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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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张正端抢劫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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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张正端抢劫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正端抢劫(201X)大刑初字第1124号,张正端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11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正端,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X)第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端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以张正端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左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正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正端于201X年1月2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729路公共汽车总站伙同另四名男子(均在逃)持刀对被害人韩清雷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600余元及CECT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正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称:由于张正端的行为致其受伤,要求张正端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201X元、误工费465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被抢现金人民币4700元、手机价值款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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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刑终字第27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X)云高刑终字第273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亮,曾用名吞亮,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傣族,
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201X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
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亮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X)德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晓娅
审判员马丽华
代理审判员李文华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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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宏山,化名刘富荣男,1961年6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台湾省彰化县人,公司职员。

因本案于201X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辩护人覃光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红波,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无业。

因本案于201X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宏山犯贩卖毒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赵红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X)大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红波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黄宏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听取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20日16时许,大理州公安局禁毒民警根据线索,在大理市大红帆酒店咖啡厅内抓获被告人黄宏山、徐镇镇(另案处理),并在被告人黄宏山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用于购买毒品的假人民币89.35万元、假港币4.8万元,后又在大理市龙溪路信用社自动取款机旁将前去接取毒品的被告人赵红波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15000克,甲基苯丙胺40000粒。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黄宏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认定被告人赵红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的毒资人民币100000元及二被告人的个人财物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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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云高刑终字第312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31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312号原公诉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常,女,1976年2月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文盲,农民。

201X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荣琴,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X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常、陈荣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X)昆刑三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成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成常在其所住的昆明福德苑小区2幢1单元203室内,将冯开元(另案处理)送来的毒品转手贩卖给被告人陈荣琴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当场缴获被告人陈荣琴随身携带的一黑色女式挎包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0克。

随后,在该203室客厅茶几上缴获被告人陈荣琴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常并由冯开元准备拿走的毒资人民币11万元,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净重0.28克,电子秤一台,客厅电视机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片净重0.09克,小卧室抽屉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克,大卧室床上的毒资人民币37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X年5月4日13时许,发现王成常在小区门口接到背小孩的女子冯开元,之后王成常又接到陈荣琴和林梅,后一起回到203房间,陈荣琴背着一黑色女式挎包,民警将陈荣琴抓获,从其所背的挎包内查获了2包毒品,之后民警将房间内的王成常、冯开元抓获,在该房间茶几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冰毒一片,在小卧室。

【2018-2019】推卸责任的事例-word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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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推卸责任的事例篇一:责任心案例故事责任心案例故事故事一:远涉重洋的一封来函武汉市鄱阳街的景明大楼建于1917年,是一座6层楼房。

在1997年也就是这座楼度过了漫漫80个春秋的一天,突然收到当年的设计事务所从远隔重洋的英国寄来的一份函件。

函件告知:景明大楼为本事务所1917年设计,设计年限为80年,现已到期,如再使用为超期服役,敬请业主注意。

点评:80年,不要说设计者,就是施工人员恐怕也不在世了吧。

竟然还有人为它操心,还在守着一份责任、一份承诺。

故事二:35个紧急电话一位名叫吉埃丝的美国记者,有一天来到日本东京,她在奥达克余百货公司买了1台唱机,准备送给住在东京的婆婆家作为见面礼。

售货员彬彬有礼、笑容可掬地特地挑了l台尚未启封的机子给她。

然而回到住处,她拆开包装试用时,才发现机子没装内件,根本无法使用。

吉埃丝火冒三丈,准备第二天一早即去百货公司交涉,并迅速写了一篇新闻稿“笑脸背后的真面目”。

第二天一早,一辆汽车赶到她的住处,从车上下来的是奥达克余百货公司的总经理和拎着大皮箱的职员。

他俩一走进客厅就俯首鞠躬、连连道歉,吉埃丝搞不清楚百货公司是如何找到她的。

那位职员打开记事簿,讲述了大致的经过。

原来,昨日下午清点商品时,发现将一个空心的货样卖给了一位顾客,此事非同小可,总经理马上召集有关人员商议。

当时只有两条线索可循,即顾客的名字和她留下的一张美国快递公司的名片。

据此百货公司展开了一场无异于大海捞针的行动。

打了32次紧急电话,向东京的各大宾馆查询,没有结果。

于是,打电话到美国快递公司的总部,深夜接到回电,得知顾客在美国父母的电话号码,接着,打电话到美国,得到顾客在东京的婆家的电话号码,终于找到了顾客的落脚地。

这期间共打了35个紧急电话。

职员说完,总经理将1台完好的唱机外加唱片1张、蛋糕1盒奉上,并再次表示歉意后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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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农民。

系被害人李XX之夫。

诉讼代理人钟俊,云南南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男,1940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奎章,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昭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原审被告人代时林、代洪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X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代洪迁及其母张登芝在云南省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因用水问题与被害人李XX、代XX 发生吵打,李XX被****后一直躺在该处。

当晚,李XX的亲属代XX、李XX、李XX、李XX等人冲到代时林家,将代时林、张登芝夫妇强行带到李XX所躺处,要求代时林、张登芝将李XX送医,遭到代时林、张登芝拒绝后,李XX、李XX等人即随代时林夫妇返回代时林家找代洪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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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云高刑终字第82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823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双全,男,1971年10月19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灵官殿镇农稼村11组4号。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双全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五日作出(201X)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双全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1月9日0时5分,被告人宁双全从南伞包乘一辆微型车(车牌号为云S13365)前往永德县,途经军弄致富桥头时被民警堵查,宁双全将装有毒品的包裹扔出窗外,后民警在其扔出窗外的包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砣,净重195克。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双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5克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宁双全以被欺骗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在监所内阻止他人上吊自杀,具有立功情节;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9日0时5分,上诉人宁双全携带毒品海洛因195克,从南伞包乘李小相驾驶的微型车(车牌号为云S13365)前往永德县,途经军弄致富桥头时被查获。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查获经过材料,证实201X年11月9日0时5分,公。

【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582号-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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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58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刚,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201X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扬永刚,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阿昌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

201X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贵方,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X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冼刚、扬永刚、刘贵方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X)昆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扬永刚、刘贵方均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冼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洗刚,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冼刚雇佣被告人扬永刚、刘贵方携带毒品,扬永刚、刘贵方将洗刚的毒品藏于体内携带。

201X年11月13日10时30分,被告人冼刚、扬永刚、刘贵方持当日昆明至白色的K366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在该站进站口,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带至警务站进行安全检查,通过“X”光透视仪检查,发现扬永刚、刘贵方体内藏有可疑物。

之后,扬永刚在昆明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看守所分别从体内排出海洛因31砣、2砣,合计重206克;刘贵方在昆明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从体内排出海洛因22砣,合计重137克。

2018-2019-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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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卫东,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抢劫罪,201X年3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X年12月被释放。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X年7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建兵,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X年6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潭岳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卫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建兵因与被害人吴平存在经济纠纷,为索取债务,遂于201X年5月16日下午纠集长沙的“新别”等四人(均在逃),由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带路,到被害人吴平家附近看地形、路线,并告知“新别”等人吴平的车牌号码。

201X年5月17日上午八时许,被害人吴平驾驶湘C3326的本田小轿车途径湘潭市易家湾318库铁路道口时,被“新别”等四人所驾驶的的士拦住,被害人吴平被迫停车。

在遭到“新别”等四人的殴打后,吴平连人带车被挟持到长沙市长风宾馆茶楼内,与被告人罗建兵、罗卫东及张新平、黄政会合。

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308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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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科志,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

201X年1月8日因抢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X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生华,男,1989年11月23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

201X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生华、郑科志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9月28日作出(201X)昆刑三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生华、郑科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23日,被告人谢生华、郑科志从景洪市乘坐云K05333号卧铺客车将毒品带往镇沅,途经普洱市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谢生华藏于体内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0克,查获郑科志藏于体内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2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X年5月23日,在普洱市收费站公安检查点公开堵卡查缉毒品时,于当日下午19时许,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云K05333由景洪开往大理的卧铺客车时,见21号座位的乘客郑科志以及31号座位的乘客谢生华在被盘问时吞吞吐吐、神色慌张,二人称不认识对方却不时看对方一眼,民警遂将其二人带下车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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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光花,女, 1964年5月10日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彝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 14日被逮捕。

现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光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1X)曲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光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唐光花与其夫被害人李付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李付乔在家中牲畜厩内上吊自杀,唐光花发现李付乔自杀但尚未死去的情况下,不但不加以救助,反而用镰刀击打李的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光花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光花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光花杀死被害人李付乔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证实201X年3月29日20时51分,被害人李付乔的二哥李XX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弟李付乔在自家牲畜厩内上吊死亡,且头上有多处创伤,死因可疑,请求查处。

次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唐光花从家中拘传至公安机关,后予刑事拘留。

2.尸检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户口证明材料及家属辨认笔录,证实死者是被害人李付乔;经检验,其头部及颈部均有致命伤,致伤工具分别为钝。

【最新】(201X)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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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米乃·吾吉,又名阿米尼汗·尤苏甫,女,1955年1月19日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系被害人阿卜力米提·阿帕热之母。

原告被告人买尔旦·瓦斯力,男,1983年12月12日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

201X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尔旦·瓦斯力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米乃·吾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作出(201X)德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阿米乃·吾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买尔旦·瓦斯力,因怀疑被害人阿卜力米提·阿帕热介绍其妻子拉某某卖淫,当日10时许乘坐出租车(云N17479)在瑞丽市新世纪宾馆旁农场菜市街门口找到阿卜力米提·阿帕热,让阿卜力米提·阿帕热乘上该出租车,在出租车上买尔旦·瓦斯力质问其妻子下落时双方发生争执,买尔旦·瓦斯力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中阿卜力米提·阿帕热的右大腿刀,并将阿卜力米提·阿帕热的手机抢过来砸在其脸上。

2018-2019-感谢公司给与我这个机会,让我与这个大家庭一起奋斗-推荐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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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感谢公司给与我这个机会,让我与这个大家庭一起奋斗篇一:法务部员工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尊敬的公司领导:201X年5月20日,本人正式入职有限责任公司,于公司部担任一职,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能与公司这个大家庭一起奋斗,在近3个月的工作中,本人对对公司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有了更为详尽的了解,融入到公司的大家庭中。

和元公司是个年轻的公司,在工作中,我感受到了公司的朝气,公司领导、同事充满着工作的激情。

法务工作的宗旨是控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这要求法务工作人员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事物的敏感性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要把法务工作做好不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务工作人员不易,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务工作人员更为不易。

在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中我不断学习、完善自己,从失败的案例中寻找不足,也积累成功的案例,并希望将这些工作经验能用于我任职的公司,为我任职的公司提供高质的法律服务,而我自身一直致力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务工作人员,一直有信心将法务工作做好。

试用期是公司对我的考验,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配合下度过刚到公司时的陌生期,就像一名战士来到新的战场,非常庆幸的是,我已融入到这片战场,融入到公司的大家庭中,并积极努力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接下来的时间,我将用更大的激情投入到我的工作,为公司的壮大发展提供助力。

在此,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希望领导对我考验期的工作能够认可,恳请领导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申请人:年月日篇二:公司与我共成长企业伴我成长我随企业同行——高倩云春华秋实,岁月如梭。

南京医药产业集团已走过了10个春秋,已经发展成为特大型的国有独资企业。

产业集团直接控股“南京医药”、“金陵药业”两家上市公司,旗下拥有数个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多家零售连锁药店,曾连续3年跻身全国医药企业前10强,如今的主营业务收入已是10年前30多亿元的数倍。

最新-(2019)云高刑终字第32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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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高刑终字第32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云高刑终字第32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进才,男,1988年10月1日生,瑶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进福、邓梦珠、邓才旺提取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做出2019红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邓进才不服,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进福、邓梦珠、邓才旺服判,不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邓进才因为听说其母亲被邓才珠欺负,即于2019年1月16日19时许,持木棒殴打被害人邓才珠,致邓才珠因颅内出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进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邓进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进福、邓梦珠死亡赔偿金52680元、丧葬费11442元、邓才旺的扶养费49648元,共计人民币113770元。

宣判后,邓进才上诉称本案是因被害人先打骂其母亲,且案发时被害人也殴打过被告人,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处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进才系被害人邓才珠的亲侄子,两家系邻居,邓进才之母赵改县与邓才珠家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2019年1月中旬,邓进才从外地打工回家后,听赵改县说被邓才珠家欺负,便对邓才珠怀恨在心。

同月16日19时许,邓进才见邓才珠路过自家门口,即将邓才珠推倒在地后持一根柴棒击打邓才珠头部,致邓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最新-(2019)云高刑终字第32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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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高刑终字第32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201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生、翟德平、顾怀顺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龚有方犯转移赃物罪一案,于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9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肖贵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肖贵生、顾怀顺、翟德平与吴常庆、高老九、胡永强均另处六人经预谋后,驾驶挂假车牌的微型车在昆明市官渡区羊方凹农业银行门口伺机进行抢劫。

当发现公民俞明望在银行提取大笔现金后,六人驾车尾随俞明望驾驶的丰田轿车云355,行至东兴加油站附近,故意制造车祸,趁俞明望下车查看时,用铁棍殴打俞明望,后将俞明望拉上微型车往呈贡县方向行驶。

在行驶途中搜走俞明望的诺基亚70手机一部、梅花手表一块、车钥匙一把。

吴常庆将丰田轿车上的23万元现金取走,俞明望被劫至呈贡县洛羊镇附近,后被抛弃在公路边。

当日下午,被告人龚有方和吴常庆携带抢得的23万元现金到鸣泉村找到肖贵生、翟德平等人进行分赃,肖贵生、翟德平、吴常庆各分得赃款56000元,胡永强分得50000元,龚有方分得12000元及手机等物。

最新-(2019)云高刑终字第78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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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高刑终字第783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云高刑终字第78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关荣,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汉族,农民。

系被害人刘清超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继琼,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继琼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关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四月十日作出2019昆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关荣、原审被告人张继琼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继琼和公民刘关荣同居期间,张继琼认为经济负担过重,从而产生杀害与其共同生活的刘关荣之子刘清超的念头。

2019年10月2日上午,张继琼将被害人刘清超带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栗子园山山顶,用绳子勒压刘的颈部,并用石块击打刘的头部,致刘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张继琼将尸体掩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6日,张继琼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杀害刘清超的事实。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继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张继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关荣经济损失人民币9847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关荣提出上诉,要求张继琼赔偿死亡补偿金人民币107520元。

原审被告人张继琼上诉称,其是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继琼故意杀害被害人刘清超后投案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2019年10月3日8时许,公民刘关荣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子刘清超失踪。

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04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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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04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704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70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峰,曾用名赵朝峰,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201X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X)昆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8月4日零时许,在昆明市永昌小区华昌路“宝丽金”KTV内,被告人赵峰等一行5人在613包间唱歌,被害人桂宝全等人也在602房间唱歌,同赵峰一起的伊汝顺对赵峰说桂宝全要打赵,赵峰便冲出去找桂宝全,在6楼卫生间门口遇到刚要离开的桂宝全等人,赵峰便质问桂宝全,并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向桂宝全,致桂宝全死亡,与桂宝全同行的马祝存也被刺为轻伤。

后赵峰跑到一楼,在宝丽金大门口被保安抓获。

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峰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X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峰用刀刺杀被害人桂宝全、马祝存,致桂宝全死亡、马祝存轻伤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201X年8月4日凌晨1时左右,永昌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有人在昆明市华昌路“宝丽金”KTV被杀伤,嫌疑人已被保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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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云宝,男,1980年6月12日生于云南省镇沅县,彝族,中专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云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X)普中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周云宝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云宝与张强等人到镇沅县勐大镇勐大宾馆对面公厕旁边一米干铺吃米干时,张强先挑起事端与黄丕林、杜庆强、杜庆辉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杜庆辉,杜庆强看见后捡起一块砖头击中张强的头部。

在一旁的周云宝见张强被打,就拿了一块松木柴块将李春明、肖龙春及前来劝架的杜美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春明、杜美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肖龙春的损伤属轻伤。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周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被告人周云宝赔偿原告人李春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0212.37元,赔偿原告人杜美经济损失人民币25759.78元,赔偿原告人肖龙春经济损失人民币20958.3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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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云
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
人大代表。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2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X年
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X年3月31日被逮捕。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4月2日作出(201X)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X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
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华宁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
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为此,杨从应、胡
文科找到青龙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
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母坝冲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

随后,韩华明、杨从应、
胡文科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
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

此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
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1X、201X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
元私分。

韩华明个人分得27170元。

二、201X年至201X年,被告人韩华明利用担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
职务便利,伙同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为杨俊文承
包的青龙镇大母公竜村委会核桃箐村民小组大地、大凹子300亩土地取得国家
退耕还林政策指标,并通过杨从应两次收受杨俊文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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