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2004]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4.02.05

【实施日期】2004.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深劳[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保安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经调研论证制定了《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现印发施行。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 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 职业概况

2.1 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 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 职业能力特征

2.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 培训要求

2.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240标准学时。

2.7.2 培训教师

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公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以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师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

2.7.3 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场地。

2.8 鉴定要求

2.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8.2 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

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8.3 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来进行考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各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2.8.4 考评人员和考生比例

(1)理论考试:20名考生配1名考评人员。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

(2)实际能力考核:1名考生配3名考评人员,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2.8.5 鉴定时间

(1)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实际操作考试时间按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所需时间为准。

2.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在具有满足技能操作鉴定条件的场所进行。

3 基本要求

3.1 职业守则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本职,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刻苦钻研保安业务知识,增强技能和体能,提高自身素质,勇于护法,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