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沪水务〔2019〕14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9〕14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计算方法5 用水定额值前言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或提供单位服务所规定的合理取水量标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由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制订用水定额的规定,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满足精细化用水管理的需求,制订《上海市用水定额》,基本覆盖了本市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9个门类、279个中类的387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2个产品。
提出单位: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华东师范大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0203-2017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56-2013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GB/T 50458-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3-2015 灌溉试验规范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B31/T 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 478.1-2014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DB31/T 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DB31/T 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DB31/T 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DB31/T 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DB31/T 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DB31/T 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DB31/T 478.9-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DB31/T 478.10-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DB31/T 478.11-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动扶梯)DB31/T 478.12-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DB31/T 478.13-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3部分:船舶(民用)DB31/T 478.14-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4部分:航天(民用)DB31/T 478.15-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5部分:烟草DB31/T 478.16-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6部分:基建(城市房屋建设)DB31/T 478.17-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7部分:仓储DB31/T 478. 18-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8部分:人工煤气DB31/T 478.19-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9部分: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塑料制品)DB31/T 478.20-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0部分:农副食品加工(馒头面粉)DB31/T 478.21-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1部分:污水处理业DB31/T 478.22-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2部分:陶瓷DB31/T 478.23-2017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3部分:植物油DB31/T 478.24-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4部分:豆制品DB31/T 478.25-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5部分:乳制品DB31/T 478.26-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6部分:原水及自来水制水厂行业(原水、自来水)DB31/T 478.27-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7部分:医药制造业(中成药、注射剂)DB31/T 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DB31/T 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游泳池DB31/T 680.4-2017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DB31/T 680.5-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业(公园)DB31/T 680.6-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娱乐业(高尔夫)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3术语和定义3.1 用水量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及优化对策分析
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及优化对策分析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面临着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挑战。
尤其是在居民住宅小区,水资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节约用水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对策,以期为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用水管理现状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对于水资源的管理主要包括用水计量、用水监测以及用水费用计算等方面。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计量不准确、监测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浪费和滥用。
2.水资源利用现状在上海市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普遍存在着水资源的浪费现象。
比如居民在洗澡时水流一直开着,有的小区的公共绿化用水浇灌管理不到位等。
这些现象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在居民住宅小区的水资源管理中,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管理机制。
导致了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并不到位,从而无法实现节约用水的效果。
二、优化对策分析针对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节约用水管理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优化对策,以期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针对现有的管理机制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建立科学的、系统的用水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用水计量、监测、考核等相应的制度,以期实现对用水情况的全面、准确的监控和管理。
2. 加强居民用水意识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居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比如可以开展水资源节约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居民参加节水知识培训等。
以期提高居民对于水资源节约的认识和意识。
3. 完善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完善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
比如可以在小区内安装节水设备,比如水流控制器、水表计等。
以期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果。
4. 强化监测考核可以建立科学的用水监测考核机制,对小区内的用水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控和考核。
并对用水情况不达标的小区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约束。
5. 加强管理宣传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加强对于水资源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比如可以在小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定期组织水资源管理知识的讲座等。
2023修正版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 引言上海市作为中国人口密集的大都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合理高效地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解决用水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水资源调查和监测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上海市的水资源状况,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调查和监测机构。
该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数据,监测水资源的变化和利用情况,为制定合理的用水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水资源配额管理上海市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配额管理。
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配额使用水资源,超过配额部分需支付超额水费。
同时,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采用水资源利用率较高的设备和技术。
4. 城市景观绿化用水管理上海市鼓励城市景观绿化的发展,但也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
市政府制定了对城市景观绿化的用水管理办法,规定了绿化用水的限额和要求。
同时,推广使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提高景观绿化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5. 工业用水管理上海市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推行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制度,对高耗水行业进行限水措施。
同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循环利用水、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手段,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
6. 建筑节水管理为了提高建筑的节水性能,上海市制定了建筑节水管理办法。
对于新建建筑和翻修建筑,要求采用节水型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同时,鼓励居民使用低流量水龙头和太阳能热水器,减少用水量。
7. 居民用水管理上海市实行居民用水分阶梯水价制度,以鼓励居民节约用水。
按照用水量分层次设定不同的水价,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居民需支付更高的水费。
同时,鼓励居民采取节水措施,积极参与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8. 水资源保护与治理上海市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工作,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水环境治理,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9. 监督与评估上海市建立了用水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各行业、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行业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实施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各县和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利、地质矿产、公用事业、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沪水务〔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70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3月30日2023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23年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城市),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不断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扎实推动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
一、节约用水工作要点(一)贯彻国家重大决策部署1.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精神,细化本市水资源节约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落实方案,抓好任务落实。
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节水行动方案,组织召开市级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定节水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协同各行业、各领域推进节水行动重点目标任务,完成《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
(责任单位:局水资源处、市供水事务中心)2.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
统筹《上海市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地实施,强化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水工业网发表时间:2010-12-29 10:14:39 ] 喜欢本文,那就收藏到: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上海节水方案
上海节水方案概述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变得愈发紧缺。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之一,也面临着巨大的水资源压力。
为了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水方案。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的节水方案,包括政府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市民的参与和贡献。
政府的政策和措施法律法规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其中包括《上海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上海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管理和监测系统上海市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和监测系统,包括水资源调度中心和监测站点。
通过这些系统的监测和管理,可以及时了解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水价调节上海市政府通过逐步调整水价的方式,鼓励市民节约用水。
低水价逐渐上涨,高水价逐渐下降,使得节约用水的行为成为市民的共识和习惯。
城市建设规划上海市政府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考虑节约用水的因素。
例如,建筑物的设计需要符合节水标准,推广使用水-saving设备和技术,鼓励市民使用节水型家居用品等。
市民的参与和贡献除了政府的政策和措施,上海市的节水方案还需要市民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提高节水意识上海市政府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和媒体报道,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例如,组织节水知识讲座、发布宣传手册和海报等,向市民介绍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方法。
家庭节水行动上海市政府鼓励市民在家庭中采取节水措施。
例如,安装节水淋浴头、水-saving马桶等设备,修理漏水管道,合理使用洗衣机等。
市民还可以在家庭中开展节水比赛,鼓励互相学习和交流节水经验。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节水活动上海市政府通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活动,培养员工和学生的节水习惯。
例如,开展节水测验和知识竞赛,发布节水倡议书,举办节水演讲比赛等。
奖励和激励措施上海市政府设立了节水奖励和激励制度,鼓励市民节约用水。
例如,市民节水行为的记录可以用于参加抽奖活动,获得节水奖金和礼品等。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日)(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节水规范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17【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2.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一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户或个体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市的计划用水工作,具体业务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办理。
各计划用水单位下一年度分月计划用水量,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不同时期自来水供需平衡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核定,通过各主管局或主管公司下达给其所属单位;无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户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下达计划用水量。
第四条各计划用水单位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做好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节约工作,应在抓好生产的同时,不断改革工艺设备,大力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用水率,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五条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对计进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外,按下列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费:(一)一切企业、联户或个体户以及月用水量在五百吨以上(含五百吨)的其他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标准水价十倍加收费用。
(二)月用水量五百吨以下的非企业单位,按下列累进率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五以内(含百分之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一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含右分之十)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二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含百分之十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三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依次类推,但累进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倍。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的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
第六条超计划用水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用三个月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限制其进水能力。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领先的城市之一,水资源是该城市发展的重点。
上海有效地管理用水,保障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实现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的目标。
一、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境内从事生产、服务、建设、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目标任务该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从节约用水、保障用水质量、推广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推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三、管理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以下管理原则:(1)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管理制度;(2)强化节水技术推广,提高用水科学效益;(3)建立加强用水监测、评价、考核机制;(4)严防用水浪费。
四、节水技术应用该办法鼓励和支持生产、建设和服务等领域的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节水标准,并逐步实现国家的要求。
五、水资源管理该办法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加强了对水质水量的监测、考核和管理。
同时,计划逐步完善水资源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机制,防止浪费、污染和过度开发。
六、用水管理在用水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从计量建设、目标考核、突出节水、减少浪费等方面加强对用水的管理。
同时,鼓励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该办法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行政拘留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的用水管理,推广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理念,从而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沪水务〔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的通知沪水务〔2020〕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促进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市水务局于2001年5月成立了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节水办成立至今,为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进《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于2019年12月建立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召集人,《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中14个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
为结合新时期各领域节约用水工作管理实际,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将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落实推动全市节水工作。
为此,我局对市节水办组成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整,现将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远鸣市水务局副局长副主任:胡传廉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郭建利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处长成员:陆寅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和综合利用处处长张旭市教委党委学校后勤保卫处处长郑广宏市科委社会发展科技处处长周翔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综合规划处处长许东新市绿化市容局公园绿地处处长金皓敏市机管局节能处处长包代红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副处长赵焕市金融工作局合作处副处长王静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副处长张海林市财政局农业处副处长夏晓婷市文明办活动指导处副处长白龙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货币政策研究处副处长李琳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宋建锋市水务局农水处处长赵立明市水务局综合规划处副处长邓一露市水务局宣传处副处长朱慧峰市供水管理处处长胡险峰市水利管理处处长庄敏捷市排水管理处处长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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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划用水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由市计划用水办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
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
市计划用水办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条(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
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对部门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履行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月均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五十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
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专用托收协议书)
用水单位应与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五倍收取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
但最高不超过十倍。
加价水费由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
其中,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百分之二十留给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按转供水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基础上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未安装节水、防滥装置及节水洗水设备的,责令限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八)新建设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配件的,责令限期理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配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执行公务)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执法程序)
市计划用水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上海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缴付罚款和加价水费的义务)
被处以罚款或加价水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缴付罚款或加价水费;逾期缴付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行政补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定词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撘陨蠑、撘韵聰,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