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经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用车改革等相关工作规定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1.总则与适用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
4.管理政策和原则4.1 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4.1.1 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企业业务支出行为。
4.1.2 坚持廉洁节俭。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4.1.3 坚持规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公开透明的企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4.2 严格规业务支出4.2.1 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省市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到企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加会议、业务洽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1.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一)统筹管理的原则。
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的原则。
上级机关领导、相关单位与本院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三)事前审批的原则。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的原则。
一般性公务接待安排在食堂用餐。
需安排在酒店用餐的,须报院长同意。
二、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相关单位来访、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
2、经院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1、申请。
相关科室在工作交往中需进行公务接待用餐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办公室领取《公务接待审批表》,将接待事由、就餐人数及接待标准等填写清楚,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安排就餐。
2、记帐(在食堂)。
用餐完毕,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消费清单上写明就餐事由(要与向院办申请事由一致),以便院办结帐核对。
3、结帐。
食堂与院办结帐时,院办应将消费帐单与科室申请时的记录核对,院办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帐单进行结帐。
4、安排在酒店用餐的一律转账结算,接待科室在发票上注明招待事由,且由1名陪同人证明后,再经院办核对后由领导审批报销。
5、异地招待,要事先报同意后,才能接待。
四、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相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差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当地陪同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餐制度。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解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解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1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解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规定》的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公务接待活动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等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切实遏制公务接待等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带头垂范,以身作则,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吃工作餐、住普通套间、不清场封路、不组织迎送活动、不层层多人陪同,展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亲民为民、节俭务实的优良作风,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
为了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成果,切实强化公务接待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解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和标准,创新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化改革,强化监督问责,为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提供有力支撑。
修订《规定》的总体思路《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总体可以概括为四个关键词:一是减量,建立接待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项目,坚持接待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等其他接待,切实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二是限支,管住接待经费预算,分类别、分地区制定接待费开支标准,强化接待费报销结算管控,把接待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问责,对公务接待实行全过程监管,推进接待信息公开,严格接待工作问责,强化对接待活动的刚性约束,增强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
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内公务(业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业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要以确有工作需要为前提,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机关各部门、配送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公务(业务)外出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正科级待遇、副科级(含待遇)干部公务(业务)外出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科级以下人员公务(业务)外出需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六条公务(业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主。
电话联系来检查、指导或交流工作的,填写《电话来访审批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的电话记录作为公函对待。
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承办的政务活动,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市委市政府正式来文作为公函对待。
无公函、政府来文或电话联系的公务(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公务(业务)接待前,要依据公务(业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制订接待方案,填写《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实施,未经事前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安排。
公务(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列明陪餐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纪委经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用车改革等相关工作规定
纪委经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用车改革等相关工作规定一、经费管理1.格控制海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买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2.格开支范畴和尺度,严酷付出报销考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3.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设置装备摆设尺度,公道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4.格实行当局采购步伐,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大概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自己包袱的用度;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单范围2.内公务接单的出行运动应当摆设会合搭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3。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欢迎清单。
接待清单包罗接单工具的单元、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会议活动1.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集会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现实参会职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用度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2.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域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集会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公务出差1.差人员应当按划定登记乘坐交通工作。
未按规定品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2.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划定用公款付出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必要的观光,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1.禁接受或变相担当企事业单元自主,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2.公暂时出国购置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元通过公事卡、银行转账方法付出,不得以现金支付。
六、公务用车改革1.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审定补贴数额,严酷公事交通补贴发放,不得私自扩大补贴范畴、提高补贴标准2.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来由变相超体例、超标准设置装备摆设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公务接待质量,保证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合规性和节俭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公务接待应遵循节俭原则,确保工作需要和公务形象,避免铺张浪费,不得因公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超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
第三条:机关公务接待范围应该明确,依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形象审慎决定,控制接待次数和人数,避免大量极度浪费的接待陋习,不得存在因个人私人慕名或礼尚往来等非公务需要的接待。
第四条:机关公务接待应注意品质和体面,根据机关级别、职位等级、地域等不同的需要,精细、适度、得宜地安排接待活动。
第五条:机关公务接待中的饮食、住宿、用车等方面的费用不得超过机关规定的标准,并应当遵从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细记载费用明细,规范报销流程。
第六条:机关公务接待应按照公务接待规定流程进行,审批事前方案,进行费用估算,并明确计划人员名单。
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汇报和费用报销情况认真保存有关材料和票据。
第七条:机关公务接待应当注意礼仪和文明,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杜绝不文明行为,确保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文明有序。
第八条:机关公务接待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费用明细不实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且严肃处理。
接待方面发现的泄密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机关公务接待监督责任制要求:机关领导对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负有总责,工作领导班子对该责任实行分工和跟踪管理。
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接待程序,有关部门和领导机构应当及时监管和评估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中如意外有不包括的事项及不明确的内容,应当参考其他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中如有不符合自己机关特点且不具备推广价值的条款,应当自行修改。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接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礼仪,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如有违规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地位等应当做到充分了解,以便精心安排接待内容和环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0.20•【文号】中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2006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公务接待工作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展示单位形象、促进工作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与细则。
一、公务接待原则1、依规依纪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统筹兼顾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避免过度接待和浪费资源。
4、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费用等。
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
2、兄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交流学习、协作配合等。
3、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来本单位开展工作或进行采访报道等。
4、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详细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接待事由、预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函件等依据。
2、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对于重要的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接待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事项,并将《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布:2013-12-0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办发[2013]22号效力级别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发布机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最新公文】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
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
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公务车辆购置。
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
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公务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能,本文将对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纪委部门是党的执纪监督机关,负有履行党章和相关法律的监督职责。
公务用车对于纪委部门的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一些纪委部门存在着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三、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原则1.节约为主:公务用车管理应以节约为出发点,合理配置车辆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
2.规范操作:建立规范的公务用车运行流程,明确各相关职责,确保运行安全和公务需求的有效满足。
3.透明公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和车辆运行符合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1.车辆配备管理(1)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经济效益,统一规划和合理配备纪委部门的公务用车数量和类型。
(2)公务用车采购应征求专家意见,引进节能环保和安全性能较好的车型,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实现车辆资源的共享利用。
2.使用管理(1)建立公务用车派车制度,明确使用车辆的时限和范围,保证车辆利用率的最大化。
(2)实行公务用车预约制,避免车辆被滥用和浪费。
(3)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监督管理(1)加强对公务用车行驶记录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确保用车情况可追溯。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务用车运行状况,落实相关责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五、纪委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效益1.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配置车辆资源和加强监督管理,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纪检出差管理制度
纪检出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出差行为,加强对纪检出差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出差活动是指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地前往外地或外国(境)工作,包括出差调研、参加培训、参加会议等。
第三条纪检出差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合理安排、节约用地、规范操作,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活动。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五条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出差应当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报纪检机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出差申请表应当包括出差事由、地点、时间、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纪检机关领导审批出差申请应当认真查阅申请表内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符合纪检机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领导审批出差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不得出现无关或虚假出差。
第九条出差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确保出差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条假如有关领导本身需要出差的,应当提交出差申请表,经纪检机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十一条出差审批应当尽量提前完成,不得在临时或紧急情况下擅自出差。
第三章出差工作第十二条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应当遵守纪检机关规章制度,服从纪检机关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出差期间,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准时出席出差活动、认真参加会议、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出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纪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出差工作谋取私利,不得违反纪检机关规定行为。
第十五条出差期间,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检机关工作纪律,服从出差领导安排,不得搞情绪化、极端化行为。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护好工作设备、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出差费用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由纪检机关支付,不得私自报销。
第十八条出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十九条出差费用报销应当依照纪检机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吞公款。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公务接待规定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并且要求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都要明确规定。
公务接待的场所应当选择经济实惠、环境优雅的场所,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等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二、出国(境)考察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出国(境)考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限制出国(境)考察的范围和次数。
出国(境)考察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且要求考察团队规模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出国(境)考察的费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公车管理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公车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车必须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时间。
公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公车的使用时间应当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使用公车。
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四、会议活动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会议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限制会议的规模和次数。
会议的规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会议的时间应当精简,不得浪费时间。
会议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五、文件发文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文件发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文件的数量和质量。
文件发文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且要求文件的内容必须明确、简炼、精确。
文件的发文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迟延。
六、节假日和休假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节假日和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控制节假日和休假的安排。
节假日和休假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节假日和休假期间,公务活动应当严格限制,不得进行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
七、福利待遇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福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永财办〔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永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1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根据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从各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
市直机关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年末,市直机关应按规定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三公经费支出规定
三公经费支出规定篇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为受到限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 经费)的支出,扎实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八项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 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推升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恰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宏观经济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严禁谢绝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重新分配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下属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严禁违规行为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程序的报批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北莫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褔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运营管理。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归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增长幅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宴请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审批手续。
公司”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修订记录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公司成本,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参照XXXX建材产业有限公司的“三公”经费管控制度,制定本公司“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第一条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自治区)、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
联合公司财务部、综合办等部门共同控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第二条实行报批制度。
凡是公司员工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第三条建立“三公”经费预决算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接受相关部门对“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差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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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经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用车改革等相关工作规定
一、经费管理:1.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2.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3.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单范围。
2.国内公务接单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3。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单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会议活动: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公务出差: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作。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1.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自主,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2.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六、公务用车改革:1.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下属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1.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2.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