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制度(doc 9页)(全面优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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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2007年1月9日阅读:16135

深府〔2006〕25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集中力量扶持发展

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根据《》(国发〔2005〕3号)和《》(深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内进行,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行业分类及名额确定

第六条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按产业特点及细分行业进行分类认定,产业类别设置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

(二)重点新兴产业。

(三)先进装备制造业。

(四)优势传统产业。

(五)服务业。

第七条由市贸工局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征、产业导向、产业发展前景以及民营企业分布状况等,对第六条所列五大类产业进行行业细分,其中《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行业,在我市竞争优势不明显、发展潜力有限的行业,以及民营企业分布较少的行业除外。具体行业细分由市贸工局征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每两年重审一次。

第八条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及产业发展导向确定五大类产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名额,并实行总量控制:

(一)电子信息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40个。

(二)重点新兴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三)先进装备制造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四)优势传统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20个。

(五)服务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名额限定为100家。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认定条件,且年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超大型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领军骨干标杆企业,纳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体系,但不占用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既定100家名额。

按第七条实行行业细分后,由市贸工局按照各细分行业规模以及民营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细分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具体认定名额,并征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每两年重审一次。

第九条各行业规模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以认定当年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市统计局没有该行

业规模数据的,由相关行业协会提供参考数据。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分单项条件认定和综合评分认定两种方式,分别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居所在行业的前20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直接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一)中国电子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二)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拥有基础性发明、原始性创新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

(五)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六)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七)其他市政府认为特别优秀的企业。

第十二条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工业类民营企业,按企业销售收入分行业进行排名,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的2倍比例划定入围企业,对入围企业按如下办法综合评分,按得分排名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一)年销售收入排第一的入围企业记30分,其他入围企业在30分基础上依次减2分计算其得分。

(二)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排名第一的入围企业记30分,其他入围企业在30分基础上依次减2分计算其得分。

(三)在认定前三年之内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解放军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记15分、二等奖记10分、三等奖记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记分)。

(四)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记10分,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记10分。

(五)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记10分,市高新技术企业记5分。

(六)牵头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分别记15分、10分、5分、3分。

(七)在认定前五年之内承担国内外标准组织专业TC/SC秘书处及WG召集人企业分别记20分、15分、10分(TC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WG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八)在认定前六年之内获得广东专利金奖记15分,广东专利优秀奖记10分。

(九)获得20项以上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10项以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30分;获得10项以上20项以下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上10项以下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20分;获得10项以下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下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10分。

(十)获得军工资质认证并取得国家部委级国防重点项目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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