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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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加强中日法治领域的合作 与交流
中日两国可以加强法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两
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空白与滞后
在某些领域,如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等,日本法律存在空白或滞后于实践发展, 需要及时填补和更新。
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制度的改革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 本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加强 反垄断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法律创新
日本在法律创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 展,如通过设立特别法庭、采用替代 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正性。
日本法律的特点
融合东西方法律文化
日本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形成 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
日本法律既重视实体法的规定,也注重程序法的保障,以确保法律 的公正实施。
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日本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注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 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强法治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日本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等方式,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官培训、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以确保 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6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CONTENCT

• 引言 • 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 日本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 日本法律体系的应用与实践 • 日本法律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二)日本对外贸易管理的组织结构 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 日本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 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 括通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 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 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贸易会议是制定贸易 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前文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

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で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

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

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

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

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民は、国家の名誉にかけ、全力をあげてこの崇高な理想と目的を達成することを誓ふ。

第1章天皇第1条〔天皇の地位・国民主権〕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第2条〔皇位の世襲と継承〕皇位は、世襲のものであつて、国会の議決した皇室典範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これを継承する。

第3条〔国事行為に対する内閣の助言・承認と責任〕天皇の国事に関するすべての行為には、内閣の助言と承認を必要とし、内閣が、その責任を負ふ。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_共10篇范文一:文献综述范文献综述摘要:随着当代科技的不断深入,世界**国的经济生产越来越国际化,不同制度、不同水平的国家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我国已加入**,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里处于弱势的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经济一、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一)主义经典的经济全球化理论1。

恩格斯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最初,把经济全球化寓于“世界历史”之中,生产力的导致**国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紧密联系是世界历史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则认为,大是导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内容和基础是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世界性的物质生产和消费。

在马恩看来,只有在**地区、**民族广泛分工的基础上世界市场,才意味着从根本上消灭了**地区、**民族相对孤立的状态,从而最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的世界市场;同时,随着世界市场的,**地区、**民族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随之起来。

由此可见,马恩在这里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国际分工的关系,并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非经济影响。

后来他又指出,“资本输出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的输出,另外一种是作为为目的的输出。

”马恩不仅找到了经济全球化执行主体——跨国,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运行方式:生产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全球化,而且还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民族的影响。

2.现代西方主义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当代西方主义结合当代经济的实际,论述了经济全球的新特点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的,以及对家经济的影响。

3。

新主义流派的经济全球化理论。

S.Amin、A。

Callicos和S.Gill是该流派的代表.该流派的主要观点是,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生产方式的帝国主义化,他们认为,今天的全球化代表了反动的全球帝国主义和的胜利,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治经济秩序与贫富两极分化,当今**国府已经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人。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程序。

日本的司法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其基本框架上与这两个法系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构成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个权力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司法权作为其中之一,由法官行使。

日本的法官是独立而中立的,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干扰。

其次,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

此外,日本的法官也受到严格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此外,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注重程序正义和追求公正审判。

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被告人的无罪推定。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必须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确保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提起上诉。

最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中一个例子是和解程序,司法机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和繁琐,导致司法资源
的浪费。

此外,由于日本的法律并不完全涵盖所有领域,可能存在某些法律漏洞。

总的来说,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追求公正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改进,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一、与清签订《天津条约》,制造侵朝侵华战机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

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

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

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 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

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

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

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

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二、宣扬“遵纪守法”,证明其侵略的“文明”与“合法”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国际法钓鱼岛论文篇1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摘要]中日钓鱼岛争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中国,并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此争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

[1]202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

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从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可以查证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我国最早于1372年发现钓鱼岛列屿并命名,由于钓鱼岛山势海拔相对较高,其在历史上一直被我国作为从福州或泉州出航到琉球中间航道上的一个地标。

由于钓鱼岛山势较高,英国人将它命名为PinnacleIland,这个名字又被日本人翻译成了“尖阁”(即尖阁群岛SenkakuGuntou)。

1556年,在明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等人编写的《筹海图编》中,钓鱼岛三岛被列入其附图《沿海山沙图》,这说明钓鱼岛在当时已被列入我国的海防范围。

在清朝御史黄淑�`1722年撰写的《台湾史槎录》里,曾提及钓鱼岛,根据他的记载,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在此建设港口,停泊船舶。

直至清朝末年,钓鱼岛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

1879年,日本借清政府衰败之机吞并琉球并改称其冲绳县,此后开始觊觎钓鱼岛。

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迫于日本压力,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给日本,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列屿。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论文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论文

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全文如下: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一、与清签订《天津条约》,制造侵朝侵华战机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

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

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

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

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

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

日本法律体系案例(3篇)

日本法律体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东芝事件是指日本东芝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调查的事件。

该事件于2015年曝光,涉及金额高达50亿日元。

东芝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对日本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

日本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3. 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等。

4. 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5. 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三、东芝事件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东芝事件曝光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东芝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报告、隐瞒损失等手段,虚增了50亿日元的利润。

东芝事件涉及多名高管,其中包括时任东芝公司社长和会长。

2. 法律适用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依据日本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具体如下:(1)刑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触犯了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

(2)商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了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3. 案件处理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起诉。

经过审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4. 案件影响东芝事件对日本法律体系产生了以下影响:(1)加强企业合规意识:东芝事件暴露出日本企业在合规方面的不足,促使企业加强合规意识,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核污染的国际法规定,但是日本核污染事故引发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国际法原则和法律框架。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国际法规定:1. 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的是确保核能安全。

公约规定了对核电厂进行安全评估和信息交流的要求,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共享信息。

2. 核事故紧急情况应对公约(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of a Nuclear Accident and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这些公约要求国家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他国家,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3. 环境影响评价公约(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该公约要求国家在决定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时,进行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

4. 海洋污染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这是关于陆源污染防止的国际环保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陆地活动引起的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

此外,还有其他国际法原则和框架,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渔业管理公约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核污染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际法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而不是直接解决核污染问题。

法律规定日语(3篇)

法律规定日语(3篇)

第1篇目次1. 引言2. 法律规定概述3. 日本宪法4. 刑法5. 民法6. 劳动法7. 商法8. 税法9. 国际法10. 结论引言日本,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规定明确,执行严格。

日语作为日本官方语言,也是法律文件的主要语言。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日本的法律规定,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2. 法律规定概述日本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税法、国际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日本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3. 日本宪法日本宪法,又称“和平宪法”,是日本最高的法律。

1947年颁布,于1952年生效。

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天皇为国家象征,不拥有政治权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等。

4. 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例如,谋杀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属于重罪,处罚较重;盗窃罪、欺诈罪等属于轻罪,处罚相对较轻。

5. 民法日本民法是关于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规定了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合同、继承等。

民法旨在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6. 劳动法日本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等。

劳动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7. 商法日本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法规定了商业组织、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

商法旨在规范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8. 税法日本税法规定了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

税法旨在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9. 国际法日本国际法是指日本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对日本具有约束力,涉及国际关系、外交、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

10. 结论日本的法律规定体系完善,内容丰富,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综合性著作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

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

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

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

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

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

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

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

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1〕高林秀雄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4〕波多野里望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5〕横川新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6〕杉原高岭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8〕松井芳郎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1〕,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Allen Unwin,1996 ,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

如何查找日本法学论文资料

如何查找日本法学论文资料

如何查找日本法学论文资料篇一:法学论文完全资料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2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34、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强。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17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5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是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

7、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时间。

8、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9、;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3、论述: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特征: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34关系,这是教育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56的权利义务关系。

7成和实现的特征。

9、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判例法、学理。

10、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教育法的内部结构和效力层次。

11、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12、我们认为,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

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法的活动。

(判)2345的活动。

67。

广义而言,教育执法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狭义而言,教育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狭义教育执法即教育行政执法。

8、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越权无效、应急性、合理性。

日语专业文献综述

日语专业文献综述

文法の变貌―無題化文献综述专业:日语班级:08日语1班作者:*** 指导老师:***(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南昌 330038)摘要:日语作为世界上比较特殊的语言之一,有很多独特之处。

其中最特殊的地方即为日语主语经常被省略。

本文就日语无题化的研究历史、表现、原因和日语主语存在的必要性加以说明。

关键词:主语;省略;主语废止论;表现;原因主语是我们经常使用的语法术语,它是句子成分之一。

在笔者学习日语的过程中,主语似乎不成为问题,但在日本语法学界它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曾经引起20世纪甚嚣一时的“主语论争”。

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何谓主语”、“日语中有无主语”“ハ和ガ区别何在”“ハ的意义、职能”“主语和主题的区别”等。

关于日语中有无主语的争论,立场最鲜明,观点最极端的是三上章的“主语废除论”。

即使在21世纪,“主语废除论”也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翻阅大量资料,分析了目前日语主语无题化的研究现状。

可以说,句子中的主语省略是诸语言的普遍现象。

它涉及到语义学、句法学、篇章学、文体学、语用学等多方面的深入研究。

同汉语、英语相比,日语句中的主语大量地、经常地被省略掉又显示出日语语言的特殊性。

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从内向外看或从外向内看,日语的谓语有明显的方向指向性。

2、复杂、发达的敬语表达方式暗示了主语的存在。

3、日语授受表达句式中的潜在的人称指向特点决定了句中主语要经常被省略掉。

1 日语主语无题化的研究现状1.1 主谓中心说大槻文彦、森重敏、大久保忠利、鈴木重幸以及学校文法等认为,主谓关系是句子中的主要成分。

鈴木重幸在论文中写到:「主語と述語は文の成立の基本的なモメントであって、基本的にはそれだけで文が成り立つ。

」学校文法也明确指出:「主語と述語……文を组み立てる最も中心的な部分である。

」按照句子的主谓结构关系,学校文法把日语句子分成三类。

○私は中学生です。

(单文)○ゆりは香りが高い。

(复文)○海は深く、水も美しい。

日语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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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日本国语学者所认为的外来语仅指“洋语”,作者对于为何不把汉语词列为外来语作了三点说明。首先,汉语词与欧美词比较,其传入日本的年代要早得多,而且其中有的汉语词已经和语化。其次,汉语词既是词又是文字。当时没有固定文字的日本人,通过对汉字的草化、略化,逐渐创造出自己的文字—平假名、片假名。此外,汉字不是一般的文字,是表意文字,组合起来创造新词十分容易。汉语词与外来语(洋词)相比较,汉字除用于音读以外,还可以用于训读,借用汉字标记日本固有词汇的和语词。因此,汉语词、汉字已经深深扎根于日语之中,其融合程度远远超过了外来语。
王冰所著的《相识日语:总览日语的概貌与特点》一书中,作者按照语言的几大组成部分进行编写,其中,关于外来语在日语中所占比例,以及在各个专业领域的使用现况进行了总结。
目前,外来语约占日语总词汇量的10%,并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进入使用频率高的基本词汇中的只有少数。其中,外来语的80%以上来自英语。来自法语的约占5%—6%,多为美术、文学艺术、服饰、菜肴方面的词语。德语的3%左右,哲学和医学用语较多。意大利语的约1.5%,多为音乐及菜肴方面的用语。荷兰语的约1.3%,来自俄语的外来语多为劳动和运动方面的用语。
p55105二文献综述要求对所引用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层次并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含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主更成果发展趋势存在问题等内容字数不少于4000字力求内容切题具综合归纳性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设计)文献综述
论文题目:浅谈日语中的外来语
[10]石野博史.《现代用语基础知识》.自由国民社.1976年.p38-80
[11]金田一春彦.《日本语(上)》.岩波书店.第13刷.p38-52

从国际法角度评析日俄战争的“遗产”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评析日俄战争的“遗产”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评析日俄战争的“遗产” (1)论文日本在“满蒙”的“权益”,从日本的立场来说,是日俄战争应得的“战利品”。

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这种权利的私相授受存在许多疑点和不妥。

当然,日本很快就挟战胜帝俄余威强迫清政府从法律角度“消除”了日俄之间私相授受的疑点与不妥。

尽管如此,日本的许多“权益”仍值得仔细“研究”。

换句话说,即便按照当时的国际法理论和日本的解释,日本通过日俄战争所得的“战利品”仍十分有限。

也就是说,日本在“满蒙”最初的“权益”十分有限。

下面我们将逐一考察其细节。

一、铁路权益日本在中国东北的铁路权益毫无疑问只能是对俄国相应权益的一种“继承”,这里我们姑且不追究这种“继承”的合法性,而首先考察日俄战争之前俄国在中国东北的铁路“权益”到底有哪些?日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继承”俄国的哪些“权益”?俄国在中国东北“合法” 的铁路权益,主要依据1896年李鸿章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密约》及此后依据该“密约”所签订的相关合同。

甲午战争结束以后,日本扩张在中国东北“权益”的野心与俄国在远东的野心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俄国便联合法德实行干涉,此即有名的“三国干涉还辽”。

俄国此举一箭双雕,一方面抑制了日本向中国东北扩张的势头,巩固和确保了自己在远东,特别是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借此市恩中国,从而索取相应的报酬,“合法”扩大自己在中国的权益。

而当时清政府惨败于自己长期不屑正眼相看的“倭国”日本,为谋自救复仇计,不思奋发图强,反祭起对付列国旧策- “以夷制夷”。

清政府虽明知俄国同样乃“虎狼之国”,却因逼于情势,竟硬着头皮接近俄国,以求制日。

俄国洞悉清政府窘境,便趁火打劫,借李鸿章出使俄国庆贺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之际,贿赂与威逼并施,强迫李鸿章签订了包含许多权利让与的所谓“中俄密约” (1896年6 月签订于莫斯科)。

该约第四条规定:“中国允诺俄国在黑吉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 .这便是中东铁路(中国东北主干铁路)权益最初的条约依据。

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

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

从国际法视角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违法性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当时战争法的形式也是非常古老的战争规则。

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了战争法的正式编纂。

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成文的国际战争法规主要有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

《万国公法》中指出,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乃诸国情理所应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

所以,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除了以上战争条约外,很多各国公认的惯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古老、悠久的国际习惯法同样成为近代战争法的渊源。

纵观近代战争法,是反对默武的,任何国家除自卫之目的,不得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

清朝《公法会通》就将无故征伐邻邦列为犯公法之案。

在中日开战之前,清政府仍然处于和平的幻想之中,相信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

清朝当政者的这种判断,是对国际局势和国际法本质幼稚无知的表现。

于国际法而言,仅有公理,而无实力的支撑,对违反公理者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国际法是帝国主义各国之间利益协调与权衡之下达成的规则,日本敢公然对中发动战争,正是英国政府远东政策向日本偏移,欧美列强企图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瓜分中国的必然结果。

1894年7月25日,日本发动丰岛海战,突然袭击中国军舰运兵船,不宣而战,中日甲午战争爆发。

一、高升号事件,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1895年7月25日,日本和清朝两国军舰在丰岛海域遭遇,双方的海战拉开了甲午中日战争的序幕。

交战当中,有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英籍商船高升号,船籍为英国印度支那汽船公司所有,属上海怡和洋行的财产,受雇于清国政府,船内载有1200余名清兵,大炮12门和大量弹药,前往朝鲜牙山,是增援牙山的军队。

日本浪速号向高升号进行炮弹射击,高升号沉没,落海逃生的清兵遭到日舰水兵的射击,高升号上的中国官兵,除245人遇救外,其余871名官兵全部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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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综合性著作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

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

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

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

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

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

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

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

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1)高林秀雄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4)波多野里望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5)横川新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6)杉原高岭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8)松井芳郎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1),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Allen Unwin,1996 ,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

另外,日本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教学多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日本也出版了不少适应这部分学生需要的著作。

比如香西茂等编的《国际法概说(第3版改订)》(有斐阁 1992年)就以其概括条理简练而著称。

而太寿堂鼎等编的《Workbook 国际法》(有斐阁 1980年)顾明词义就是一本典型的应试辅导材料,该书根据国际社会现实,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然后进行具体解答,使读者省去了组织答案的麻烦。

太寿堂鼎等编的另一本书《Seminar 国际法》(东信堂 1992年)和筒井若水的《新·资料国际法基础讲义》则针对参加讨论班的学生,两者虽都列举了实际发生的事件或案例,但前者重点在说明事件或案例本身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研究应注意的关键点;后者则注重列举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从而加深读者对国际法的理解。

从研究角度来讲,田茂二郎的《国际法Ⅰ(新版)》(有斐阁 1973年)主要从历史的、思想的观点出发,来捕捉国际社会的构造;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Ⅱ(新版)》(有斐阁 1972年)则从纯粹法学的立场出发,用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全面解说的国际法;田冈良一的《国际法Ⅲ(新版)》却以其广博的外交史知识为基础,从实证的角度,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展开了对国际法的解释。

这三人的三本书,因其著者不同的方法和风格,奠定了日本国际法研究的几个主要流派和几大师承,它们的研究,可以称作1970‘s前半期日本国际法研究的顶峰。

在这之后,高野雄一的《全订新版国际法概论》上、下(弘文堂 1985、1986年)对国际法的新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的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地考察。

山本草二的《国际法(新版)》(有斐阁 1994年)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重新构建了国际法的体系。

这些都可以作为日本国际法研究的新动向。

二专题性研究日本的国际法研究虽不能与欧美等西方大国相比,但它们的研究一样积累了大量的成果,这里仅就公开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分专题简单汇总如下,本综述其他地方提及的这里不再重复。

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看,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法的性质》(岩波书店 1944年)和《山本草二还历纪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劲草书房 1991年)。

日本的国际法一般都把条约法放到较前的位置,日本关于条约法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也比较多。

其中如:(1)经冢作太郎的《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67年)和《续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77年)、小川芳彦的《条约法的理论》(东信堂 1989年)(3)高野雄一的《宪法与条约》(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0年)、(4)岩泽雄司的《条约的国内使用的可能性》(有斐阁 1985年)。

关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承认问题,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田田茂二郎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0年)、田田茂二郎的《在国际法上承认的理论》(日本评论新社 1955年)、(3)芹田健太郎的《普遍的国际社会的成立与国际法》(有斐阁 1996年)。

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金东勋的《人权·自决权与现代国际法》(新有堂 1979年)和家正治的《联合国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80年)。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宫崎繁树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未来社 1965年)。

其中关于外国人管理和难民问题研究的有:(1)本间浩的《何谓难民问题》(岩波新书 1990年)、山神进的《难民问题的现状和课题》(日本加除出版 1990年)、(3)金东勋编的《联合国·外来劳工权利公约和日本》(解放出版社 1992年)、(4)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法令研究会编《全订·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日本加除出版1993)、(5)坂中英德·斋藤利男的《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日本加除出版 1994年)、(6)手冢和彰的《外国人和法》(有斐阁 1995年)。

关于政治流亡者的研究,有宫崎繁树编著的《亡命与入国管理法》(筑地书馆 1971年)和本间浩的《政治亡命的法理》(早稻田大学出版部 1975年)。

关于引渡和庇护方面的研究有:岛田征夫的《庇护权研究》(成文堂 1983年)。

在国际组织法方面,日本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高野雄一的《国际组织法(新版)》(有斐阁 1975年)和家正治等编的《新版国际组织》(世界思想社 1992年)。

其中关于联合国研究的有:(1)《田冈还历纪念·联合国研究(全3卷)》(有斐阁 1966年)、斋藤镇男的《联合国论序说(第2版)》(新有堂 1979年)、(3)福田菊的《联合国与NGO》(三省堂 1988年)、(4)神余隆博的《新联合国论》(大阪大学出版会 1995年)。

关于欧安会方面的研究,有百濑宏·植田隆子编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1975-92》(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92年)和吉川元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三岭书房 1994年)。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 1949年)。

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74年)。

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本质》(有斐阁1941年)。

关于越境污染方面的研究,有加藤一郎编的《公害法的国际的展开》(岩波书店 1982年)。

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日本的领土》(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年版)。

关于航空法的研究,有(1)栗林忠男的《航空犯罪和国际法》(三一书房 1978年)、城户正彦的《空域主权的研究》(风间书房 1981年)、(3)《与侵犯领空有关的国际法》(风间书房 1990年)。

日本将外层空间法称作宇宙法,这方面的研究,有(1)城户正彦的《宇宙法的基本问题》(风间书房 1970年)、池田文雄的《宇宙法论》(成文堂 1971年)、(3)山本草二的《围绕广播卫星的自由和限制》(玉川大学出版部 1979年)。

日本是一个岛国,有非常漫长的海岸线,海洋法与日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日本的海洋法研究也很盛行,代表性成果也较多。

其中包括:(1)《围绕船舶通航权引发的海事纷争与新海洋法秩序 2》(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2年)、高林秀雄的《领海制度研究(第3版)》(有信堂 1987年)、(3)《新海洋法制和国内法的对应 3》(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8年)、(4)小田滋的《海洋法的源流探寻》(有信堂 1989年)、(5)小田滋·栗林忠男的《注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下(有斐阁 1985、1994年)、(6)小田滋还历纪念《海洋法的历史和展望》(有斐阁 1986年)、(7)杉原高岭的《海洋法和通航权》(日本海洋法协会 1991年)、(8)山本草二的《海洋法》(三省堂 1992年)、(9)高林秀雄还历纪念《海洋法的新秩序》(东信堂 1993年)、(10)林久茂的《海洋法研究》(日本评论社 1995年)、(11)高林秀雄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信堂 1996年)、(12)饭田忠雄的《海盗行为的法律研究》(有信堂 1967年)。

人权问题是日本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田田茂二郎的《人权和国际法》(日本评论社1952年)和《国际化时代的人权问题》(岩波书店 1988年)、野村敬造的《基本人权的地域集团保障》(有信堂 1975年)、(3)高野雄一的《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岩波书店 1977年)、(4)阿部浩己·今井直的《Textbook 国际人权法》(日本评论社 1996年)、(5)宫崎繁树编著的《解说国际人权规约》(日本评论社1996年)、(6)田博行·水上千之编的《国际人权法概论》(有信堂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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