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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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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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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宁党办[2006]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宁党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2012年8月3日宁党办〔2012〕5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重要性1.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

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良好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反映群众诉求,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廉洁文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宁党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办[2009]66号2009年7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全区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员干部带头实践,构建“大综治”带动“大平安”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平安宁夏”建设。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简便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专群结合、“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完善、机制健全的基层基础工作体系;健全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使我区平安建设在西部领先,群众安全感位居全国前列,实现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平安宁夏”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宁夏、文明宁夏、法治宁夏、平安宁夏”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落实严打和整治突出治安问题长效机制,确保治安秩序持续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深入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面巡控、城市社区防控、农村地区联控、单位内部守控、公共复杂场所监控等措施,完善点、线、面有机统一的网格化防控网络;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人员管控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儿童等青少年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和村 (居)治保会建设,综治委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治保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担任;合理调整充实乡(镇、街道)综治委成员单位,吸纳辖区内重要企事业单位、学校、驻军部队等参加综治委工作,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宁党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19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全区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现就规范提升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8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9]89号2009年8月26日)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中央驻宁有关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保证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党办[201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21号)侨联是党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

为切实加强党对侨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侨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凝聚、调动和激发侨界群众的热情和力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侨联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侨联组织作用,进一步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把侨界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也制定了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调动包括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区人民的积极性。

侨界群众中拥有大量从事高新产业、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人才,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商业网络,是我区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力量。

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也素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近年来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向未来,我们必须立足全区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努力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我区有限而宝贵的侨务资源,富有成效地开展“以侨引资、以侨引智、以侨促贸”工作,努力促进侨联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宁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5]39号2005年4月30日)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存在的政事职责不清、条块分割严重、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发展与需要相脱节、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理顺政事关系,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优化配置事业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激发各类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机构分类管理奠定基础,为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遵循的原则:——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衔接配套的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要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协调进行,整体推进。

——积极稳妥的原则。

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宁党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8]47号2008年9月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和谐宁夏进程,现就提高我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重要性城镇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服务居民、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城镇稳定、推动城镇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居民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措施(一)严格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党办[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2009年9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

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宁党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宁党办[2009]25号2009年3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作风,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切实改进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中办发[2009]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自治区四大机关办公厅统筹安排,建立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避免在时间和地点上交叉。

各市、县(区)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前往考察调研,须向有关机关办公厅提出书面请示,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领导同志根据办公厅的安排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二、坚持求真务实。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活动的安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要紧紧围绕考察调研主题,结合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考察点,既要选择好的典型,也要选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以有利于自治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指导工作。

要认真制定考察调研方案,带着问题考察调研,通过考察调研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方案一经确定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系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方案时,必须提前向领导同志所在的办公厅请示。

三、务求轻车简从。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办公厅根据考察调研主题,本着精简的原则确定陪同人员,各市、县(区)不得自行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陪同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宁党办[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3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落实“首要标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断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宁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

必须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积极稳妥原则。

必须结合实际,整合系统资源,挖掘内部潜力,具备条件的先启动运行、重点突破,后逐步规范、全面推进。

(三)密切配合原则。

必须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四)公开监督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透明、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06]4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6.09.29【实施日期】200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6]44号2006年9月29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2006]27号),是指导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解决行政纠纷、化解干群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任务,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树立政府威信、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切实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起来,与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等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扩大宣传,加强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0月份集中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5]38号2005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超编配备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甚至冒名顶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将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把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加强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党办[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宁党办[2009]37号2009年3月26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和人数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审核批准意见的,外事部门不得批准放行;不得挪用其它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不得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指导商务厅、银川市等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部门加强管理,坚决落实中办12号文件精神,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各类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认真研究新情况,逐步规范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标准,提高审核审批质量。

要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制度、经费审计制度、培训团组管理规定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宁党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宁党办[2009]46号2009年4月29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为切实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会议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精简会议活动的各项要求,坚持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确保各类会议活动节俭、务实、高效。

(一)从严控制全区性会议。

除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党委全委会、经济工作会、政府全体会等重大会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全区性会议外,其他会议不得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确需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的,要严格按照全区性会议报批程序审批。

(二)从严控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会议,一律定为“全区××局长(部长、主任)会议”,原则上自治区领导同志不出席、不讲话,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

各部门(单位)也不能以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参加本系统会议,作为衡量地方工作的依据。

(三)从严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和地方性会议。

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举办全区性大型庆典活动,不得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

各市、县(区)除重大会议活动外,能以文件、电话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不再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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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11]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1.09.06
【实施日期】2011.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的通知
(宁党办〔2011〕49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我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改革,现将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和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研究提出2011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成立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

(自治区编办负责)
三、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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