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独立的中国经济法发展与协调
关于如何看待和完善经济法的思考
关于如何看待和完善经济法的思考一、概述自建国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几经波折,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不断探索,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之路。
如何在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指引下,让中国经济继续突飞猛进的发展,让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全方位的提升,除了需要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之外,关键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完善。
二、经济法的起源发展及其特征要想全面认识经济法,必须对它的发展历程有所了解。
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是指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这种特定经济关系通常是指社会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而最早被归类为法律规范的则是德国学者。
因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创设了服务于统治阶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经济类法律规范,从而通过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奠定了经济法起源之国的历史荣誉。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这些国家往往把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之间各种形式的竞争放在首要地位加以研究和探索。
广大经济法学者耳熟能详的美国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被人们冠以第一布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称号,而这部法律主要是阐述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因此,西方经济法正是应时代需求而产生,伴随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步伐应运而生。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也是紧随其历史演变,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色,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紧密联系。
西方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历史特征:第一种历史特征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应战争需要而生,尤其是德国经济法尤为显著。
德国制定了许多经济类法律法规,严格管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方式。
其他国家也为战争所迫出台了经济法律政策法规。
一时之间,经济法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浩浩荡荡的战火硝烟中萌生。
然后,历经数十载,西方经济法在跌跌撞撞中不断得到适用和发展,继而在20世纪20年代末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经济法演变到另一种特征,即以美国为代表的为度过经济危机而制定颁行的各项经济政策。
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
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如果没有完整的法规逻辑,那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无法拥有逻辑自洽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之前提。
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弥补传统部门法之缺陷的经济法,其责任必然和传统的法律责任相区别,在借鉴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目前法学界对于这一命题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成果很多,甚至有很多学者从民事责任角度切入研究本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责任形式。
这些分歧和争论应该得到辨别。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问题之研究成果(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与否的学说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目前关于这一主题丰富的文献资料,有的学者总结认为是三类,如王全兴教授回顾了经济法责任研究中的思路,指出有三种认识状态:一是经济法责任否定论。
认为经济法没有自身的责任形式,经济法上的责任是传统责任形式的简单相加,这是传统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二是独立并行的思路。
主张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并行存在。
但是,这种观点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论证;三是综合而独特的思路。
应当说这三类本质上是属于两类。
第一种类型的观点是主张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的赞同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有的不顾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客观现实而从内心否认经济法是个独立部门法。
如彭冰博士主张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是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与经济法的实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来实现经济法。
这种学说总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
我们目前讨论的经济法责任要么是民事责任形式,要么是行政责任形式,要么是刑事责任形式,在有的情况下,即可能是他们的综合或是类似数学中元素组合变化而已。
这种学说对经济法责任的界定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责任说,一种为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重复说。
试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程
试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程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国经济法也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其最大的成效是让中国本土思想意识形态成为根本力量促进了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并与国际经济法并驾齐驱,体现了中国经济法的开放与活力。
本文通过对中国经济法发展历程的简单回溯,以及各阶段我国经济法的地位与价值,探讨中国经济法的特殊性及发展进程,从而对中国经济法有进一步的认识。
标签:经济法;发展;进程现代对经济法的定义是调整现代国家宏观调控和干预市场监管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现代经济法体系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后期发展中逐渐移植与变革而成为各个国家经济活动发生的依据。
中国的经济法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79年至1985年为起步阶段;1985年至1992年为确立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为深化渐趋成熟阶段。
我国的经济法在演变改革的进程中,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呈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有的时代特点。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规范法律,开始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活动,并对全部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也实行干预与控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开始根据实际国情调整经济法,这个时期是我国经济法的起步阶段,处于经济法则法规建立的探索期。
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变革与法制意识的增强,经济法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问题逐渐在法学领域被提出。
20世纪90年代,我国党中央结合建国来的利弊经验,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刺激对内经济,开放对外经济。
而新时期中国的经济法正是为了适应这个改革而发展确立起来的。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发展方向,后又两次写入宪法,使此经济体制的实施得到了巩固,并一直沿用至今,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我国经济法漫长平稳的的发展进程。
中国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有关特殊行政区的经济法的总称。
它是经济管理和各种实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调节体系,政府各部门依照本规范管理经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继续发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其他经济活动所需的经济调节活动。
中国经济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其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经济调节、改革开放时期的市场经济与法制调节和现代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与法律调节。
1、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经济调节,主要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及规章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经济调节,维护全国经济发展的均衡性。
在集中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管理采取有力的措施,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财政、金融、价格、贸易、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改革开放时期的市场经济与法制调节,主要是指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扩大自由市场,放宽国有资源、金融、农业等的管制,放开关税、进出口等诸多限制,把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以政府立法、规范、监管为基础,以市场竞争、消费者服务为支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现代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与法律调节,主要是指依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行经济宏观调控,强化法律调节,建立健全完善的综合经济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进程的推进,涉及范围日益拓展,法律制度愈发完善实用,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起到了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市场规范秩序、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维护创新发展等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国家治理实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使中国经济发展更加健康稳定,为未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经济法的发展与变革
经济法的发展与变革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发展与变革,分析其中的特点和影响。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尤其是在商业兴旺的地区。
古代国家为了调整和管理商业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规则。
然而,真正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来发展的是现代社会。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经济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现代经济体系逐渐形成。
人们意识到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管理经济活动。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体系,如德国的《经济法典》和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等。
二、经济法的特点1. 多学科交叉经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与其他学科融合,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2. 紧密联系经济实践经济法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其发展必须与实际经济发展相结合。
只有深入了解经济运行机制和市场需求,才能针对性地制定合适的经济法律规定。
3. 灵活性和创新性经济法需要不断适应经济活动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因此必须具备灵活性和创新性。
只有及时调整法律规定,才能跟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革。
三、经济法的变革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不断推进,经济法也不断发生变革。
以下是几个主要方面的变革:1. 电子商务的兴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
此前的经济法对于传统商业活动制定的规则已经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和公平。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各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制定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运用。
3. 跨国公司的监管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更广,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跨国公司,各国逐渐建立了跨国公司专门的法律框架,如反垄断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浅谈经济法之独立法律地位
文章编号 :1 0 0 6—0 6 ( 0 1 6-0 0 2 X 2 1 )0 0 0—0 2
这些特点决定 了经济法在对 国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时更能防范 与弥 补市场调节不足 ,又能有效 地 限制公权 在 国民经 济运行 中 的滥用 ,从 而 ,使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 经 济 法特 定的 调 整 方 法 二 在 大 量 的 经 济 法 的 法 律法 规 中可 以看 到 ,其 调 整 方 法 主 要 是 采 用 民 用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三大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 ,是对这 三种责 任方式 的综合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 ,采用这种 对三 从 经 济 法 的 定 义 及 其定 位 分 析 其 法 律 地 位 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 式表明了其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尽管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最为统一的版本 ,学界 中对 三 、经济法在调整特有经济关系当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不少分歧 ,一些著名学者也都阐述了 自己对经 济法 在法律体系 中,各部门法在对经济关系调整时都存在着 自身无 法克 的定义 。如杨紫炬的 “ 管理协作说” 及 “ 协调说 ” 、李 昌麒 的 “ 要国 需 服的缺 陷。而在这些法律部门当中 ,当属 民法和行政法对经济关 系的调 家干预说 ” 、漆多俊 的 “ 国家调 节说” 史际 春的 “ 新从横统一 说”、王 整关 系较 为密切 。同时 ,在调整时 ,它们 的缺 陷也最为明显 。 保树 的 “ 社会共性说 ” 、张守文 的 “ 调制说” 等等 。然而 ,这些 的学者 ( ) 民在 在 调 整 经 济 关 系时 的缺 陷 一 存在 的分歧都只是对经济法调整的具体 经济关 系留有异议 ,对 于经济法 虽然 民法与经济法 的联系最为密切 ,二者都调整一定 范围的经济关 是否能够独立调整经济关系却早已达成共识 。上述赞成经济 法的各个学 系 ,并且都是 为了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维护 良好 的经济秩 序。但 说 当中 ,有两点是一致 的。其一 ,是在上述学说 中,所有学 者都 一致认 是 ,民法与经济法有本质上 的区别 :首先 ,二者的调 整对 象不 同。民法 为经济法是特有 的调整经济关系的 ,都是通 过宏观上 的整体 把握对经济 本质上是一部私 法,其所要 保护 的是平等 主体 之间 的民事 权利 义务关 关系进行调控 ;其二 ,就是这些学者们都一致认 为并且努力 证明一个事 系 ,也就是指其所关注 的是微观上的绝对平等 ,即平 等主体之间 的 自然 实 ,那 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 门所调整的经 人 、法人以及 非法人 团体 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往往对宏观 的 济关系的。学者们一致认为经济法是一部对民法和行政法 的拾遗补缺之 结果不予关注。而经济法调整 的是社会经济关系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法。因此 ,可以得 出,对于经济法的定位应当是作 为一部 具有独立地位 共性 ;其次 ,民法在调 整经济关系时具有严重的事后性 ,往往只有在 经 的 ,能够弥补和完善 其他法 律部 门所不 能调整 的特定 的经 济关 系的法 济秩序遭到破坏的情 况下其在发挥作用。而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 系时则 律。 强调事前 、事中 以及事后调 整相结合 。 二 、法 律 部 门 的 划 分标 准对 经 济 法 地 位 的 确 立 由此表明 ,如果单纯的以民法作 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 ,不仅 会使 所谓法律部门 ,一般而言是指调整 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 同类调整 公共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 地调整 ,并且其对于经济关系 的调整 也不能 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在法学理论领域 当中,对法律 起 到有效地预测和防范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克服各种市场失灵 的情况 部 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 “ 一元说 ” ,是 仅以法律调 整 下,通过对审批许可 、工商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的确认 ,来塑造 适格的 对象 的不 同作为划分标准。有由于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 ,无法对纷 繁 市场主体 ,并贯彻 国家的产业政策 ,以弥补 民法在这方 面的不足。虽然 复杂 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 ,因此这种学说已逐渐被学 界所 抛 市场主体 的运行要遵守市场规律和民法规则 ,但单纯建立在市 场机制和 弃 ;另一种是 “ 二元说”,又称 “ 主辅标准说 ” 。这 种划分 方法 由前 苏 民法原则基础上 的市场主体运行制度将产 生诸多 的社会 问题。例如 ,为 联 法学 家提 出,至今任被许多学者所接受 。 “ 二元 说” 以调整对象 为划 市场和民法所认可 的市场主体 的趋利本性 可能损 害消费 者 、债权人和其 分法律部 门的依据 。其 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 同一性质 的社 会关系的 他工种的利益 等。这些 问题 ,都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 法通过多种方 法律规 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而调整方法 主要指权利 义务模式及 式来解决 ,其中,对市场主体 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 的行 为进行规范 和干 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显然 ,经济法拥有其特定 的调整 对象 ,同时也具 预 ,是经济法专有的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为此 ,需要有法律 有特定的调整方 法。因此 ,根据这种划分方法 ,经济法应 当享有独立 的 对出资者退出市场的 自由进行适 当的限制。在企业法中 ,各国均实行 资 法律地位。 本不得抽逃和转移 ,禁 止破产逃债 以及破产财产优先满 足劳动者利益 等 制度 ,实际上就是限制企业退 出市场 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且从市场秩 序 ( ) 经 济 法特 定 的 调 整 对 象 一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2011年11月法学之窗论经济法的独立性文/崔汝民摘 要: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在诸多方面都与民法、行政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同时,经济法由于二者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关联性。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1-0011-01一、经济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法的范畴,同社会其他的法律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而非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属国内法体系的范畴。
一般来讲,经济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1、经济法和民法本位实质不同。
经济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调整公共权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法律,它的超出了以往公、私法区分的界限。
其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从大局出发,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性发展。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家经济。
2. 高度政治化:中国经济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极大影响。
政府在经济法的制定中起到主导作用,法律的内容和重点往往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 逐步市场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逐渐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企业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
4. 与国际接轨:随着中国与国际经济的紧密联系,中国经济法也面临与国际接轨的挑战。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加强了与国际经济法规的对接。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化:随着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中国经济法将更加注重法治化,
法律的实施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2. 国际化: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3. 创新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中国经济法将不断创新,适应新经济形态和新经济模式的发展需求。
4. 社会化:中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总之,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点,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法治化、国际化、创新化和社会化。
浅析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
现状, 促进经 济法 完整 责任 理论 的实 现 。 笔者在 此试 对十 年 间中 会 性等 观 点是 自相矛 盾 的 ,与开 启阶 段 中翟继 光 博士 的观 点相
、
中国经 济法 责任独 立 ・ 陛理论 研究 的十 年发 展
( 一) 开启 阶段
从2 0 0 3 年至 2 0 0 5 年 间, 对于 中 国经 济法责 任独立 性 的思考 要完 善三 大法律 责任 , 寻找 经济 法责 任在 其 中实现 形 式, 包括 经 另外 , 在三 大责 任不 能包 括 和探 讨都 尚处 于逐 步开 启阶段 , 而 其他学 界基 本持 否 定态度 。 对 济法 中 民事责 任和行 政 责任 的实现 。
理 学和整 个法 学观念 的更新 ; 即使不 能发现 和提炼 出独 立的 责任 图 以经济法 责任 形式 的尚未 定型 来否 认 经济 法作 为部 门法 的 独
形 态, 这 种证 伪 的结 果同样 功不 可没 。
相 较而 言 , 翟 继光 博士 则鲜 明地提 出 了 自己的观 点 , 他 认为 法 律责 任划分 标准 的认 同和 对于 经济法 作为独立 部 门法 的认 同,
经 济法 责 任独 立 的基础 和条 件主 要包 括对 经济 法责 任所 依据 的 推翻 , 也不 取 决于经 济法 创造 出 的一些 新 型的责 任形 式 。 似 乎 学 而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具 体表 现在 于与 传统 责任 的形 式相 同而性 念等 进行研 究 。 在此 之 中也有 发展 , 有 学者 认 为要 区分 独立 责任
与传统 方式 不 同。 ( 三) 回归发展 阶段
2 0 0 8 年后, 关 于经 济法 责任独 立性 的观点逐 步集 中 , 不 再试 立性 , 学 界开始 逐渐 达成共 识 : 首先, 经 济法 责任是 独立 的; 其次, 经济 法责 任 的独立 性不 由经 济法 责任 形 式借 用传 统 责任 形式 而 界开始 回归探 索初 期的理 念 , 通 过法 理中法 律责 任 、 构成 要件 、 概
试论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与法规,推动了法制进程的发展。
从经济法的立法来看,我国经济法已经达到了量的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以来,经济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经济法的实施摆在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推动经济法走上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一、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诸多不完善的问题。
实现经济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是要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既对市场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又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应遵守经济法规则。
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二)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
”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
”不管是经济法立法,还是经济法研究,实现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法的实施。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发挥经济法的效力,对各个市场主体、政府产生约束性的条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经济法实施是树立法律威信,规范约束人们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正常的秩序,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通过经济法的实施,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推动其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济法体系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中的环节不够规范,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这种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充实和更新。
(二)经济法执法困境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约束,对行政执法不利。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论经济法独立性
论经济法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必备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注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协调、监督、控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行业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特定行业进行监管、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引导、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经济协作关系: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财政、税收等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许可:指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
2.行政处罚:指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政强制:指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
4.行政指导:指国家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5.经济处罚:指国家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6.经济奖励:指国家对符合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奖励,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
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经济秩序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来维持。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也需要通过连续发展的阶段来建立。
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
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方式的差异以及社会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
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及法律根源,把握中国经济法独特的运行规律,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本文所称经济法是指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法律新兴部门。
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起源于本世纪初,它是市场经济在欧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法律结晶。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肇始于美国,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们才使用"经济法"一词,并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的发展。
世界各国均从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出发,依据现实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考察世界各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与一国政治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特征,比较西方经济法与中国经济法独立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发展历程,对这一特征的认识将更为清晰。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阶段,在经历了充分自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机制的不足逐渐显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经济法得以产生。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以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起点,逐步发展到今天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
迄今,西方经济法已剔除了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国家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司法独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而经济发展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中实现持续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
司法独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影响和促进。
首先,司法独立保障了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
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独立性能够确保经济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环境。
只有在司法的保障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够信心十足地投资、创业,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司法独立为创新创业提供了保障。
在经济发展中,创新创业是驱动力。
只有在一个司法独立的环境下,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才能够真正鼓励创新,推动科技的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司法独立能够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激发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
第三,司法独立促进了投资环境的改善。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能够为经济提供一个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审查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契约精神的充分发挥,那么投资者会更加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活动中。
这不仅会吸引国内外的投资,还会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带动经济的增长。
第四,司法独立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律适用公正,不分阶级、地位和身份。
这能够保护一般大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和不平等,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一个公正的司法机关能够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提高反腐败能力,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互为促进和制约。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治环境,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法治基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好的保障。
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关系,在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推进法治建设,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对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宪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后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相互协调中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宪法;民法;协调发展经济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之法,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对相关法律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整体法律建设都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
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虽然有多种方式,但将经济法的发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相互比较,找出发展中相互协调的部分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策略。
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与制约关系到我国经济、民生、税收、环保等各个方面。
由此推知,经济法的发展必定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研究前人成果中我们发现,在大多数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发展的课题中,经济法与其他单一法律的协调关系被人们反复研究。
研究这“两者关系”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掌握经济法的发展规律,更好地利用经济法规范市场行为,仅仅研究这两者的关系还远远不够,需要研究“多者关系”。
应在相关法律的相互协调、推动与制约中辩证地看待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这样,才能抓住经济法发展的关键。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宪法是我国的法律总纲,一切法律都不得超越宪法的范围,不得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相违背。
作为“子法”,经济法是对宪法细节的完善和补充,贯彻与执行,但在根本原则上,经济法要完全服从于宪法,因此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的前提。
(一)宪法是经济法发展的基础经济法的发展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
[1]当前我国对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对宪法职能和权限的延伸,是宪法权力在约束经济发展与规范市场环境中的体现。
论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独立性
论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独立性摘要: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中西经济法差异的倾向,导致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脱离实践而遭受质疑。
对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认识和思考只有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立足于中西方经济发展的差异,走独立发展的道路,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差异;独立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45)。
在完全竞争状态下,市场各个主体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交易和分配行为,市场自由配置资源,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用国家权力进行干预。
只有当市场主体无法自行调节到均衡状态,不借外力无法解决矛盾和冲突时,公权力才需要介入私的领域。
因此,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经济法诞生在市场经济的温床中,“市场缺陷—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逻辑公式在经济法的两个源头都是成立的[2](13)。
确实,中西方经济法都要去担任克服“市场失灵”的任务,然而,由于两者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规律不同,导致两者在发展道路上存在根本的差异,当今许多学者却忽视了这一点。
当前,把握中国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促进中国经济法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基础的独立性(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于不完善、不成熟的市场情况下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小农自然经济,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这在建国初期对于经济的复苏是必要的,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确立的情况下,继续坚持计划经济则明显阻止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在经济建设的探索中,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
我国对市场经济从恐惧到接受的过程,有学者称之为“市场排斥论—市场辅助论—市场结合论—市场主体论”的认识发展历程[3](15)。
从历史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属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模式,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自然演进型的市场发展模式。
论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论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兼论经济法的本质[提要] 经济法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争论颇多。
有的学者甚至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民商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发展。
本文先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阐明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为了适应人们那些需要应运而生;继而,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两层面,论述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 经济法本质干预协调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社会利益公正效益经济安全在我国经济法属于新生事物,也属于热点事物。
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讨论非常热烈,而且经济法也以其热门程度成为近几年从业人数最多的法学专业之一。
虽然如此,在某些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上与西方国家相比显然还很不到位,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基础不同。
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经济完全自由化,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自身所不能调节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国家出面予以调节,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由此产生了以政府干预,调节市场失灵为主要功能的经济法。
而对于我国来说,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展成熟与完善,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缺陷等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有的甚至是将国外的某些理论生搬硬套。
这就决定了我国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甚明了的地方。
2、在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封闭性、政治性(为政治服务)和非实践性(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等特点。
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分析,且不考虑经济法实践的效果问题,使得经济法虽然在研究人数上占优势,但仍然很难成熟起来。
因此,在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上依然存在许多争论。
下面笔者仅就经济法的独立存在问题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价值两方面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在阐述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个问题,即经济法究竟是什么——经济法的本质问题。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内与国外,经济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和国外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解读。
国内中国的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得到了加快和加强。
中国的经济法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的经济法立法趋于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了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力度,规范了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中国的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开始走向一体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的经济法也在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规范活动。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合作和协调,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
国外与中国类似,国外的经济法也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国外的经济法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因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较为成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正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而欧洲的经济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整,包括《欧洲共同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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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独立的中国经济法谈独立的中国经济法作者吕忠梅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经济秩序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来维持。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也需要通过连续发展的阶段来建立。
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
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方式的差异以及社会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
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及法律根源,把握中国经济法独特的运行规律,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文所称经济法是指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法律新兴部门。
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起源于本世纪初,它是市场经济在欧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法律结晶。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肇始于美国,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们才使用"经济法"一词,并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的发展。
世界各国均从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出发,依据现实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考察世界各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与一国政治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特征,比较西方经济法与中国经济法独立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发展历程,对这一特征的认识将更为清晰。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阶段,在经历了充分自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机制的不足逐渐显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经济法得以产生。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以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起点,逐步发展到今天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
迄今,西方经济法已剔除了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国家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总结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
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
这样的经济法是政府直接运用公权力干预私法关系的法。
现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已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的立法差异性正在逐渐缩小。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本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但中国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在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中频繁出现的"经济法"始终是指与经济建设或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即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法,而并非经济法学界研究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二是在"经济法"概念不清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的以经济法命名或归类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经济法"涉及到中国经济管理的方方面面,现已形成了庞大的法规体系。
这两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摈弃中国经济立法繁荣的表象,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方面考察中国经济法,却发现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并不多,我们从本文所定义的经济法概念出发,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国家经济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逐步重视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如下特点:1、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中国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经济合同法》即为典型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而1986年颁布的《民商法通则》也带有浓厚的国家干预的色彩即为这一特点作了最好的注脚。
同时由于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大量采用行政指令,使得以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在中国难以发展,这种现象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才有所好转。
2、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依靠计划手段,由于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方式是投资开办国有企业并直接进行管理,使得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构成了有关经济立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计划的指令性、强制性特征使其实际上代替了企业的自主行为,根本无法发挥以促导为主的宏观调控作用,国有企业因其附属地位也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以上特点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由于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它不能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它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行政干预的手段。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为1992年以后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
这些法律法规直接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的,逐步改变了代替民商法、行政法的局面,与民商法、行政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1、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
2、有关国有企业的立法仍为经济立法的重点,其立法指导思想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如这一时期颁布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落实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却采取了罗列企业权利的方式,令人感到企业的权利仍是由国家让与而不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
这样立法,既未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问题,也未真正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规则问题。
3、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
在这一阶段,国家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制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框架,排定了经济法的立法时间表。
虽然按照这一时间表制定出来的法律对迅速完善经济法体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法律的实施却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而困难重重。
4、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
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表明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根源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特殊性、产生法律要求的动机的特殊性,此外,也还有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要求的需要。
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
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这就使得国家容易作出代替市场主体的决策,经济法在产生之初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取代民商法、行政法的现象。
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调控各种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在这个自发的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其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经历了由刑法到民商法、行政法,再到经济法、社会法的过程,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
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并且力图运用法律来加速这一进程,于是便形成了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都缺位的情况下同时上马,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这种仍然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指导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的作法难免使中国民商法、经济法的发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一方面是政府制定的经济立法时间表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法律要求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则使民商法、行政法同经济法的分离相对困难。
(二)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国家,从而使得国家或政府行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动机和要求。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
实践证明,这些市场缺陷一般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共同存在的,它与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无关,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这是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共同原因或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法律需求。
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不可与西方国家同日而语,这种发展阶段的因素又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本应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由于发育不足而无法正常发挥的作用,这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即由政府有效地组织、利用社会力量来超越一些发展阶段、缩短超越过程,促进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