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农村房未建面临拆迁不赔
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
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为例,探讨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述某地政府在规划一条高速公路时,需要征收当地农民的土地。
政府部门组织人员与农民协商,商定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事项。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承诺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但是在征收完成后,政府未能按照协商的补偿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选择了诉讼,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农民被征收的土地是其生产生活的根基,一旦土地被征收,就会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
因此,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未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不足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政府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就会作出裁决,要求政府进行改正。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确的选择。
他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迫使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来促进政府的合法行政,避免政府的不当行为对农民的损害。
总结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的,这不仅会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也会影响政府的合法行政。
因此,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民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政府的不当行为对自己的损害。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3)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7)1.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概念界定 (8)2. 相关理论基础 (9)土地经济学理论 (10)区域发展理论 (12)可持续发展理论 (13)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现状分析 (14)1. 全国及地方政策梳理 (15)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6)政策法规不完善 (17)资金投入不足 (18)技术水平有限 (19)社会认知度低 (20)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路径选择 (21)1. 创新政策机制,激发主体活力 (22)完善土地制度政策 (2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4)鼓励科技创新应用 (25)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27)2. 探索多元化利用模式 (28)农村文化旅游开发模式 (29)农村康养基地建设模式 (31)农产品加工物流模式 (32)农村电商孵化平台模式 (34)3. 强化规划引领与监管 (35)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36)加强宅基地管理监管 (37)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8)五、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借鉴 (40)1. 典型地区案例分析 (41)2. 实践经验总结与借鉴 (42)六、结论与展望 (43)1. 研究结论 (45)2. 研究展望 (46)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探讨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外流,农村闲置宅基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乡村发展的瓶颈。
本文首先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宅基地利用的重要意义,进而梳理了当前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从政策引导、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三个层面出发,提出了针对性的盘活利用策略,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现实意义及面临的挑战,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操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黄维青律师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亦称代位追偿或第三者责任追偿,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活动。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实践中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均有规定。
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货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也最具典型性。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
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由于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是否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至关重要。
若没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保险人在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拆迁类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位于该街道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唯一的居住地。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产所在区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本律师。
二、案情分析1. 拆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就以下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拆迁补偿金额:李某认为,根据市场评估,其房产的市场价值应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2)安置方式: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而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房面积较小。
(3)搬迁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搬迁期限过短,无法满足其搬家、出售房产等需求。
3. 案件分析(1)关于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为支持李某的主张,律师建议其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 房产市场评估报告;③ 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成交记录;④ 房产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
(2)关于安置方式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本案中,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律师认为,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坚持以下观点:①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较小,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② 李某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拆迁方应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介绍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用地,也是传统农村家庭的根基。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宅基地面临拆迁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到农民的权益保护、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成因、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背景拆迁背景某省某县位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
随着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县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以便用地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农民诉求农民们对于宅基地的拆迁存在不同的诉求。
一部分农民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便在城市购买新的住房;另一部分农民则希望能够保留一部分宅基地,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拆迁纠纷的成因利益冲突1.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宅基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城市需要土地用于工业和住宅建设,而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活依托,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不同诉求。
部分农民希望获得现金补偿来改善生活,而另一部分农民希望能够保留一部分宅基地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规划不合理1.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
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未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需求,导致宅基地的拆迁引发纠纷。
2.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
政府在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未制定明确的政策,导致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拆迁纠纷的影响社会影响1.农民生活受到影响。
宅基地是农民的生活依托,拆迁会导致农民的生活条件恶化。
2.农民的情绪不稳定。
面对拆迁,农民们感到无助和焦虑,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影响1.农民收入减少。
农民失去了宅基地,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导致收入减少。
2.城乡差距加大。
拆迁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城乡发展不平衡。
解决办法政府角色1.制定明确的政策。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宅基地拆迁政策,保护农民的权益。
2.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政府应公开宅基地拆迁的决策过程,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对决策的理解。
农民权益保护1.合理的补偿方案。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正的补偿。
指导案例号 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1)
指导案例号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1)指导案例号: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本案例是一起涉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
原告胡某在某市区内拥有一处房屋,因与市政规划不符而被政府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暴力手段,导致房屋及其内部财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胡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赔偿。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首先确定了本案的争点:1)政府是否有权对胡某的房屋强制拆除;2)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3)胡某是否有权利获得行政赔偿。
在对这三个争点进行分析之后,法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政府是否有权对胡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程序,未公示相关拆迁方案,未与居民充分沟通,也未给予充分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政府部门没有依据相关法规合规执行拆迁程序,没有合法合规的拆迁方案,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不正当侵害,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并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违背了这一原则,采取了暴力强拆的方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胡某是否有权利获得行政赔偿:对于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胡某有权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并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但赔偿金额必须合理、公正,应当考虑到原告房屋的实际价值,拆除过程中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等情况。
最终,法院裁定政府部门应当对胡某进行赔偿,包括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本案例对于类似房屋强制拆除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也为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树立了广泛的社会意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农民利益和权益的大事。
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过低。
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的土地价值定得非常低,这种做法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强制性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征地拆迁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导致部分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3.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或者强制性征地拆迁,导致了土地流转、农民迁徙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4.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导致农民的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土地价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2.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征地拆迁。
并且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3.强化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社会稳定,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迁徙得到合理安置,并在程度上补偿其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开发商合法开发,保障农民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的利益。
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合理制定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一、概念《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出售房屋所做的说明,一般描述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体现对住宅使用的指导。
应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去做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即建房(1998)102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关于本市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即沪建建(98)第0396号文。
第二条规定“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3月5日发布<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7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7年版)的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三、性质从住房作为商品的角度来说,《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相当于商品的使用说明书。
住宅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背景和原因2.案例涉及的各方主体二、宅基地拆迁政策法规1.我国宅基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2.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三、案例过程1.拆迁前双方的沟通与协商2.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3.问题解决及拆迁完成情况四、案例启示1.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常见问题2.如何预防和化解宅基地拆迁纠纷3.对未来宅基地拆迁政策的建议正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日益增多。
宅基地拆迁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便容易引发矛盾。
在本案例中,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是城市发展需求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
案例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被拆迁农户等。
二、宅基地拆迁政策法规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宅基地拆迁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此外,各地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
这些法规为宅基地拆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三、案例过程在本案例中,拆迁前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并不充分。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过于强势,导致农户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产生不满。
农户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方面。
经过一系列的协商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问题得到解决,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开发商、农户等各方主体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预防和化解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有效途径包括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安置房源、完善政策法规等。
未享受批地建房及拆迁安置证明
未享受批地建房及拆迁安置证明尊敬的领导:我是黄子雪村组村民,因为一些原因,至今没有享受到批地建房和拆迁安置证明。
我通过此信想向您反映我个人的困境,并希望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我个人的情况。
我是黄子雪村的村民,由于家庭条件有限,且家中长辈年事已高,我们一直处于不宽裕的生活状态中。
而且,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表格,但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地建房和拆迁安置证明的机会。
对于这个问题,我深感困惑和痛苦。
作为一个合法的村民,我有着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权利。
然而,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手续繁琐,我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
这使得我个人的困境得不到缓解,生活压力日益增大。
其次,我希望对此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建议。
首先,我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村民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和手续。
这样可以提高村民的知情率和参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申请人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特别是对于家庭条件有限,急需改善生活的人们,应给予更多关注和扶持。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和资源整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处理。
最后,我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解决和帮助。
作为一位村民,我深信政府是最有能力和责任解决这个问题的机构。
我请求您关注我的困境,给予我合理的批地建房和拆迁安置证明。
这样我就能够享受到政府的扶持,改善生活状况,为家人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在此,我真诚地向领导表达了我个人的困惑和希望,希望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
谢谢您对我问题的关注与耐心阅读,期待得到您的积极回复。
祝好!。
旧村建新村村委会即不安置也不收回宅基地案例
旧村建新村村委会即不安置也不收回宅基地案例近日,太和县赵集乡界牌自然村村民李淑英反映,2015年该村实施搬迁,她家的宅基地被征收。
如今,新村已经建成交付,却没有对她进行安置。
对此,太和县赵集乡乡长郭海宏表示,李淑英虽有宅基地,但是搬迁时并没有房产,不符合安置条件。
目前,乡政府和村委会已经在新村内为李淑英划定了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
村民村庄搬迁后只能借住亲戚家李淑英家住太和县赵集乡界牌村委会沙颍河大坝以南的界牌自然村。
丈夫郭长法于1995年去世,去世前因病瘫痪在床多年,欠下一大笔债务,只给妻女留下两间濒临倒塌的土坯房。
为了偿还债务,抚养年幼的女儿,李淑英常年在外打工,两间土坯房因无人照管先后倒塌。
2015年,界牌自然村实施搬迁,李淑英家的宅基地被当地政府征收。
按照乡政府和村委会当时发放的《界牌自然村美好乡村建设旧村搬迁宣传单》的内容,安置对象为沙颍河大坝以南界牌自然村村民以及新征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搬迁人口。
按照上述政策,2015年9月13日,太和县赵集乡界牌自然村搬迁建设指挥部为李淑英出具了一份《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第272号)。
目前,界牌新村已经建成,房屋已相继分配给搬迁村民,李淑英却不在安置范围内。
如今,李淑英已经65岁,身体大不如前。
本想回乡安度晚年,却无处安身,只得借住在亲戚家中。
乡政府已在新村为其划定宅基地记者在李淑英的《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上看到,李淑英属于界牌自然村4队村民,“2015年9月13日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请给予拨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此,郭海宏表示,李淑英虽然持有《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但是相关资料显示,搬迁时宅基地上并无房屋,也无需拆除房屋,因此不属于安置对象。
李淑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相关部门已经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补偿款打入指定账户,但是李淑英一直没有前去领取。
接到李淑英的投诉后,赵集乡及界牌村委会已在新村内的学校旁,为李淑英划定了新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供其居住,但是李淑英拒绝接受这块宅基地。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6)2.1 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特点 (8)2.2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要求 (9)2.3 理论基础 (10)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状分析 (11)3.1 全国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总体概况 (13)3.2 各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状与特点 (14)3.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5)四、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实困境 (16)4.1 土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 (17)4.2 农民传统观念的影响 (18)4.3 经济激励机制的缺失 (19)4.4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20)4.5 市场化机制不健全 (21)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对策建议 (23)5.1 完善土地制度政策 (24)5.2 推动农民观念更新 (26)5.3 建立经济激励机制 (27)5.4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28)5.5 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 (30)六、结论与展望 (31)6.1 研究结论 (32)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研究聚焦于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关系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文章将概述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背景及重要性,阐述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要性及其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作用。
分析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包括农民意愿、土地权益、资金补偿、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文章将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退出困境的原因,从政策执行、农民利益、市场机制、地方政府行为等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导致困境的关键因素。
施工合同纠纷三无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三无工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市场蓬勃发展。
随之而来的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三无工程”尤为引人注目。
所谓“三无工程”,指的是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往往因规避正规审批流程而引发诸多问题,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揭示“三无工程”的危害性,并探讨如何有效防范和解决此类纠纷。
案例背景:某地一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快速回报,决定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启动一个住宅项目。
该项目由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施工合同。
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批和监管,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最终导致建筑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危及居住安全。
问题分析:1. 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罚款、拆除等严重后果。
由于缺乏合法手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质量隐患:没有正规的质量监督机构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不仅会降低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还可能对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 经济损失:由于工程质量不达标,开发商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维修或重建,这无疑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利润空间。
同时,购房者也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
2. 严格审批流程: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从源头上杜绝“三无工程”的产生。
3. 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完善合同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落实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未经批准建房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落实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未经批准建房案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XX个“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中,由XX省检察院办理的方某与XX省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入选。
这起案件的办理既纠正了违法判决,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化解了行政争议和邻里纠纷,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日,记者对该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邻居投诉:违建房屋未能“限期拆除”方某与向某系邻居,双方的房屋位于XX省XX市XX区,所在位置属于城市老城区,均先后取得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年久失修,向某的房屋经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房屋结构构造处理简单,因局部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现砌体部分产生沉降、变形裂缝,屋盖部分亦产生较明显的变形,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鉴此,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该鉴定,XX16年X月,向某将其老房屋拆旧重建,但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而方某认为向某的违法建设行为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遂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投诉。
XX16年X月X日,XX市XX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对向某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日,XX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向某建设的住宅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XX16年X月X日,当地社区组织方某和向某就相邻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同年XX月X日,XX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X天后对向某建房行为拟给予的处罚进行了听证。
同年X月X日,XX市规划局对向某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责令当事人向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方某原本以为,规划管理部门会责令向某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但没想到,规划管理部门实际只作出了责令向某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自己投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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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农村房未建面临拆迁不赔
家住崇明的陆某4年前取得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没有及时建房,一年后,开发商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
房屋根本不存在,陆某该如何补偿安置?因和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陆某向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该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崇明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20日,陆某取得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他当时没有建房。
2007年9月,一家开发商根据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
这个时候,陆某房屋还没有建造起来。
2010年9月 16日,陆某以与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用邮寄方式向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
房管局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陆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认定陆某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0年9月20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陆某进行了送达。
陆某不服,2010年10月8日,他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该局收到陆某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查明陆某申请的房屋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于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崇明县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该局收到原告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告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并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屋实际不存在,其申请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