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正文:----------------------------------------------------------------------------------------------------------------------------------------------------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0月2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管理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四章扶持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锡卫医[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的通知(锡卫医〔2013〕8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级各质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全市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我局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锡卫医〔2013〕63号)。

经各单位申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初审、我局审核,最终确定无锡市人民医院郑孔林等362名同志为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1,排名不分先后)。

为确保医疗质量督导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制定了《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请各有关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市级质控中心及专家库成员遵照执行。

附件:1. 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成员名单2. 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卫生局2013年9月10日附件1无锡市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成员名单无锡市人民医院:郑孔林、吴兵、黄云娟、蹇英、孙维敏、陶德志、惠复新、蔡兵、王滨、占强、张剑平、羊镇宇、沈云峰、王凉、许岚、邹耀红、郭榆江、陶国青、邵君飞、程力、徐卓群、陈静瑜、李明秋、周雄、王彤、吕蓓、姚勇、周卫东、龚中坚、毕鸣晔、刘超英、严洁、王志萍、陈国千、王春新、孙荣超、陈宏伟、朱宝、吴鹏西、王卫东、贺晴无锡市儿童医院:钱俊、谢娟娟、徐晓华、王叶红、沙红、赵丽萍、李天宇、张枫、郁敏、于忠勤、沈南平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永敏、瞿甦、苏纯音、唐正利、毛海燕、黄培、金士毛、许著一、曹佳宁、赵晓红、宋丹、钱铁镛、周红霞、林志、孙晓光、戴途、苗增利、施克勤、董坚、薛永生、李永忠、过毅、孙松、张清、陈琦、朱小红、陶诗沁、吴福林、罗亮、朱敏敏、邹荣良、王亚平、张熔熔、张威江、沈晓文、裴泽军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华玉蓉、谭雪芳、吴菊芬、吴小龙、陈宝华、胡玲玲、金伟东、高华强、杜浩昌、华文进、李建平、顾元龙、吕国强、陆华、祝黎洁、孙振宇、吕国忠、顾在秋、刘洪兴、黄建萍、卢江、邹嘉平、储兴、文洽先、黄伟、陆伟慧、潘宇红、朱明月、姜建威、王伊敏、赵懿清、王宏星、戴建良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龚晓红、丁胜、葛文娥、管晓芸、蔡礼鸣、屠惠明、陈风、诸青、李小毅、杭剑萍、许示心、潘平、齐新生、李光、谢宗涛、高凤山、曹华祥、费伯健、余进进、徐庄剑、周丹虹、舒畅、单莉英、卢任期、华东、宋秀琴、季永、胡瑜、吴玉玉、丁勇俊、万卫星、范晓芳、谢其根、陈军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姚上志、陈菊娣、钱静娟、张波、黄利华、蒋亦明、郑建、陈惠芬、陈凯红、顾岚、朱宏英、周文光、谢卫星无锡市中医医院:陆曙、过忆、林嘉鳞、杨根林、徐雯、谢薇、王冬青、蒋兆贯、毛袁心、张敏娟、唐惠娟、壮健、戴高中、刘春甦、龚少愚、马兰、马济佩、朱丽华、陶娟、张嫣、周仕萍、周亚红、毛玉燕、王子雄、吉洁、任思秀、尤建良、胡萍萍、蔡建平、王建伟、严松鹤、徐兵、张贤、王敏英、李春伟、丁敏、杜梁栋、张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胡玲卿、许建娟、肖建平、周敏、马凤英、熊芳、陆肖玮、周勤、沈明坤、赵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凌厉、姚建军、钱永潮、王国强、张霞、刘晓伟、黄澎、蔡德亮、张忠东江阴市人民医院:符耀清、李斌、曹岳蓉、王建英、沈燕、刘淑华、江莲、刘鹏飞、刘定华、XXX、徐昕、胡宏、唐伟、刘澄英、李浩、刘双海、黄建明、那汉荣、张云庆、吴斌、陈国强、赵耀华、谭洁、华亚军、朱建刚、陶江丰、宋东燕、邓国炯、茅卫东、石源、陈建庆、钱建忠、孟宪平、邹大中、黄祥忠、徐美炎、沈伟生江阴市中医医院:沈巍、焦亚军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江文娟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张勤峰宜兴市人民医院:吕希平、张建娟、曹丽芬、陈如华、汤武装、杨松、周伟民宜兴市中医医院:吕军浩、余中方、钱美芬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吴燕、周仲明、王荣妹、李杏芬、蒋永林、郭严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朱永坚、陈辛华、韦振莹、黄永刚、杨晓军、周其达、李旭东、林菊、席时颖、赵万文、刘民、徐宏亮、何晓亮、王新连、张秋莹、徐杰、任建强、陈继东、蒋芳、孙兴兵、龚正、施启丰、谢建强、阚晓纯无锡市锡北人民医院:杨红专、钱宙惠山区人民医院:王春凤、张新英、应站专、许静亚、吴丽阳、陈元龙、曾建明、李建强、陆建平、强立、曹阳、石慧惠山区堰桥医院:周建文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周全斌、朱建栋、傅育红、周明霞、毛旻、孙振中、于建春、刘祯庆、杨莹滨湖区中医医院:戴美、赵建辉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秦月芬、张林、缪荣明、郁红梅、常青、张薇、李晓健、顾猛、赵道昆、张颖轶无锡口腔医院:唐丽琴、桂湧、周洪、徐庆、陈键无锡市康复医院:苏伟、杨伟平、汪春梅无锡新区凤凰医院:侯晓芳、王彩虹、王立民、黄伟无锡虹桥医院:许香艳无锡市医学会:徐智慧无锡市医院协会:徐红芬、过伟华、俞祥夏、唐建君、龚勤瑾、邬国英附件2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及市级医疗质量督导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督导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苏卫医[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卫医〔2009〕6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省护理学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提高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2007年10月,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两年来,省评委会为推动建立新型的医院评审制度,促进我省医院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因部分委员工作变动和年龄等原因,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省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二○○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黄祖瑚副主任委员:李少冬常务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尹亮方佩英王虹孙邦贵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陈少军陈鼎荣俞军胡丹赵红星黄祖瑚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孔汉良尹亮方之勋方佩英毛庭龙王林王虹王长来韦镕澄冯星史金兰刘乃丰刘东明孙宁生孙邦贵许斌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李庆荣李秀连沈志洪沈敏华谷瑞先陆凤翔陆少林陈小康陈少军陈鼎荣周玲俞军胡丹赵红星唐金海夏迎秋徐开林谈瑗声眭元庚黄祖瑚程崇高葛建一鲁翔霍孝蓉办公室主任:李少冬(兼)副主任:张金宏(兼)成员:张炳新邵淑滨赵莉萍高鹏联络员:程福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锡政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3〕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见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努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健康服务进家庭”有序服务新格局,大力推进“幸福无锡”建设,现就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难题的关键环节,作为构建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分级医疗,引导合理就医,将居民的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社区。

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培养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水平在省内领先。

三、重点工作(一)明确功能任务,满足群众医疗卫生需求1. 均衡提供综合卫生服务。

必须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并重,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3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5【实施日期】2009.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9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网底”功能,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和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实施目标建立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任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激发社区卫生发展内在活力,形成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新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大排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卫监督[2016]2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大排查情况的通报(锡卫监督〔2016〕26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卫生监督所:为有效消除医疗服务市场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大排查行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和医疗技术开展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1. 统筹部署,明确分工。

为统筹开展本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大排查行动,市卫生监督所于2016年3月底召开了全市医疗监督条线工作会议,对大排查行动进行了集中部署,明确了工作分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发证医疗机构(包括省卫生计生委发证由属地管理的医疗机构)的排查工作;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发证医疗机构的排查工作。

2. 结合实际,统一标准。

针对全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排查工作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事项为依据,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法人及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医疗床位(牙医)的设置情况,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职称、注册情况,医疗用房情况,设备配备情况,医疗技术备案、分级管理及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的建立情况等8个方面进行了摸底排查。

3. 严格排查,督促整改。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行风工作信息定期统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行风工作信息定期统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行风工作信息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卫医[2016]78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6.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行风工作信息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锡卫医〔2016〕78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在锡省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建立行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市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定期上报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苏卫医政便函〔2016〕54号),经研究决定建立医疗机构行风工作信息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市、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锡省属医疗机构。

二、报送内容1. 社会和群众对行风建设表扬的有关数据。

本地区本单位受到省、市、县级媒体表扬,各单位收到的表扬信件、电话、锦旗情况以及拒收红包退还或上缴情况,具体内容见《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正面情况统计表》(附件1)。

2. 查处违反“九不准”等行风案件的有关数据。

本地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九不准”等行风案件的有关数据。

主要包括查处违反《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的案件情况,具体内容见《医疗卫生机构查处违反“九不准”等行风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报送时间定期统计采用季报形式,每季度的上报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下个月的8日前。

四、报送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风办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的相关数据,市属医疗机构、在锡省属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直接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各单位报表由单位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传真:81822090),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邮箱: wsj.yzkj@)。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经研究,我厅将于9月初组织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31日-9月8日。

二、检查对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检查依据:《江苏省医院护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2008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2005年)。

四、检查内容: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临床护理质量(病人)、表格式护理文件、临床实验室管理。

五、检查形式:检查所有三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抽查部分二级医院、民营医院。

本次检查分十组,请各市卫生局(除常州、盐城、连云港、宿迁、泰州外)于8月30日(周日)下午16:00到省厅大院接专家,其余各市提前通知。

每站之间由下一站的市卫生局负责派车到上一站接专家,食宿由各市卫生局安排。

另外,请各市卫生局推荐参加本次检查的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表:各市推荐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名额分配表地区临床护理临床检验南京86苏州53无锡74常州43镇江43南通43扬州43泰州22徐州53盐城42淮安42连云港32宿迁21厅直属单位1510——结束——。

无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规范

无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规范

ICS 03A 00备案号:ZXBA055-2014无锡市指导性技术文件ZDWJ/T 0053—2014 无锡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规范2014 - 08 - 15 发布2014 - 08 - 25 实施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4.1 依法合规 (2)4.2 公平规范 (2)4.3 优质高效 (2)4.4 公开诚信 (2)5 服务提供 (2)5.1 预约服务 (2)5.2 一站式服务 (2)5.3 挂号收费及办理住、出院服务 (3)5.4 配药服务 (3)5.5 影像服务 (3)5.6 检验服务 (3)5.7 注射及输液服务 (3)5.8 急诊服务 (4)5.9 住院服务 (4)5.10 便民服务 (5)5.11 总机服务 (5)5.12 回访服务 (5)5.13 志愿服务 (5)6 服务保障 (6)6.1 服务礼仪 (6)6.2 服务环境 (6)6.3 服务设施 (6)6.4 服务管理 (7)7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8)7.1 服务监督 (8)7.2 满意度测评 (8)7.3 投诉处理 (9)7.4 服务质量改进 (9)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炎、胡敏敏、黄培、任国琴、江淑秋、郁非佳。

本标准批准单位: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于2014年8月15日首次发布。

无锡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锡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公共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锡卫疾控[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疾控〔2013〕2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新区社事业局,市疾控中心:为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更好开展我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2013年8月29日无锡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3〕20号)文件的任务要求,更好的完成省、市学校卫生监测任务,掌握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现状和危害学生健康的重点常见病以及健康相关危险因素,为制定学校卫生工作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我市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学生缺课监测、常见病监测、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生健康危险行为监测等学校卫生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学生缺课、常见病、学校环境卫生、学生健康危险行为水平和特征,为制定学校卫生工作和学生重点传染病、常见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通过完善全市学校卫生监测公告制度,促进各地各校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改善教学环境和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危险行为及学校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学生缺课监测1.监测内容:监测学生缺课人数、天数、缺课率、缺课主要症状或疾病原因人次数以及疾病症候群、疾病种类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锡政办发[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5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市卫生局2011年12月)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控制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科学整合与优化配置无锡市市区医疗资源,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第一章编制范围、期限和机构设置框架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无锡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

江阴市和宜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另行制定。

二、规划期限以2010年为现状年份,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三、医疗机构概念体系、设置框架及布局特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具体包括12块内容,具体为:(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各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中专门明确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同时规定了相关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指导意见,有利于推动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树立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结合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和制度,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顺利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地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总结(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和附件2报我厅食监处。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机构准入,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降低要求。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的,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一次梳理,不符合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并将情况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结束——。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1号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1号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1号1998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医院评审工作历时十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促进了医院建设;培训了大批医院管理人员,提高了医院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增强了医院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德医风的建设。

但是部分医院和地区在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以争创等级医院为名,重复引进高精尖设备;有的工作不扎实,修改病历,搞形式主义,评审后滑坡;有的盲目争上级别。

这些问题的负面影响较大,违背了卫生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和初衷,严重损害了医院评审的声誉。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总结,在今后的医院评审中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以注意和纠正。

当前,医院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由试点推向全国;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发展;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不充分的弊端更加突出。

今后医院的评审工作在指导思想、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上如何与医疗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相衔接、相协调,评审如何更有利于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需要认真进行研究、探索。

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设置医疗机构,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卫生部已经下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

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

2017年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为了科学、有效开展医院等级复核评审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2017年医院复查评审采用医院复核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现将医院复核评审实施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2017年复核评审医院范围二级甲等以上等次到期的医院。

二、复核评审时间(一)医院复核时间:2017年11月20日前(二)抽查复核时间:2017年12月底前三、医院复核评审流程(一)医院复核内容。

根据《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各复核评审医院按照医院评审要求和程序开展复核评审工作1.书面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评审申请材料;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接受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2.信息统计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检测指标,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3.社会评价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4.现场核查。

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进行评价,评审结果达到评审标准为现场核查合格。

(二)医院复核现场评审专家组。

1.专家抽取。

按照复核由医院组织专家(院外评审专家比例不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1/3)的要求,本年度由医院从省内省级专家库及市级专家库、省外专家中自行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组。

2.专家组构成。

评审专家组由三个评审小组10人组成,设组长1人(可以同时兼任评审小组组长),包括(1)综合管理组3人。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各项工作,建立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名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规范核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对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复核,严格规范科目登记。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

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7〕5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医院办院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准则。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九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江大附院。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

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不属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和专项工作或活动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与细则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

第四条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确认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的通知-锡卫医[2013]92号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确认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的通知-锡卫医[2013]92号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确认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的
通知
正文:
----------------------------------------------------------------------------------------------------------------------------------------------------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确认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的通知
(锡卫医〔2013〕92号)
宜兴市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2013年8月,我局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专家分别对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宜兴市和桥医院、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进行了定级验收。

根据验收情况,专家组认为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宜兴市和桥医院、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规定要求。

经研究,决定确认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宜兴市和桥医院、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

希望宜兴市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督促所辖有关医院认真贯彻原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2012年版)》、《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及《无锡市医院评审和复核评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医院自身建设与管理,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医院等级评审申请。

无锡市卫生局
2013年9月17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锡卫医[2012]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2.01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的通知
(锡卫医〔2012〕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诊所的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其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应督促辖区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类别的医疗机构,对照卫生部《诊所基本标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