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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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文体旅[2016]4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6〕474号)
各区(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6年10月27日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
(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
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协助市文体旅游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申报认定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
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