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作者:林长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
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
1998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作者:梁立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进行修改,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予以完善,还新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涉及十余项公诉工作。
这为公诉工作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工作新要求新挑战作者简介:梁立宝,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9-02一、新刑诉法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保障人权等修改刑诉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执法理念需要转变:第一,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从重惩治犯罪转变为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
而在当时,作为一部贯彻《宪法》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保障人权”。
此次修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在整个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
任务具有原则性,贯穿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
所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需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既要严惩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第二,树立程序正义意识,要从重实体审查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
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以及何种刑罚的诉讼活动集合。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从实体上定罪量刑就是对刑诉法相关程序规范的执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等程序,使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同时,为有效解决因程序的不公正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公诉工作中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势在必行。
第三,树立证据意识,要从重口供收集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审查转变为全面收集证据与综合审查证据并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部门的挑战及其应对——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为视角
案 件 的办 理 中 .检 察 人员 都 遇 到 了侦 查 机 关对 证 据 补
正 要求 置 之 不 理 或 久 拖不 决 的 问题 , 种 情 况 下 , 于 这 由
入 所 时体表 有 明 显伤 痕 。检 察 机 关 遂 依 法 要 求 侦 查机 关对 取 证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供 有 关证 据 材 料 。 时逢 “ 季 春
经庭 审 质证 , 疑 人 未提 出异 议 。 嫌
[ 例二】 01 1 案 2 1 年 2月 2 日 ,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受 3 某
理 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上 呈 的付 某等 贩 卖毒 品 一 案 案件 办理 中 , 罪嫌 疑 人 付 某 、 三 反 映 侦 查 机 关 曾对 其刑 犯 李
讯 问逼供 ,并 称 该 要 求在 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 办案 期 间提
山 东省 临 沂 市人 民检 察 院 [ 7 0 4 26 3 ]
据排 除工 作 上 的 关 系 . 是 需 要 我 们 认 真 思 考 的 问题 。 也
院 前付 某 就 已经 提 出 遭 受刑 讯 逼 供 的控 告 .但 出 于案 件 管辖 的考 虑 ,该 控 诉 并 未 引 起 某 区人 民 检察 院 的重 视 , 成 非 法 证 据 不 能 及 时 发现 并 排 除 , 造 贻误 战机 。如 何 健全 工 作 机 制 .处 理好 上 呈 案 件 中两 级 院在 非 法 证
逼 供 。 为 查 实真 相 , 办案 人 员调 取 了付 某、 三 的 出入 李
所 登 记表 及 健 康 登 体检 表 。 现 确 有伤 情 。 市人 民检 发 某
察 院遂 于 21 0 1年 1 2月 2 6日要 求 侦 查 机 关 予 以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证 据 , 侦 查机 关 一 直 未 回复 。 办案 人 员 但 在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摘要】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这给我国基层检察院带来机遇和挑战。
本文深入探讨我国基层检察院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关键词】新刑诉法;基层检察院;应对措施一、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可用来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刑事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实施程序等。
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新刑诉法更趋于完善。
二、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诉讼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做好自身公诉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证据制度方面趋向完善,主要为三点:一是证据种类更为完善。
新刑诉法的第52条,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及查办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刑事诉讼中。
二是法定证据外延被拓展。
新刑诉法中第48条规定,辨认、侦查实验笔和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拓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
不但如此,也将原刑诉法中的“鉴定结论”改为现下的“鉴定意见”,这更利于公诉机关运用证据,实现证明案件事实手段的多元化。
三是要求证据确实而充分。
新刑诉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其次是经法定程序证实定案证据符合事实;最后是汇总全案证据,已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成分。
(二)审判制度方面的有益完善一是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首先是庭前会议制度的制定。
新刑诉法第182条指出:审判人员可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公诉人由此能获悉律师的庭审辩点,为出庭做好准备。
其次是量刑程序方面。
新刑诉法第193条指出:需在庭审中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检察机关获得了量刑建议权,使其公诉工作更具有主动性。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摘要]简易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长期以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没有派员出庭,造成监督缺位的状况。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文章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必要性、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公诉;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八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也给检察院公诉部门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新的挑战,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应尽职责。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给检察院带来许多弊端:如本应由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就由法官代为行使;由于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根本不能发现,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较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了。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监督庭审活动的客观需要公诉人通过出庭活动,不仅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且通过亲身体会、了解庭审活动,从而监督并保证法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在基层一审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50%左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起码丧失了50%的监督权。
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有悖自身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保证检察权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席法庭”。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要清醒的看到,本次大修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每一名公诉人必须高度关注和研究探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影响非法证据简易程序作者简介:汪新利、王漠,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二)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其对抗国家公诉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
第一,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
第二,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又对检察执法办案提出严峻的挑战。
从公诉工作上看,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工作责任加重,诉讼监督任务增多,为公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发展机遇,也对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执法理念、职责任务、素质能力、体制机制都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执法理念面临的挑战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
修改后的刑诉法如何执行,应当说,执法理念的挑战是最大的挑战。
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较大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消化,使得这些理念和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在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以及“重配合、轻监督”等执法观念,这些执法观念在诉讼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与人权保障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有的侦查人员仍然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口供中心主义根深蒂固。
在侦查监督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
在审查起诉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坚持有罪即诉的执法观念,造成不诉率偏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意对人权的保障,这一观念对于指导检察人员办案至关重要。
公诉工作要更新执法理念,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调措施以及审判程序等环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
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
二、公诉标准提高,指控犯罪面临的挑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使公诉工作从单纯的指控犯罪转向同时负起两个证明责任: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简易程序逐渐出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庭审监督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此次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公诉部门亟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简易程序;挑战;应对措施一、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各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被告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处罚令程序;②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不进行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迅速做出裁决的简易审判程序。
③西方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目的,而我国的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指的是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所依据的相对简单的特别审判程序。
④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修改简易程序的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
1996年以前,所有的案件不分轻重简繁都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简单明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在庭审程序上等量齐观,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
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p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是诉讼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手段,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权;程序性权力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加强法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2013年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2013年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
民众寄予厚望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在确保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
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工作,秉持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各阶段活动的依法、适度、有效监督,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界定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学界不仅对法律监督、诉讼监督充满争议,对刑事诉讼监督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诉法的出台,势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差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形势,是当前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会牵涉到公、检、法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程序的调整,并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
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如何履行好自身的公诉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目前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后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新挑战(一)强化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则表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诉累。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甚至视“无罪”为洪水猛兽,是影响其绩效考评的绊脚石。
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仍然是一个丞待完善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改与增加的条文有近一半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是巨大而又多面的,包括证据制度、律师权利、庭审模式及特别程序等等。
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创新工作模式,力求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好地履行国家公诉职能。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影响与挑战;应对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1-02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新刑诉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公诉机关必须及时调整观念、创新方法、应对挑战,以求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
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
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公诉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公诉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摘要:对公诉机制中存在问题进行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限制,公诉机制改革受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以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
一些在改革中显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尽快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新机制。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问题(一)主诉检察官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在设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最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就是要打破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司法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统一的办案工作机制。
按照这一目标,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赋予承办公诉案件检察官以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由主诉检察官以自己名义对案件实体作出独立处理。
而事实上,从事公诉工作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并未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应权力和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制定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各地一般均规定了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权力,例如起诉权、不起诉权、改变侦查机关认定性质、改变管辖案件甚至补充侦查权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显然主诉检察官办案中还是进行提审、审查证据、出庭公诉等与原来相同的常规工作,办案中仍然事事请示汇报,给人以与未设立该制度并无不同的感觉。
(二)主诉检察官和从事公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待遇相对较低,影响工作积极性公诉人都有一个相同认识,就是主诉检察官承办一起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所付出的劳动要比辩护人付出的多,但两者相比在报酬上却有明显的差别,尽管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文件中也规定了主诉检察官津贴,但在实际执行中因经费紧张或其他原因,其物质待遇无法兑现,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公诉队伍管理机制中存在问题用单一模式管理公诉队伍乃至所有检察干部越来越不适应检察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型、专家型的公诉人才奇缺,公诉人队伍整体水平难以提高。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修改内容较多,这对公诉工作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以检察实践为依托,阐释了修改后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并由此试图分析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挑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工作;基本思路;基本对策一、新形势下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加快开展加强公诉工作的专题研究和机制构建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的程序规定还不系统,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抓住机遇,就要对上述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想办法、提思路、找对策。
一是要对理论性的争议积极开展专题研究。
相较于旧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一些新规定、新概念。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有关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关系等理论性内容如何理解需要深入开展专题性研究,为顺利开展公诉工作排除理论障碍。
此外,对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人员要及时消化吸收,严格执行。
二是要积极开展相应机制的创建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创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加上诉讼职能配置以及各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积极研究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完善公诉工作相关各项机制势在必行。
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量刑程序等内容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增强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从检察机关内部看,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案件管理、办案期限监督、保障律师权利等相关工作机制。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内容以及程序发生了变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律师会见制度、强制措施条件、庭审要求、辩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简易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规定,这给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要在2013年1月1日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必须认清这些新规定,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的新要求。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干警,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尤为关注,对修改后刑诉法审判程序的修改对比、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仔细研读。
一、审判程序的变化1、在庭审程序上,随着修改后刑诉法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对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而修正后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法庭上和律师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加之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
2、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它需要公诉人要能对判决规律有效掌握,使公诉人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挑战。
3、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增强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力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使得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更要严格审查案件,如果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未附有足够的证据,让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材料,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建立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偿制度等重要刑事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改,给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机遇,而同时,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律师提前介入规则、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对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自侦案件;公诉环节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一)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固定证据和指控犯罪的难度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扩大增加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嫌疑人和证人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掌握证据的薄弱环节。
这一规定同时也为无良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减弱,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和指控犯罪的难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自侦案件取证工作面临严峻考验1.非法证据和不能补正的瑕疵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往往注重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能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明确了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证据将会被排除,不予以采纳。
2.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将导致证据链条坍塌的危险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受贿类型的案件,会因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
同时,也有一些自侦案件也会因此而会被认为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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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诉职能面临着以下诸多挑战:(一) 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简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员出庭,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
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 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明确了全新的证据制度,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改变了过去对鉴定意见先入为主的权威认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意见也将成为案件审查的内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虽然,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情形相对较少。
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
新刑诉法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提高。
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公诉人必需具有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对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才能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显得游刃有余。
四是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其次新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再次是新规定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其次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最后新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情节严重的,予以十日的拘留。
上述新规定凸显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因此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这样就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 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此次刑诉法在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的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公诉工作则意味着一次全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公诉机关尚可以以刑诉法为上位法、律师法为下位法为由拒绝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个“挡箭牌”将不复存在,也使侦查、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诉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
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也就意味着辩护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样必然增加控方证明的难度。
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
在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犯的供述。
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
通过串供或者其他的措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从而给公诉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实践中,也确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案件增多,造成办案难度增加。
比如有不少公安机关清网行为的案件,同案犯已作有罪判决,但犯罪嫌疑人虽投案,但不如实供述,原已判决同案犯对到案犯罪嫌疑人罪行不供,造成案件被动,有些由于时间较长,其它证据无法补充,定罪困难甚至不能定罪。
(四) 无罪推定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公诉工作面临败诉风险加大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也是根本大法——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部门法中的体现。
本次修改主要在四个方面全面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是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起诉案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是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规定,上述四个方面的规定全面集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和内涵,是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里程碑式的进步。
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的公诉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在审查案件时,既要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应法律惩罚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中,要全面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理解拿拈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使“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贯彻到公诉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面对这些挑战,我认为公诉部门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一)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
基层检察机关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必须做到融会贯通。
首先是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及其修正案,深入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修改法条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基层院公诉人理论水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高公诉人的实战技能,让广大公诉人在公诉实践中逐步转变公诉理念。
其次是不断加大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观摩优秀公诉人辩论赛,旁听示范法庭庭审等形式,重点提高庭审交叉询问的技能,增强基层公诉人妥善应对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应对能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最后是应注重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团队作战能力的提高,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在公诉实践中不断增强公诉人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素质,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二)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明文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公诉部门要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迎接挑战。
第一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抛弃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
第二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三要更加注重尊重律师工作。
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三)提高公诉人以庭审为中心的抗辩能力新的庭审模式的确立,使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加大,围绕庭审出现的矛盾冲突增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具有了更加强烈的对抗性。
因此,基层院的公诉人要切实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必须牢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
这就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外,还要认真做好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工作。
由于辩护人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材料和到法院全面阅卷后是已经十分清楚,而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于掌握,再加上多类证人的出庭作证,就会使意外情况明显增多,公诉人只有不断提高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点做好预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做到稳定沉着,机智应变,才能应付自如,从容化解。
尤其是在询问方式上,既要避免询问的禁止性规则,如诱导性询问、不当询问或违法询问,又要着力提高询问能力,提高掌控整个庭审局面的水平。
可编辑(四)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诉部门要始终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指导,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
基层院公诉部门应在加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力度上下功夫,在拓宽监督渠道、功效上下功夫,在研究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上下功夫。
要立足于履行监督制约的职责,把监督制约寓于办案之中,要摈弃单纯的为办案而办案的旧观念,强化制约意识、监督意识,使监督规范化、常态化。
依法加大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要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抗诉。
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运用提前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追诉、建议撤案、不起诉、列席审判委员会、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实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全面监督,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 336300).精品文档,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