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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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呼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收文办理第二章发文办理第三章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第四章公文格式第五章公文管理第六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七章附则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称简称《格式》)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呼政发〔2019〕6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收文办理一、总则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符合《条例》《格式》要求,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党政机关公文,没有发文标识的非公文材料不在此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收文办理工作由文电科负责;有明确拟办意见的收文一经转出后,具体承办科室对来文需要落实的事项负责。

二、办理及时限主送或抄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各级来文来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办理。

对来文来电实行台账化管理、清单式管控。

(一)签收。

文电科收到通过办公系统发来的文件,当日工作时间签收,普件两日内运转,急件立即运转。

通过邮寄渠道传递的资料,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文电科拆封;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的,由领导本人拆封;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室的,由对应科室拆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呼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64号市直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9日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上缴管理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呼政办字〔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高润喜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白海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梁劲松市政府副市长杨子江市政府提名副市长牛广忠内蒙古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成员:郭平市政府秘书长刘青友市政府副秘书长武明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鄢树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智娟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提名人选孟青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阿晋勒市财政局局长孙友才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戴宏学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段锐会市水利局局长那日苏市农牧局局长李风华市商务局局长臧著强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提名人选包宝龙市审计局局长吴铁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提名人选崔健市统计局局长提名人选靳艺民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提名人选邹伟东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郭宏亮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魏云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进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春明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包国庆内蒙古森工集团碳汇办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鄢树岭(兼),副主任:魏云鹏(兼)。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积极与国家、自治区进行对接联络,牵头制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价值评价机制、经营开发机制、保护补偿机制、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价值实现推进机制,推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呼政办发[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100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2-0011)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9日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市政府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7日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食盐安全治理水平,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1.突出食盐安全。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2.释放市场活力。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3.注重统筹兼顾。

实现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7—0002)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9日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内(不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直属林业六局(以下简称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施业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字[2007]1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字〔2007〕18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认真开展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对46个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核,其梳理的结果为,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2524项,其中,行政许可239项、行政处罚2092项、行政确认40项、行政强制64项、行政征收57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裁定4项、其他行政行为19项。

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59部。

二、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过程中,重点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市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48项,其中,市直部门148项,驻呼伦贝尔市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100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市本级行政许可项(包括市直部门和驻呼伦贝尔市执法单位)将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

四、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将变化事项及时调整。

附件:1.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2.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附件一:序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小计处罚许可确认强制裁决征收给付其它小计1 市保密局0 1 0 0 12 0 0 0 0 0 0 0 22 市财政局3 5 1 8 17 102 6 0 0 1 0 0 0 1093 市地税局 2 16 1 3 22 36 6 2 2 0 17 0 0 634 市地震局 1 0 0 0 15 0 0 0 0 0 0 0 5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 10 2 8 29 76 3 0 5 0 0 0 9 93 6 市规划局 1 1 1 1 4 1 8 0 1 0 1 0 0 11附件二: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意见,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本级市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市经委1、野生药材销售外运准运准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号令《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室内装饰工程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核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三)、市教育局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等的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教师资格认定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五)、市公安局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核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2、公章刻制业特种作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3、机动车登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6、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安全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10、公民出国因私护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11、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2、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3、外国人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六)、市安全局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七)、市民政局1、社团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退役士兵异地变籍安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八)、市财政局1、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依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财政贴息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5、教育、科技、文化事项经费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九)、市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十)、市人事局1、国家公务员录用依据:公务员法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资格核准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暂保留事项3、工伤保险率审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十二)、市国土局1、采矿登记(34种矿种以外的矿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十三)、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燃气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保留事项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登记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十四)、市规划局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依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8、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令(十五)、市交通局1、客运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旅游班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通航水域内沉船物打捞作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1、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水路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5、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呃逆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十六)、市水利局1、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依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化审批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十七)、市农牧业局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2、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认证许可依据:渔业法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4、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5、兽药经营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6、兽医从业许可依据:动物防疫法7、市管水面《养殖证》核发依据:渔业法8、渔业船舶登记依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9、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0、植物检疫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1、种子调运核准依据: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12、农机行驶证号牌驾驶证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3、种畜禽准运证核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4、农牧机械产品销售维修技术资格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5、农机产品鉴定核准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依据:动物防疫法(十八)、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十九)、市林业局1、木材运输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4、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二十)、市商务局1、开展加工贸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依据:内蒙古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一)、市文化局1、市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变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审批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外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4、审批经营性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5、审批经营性的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境内卫星节目接受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3、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十三)、市体育局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依据:《内蒙古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十四)、市卫生局1、食品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医疗机构设置和变更核准和执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医疗机构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9、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0、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六)、市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3、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依据:环境保护法(二十七)、市统计局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八)、市旅游局1、中俄边境出境旅游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二十九)、市人防办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属国务院保留事项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权限内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权限内外商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十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事业单位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十二)、市外事办公室1、邀请外国人来团组审批依据:关于同意授权发通知签证函电的通知(外交部〈1993〉37号)属于国务院授权事项2、赴蒙古国边民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实施办法》属国务院保留事项、授权事项*(三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1、《残疾人证核准》依据: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开办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注:第“*”号的是无部门专业法律、法规或不是政府序列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未列入本次梳理对象的单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呼政办字〔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4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目的和基本原则(一)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二、基本要求(三)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要合法、安全、客观、公证、及时、准确、完整、实时更新,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的统一平台,要加快完善运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通共享。

三、信用“红黑名单”界定(五)信用“红黑名单”是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统称。

1.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健全概算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级(包括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核定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呼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7日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划内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及户号。

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物;(二)已列入征收范围,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的房屋;(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呼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4)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需上述资产资金偿还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根据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应当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呼政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姜宏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及永乾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姜宏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财税、统计、国资、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扶贫开发、信访、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信访局、政务服务局。

协助姜宏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分管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呼伦贝尔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融资方面)、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自治区审计厅驻海拉尔审计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强副市长:协助姜宏市长负责金融、区域合作、供销等方面工作。

协助及永乾副市长负责市政务服务工作。

分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域经济合作局、供销合作联合社。

协助及永乾副市长分管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各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呼政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1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2月16日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需要由市本级提供担保或偿还的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它融资。

第四条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等。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项目:(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四)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配套的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五条项目的提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后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资金筹措方案并附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程序。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呼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呼政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20〕41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26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扶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重点产业,加快呼伦贝尔市高质量发展进程,特制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按照“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符合呼伦贝尔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从事规模化乳制品加工、生物科技、文化旅游、装备制造、绿色农畜林产品加工、大数据、冰雪等重点产业的相关企业,具体要求如下:(一)规模化乳制品加工企业。

支持引进母公司、自身、其关联公司在国内主板、境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业绩优良的公司,或在呼伦贝尔市投资额度达到20亿元以上的相关企业(在此扶持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投产的乳品加工企业,需新增投资额度达20亿元以上)。

(二)生物科技企业。

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科技产业的公司,并且在呼伦贝尔市投资额度达30亿元以上的相关企业(在此扶持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投产的生物科技企业,需新增投资额度达30亿元以上)。

(三)文化旅游企业。

支持引进母公司、自身、其关联公司在国内主板、境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业绩优良的公司,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旅游产业的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将呼伦贝尔市作为唯一企业注册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呼政办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

今后,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提请市政府研究审议或请求批准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目录标准》切实把好第一关,凡是符合《目录标准》的,要做到应纳尽纳,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2021年4月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五)依法划定禁止区、规定禁止期等方面的。

二、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二)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二)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三)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辽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预算绩效是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信息公开一并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要注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管理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编制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源头和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

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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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1
【实施日期】2016.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1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4)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
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需上述资产资金偿还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根据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应当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杜绝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旦发现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资格。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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