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2019-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协助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七条申报认定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化服务平台、融资等公共服务;(五)园区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体育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九)园区物业剩余使用权限(或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文产〔2008〕1号)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深文体旅[2016]38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发布日期】2016.09.18【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9月18日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体育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体育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体育企业经营成本,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体育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重点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项目。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获得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体育产业项目的贷款。
(二)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贷款用途属于体育产业十一大行业类别。
(四)除非抵押类创新贷款外,贷款利息金额不低于5万元。
第三条本市体育企业获得国家、广东省体育产业相关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贴息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支付利息的总额。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2020)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1号)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并于2020年3月6日起生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年3月6日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本市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基地,是指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者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者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体字[2005]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05.11.23【实施日期】2005.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体字[2005]109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2 开办武术学校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二)《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2.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4.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二)开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报告(包括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组织办法和活动内容等事项)(原件1份);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资金来源说明(不允许收报名费、入场费)(复印件1份,验原件);5.活动场地所属单位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6.有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文体旅[2010]7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0.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0〕70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举办涉港澳的营业性演出;(二)举办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的驻场涉外营业性演出;(三)已批准的驻场涉外营业性演出变更部分演员。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涉港澳或涉外营业性演出,须为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未取得演出经纪机构资格前,需在本场所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三)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四)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五)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条例》规定的记录。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深文体旅〔2016〕5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1月16 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工作,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深文体旅〔2016〕388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9月18日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体育产业各行业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已向深圳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的企业。
(四)没有《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每年发布一次,每次发布30家企业。
第四条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且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元的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该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每年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申报指南。
申报企业须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近3个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单位 05 历任领导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现任领导 06 所获荣誉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号),设立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简称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挂深圳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本局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新闻、保密、信访、督办、接待、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和发 展规划拟订等工作;统筹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关党委(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统筹规 划、组织指导优秀文体人才队伍建设;研究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政策法规处(审批综合处)
负责政策与法制综合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法规草案;统筹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管理、标准化建设、流程创新与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受理面向社会的行政 审批事项及相关政策咨询;依法开展有关审批并指导监督各区有关审批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统计工作;负责行政 复议、诉讼、听证、普法宣传等法律事务。
直属单位
深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 职能介绍: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调查、发掘、鉴定、保护、抢救等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文物市场、文物收藏团体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全市文博系统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草拟我市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计划、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深文体旅[2010]690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文体旅〔2010〕690号)各有关单位:《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体旅游领域,推动文体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资文体旅游市场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社会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体旅游产业领域。
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等。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深文体旅[2010]624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文体旅〔2010〕62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根据文化部等3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省文化厅等3厅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和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与监管并举;坚持严格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坚持维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市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活动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全市游艺娱乐场所发展总量与布局规划。
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辖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规〔2018〕1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我市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和《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9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助资金,是指来源于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纳入市文体旅游局部门年度预算的相关资金。
市文体旅游局是上述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示范引领、公开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依法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群众性公共体育竞赛、展演活动以及全民健身公益培训。
由市文体旅游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在本市举办多年并已形成品牌影响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经市文体旅游局专题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另行申请经费,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报和资助条件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资金资助,并如实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缺项。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0月27日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XXX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深府办规〔201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体旅游局反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需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目标和任务(一)发展目标。
努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
提高体育产业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017—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15%。
到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2%;体育服务业占体育产业比重显著提高,体育产业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高端体育品牌集聚中心、国际化的体育产业创新中心和体育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市。
(二)重点任务。
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体育项目。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机制,创立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体育赛事品牌,培育打造一批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深文体旅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7年8月9日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区和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发挥其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二条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对象为:(一)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新认定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二)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三)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第三条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由专项资金按下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近3年实际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金;(二)实际投资金额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金;(三)实际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
第四条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按行业类别和地方财力贡献由专项资金按照下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金;(二)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之外其他类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金。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体[2008]2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8.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体〔2008〕21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03 二级裁判员审批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一、审批内容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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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文体旅[2016]4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6〕474号)
各区(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6年10月27日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
(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
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协助市文体旅游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申报认定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
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