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苏人保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就管中心、劳动监察支队:为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的能力,简化用人单位办事流程,推行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精确管理、效能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决定对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
为了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退工登记备案业务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停保申报业务实行联动管理,用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参保申报时间,退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停保申报时间。
所称用人单位,包括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称职工,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三合一”经办窗口,“一站式”受理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简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简称退工停保)业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同步提供上述业务的网上申报功能。
上述三家机构应整合经办资源,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平台”,拓展使用范围,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关于印发《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昆劳社就〔2009〕13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劳动保障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就〔2009〕1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昆政发〔2009〕13号)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类型,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不再进行相关记载。
二、〘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
三、各劳动保障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在注重政策宣传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信息录入及时全面。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基础台账建立、信息录入、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督查,不断规范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十七日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苏府规字〔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6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户籍准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的法定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第五条劳动者在初次就业或者失业时,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户口簿或者常住地居住证明;(三)就业或者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第八条劳动者在求职、接受职业培训、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第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章登记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劳动者就业或者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者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继续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就业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注销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苏人保〔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突出党建引领、服务至上,切实提高站位、认清方位、找准定位、巩固地位,将惠企便民、风险防控、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并贯穿工作始终,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稳预期,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人事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和治欠保支,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2家、创业型街道(乡镇)25家、创业型社区(村)350家。
全面实现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新增人才超过15万人,其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均2万人以上;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人事考试项目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一、更高水平推动人才引育创新突破(一)创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抓好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政策落地,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人才有序流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才用才探索更为适切的支持政策,配合制定实施“人才举荐制”“国内柔性引才”等人才新政。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第二章员工的录用和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他就业服务职能。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学校社会工作者小兰正在开展一项团难大学生助学项目的受益情况调查,小兰利用深度访谈记录、问卷调查结果、项目服务记录等资料,分折困难大学生对该助学项目的认识和看法,并提出完善建议。
小兰的上述做法中,体现的间接服务角色是:A.研究者B.关系协调者C.行政管理者D.倡导者【答案】:A2.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A.三个月B.一个月C.四个月D.两个月【答案】:D3.在我国城市社区中,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给予差额补助的是()。
A.优抚安置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C.最低生活保障制度D.社会福利制度【答案】:C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1 —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A.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B.失业保险费C.养老及医疗保险费D.基本养老保险费【答案】:A5.面向整个社区与所有社区居民开展工作、侧重社区全面发展的工作方法是()。
A.社区工作B.个案工作C.社会行政D.小组工作【答案】:A6.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活动类,权益类,服务类三类。
以下属于活动类社会组织的是()。
A.业主委员会B.社区互动组C.社区志愿者组织D.读书会【答案】:D7.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就是就业困难人员()A.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B.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C.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D.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答案】:D8.某居民违章搭建,严重影响市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历史新高,达到874万,全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58.4万,苏州籍高校毕业生约2.84万,就业形势严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助力高校毕业生平安顺利、充分高质就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各项政策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及时做好各项政策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包括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岗前培训补贴、一次性奖励补贴,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等。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推迟复工、高校推迟开学,用人单位或个人无法及时申请相关补贴的,可适当延长补贴申请受理时限。
二、开展网络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活动,线下招聘调整为线上举办。
畅通就业信息线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用人单位招聘需求信息,用好“抗击疫情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整合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为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3月至5月期间,全市统一组织举办2020年“相约苏州·同战疫情”线上校园引才招聘会,面向全国百所高校和毕业生进行推广,搭建校园招聘“空中通道”。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一季度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一季度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财[2008]1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5.05【实施日期】2008.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一季度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苏劳社财[2008]13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就管中心:根据年初下达的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指标,现将一季度各地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就业指标一季度,全市新增就业岗位9.01万个,完成年目标的30%,其中面向本地劳动力4.22万个;1-3月,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6%,失业人员再就业1.89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就业0.47万人;全市新增就业人数4.32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500个;辖区内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50%;新增苏北劳动力输入13.81万人;新增宿迁劳动力输入0.86万人。
二、培训指标一季度,全市完成再就业培训19912人,完成年目标的33%,其中技能培训6784人;完成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培训71827人,完成年目标的29%,其中技能培训10638人;完成创业培训1413人。
三、城镇社会保险指标一季度末,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255.73万人(不含工业园区),较上年末净增13.87万人,完成年度目标的69%,其中农民工参保112.95万人;断保人员续保24719人;1-3月,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人均缴费工资1352元,同比增加135元;一季度,全市实际征收企业养老保险基金29.77亿元,其中清理欠费3385万元,基金同比基金增收6.67亿元。
一季度末,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3.1万人,较去年末净增15.4万人,已完成全年目标,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113.68万人,基金征缴完成率为29%;全市工伤保险参保242.03万人,较去年末净增6.34万人,也完成了年度目标,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94.48万人,基金征缴完成率为25.5%;全市失业保险参保217.3万人,较去年末净增9.9万人,基金征缴完成率为29%;全市生育保险参保233.62万人,较去年末净增12万人,基金征缴完成率为27.7%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劳社财[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苏劳社财〔2008〕14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为全面反映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现发布2007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统计局二○○八年六月三日2007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省劳动保障厅“五个充分”的工作方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促进创业、充分就业、全民保障、素质培训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小康成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就业、再就业情况(一)就业总量继续增加。
2007年末,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末人数为122.9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58万人,其中企业104.07万人,增加11.12万人。
全市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51.89万人,增加43.42万人;另外农村劳动者205.49万人,减少1.41万人。
(二)围绕创业富民,大力开展创业扶持工作。
2007年,全市建立了60个创业基地,向社会征集推介100个创业项目,建立了1个创业网络;全市创业培训8190人,完成年度指标4000人的204.75%;成功创办企业的1288人,自谋职业1503人,新创造就业岗位7943个,较好发挥了创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
(三)围绕就业利民,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江苏省苏州市失业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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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苏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苏州市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1. 年满16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 有遗失或被裁减、辞退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失业或者受到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法裁决的;
3. 最近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4. 已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了职业介绍和培训。
二、领取标准:
根据《苏州市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如下:
1. 基本失业金标准:最低标准为每月1140元,最高标准为每月4750元,按月发放;
2. 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对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并已累计缴存失业保险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发放月额为最高标准的100%。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服务,按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不得拒绝就业安置。
如有被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暂停或终止失业金的发放。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4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9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职业培训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在坚持城乡统一就业培训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各方参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结合我市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的需求,以提高外来劳动者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培训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并能提供有关证件的下列人员,到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或本省进入我市务工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
(二)苏州市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组织实施(一)明确组织实施机构。
确定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在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行使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工作职能。
(二)认定培训定点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共3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
第三条园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金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七条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
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社区工作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与社区资源互相协调配置。
即一方面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运用,避免重复和浪费;另一方面也使社区居民能够尽快得到有效服务,并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A.社区照顾B.社区福利C.社区保险D.社区需要【答案】:D2.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对口扶贫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对村民的收入、贫困人口数量、资源和优势等情况作了调查,摸清了底数。
该机构在后续工作中对服务的全过程分阶段实施了监测:对服务目标达成状况和效果进行了分析。
在进行对服务对象影响的评估时,该机构可选择的评估工具有()。
A.差别影响测量B.目标核对表C.基线测量D.满意度测量【答案】:A3.增加残疾人群体的健康是“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持续推进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各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服务,以促进残疾人在社区内实现康复,如开展康复训练小组工作、举办康复技能工作坊和提供医疗资源链接等。
上述服务属于我国残疾人预防工作体系中________的内容。
A.四级预防—1 —B.三级预防C.二级预防D.一级预防【答案】:B4.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下设五个区域办公室,每个区域办公室均设有服务部、项目部、行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由于这些区域办公室是平行关系,彼此之间缺乏资源整合和服务联动,导致机构资源分散、工作重复,管理成本急剧增加。
为此,该机构计划将原来的直线式组织结构调整为职能式组织结构,其适宜的做法是()。
A.授予服务主管对各区域的指挥权B.将各区域负责人纳入机构督导委员会C.取消各区域办公室的行政部D.在机构层面建立区域统筹中心【答案】:A5.社区综合用房应不少于()平方米,同时,社区建立党群服务站,小区建立党群之家或党群服务室,设施良好,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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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EA210-B0401-2011-046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EA210-B0401-2011-046主题词:分类:本单位规发布机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编号:苏劳社就生成日期:2009-3-9 发布日期:2009-3-内容概述:《通知》对适用范围、就业及失业登记的相关要求及程序、失业人员档案的管理、就业失业登全文标识:公开内容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初次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可继续使用。
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目前仍处于使用状态的继续有效。
对符合《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加以注明。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
各市(县)、区需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各市(县)、区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向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在注重政策宣传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信息录入及时全面。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基础台账建立、信息录入、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督查,不断规范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工作与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挂钩。
附表1:《苏州市单位录用(中介)职工登记备案名册》;附表2:《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名册》;附表3:《失业人员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地点、时间、工作内容、收入等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同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苏州市单位录用(中介)职工登记备案名册(附表1);(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三)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首先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携带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用人单位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名册》(附表2);(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四)劳动者档案;(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同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齐全准确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限时办结。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凭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苏州市单位录用(中介)职工登记备案名册》或《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名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及相关证明。
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
第十六条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十)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附表3),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以下材料:(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七)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注明,就业困难对象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原用人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不领失业保险金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到暂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应由本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供审核。
第二十条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跨市或境外移居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十)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十一)户籍迁出本市的;(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及符合注销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