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三
国际法复习之三(三大本国际法部分知识点)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部分。
1、国际法的法律性。
2、国际法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有效外,无拘束力。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转化”或“并入”国内法。
(2)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可以优先直接适用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与国内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
其他领域条约如何适用我国还没有统一规定。
二、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普遍2、承认:(1)形式:明示、默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2)承认不是义务,但承认产生法律效果。
3、承认的对象:(1)新郭建承认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立、分离;(2)新政府承认:剧烈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有效统治原则”(3)对交战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5、继承:(1)条约的继承:人身与非人身条约;(2)财产的继承:随领土、实际生存;(3)债务的继承:恶债及地方债务不予继承。
6、国际组织:(1)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按照实质性事项投票,大会简单多数。
(2)安理会:“双重否决制”;安理会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2、国际积极与消极冲突的解决。
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及外国人在所在国的地位。
4、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引渡与庇护。
四、条约法。
1、条约的缔结程序:全权证书。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 (1)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采取了“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
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买方贸易公司)——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思考】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而提单中未做说明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若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须全额赔偿)(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一章国际法的导论本章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入门,因此大家须掌握它。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国际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但大家怎么理解呢?要知道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不是国内的法。
所以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它本身的突出特征。
这些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就是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表现了该国的单独意志也就是一国的意志,例中国法律就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调整的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原因是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只能通过国家协议制定国际法。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也是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不同于国际道德。
原因是:(1)作为一般国际法,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断定国家交往中的是非之法律标准;(2)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不能因被某些大国强国某时有所破坏而否定它的存在;(3)违法者遭到制裁或要求承担责任;(4)固然对一些大国的违法有时未遭到追究,这是国际力量对比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拘力。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欢迎学习!【考点一】法律冲突及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正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冲突的类型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
因此,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有: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固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
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
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
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点详解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国际公法经常被很多考生忽略了,其实在国家三法中,国际公法的知识点还是相对容易的,下面文章就对这些重点的知识点进行详解。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
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__概述国际__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__ 、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__。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__是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和1856年的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__和国际行政__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__形式一般性国际__,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建立的__ .当前国际__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__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__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__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__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__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享受__与豁免 .国际__的成员有完全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
主要是国家,是国际__的正式参与者。
通常参与该__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__的全部__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可以是争取__中的民族和__间或非__间的国际__。
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__中享有有限的'__: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从参加国际__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
凡是参与创建该__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
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__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⑴ 最高__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__团或全权__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__首脑或__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__会议”。
⑵ 执行机关。
指国际__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__常称为董事会 .⑶ 行政机关。
指国际__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 .国际__的表决程序有三种: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通过;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__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2020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2020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答案:A、C、D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
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
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法律规范始得更改之(禁止侵略、战争等)国际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2实在法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即强调认定法而不是自然法3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中一类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属于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
称之为自然国际法,根源于人类理性4新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为依据,贬低了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又否定或降低了一些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意义5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6政策定向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制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 国际习惯3 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2公允与善良原则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热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豁免权:通常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或强制执行(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性质就即成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从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说,1构成说2宣告说。
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1.司考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
(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
(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
(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
(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
(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
(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概述——来自于国际实践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②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③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①这属于国内法的实务,但是违背国际法义务应承担国家责任②各国对成文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地位、处理不尽相同③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④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推定为不冲突●修改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PS:“两元论”理论——●转化●采纳/并入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宪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3.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直接适用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4.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民商事范围内,条约可优先适用;民商事范围外,视具体情况判断6.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出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7.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主义采取“转化”的方式。
《【考点汇总】国际法》
【考点汇总】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货币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
2、国际经济法的学说:(老师需要有所了解,不太重要吧)(1)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分(2)日本学者提出“国际经济管制法”的理论(3)“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认为是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3、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很有可能考论述施海渊老师特别强调,出题老师也有透露)(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二者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将主权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源于国际公法。
二者都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许多渊源是相交叉和融合的,一些综合性国际条约不仅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也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生效、加入、保留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国际公法的若干原则予以解释。
区别:(1)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能否作为国际公法上的主体,仍存在争论(2)调整的关系上,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国际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
(3)渊源上看,国际商务惯和国际惯例分别可作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渊源,但国际商务惯例源自商人们的商业习惯,国际惯例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外交活动。
结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结论还要有自己的观点)(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1)主体上,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私法上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跨国境商事活动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
(2)从调整关系上来看,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实体规范,可以直接加以适用,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就性质而言基本上是冲突规范,本身并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考点一】法律冲突及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正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冲突的类型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
因此,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有: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固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
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
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
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民商法领域内,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承认,各国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会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
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法律冲突或区际法律冲突时并不研究行政法、刑法或税法等公法冲突,而只限于研究民商事法律冲突。
2.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以法律冲突的性质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分为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空间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rI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所谓国际法律冲突( intem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区际法律冲突( interregionalconflict of laws)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intertemporalconflict of laws),就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之间的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从纵横角度看,可以把法律冲突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平面的冲突( horizontal conflict)和垂直的冲突( vertical conflict)。
前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一地位。
例如,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冲突。
后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或纵向关系,一般处于高层次的法律优于处于低层次的法律。
例如,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等。
【考点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
由“海陆海”组成运输的形式又被称为大陆桥运输。
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运输责任制度,例如,陆上运输适用有关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海上运输则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
那么,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用什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张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
也有人提出采用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
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该规则采用了区段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
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加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
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用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该规则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且该规则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依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2.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
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
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但当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转给正当地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成了最终证据。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
具体来说是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1)发货人或其代表;或(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直到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2)如果收货人不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或交货地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货物在上述期间被视为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掌管之下。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公约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了完全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经营人证明其一方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否则,即推定损坏是由经营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公约规定的两种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第一,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第二,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
此外,因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在确知发生货损的区段时,如该区段适用的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的规定,则适用该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
6.索赔与诉讼时效。
对于货物一般性的灭失或损坏通知,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提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当货物的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日内提出索赔通知。
对于延迟交付的货物,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0日内提出索赔通知。
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
7.管辖。
公约规定,原告可选择在下列之一法院进行诉讼:(1)被告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被告的经常居所;(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3)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4)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考点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
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