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环保局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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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环保局保密管
理制度
环保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局长、局属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检查局系统的保密工作,督促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第四条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涉密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壹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尤其对档案室、打字室、机房和重点业务科室等保密要害部位,要经常检查督促。
第二章保密范围及密级确定
第六条泄露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泄露会对军事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信息为机密级;泄露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泄露会给我外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为秘密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的原始数据,于经国家环保部批准公开前,属机密级;核安全审评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审评中涉及军事设
施的部分属机密级;预防核和辐射恐怖事件、化学和生化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属机密级。
各地区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监测数据,于经国家环保部批准公开前,属秘密级;尚未对外公布的我参加双边、多边环境事务和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的对策,于未公开前属秘密级。
第七条凡由上级机关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从其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局系统于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不便于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均属保密范围。
第八条对不能确定密级,又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事项,由局保密委员会会同承办单位将该事项提请上级保密机关或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三章密件的承办和管理
第九条上级下发的密件,统壹由局档案室负责管理;局系统所产生的秘密事项经局保密委员会确认密级,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签收:属上级机关邮寄的密件应核对信封机要号码,清点份数;属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应清点份数,签收姓名、日期要详细登记。属局本级产生的密件应登记好份数。
收文后要及时呈请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呈阅办理。急件壹般件应于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十壹条发文:密件应坚持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需要寄出的密件应到邮政局办好机要邮寄手续,不得以挂号或普通邮件寄出。不能办理机要邮寄的,应派车专程送达或通知收文单位派员领取。
第十二条登记:密件和壹般件应分类设专本登记,不可混杂。对来文单位、文件号、收件信封号、总份数、密级、发往单位、签收人、日期等,每栏均应填写清楚,以便于泄密查处。用于收发、借文、清退、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登记本(包括表格)用完后至少保存5年,绝密级、密码、密码电报的登记本用完后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传递: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交由机要通信传递或专车、专人护送。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传递人不得拆阅、启封,不得于途中办理个人私事。绝密件应单独装封,且有俩人护送。
第十四条复制:秘密文件以及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确需要复印时,应当经制文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复印件应注明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按原件规定管理,用后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阅办:阅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于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得带出办公室或阅文室。呈请领导批示的
密件,保密员要及时办理,不得耽误时间。领导批示密件呈批单办理送阅后要保留壹年。
第十六条借文:保密室借出文件、资料(包括密件和内部件)应坚持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不准外借。借出的文件、资料(密件及普通件)应限期退仍,保密员应常检查,到期未仍的要加以催促。借出的密件不得横传。
第十七条清退:清退的重点是涉密件和资料。对上级发来的密件,应经常检查,阅办完毕的及时退回,经请示不退的暂保管到壹定时间才销毁。本级下发的密件每季度清退壹次,年终全部清退。
第十八条归档: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该是壹年来完整文件、资料,保密员应认真检查收、发文本,做到完整无缺,按内容分类立卷装钉,卷宗里有密件的,卷面要按里面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的文件标志和保密期限于卷面左上角标明。立卷文件、资料要打印目录壹式三份,其中壹份随卷装钉,壹份留于保密室作为查文索引,另壹份随卷移交档案局。
第十九条销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保密资料)由保密室(档案室)负责;属市委、市政府分发各单位的涉密件、资料,由各单位保密室退回市委、市政府保密室处理。属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密件,年终清理时应征求发
文部门意见,同意自行销毁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列表造册,实行二人鉴销制度,监销人、销毁人签名。
第四章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壹条凡属保密事项,必须严格控制知密范围,限定于密件规定的知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阅览密件必须于文件阅览室或本人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准携带密件到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准个人私自存放密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翻印、复印、摘录或引用涉密文件的内容。需翻印、复制局内部保密材料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涉及秘密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秘密内容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涉及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到会人员范围,且对和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于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及外单位人员来局系统参观、考察等活动中,需要接触秘密事项的,须经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