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效率与功能的反思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完整版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程安营发布时间: 2011-03-01 10:00:3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02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验与感受
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与体验
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陪审做好准备。
讨论案情
与其他陪审员讨论案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 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听取各方证言和证据,对案 件进行深入了解。
做出判决
根据讨论结果,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确保公正公平。
拓宽选任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吸纳更多具有社会 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陪审 工作,如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
方式。
增加代表性
在选任过程中注重性别、年龄、 职业、地域等方面的平衡,以更
好地代表社会各界的利益。
提高选任门槛
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当提 高,如要求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
。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 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展望与期待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 审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 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
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 围,增加其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其社会 认知度和公信力。
公正、客观、谨慎
详细描述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要保持高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了解案情,细致分析证据,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同时,陪审员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关注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状况,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审理
总结词
细致、耐心、中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与反思自2015年起,我国开始在一些省市试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
然而,几年的实践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反思。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在选任程序上存在的不足。
由于缺乏完善的选任机制,一些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有些陪审员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判断力,无法理性地参与案件审理,甚至会受到诉辩双方的影响,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应当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确保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方式。
现行制度中,陪审员在庭审中具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但这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困扰。
一方面,陪审员的专业能力并不如法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往往较为片面和片断,容易受到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另一方面,陪审员的角色与法官的角色并不完全相同,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培训和司法经验,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能过于主观和情绪化。
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明确陪审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与法官的分工和互动关系。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与司法资源和效率有关的问题。
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法院资源及其有限,意味着每个案件都会面临时间和精力的约束。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成本和时间。
而且,陪审员的参与还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久拖不决的局面。
因此,我们应当审慎考虑在哪些类型的案件中引入陪审员制度,以及如何更好地平衡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则。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其重要意义和推动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是对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的追求,也是对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尝试。
它有助于减少司法裁判的人为偏差,营造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也倡导了司法民主化的理念,加强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一)、陪审制度的内涵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陪审制度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基础,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适应复杂案件审理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公正、中立、善良品质的人员从事陪审员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
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缺乏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因此,应当立法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再次,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导致一些陪审员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的陪审员进行处罚,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少数类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需要将陪审制度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如行政案件和商事案件等。
只有在更多的案件类型中实施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人民的权益,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争议解决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选任和参与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的问题。
目前,在选任陪审员时,普遍采用的是随机抽取的方式,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公正。
有些地方还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陪审员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起到“辅助”的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陪审员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另外,陪审员素质和培训也亟待加强。
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别力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考虑进行如下的重构:1. 改进选任机制,确保陪审员的选择更加科学、公正。
可以通过建立陪审员资格库,由专业机构对候选人进行评估,确定其法律知识和素质是否符合要求,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出现。
2. 加强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
可以探索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给予陪审员更大的裁决权,使其决策的结果具有更直接的影响。
此外,应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判别能力。
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于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独立、公正的执行职责。
可以建立评估委员会,定期对陪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纠正或者替换。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是一个长期任务。
通过改进选任机制、加强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以及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可以提升陪审员的素质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通过在法庭审判中引入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
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思考,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普通公民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可以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监督和裁决的作用,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对判决的影响,从而提高判决的质量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过程中,公众能够了解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运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意见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机制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
现行的选拔方式中,往往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陪审员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陪审员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很难完全摆脱自身的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主观臆断和太过情绪化的判断,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司法意识。
通过专业的培训,使得陪审员能够理性客观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避免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干扰。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陪审员选拔机制。
可以通过抽签、随机抽取等方式来确定陪审员的身份,避免可能存在的人为干预和不公正行为。
同时,可以引入专家和学者对陪审员进行评估和审核,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能够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关于陪审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05
陪审制改革的效果评估与展望
改革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标准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以全面了解 陪审制改革的效果。
评估标准
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陪审员参与程度、审判质量、公众满意度等,以 客观衡量改革成效。
对改革效果进行实证评估
评估内容
对陪审制改革实施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包括陪审员选任程序、陪审员参与 程度、陪审员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 改革,陪审制也在不断完善和 调整,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陪审制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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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能够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和公正性,让公民直接参与司 法审判,监督司法权的行使。
陪审制能够促进司法公开和透 明,增加司法审判的可信度和
公信力。
陪审制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 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
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 用,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能 够让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增强司 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
陪审制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 期,当时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 纷。
中世纪以后,陪审制逐渐发展 成为刑事审判的重要形式,特 别是在英国,陪审制得到了广 泛的应用和推广。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陪审员培训机制,提高陪 审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同时加 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确保陪审 员队伍的素质和公正性。
扩大陪审制适用范围
逐步将陪审制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领 域和案件类型,充分发挥陪审员在司 法活动中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 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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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管理与人事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一)
管理与人事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也愈加重视。
在司法体系中,陪审制度是重要的一环,它保障了人民司法参与权和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然而,目前我国陪审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从管理、人事等方面来完善陪审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管理方面首先,陪审团成员应该具有一定品质和素质要求。
陪审团成员身上肩负着重大责任,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良好的道德操守和公正的心态。
为此,应该建立科学的甄选和培训制度,对陪审团成员性格、思想、法律意识等进行全面综合考察,确保其不具有关键罪犯和案情关联,并通过必要的训练和演练,提高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素养,以避免他们的言行给案件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加强陪审团人员的管理是很重要的。
目前,陪审团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重大影响的,而陪审团成员选择、考察、培训、管理等环节却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
因此,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避免对陪审团进行过度干预的同时,加强对陪审团成员的约束,规范其言行,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
二、人事方面其次,目前我国陪审制度面临着一些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陪审团组成中,应该根据职业、年龄、性别等不同因素合理搭配,确保陪审团成员的代表性。
与此同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当地的综合素质和文化素养,为陪审团的工作提供更优良的环境和条件。
此外,专业化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前我国也缺乏专业化的陪审团队伍,导致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尴尬和时间不足,直接损害了陪审制度的公信力和声誉。
为此,大力发展专业化的陪审团队伍,才能在司法审判中更专业、更有力、更权威的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使司法公正更符合法治规范和人民期待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完善陪审制度的同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解决。
在管理和人事方面,应该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陪审团人员行为,加强对其进行管理的同时,注重专业化建设,推动素质提高。
同时,还应该建立多方面的信任机制,以确保良性互动和正常地工作环境。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逐渐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环,它的出现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以及需要进行的改革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有效解决一些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正性。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平衡裁判员的权力,减少司法失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舆论,避免司法判断的偏颇。
此外,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可以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更贴近社会现实,从而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引入民众参与,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得到增强。
陪审员的角色不仅是决定案件的走向,更是司法透明和公开的体现。
一旦呈现出合理、公正和专业的决策,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进程。
它使司法不再成为少数人的专属行业,而是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开放。
这一制度的存在,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使民众对司法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感。
这种司法民主化的进步,有助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责任重大,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水平的不同,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这给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带来了困难。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发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重要性较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决策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陪审员很容易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成本也是一个考虑的问题。
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前言陪审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正、公平,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些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的优点陪审制度作为一种试图通过让大众参与法庭判决过程来避免任意执法和司法专制的制度,在当今的社会中仍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在陪审制度的运作方面也能够取得一些成果。
首先,陪审制度可以保证被控告人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被告人依照法律程序被起诉时,他们会面对无数困难,包括刑事罪行的指控以及可能面临的未知时间、地点和审判过程。
陪审制度可以让被告人得到比其他受审制度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判决结果。
其次,陪审制度可以促进选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司法不能只局限于少数精英,而是应该在大众和政治形态的交互之中,来提升公民对真正民主制度的信任。
这也能够赋予法律更广泛的社会合法性。
陪审制度的缺陷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陪审员的素质和缺乏言辞能力上的短板,导致了一些受害者的未能得到应有的支持。
其次,陪审制度的实施效率低下。
大量的证据繁琐的程序要求拖延审判的时间,实际上也影响了法官的立场,甚至有时候为了赶时间,一些陪审员可能会按照法律的意愿强行下判,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最后,陪审制度在明确的裁判标准上存在一些不足。
法律定义所谓的“陪审团”,需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深度排查,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证据存在较大的争议性,而法官很难完全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这也就给陪审员留下了巨大的自主判断权问题,一些陪审员或法官有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全的“判决方式,但是这种结果却很难满足公民的司法公正敢。
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在上述的缺陷和问题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首先,应该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训练裁判员的技能。
不仅需要在专业上加强培训,还需要在基本人权、法治思想等方面进行教育,以提高法律人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够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陪审制度的三点思考
35 赤子一、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该条款虽然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往往变成了担任陪审员的硬指标,同时陪审员的职业分布也往往较为优越多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并且陪审员在各自单位一般均担任要职与普通职工百姓相去甚远。
陪审员这种高学历、公职化的选任倾向似乎有违民意初衷,有碍于最广泛的吸收群众智慧。
同时,通过选拔、培训、任命、就职宣誓等各种形式化甚至仪式化的程序,人民陪审员们产生了“官僚化”心理,加强了陪审员的角色错位感。
笔者认为,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进一步明确选任标准与指导意见,旨在最广泛的吸纳各个阶层各种职业的人士参与,实现陪审员选任的“大众化”。
譬如:可以把社会威望、道德标准、生活阅历、职业范围、文化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参考内容,学历要求应当放宽至高中学历甚至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放宽至完成义务教育即可。
另外,顺应当前大调解的趋势,妇联、工会、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加入对涉案纠纷的化解具有天然优势。
2.与大众化相对应,“精英化”也必不可少。
为了弥补法官对某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匮乏,针对性的从一些专业领域选任陪审员也实有必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对于医疗、建筑、工程等案件选任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对公正审判大有裨益。
总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既要追求大众化、平民化,又要适当照顾专业领域的精英化。
以大众化为原则以精英化为补充的选任理念有助于充分兼顾人民参审的民主与公正,实现审判效益的最大化。
二、关于人民参审的具体内容英美陪审团制国家的陪审团只对事实进行认定,无涉法律适用,而我国陪审员的职责却不同。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发表时间:2011-06-21T15:25:16.473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5月上供稿作者:郑俊杰[导读] 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郑俊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临安 311300)中图分类号:D4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观点。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近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国家和人民的亲睐,特别是在英美国家,被盛赞为“自由的堡垒”。
但今天,陪审制度看上去已经有风足残年之象了,各国都开始限制陪审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取消了陪审制度,如何看待陪审制度的这些变化,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建设法制的国家来说,自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
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比较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使得判决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职业法官长期从事的审判活动所养成的固定思维形势,往往会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及量刑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违背,难以作出适合情势的判决。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
何家弘教授也认为: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裁定,最主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我国进行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政治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
陪审制度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
但是也有不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甚至一些法院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审判效率低而取消了陪审制。
当前,实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陪审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清;陪审员的选举和委任工作较为混乱;陪审员并未实现与审判员相同的职权,即使参加庭审也只是陪而不审;经济社会人们不愿牺牲个人利益参与审理等。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
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
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2、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
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
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
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
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现行的陪审制度是指由一群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司法程序在法庭上对被告的指控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并且被认为是保护公平与民主的关键制度之一、然而,陪审制度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其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首先,陪审制度的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由于陪审团由普通公民构成,他们有能力代表社会公众对案件进行评判。
陪审团由12人或更多人组成,代表了社会各个阶层和背景,从而有助于减少审判的偏见和歧视。
陪审团的多样性可以确保不同角度和观点的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决策。
其次,陪审制度还有助于加强法律的公信力。
陪审制度使得司法决策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决策,而是基于与公众相互关联的决策。
这使得法律的执行更有说服力,公众更有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在法庭上对他人生死关头的指控做出决策,这是一项严峻的任务。
普通公民没有接受专业培训,他们可能对复杂的法律和证据程序了解有限。
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决策可能受到个人的情感、观点、偏见和误解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决。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通常耗时耗力。
陪审团的选派和召集需要时间和精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也会因为包括陪审团的决策而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
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存在可能会增加被告和原告的心理压力,也会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
此外,陪审制度也面临着寻求公平与追求真相之间的矛盾。
法官和律师通常会寻求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辩护或起诉,而陪审团则可能更容易被情感和个人观点影响。
这一点可能会导致陪审团未能真正理性地权衡证据和法律支持,而偏向于一个方向。
另外,可以考虑减少陪审团的规模,以降低陪审团的选派和召集过程的时间和成本。
同时,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视频会议等,来减少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最后,可以探索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经验,运用科技发展,改进以降低错误判决的风险。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使用模拟法庭和电子陪审团等创新方案,以提高陪审过程的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再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再思考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制度。
它使公民能够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体现了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征兆的出现,我们需要对人民陪审制度再进行思考。
在2007年,广东省阳江市,对于一起涉及贪污案件的审判,3名人民陪审的投票结果造成了案件的非正义判决,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这起案件让人们开始质疑人民陪审制度是否足够公正。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加强了对人民陪审资格审查,仔细筛选并确保只有公正、可靠和非受贿的陪审员参与到审判中。
在2016年,南昌市一个非常重要的强奸案件中,由于人民陪审的执法方式不当,案件被推翻。
这就不够重视第一原则,因此在法庭中我们需要确保人民陪审员了解、尊重和遵守法律,以便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民陪审面临受贿的情况。
2019年,河南省信阳市一名陪审员就因为受贿被起诉,该案是在南阳市所审判的一起巨额贪污案中。
这种情况非常严重,为了保障公正性,人民陪审的流程需加强监管,以确保对贪污和受贿的最小化。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但是,为了确保它的合理性,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并确保只由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唯有如此,人民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除了加强监管,我们也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上,他们需要接受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参与审判过程。
有了更深入的法律理解和经验能力,人民陪审员才能在司法过程中更加公正和客观地做出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以达到更高质量的审判结果。
再次,我们也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需要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公民对其认知度并不高,还存在很多误解和偏见。
因此,通过平台宣传教育和参与活动等途径,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其对法律和审判机构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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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者认 为陪审制度对公 民来 说是一个不公平 的负 认为陪审制度保证 了司法公正 ,具有灵活性、创新 担, 它费资太高 , 同时使诉讼没完没了地拖延 , 既无 性就是效率 、 理性的体现。然而 , 拥护者虽然引经据 经济效率又无时间效率 ; 拥护者则认为它提供了一 典 、 慷慨 陈词 , 却不能像反对者那样拿 出有关时间、 个公民体验司法的重要机会 ,它缓和了确定性判决 财力 、人力耗费等有力的实证性证据为 自己辩护 ,
一
、
陪审制度 的“ 率” 效
新古典经济学定义的 “ 配置性效率” 即指稀缺资源 的人类对不能完全理解的环境做 出的一种 能动反 , 依循市 场交易 法则 和投入—— 产 出法则 ,转化成 为 应 。这 种反 应 的动机 就是 ,尽可 能扩 展行 为人可 自 有会计核算价值的物品, 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进 由选择的空间 ,同时又能降低各种交易费用,缓解 建立相互包容 、相互依存 行配置,以使他们的经济福利都达到最大,最终达 人与人交往的各种冲突 , 到任何一个人的经济福利不以损 害他人福利为前 的 自治关系, 让人们对未来保持一种基本稳定的预 提则无法增加的状态,向着这一状态努力的行为是 期 ,从而 有助 于激励 人们 去不 断学 习改进 现状 的新 有效率的。亦即: 个人 自由的扩展与社会福利的增 知识 , 主动 化解 风险 、 除瓶颈 , 力缓解 个人 自 去 消 努 由与社会 福利 的紧 张关 系。 加是完全一致的 , 直到后者不能增加为止 。以配置 因此 ,在适应性效率的逻辑里,制度是一个关 见的资源消耗,必须产生看得见的经济福利,否则 键因素。一项制度是否能体现适应性效率应具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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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1期
总第 8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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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l f i j d isa v ar oeeo Pli n a ora oTa i A mn t teCdeCl g f oi s dLw nn iri l t a e
学的理论 分析 工具对 “ 效率” 重新界定 , 引入 了适应性 效率的概念。以此为基点, 本文展 开分析 。 为陪审制度是人类 认
“ 试错 纠错” 为体现在 司法活动 中, 行 用来扩展个体 自由 , 同时降低 交易费用的一种安排 , 它具有适应性效率。 这种效率
能否 实现又进 一步取决于陪 审制度 的基本功能及其互动。 关键词 : 陪审制度 ; 适应性效率 ; 基本功能
中图分类号: 9 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3 3 20 )1 0 7—0 10 —8 9 (0 6 0 —0 7 4
引 言
审员在才智方面要胜过它的单个成员 ,而且 ,没有
近年来 , 陪审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是学界和实务 经过专业训练 , 不但不是缺点 , 反而是优点 , 因为它 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 尤其是 20 年 8 04 月全国人大常 能保证 每次 清新 的观念 ,从 而避 免那些 有 可能影 响 委会通过, 并于 20 年 5 1日实施 的 《 05 月 关于完善 司法观察力的陈规旧习;第三是关于陪审员对法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 更使 的解释问题 , 反对者认 为陪审员不能与法律协调统
去获取知识 、 去学习、 去诱发创新 、 去处理风险及不 断 强化 自身 的活动 ,以及解 决 社会在 不 同时间 的瓶 ( ) 一 配置性 效率 诺 19 ) 陪审制度的反对者认 为陪审制度耗时、耗财 、 颈 的意愿 ( 斯 , 94 。适应 性效 率将 上述概 念 中 耗人力 , 却不一定产生让当事人、法官都满意的审 人的行为描述成 “ 试错纠错” 的学习、 创新过程 , 在 这一过程 中,各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进化 判结果。这一论断中体现的 “ 效率” 无可争议 的是 ,
的严厉性 , 并有利于和解当事人双方的敌意 ,使得 使 自己 由于没有 从理 论 上对 陪 审 制度 中 的 “ 率 ” 效 判决更加持久。另外 , 它还是公正的保证, 因为贿赂 概念进行 系统 的界定 和说明 ,而常常处 于尴尬境 多个人比一个人要困难很多; 第二是有关陪审制度 地。这反映出对陪审制度支持的理论上的苍白性。 针对这场争论,本文站在拥护者立场上 , 跳出 和法官独审制度优劣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受过专业 训练的具有更高知识水平和更多经验的法官,比没 法学思维的路径循环 。 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 有持久责任的陪审员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 律和事 工具 ,对陪审制度的 “ 效率”及其决定 问题加以阐
这一热 点升温 。 起来 ,这或者 是 因为 它不理 解法 律 ,或者 因 为它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 , 我国近年来发表的关于 不喜欢法律 ,它使得司法不稳定 , 缺乏理性指导的
一
陪审制度研究的学术论文和著述 , 多数的思路集 中 审判效率 ; 拥护者则认为灵活性正是陪审制度的持 于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上 , 但值得注意的 久特点 , 正是依靠它 , 严格的、 一般的法律才能在司 是, 对现行陪审制度诟病 、 反对的观点也屡见不鲜, 法实践 中与特殊的案件相结合。法治是指法律精神 而 而且还很尖锐 。因此 。 形成人们对陪审制度的利弊 的统治 , 不应拘 泥于 文字 。 得失进行针锋相对的争论局面 , 争论主要集 中在以 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上述争论 , 不难发现 , 其焦 下三 个方面 : 点最终可归结为一点 : 陪审制度的 “ 效率 ” 问题。反
No .1
Ge e a . 7 n r lNo 8
司法 实践 ・
陪 审 制 度 效 率 与 功 能 的 反 思
张 莉
( 浙江大学 宁渡理工学 院法律 与传媒分 院。 浙江 宁波 3 50 ) 10O
摘
要: 陪审制度的利弊得 失背后的“ 效率” 问题 一度成为学界 争论 的焦点。本文站在拥护者的立场上 。 用制度经济 运
实, 更能体现专业化效率; 拥护者则争辩道 , 多个陪 释 , 论 上对反 对者 做 出回应 。 从理
收 稿 日期 :0 5—0 20 8—2 5
作者简介 : 张莉 (9 7一)女 , 17 , 陕西渭南 人, 浙江大学宁渡理工学院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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