查,对资质证书是否继续有效进行评估。
企业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年审材料,如实填报业绩、资金、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2. 资质换证:资质证书损坏或丢失的,企业可以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换证。
换证申请应提交损坏或丢失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格。
3. 资质变更:企业如需变更资质级别或范围,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册资本变更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
4. 资质停限办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资质进行停限办理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资质评价与监管1. 资质评价:资质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参考依据。
2. 监督检查:资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及时告知企业整改措施。
3. 投诉举报:对于发现建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可以向资质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资质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模版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明确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1. 强化资质管理责任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资质信息。
同时,建筑业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严格资质申请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力。
(2)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经验。
申请企业需提交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3)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
3. 提高资质评定标准(1)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公示,并向社会公开。
评定标准要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资质评定的公平、公正。
(2)建筑业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职业资格证书应与企业资质相匹配。
4. 实施分类管理(1)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工程类别、规模和综合实力进行分类管理。
不同等级的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和施工环节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分类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企业的资质信息和相应的管理规定。
5. 加强监督检查(1)建设部门应加大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企业的资质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对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以警示其他企业。
6. 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建设部门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限制其参与公共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接。
三、预期效果和推进措施通过本规定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2023年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企业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各级资质的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益,确保企业资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七条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培训与指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行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八条一级资质的申请条件为:(一)企业法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拥有良好的品行和商业信誉;(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额度的规定;(三)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工程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验;(四)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申请条件为:(一)企业法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拥有良好的品行和商业信誉;(二)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额度的规定;(三)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一定数量的工程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验;(四)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五)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条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为:(一)企业法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拥有良好的品行和商业信誉;(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额度的规定;(三)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和一定数量的工程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验;(四)拥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五)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2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1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是指针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在资质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下面是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资质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类别,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企业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2. 资质申报和审核:建筑业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质申报,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并且需要通过相关审核程序。
审核结果将依据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等级和类别的认定。
3. 资质评定和复核:对已经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评定和复核,评定主要包括企业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考核,评定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原有的资质等级和类别。
4. 资质监管和执法:对资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资质公示和信息查询: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类别信息,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企业的资质情况。
以上是对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辽宁建筑资质证细则
辽宁建筑资质证细则一、材料准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清单及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表格填写申请人需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辽宁省建筑资质申请表》格式,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
所有填写内容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准备好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一并提交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受理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所有材料的电子版。
四、费用缴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费用缴纳后,将不予退还。
五、审核流程受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查:审查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企业实力、业绩等进行深入审查;决定:审查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相应的建筑资质。
六、证书发放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颁发《辽宁省建筑资质证书》。
证书将载明企业的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等信息。
七、持证经营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应确保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
八、监督管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撤销其资质证书。
以上就是辽宁建筑资质证的相关细则,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申请建筑资质。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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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建制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在设市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人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冠以辽宁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定期审批制度。
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审批一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全省一律使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以下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分别为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建制镇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条凡是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虽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但没有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其参加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不予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审批、房屋拆迁、施工许可、小区配套、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二级以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一级企业有上款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