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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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07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定的原则;(二)充分披露公司信息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五)诚实守信的原则;

(六)互动沟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组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等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信息;定期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对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进行深入研究;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公司宣传画册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适时开展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预测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一)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已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在开展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信息;

(五)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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