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证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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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侦查实验、搜查、辨认三种笔录的证据能力

析侦查实验、搜查、辨认三种笔录的证据能力
辽 宁 本 溪 人 ,本 溪 市 溪 湖 区人 民检 察 院
控 告申诉科科 长、 一级检 察官 , 主要从 事
刑 法、 刑诉 法研 究 。
刑事 司法机关依照法 定程序 ,将特 定事项记入 文本 ,这类文 本在刑 事诉讼 活动中称之 为笔 录 。从证 据属性 角度来 看 , 般可以将笔 录分为三种 : 一种属 一 第 于法定的证据种 类 , 如讯问笔录 、 询问笔 录 等 ;第二种是 一般均不作 为证据 使用 的笔录 , 如开庭笔录 、 审查 批捕案件 承办 人 的阅卷笔录 ;第三种是在 刑事诉讼 法 第4 2条中未 明确规定为 法定证据 种类 , 但 在司法实务 中往往都作 为证据材 料移 送 至法院的笔录 , 如侦查 实验笔 录 、 查 搜 笔录、 辨认笔录( 以下简称“ 三类笔录”。 ) 本文重 点探讨第 三种 笔录 ,这 三类笔 录
能还 会存在其他 “ 能够证明案 件真 实情 嫌 疑人 、 证人 或被 害人的供述是 否真实 , 况的事实 ” 。 从 而有助于 查明案件 的事实真相 ,对 于 刑事 诉讼法中规 定了侦查 实验和搜 审查案 件 中言词 证据 具有 重要 意义 , 具 查这 两种 侦查活动 的程序 ,并 且还规 定 有 关联性 。侦 查实验是 由法定主体依 照 了搜查应 当制作笔录 ,要求有 见证人签 法定程J 出的 , 享作 具备合法性要素。 名或盖章。另外 , 在检 察院规P  ̄ 公 安规 .0 U ( 搜查笔录 二) 定中 , 规 定了侦 查实 验 、 查 、 认这 都 搜 辨 对 于 搜查 笔录 是否 具有 证 明能 力 , 三种侦查 措施 , 且均要求制作笔录 。制作 有 肯定说和否定 说两种观点 。持否定观 这 三类笔录 ,一方面是 可以表 明调 查活 点者 的理由主要 有如下三点 : 第一 , 查 搜 动在程序上 的合法 。另一方面 , 在实务操 同勘验 、检 查在结 果获得上存 在本质 区 作 中一般作为 证据使用 。但 是 司法 实践 别 , 对没有 查获罪证的搜查 笔录 , 与案件 中辩 护方往往会 提出上述笔 录不 具有证 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二 , 搜查 笔录最 主要 明 能力的异议 , 由是能够 证明案 件情 的功能是 通过说明搜 查过程 的合法和 真 理 况与 是否 是证 据是 两个 不 同的概 念 , 只 实 , 证明通过 搜查获得的物证 、 来 书证具 有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 , 侦查 有 证据能力 ,这 在规定 了违法物证 排除 实验笔录 、搜查笔 录和辨认 笔录是否属 规 则的情况 下尤为重要 。搜查笔录 离开 于证据 以及应当归属于 何种证 据是个 亟 了搜查的结果——物证和书证,在绝大 待解决的问题。 多数情况下没有独立的证明价值。 第三, 如果 将 搜 查笔 录 规 定 为 独 立 的证 据 种

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能力探讨

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能力探讨
不 能作 为证据 采纳 。0 持 否定观 点者 的理 由主要从形式 与关联 性两方面 阐述 的, 但
果 的情况下 也可 出示 , 然会影 响法 官对案 情 的认 定 。 必 持否定 观点者 的理 由是存在 欠缺 的 。 首先 , 证据应 当与案件
在 该 这 两点理 由是存在 欠缺 的。首 先, 作为 学理上 的探讨 , 要从证 据 事 实具有关 联性 , 没有查 获罪 证的情 况下 , 搜查笔 录与案 件 的含义着 手分析 , 而不能 仅以法律 没有明确规 定就否认 侦查 实验 事 实确实 没有关联 性 , 这并不 妨碍搜 查笔 录可 能成为证 据 。 但 在
定了非法 物证 、 书证 排除 规则 的情况下 , 搜查 笔录才 具有证 明价 本 身恰恰是搜 查结果 的基础 , 查笔录与 搜查结 果共 同证 明了案 搜
书证 的场所 、 间。0 见, 时 可 并不是 确 国外的立法 中 , 国的刑事诉讼 法典 中虽未规定 实验这 种侦 机 关无法认 定其取 得物 证、 法
的 问题.
关键 词 法定程序 笔 录 中图 分类号 : 98 D 1
证据 种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91・9・2 10 -522 0)0130 点。持 否定观 点者 的理 由主 要有 如下三 点0 第 一, : 搜查 同勘验 、


三类笔录 的证 据能 力分析
搜查 笔录在 很多情 况下 , 起到 衔接 、 桥梁性 作用 , 而搜查行 为 根据 《 法国刑事 诉讼法 典》 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 , 这种验 证应 当通知 值 。 的是 为 了进行 “ 犯罪情 节重演”那 么受指控 人及其辅 佐人应 当到 件 事实 。缺乏 搜查 笔录 ,很难 认定 搜查 结果与 案件事 实 的关联 , 缺乏搜 查结 果 , 搜查 笔录 本身与 案件事 实缺 失关联 性 。 三 , 第 场 。现场进 行事 实验证 由法 官 口述 , 记员起 草验 证笔录 , 书 笔录 性 ; 应 当经书 记员 与预审法 官签字 。美 国刑 事司法 活动 中认为 实验 在 没有 搜查结 果的情 况下 , 0 将搜 查笔 录提 交至法 院 , 以让法官 可 结 果是具有 可采 性 。美 国证据 法学 家迈克 尔 ・ H ・ 莱姆 说 : 格

SCI论文如何开检索报告,步骤详解,附注意事项

SCI论文如何开检索报告,步骤详解,附注意事项

SCI论文如何开检索报告,步骤详解,附注意事项随着国内核心期刊的日益饱和,许多研究生和高校教师选择发表国外期刊。

文章被录用并成功发布后,需要颁发搜索证书。

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要办证?颁发搜查证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用?怎么开车?那我给你看看。

一、为什么要开论文检索证明?sci论文检索证明含金量较高,通常可以用来申请博士考核,有的还可以免试英语,用来职称评比。

sci论文检索证明就是告诉大家你的文章可以检索和在线发表了。

是联机并检索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文章的检索证明并打印检索页。

检索收录证书是文章被检索到的书面证明。

意义:提高论文信息传播的力度、速度和广度,吸引读者,拓宽国内外读者,提高论文乃至国内外期刊的引用频率;重视期刊,提高论文采纳率;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推进论文写作格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与国际文献接轨;提高论文乃至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国内外期刊和工作单位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2.收录证书和检索报告是什么意思?SCI收录证明是用来证明已发表的SCI论文被Web of Science 收录;SCI检索报告是指通过Web of Science检索的已发表的论文。

所以收录证和检索报告是一个意思,检索报告能收录就能打开。

外文的发文步骤:投稿→返修(可能修改多次)→录用(或者拒稿)→线上出版→检索文章检索是在网上发表之后,所以发表不代表检索。

不要迷惑。

三、开具检索报告的步骤发表SCI论文,是许多单位的普遍要求,但需要出具收录证明或检索报告,才能得到认可。

因此,许多都需要知道SCI的收录证明或检索报告应该什么时候开、怎么开。

第一步:登录Web of Science查看sci论文是否被检索文章可以在Web of Science查询,说明已被检索,如果没有查到那么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一般检索在出版后的3-6个月。

第二步:打印文章检索页文章的检索页有文章的题目、信息、投稿期刊、Volume (卷)、文章编号、出版时间、收录时间、页码、文章摘要、关键词、doi号、wos号(入藏号)、期刊的 ISSN 等信息。

法律的证据与证明

法律的证据与证明

法律的证据与证明在司法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关键且不可或缺的。

它们在保障正义和维护法律公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证据的种类、收集和使用,以及证明的标准和过程。

一、法律证据的种类在司法系统中,法律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论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鉴定结论、物证等。

另外,还存在着口述证据和物证。

口述证据是指人们亲口陈述的证据,可以通过目击证人、被告人陈述、专家意见等方式获得。

而物证则是指与案件相关的有形物体,如血迹、指纹、枪支等,通过科学依据进行鉴定分析。

二、法律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准确收集和合法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

通常,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搜查、侦查和调查等手段进行。

搜查是指警方在特定场所进行的检查行为,旨在查找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侦查和调查则更广泛,包括了多方面的信息收集和证据寻找活动。

在法庭上,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并且经过认可才能使用。

举例而言,口供证据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询问,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物证需要通过证据链进行确凿的连接,以证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明的标准和过程与证据不同,证明是一种更为宽泛和全面的概念,它是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和说明。

在法律中,有两种标准用于证明案件的真伪:一是“合理的怀疑”,适用于刑事案件,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让法官合理怀疑被告人的罪行。

二是“合理的确信”,适用于民事案件,要求证据能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合理确信。

证明的过程通常涉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交叉询问、辩论等方式收集和展示证据。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权衡和评估,最终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做出判决。

四、证据与证明的重要性法律的证据和证明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它们为法官提供了判断案件的依据,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并对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搜查程序的规范化

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搜查程序的规范化

搜查作为公安执法中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搜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个人决策,搜查工作中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因此,搜查程序应实现规范化,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能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当前搜查程序中的问题分析(一)搜查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搜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从事搜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手续以及要求进行,它包括搜查的启动、实施及特殊程序。

1.搜查的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面简称“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了搜查启动程序。

在规定中指出“搜查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与批准。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搜查的,应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后方可实施搜查,同时要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

[1]2.搜查的实施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中对搜查的实施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对搜查实施人员、见证人、侦查人员出示搜查证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实施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等”。

[2]3.搜查的特殊程序。

包括搜查的紧急程序与补办程序。

《程序规定》第224条规定:“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可能随身携带凶器;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其他紧急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能进行搜查”。

[3]搜查补办程序,《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05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但规定中要求在实施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我国搜查程序的规范化鄂立志,黄鹏(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摘要:搜查作为公安执法过程中一项重要环节,在各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使用。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马志宏【摘要】侦查取证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和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辅警职责权限不明、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现场勘查质量不佳、“口供中心主义”依然存在、缺乏完备的实物证据搜集程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提升现场勘查专业水平、掌握必要的审讯技巧、加强取证监督机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4【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诉讼制度改革【作者】马志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既影响着侦查破案的成败和效率,也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寻找破解侦查取证困境的对策变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辅警职责权限不明近年来,我国辅警队伍的规模发展迅速,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招录的辅警数量甚至超过了在编民警的数量,辅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而基层公安机关对辅警协助办案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导致实践中大量辅警代替民警参加侦查取证活动。

如某市公安局在侦破杨某某盗窃案时,侦查人员为图省事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搜查赃物的过程中安排辅警去取证,而后在笔录上补签侦查人员的名字,导致卷宗中侦查人员在某一特定时刻同时出现在两个甚至三个笔录上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被辩护律师当场提出异议,致使公诉人员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境地。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 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 条的规定, 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适用执行搜查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执行搜查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执行搜查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这一规定为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有一些较难把握的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但仍有很多执行人员缺乏系统的认识。

为此,笔者就执行搜查的概念、目的意义、适用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搜查的概念和目的意义执行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这一措施的增设,对于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必须注意,执行搜查不同于刑事搜查,它不是一种侦查措施,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

其目的在于及时查获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以供执行;并不是为了查明被执行人是否隐匿了财产或有无执行能力。

不能因为它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而对其目的、任务发生误解。

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行使搜查权是很有必要的。

二、执行搜查适用的条件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这就规定了适用搜查的条件。

依照上述规定,具体来讲,执行搜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搜查证明标准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搜查证明标准
中 图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3 (0 1 0 08 0 1 4— 32 2 1 ) 2— 0 2— 4 0
刑事搜 查是刑 事诉讼 中重 要 的强制措 施 , 它是 每个 国家刑 事诉讼 立法 明确 规定 的侦查行 为 。根 据 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19条 规定 及 国 内主 流观点 , 第 0 “ 搜查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对犯 罪嫌 疑 人 以及 可 能 隐藏 罪犯或 者犯罪 证据 的人的身 体 、 品 、 物 住处 和其他有 关 的地 方 进行 搜 索 检查 的一 种 侦查 活动 。 _ 有 学 ”川 者则进 一步 指 明了搜 查 的功 能 或 任 务 , 搜 查 是 指 “ 侦查人 员为 了收集 证据 、 获 犯罪 嫌 疑人 依 法对 于 查 犯 罪嫌 疑人 以及 可能 隐藏犯罪 嫌疑人 或者罪 证 的人 的身体 、 品 、 处 和其 他有 关 地 方进 行 搜 寻 、 查 物 住 检 的一种 侦查 行 为。 搜 查 可分 为 不 同的 种 类 。 以 ” 是 否需要 事先获 得 法官 的批 准 为 标准 , 查 可分 为 搜 有 证搜查 和无证搜 查 。有 证搜查 就是有 事先 获得法 官 签发 的令 状而 实施 的搜查 , 查 的执 行 官 员可 依 搜 据搜 查令状 对那些 不愿配 合 的被搜 查人进 行强制 搜 查, 这是 司法审查 原则 在 强制 性 侦查 行 为 的具 体 运 用 。搜查 关 涉公 民 、 身权 、 私权 、 人 隐 财产 权 等基 本 权利, 其主 要功能 或任务是 搜寻犯 罪证据 , 是需具 备 定理 由或 事 实基 础 才 具 有 合 法 性 的 刑 事 侦查 行 为, 尤其 是公 民 的住 所 往往 是搜 查 的 主要 对 象 。因

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研究——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

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研究——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

摘要搜查令状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者的脚步传播至美国并在美国完善和成熟,后被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移植和借鉴。

搜查令状制度是法治国家利用司法权对强制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和授权的制度,更是法治国家借以保障人权的制度。

搜查令状制度历经融合与变迁,如今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

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有四部分。

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搜查令状制度的历史及沿革。

横向上笔者从英美两个国家的维度展示了搜查令状制度的沿革;纵向上笔者将令状的沿革划分为无令状搜查时代、概括性令状时代和特定性令状时代三个演进阶段。

在勾勒搜查令状制度沿革之前,笔者概括的阐述了搜查令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自然法渊源——居所神圣不可侵犯。

正文的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搜查令状制度,首先从搜查令状的申请、搜查令状的审查与签发、搜查令状适用的例外情形以及搜查令状的救济程序等四个维度对英美两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之后从实证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德、日两国的搜查令状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与英美两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大陆法系更重视利用成文法对搜查令状的申请、审查与签发、令状执行以及救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正文的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在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搜查令状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我国的搜查证缺乏特定性,我国的搜查证仍属于概括性令状,在实践之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对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造成巨大侵害,我们有必要通过确立搜查令状制度来实现我国从概括性搜查令时代到特定性搜查令时代的转变;之后笔者对搜查令状制度法学理论基础即司法审查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等三大理论进行了法学分析,也从搜查令状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的角度阐释了在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正文的第四部分结合搜查令状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从搜查令状的申请、审查与签发、适用例外与执行以及救济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构建设想和建议。

证据问题调研报告

证据问题调研报告

证据问题调研报告证据问题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关乎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发现一些证据问题,如证据不充分、证据链不完整、证据收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期对证据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调研方法为了获取详尽的信息,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

首先,我们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细致的研读,了解了国家对于证据问题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其次,我们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机关进行了实地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最后,我们还收集了一些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来分析证据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原因。

三、调研结果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证据问题。

首先,证据不充分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一些案件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了证据的不充分,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证据缺失或相关环节不完善,导致证据链的断裂,在法院审判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此外,证据收集不规范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导致了证据的质量堪忧。

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发现存在多重因素。

首先,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要求不够了解,导致了证据收集不规范。

其次,一些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的问题,对于证据收集缺乏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导致一些证据的可信度不高。

此外,一些地方的证据保存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了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四、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鉴定能力。

其次,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存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证据链的完整性的审核和把关,确保整个证据链条的无缺失。

此外,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评估,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类案件的严重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心理影响深远等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在遭受性侵后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有效证据。

同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和无力,进行隐蔽的犯罪行为,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证据收集的难点与问题(一)物证收集困难物证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往往由于案发时间的久远、现场保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物证难以收集。

此外,犯罪现场的勘察和物证的提取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但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证人证言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另一类重要证据。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有限,他们在提供证言时可能存在记忆模糊、表述不清等问题,导致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此外,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压力、社会舆论等,导致其提供的证言存在偏见或不实之处。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与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情况越来越多。

如何有效地收集、固定和分析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环节。

同时,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防止其被篡改或破坏,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证据收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立法与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保全、审查等程序和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提高证据收集技术的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收集、分析、固定和保护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能力。

搜查令申请书成功案例

搜查令申请书成功案例

搜查令申请书成功案例一、案例背景。

我叫小李,是一名私家侦探(别误会,咱可是合法合规的那种)。

我接到一个案子,是一位女士怀疑她老公有婚外情,并且可能在家里藏了一些关键证据。

我需要搜查她老公的住所来找到这些证据,所以就得向法院申请搜查令。

二、申请书内容。

# (一)开头。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呀!我是小李,今天来向您申请搜查令,就像超级英雄需要一个许可证去拯救世界一样,我也需要这个搜查令去挖掘真相。

# (二)阐述案件情况。

您知道吗?我现在接手的这个案子,那简直就是一部现实版的家庭伦理剧。

这位女士,我们就叫她张女士吧。

她和她老公结婚多年,一直相安无事,可最近她发现老公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还经常很晚才回家,身上有时候还带着陌生的香水味。

这可把张女士急坏了,她觉得老公可能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

张女士也不是那种无理取闹的人,她偷偷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老公在家里有一个小书房,总是锁着门,不让她进去。

她老公还经常在她不在家的时候,在那个小书房里待很久。

您说,这是不是很可疑?就像电影里演的那样,坏人总是把秘密藏在一个神秘的地方。

# (三)表明搜查的必要性。

我觉得这个小书房里可能藏着很多关键的证据。

也许有他和那个神秘女人的聊天记录、照片,或者是一些能证明他出轨的礼物之类的东西。

如果不搜查这个地方,张女士就永远都不知道真相,她就只能在这个充满怀疑的婚姻里痛苦地挣扎。

这就好比我们知道宝藏可能就在那个山洞里,但是没有钥匙(搜查令)就进不去呀。

而且,我也担心如果再拖下去,她老公可能会销毁这些证据。

您想啊,要是他发现张女士开始怀疑他了,肯定会想办法把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东西都处理掉。

那时候,就算张女士想离婚,想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也没有证据了。

这对张女士来说,可太不公平了。

# (四)承诺遵守规定。

法官大人,您放心。

如果您批准了这个搜查令,我一定会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搜查。

我不会乱翻东西,也不会损坏任何物品。

我就像一个小心翼翼的探险家,只寻找我需要的证据,而且会把整个搜查过程记录得清清楚楚,保证合法合规。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伪和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与证明在证据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证明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收集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全面性。

合法性是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例如,在搜查、抄告、调取证据等活动中,必须取得合法的搜查令或调取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理性是指在证据收集中,应选择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录像、鉴定、询问等。

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选择合适的证据收集手段能够更好地展示事实真相。

全面性是指应当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以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自己有利的证据,还应该积极寻找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二、证据的类型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通过书证来证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等。

直接证据通常具有确凿性和明确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能够通过推理或间接推断形成一定结论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推断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性。

间接证据通常需要经过合法推理和合理推断,证明力相对较弱。

三、证据的证明方式证据的证明方式主要包括书证证明、物证证明、证人证明和鉴定证明等。

书证证明是指依据印刷、拷贝、录制等方式制成的可供阅读的文件,如合同、收据、账目等。

书证具有固定和明确的内容,证明力相对较强。

物证证明是指通过对发生刑事、民事案件的地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得出的结论。

例如,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作案工具、指纹等物证,都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证明刑事案件中,准确认定和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合法性,更与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

因此,本文将会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证明问题,并介绍相关的侦查手段和证据采信原则。

一、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环节,包括定性事实和量刑事实。

定性事实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行为动态,如盗窃、故意杀人等;而量刑事实则是涉及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方面的因素,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

为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了多种手段,如勘验、搜查、讯问、鉴定等。

其中,鉴定是一种常见的证明犯罪事实的手段。

通过对物证、证人、书证等进行有关科学鉴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二、犯罪事实的证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凿的证据对于犯罪事实的证明至关重要。

我国法律对证据的采信原则有很明确的规定,如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得,证据必须真实、准确且充分等。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结论等。

物证是指通过勘验、搜查等手段获得的与犯罪事实直接相关的物品,如刀具、毒品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犯罪事实提供的口头证言,其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书证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等。

而鉴定结论则是通过对某些特定事物进行专门鉴定,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准确性。

在证据的采信和运用上,我国法律强调的是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要注重综合分析和权衡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不能仅凭单一证据片面认定犯罪事实,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证据保护与合法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保护与合法性亦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司法机关应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侦查阶段,立案侦查、审讯和搜查等行为要依法进行。

侦查人员需依法收集、固定、封存和保存物证,并对证人予以妥善保护,以确保后续证据的有效性。

刑事证明原理

刑事证明原理

刑事证明原理今天来聊聊刑事证明原理的事儿。

你知道吗?就像我们平常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说谎一样。

比如说,你怀疑你的小伙伴偷吃了你放在冰箱里的蛋糕,这时候你就要找证据来证明。

也许你看到他嘴角有蛋糕渣,这就是一个证据。

刑事证明其实跟这个有点像,但是要复杂得多啦。

在刑事诉讼里,就像一场很严肃的真相大追踪。

刑事证明原理当中有个很重要的叫“证据裁判原则”,简单说呢,就是认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必须依靠证据,不能凭空想象。

这就好比做菜,你得有食材(证据)才能做出一道菜(判定结果),不能啥都没有就说自己做出了满汉全席,是不?咱们再说说“关联性”这个原理。

不知道你们看过那种侦探剧没?侦探发现一个嫌疑人的鞋子上有某种特殊的泥土,而案发现场刚好也有这种泥土,这鞋子上的泥土就和案件有了关联。

关联性就是要求证据和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

个人理解啊,这就像是钥匙和锁的关系,证据要能开启通往案件真相那扇门的锁才行。

还有“合法性”原理。

举个例子,假如警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搜查一个房子,即使在里面找到了看似很关键的证据,这个证据可能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里,运动员得按照规则来,要是违规了,就算你第一个冲过终点线,这个成绩可能也不算数。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了,那要是证据不全怎么办呢?这还真的是个很头疼的事儿。

老实说,我一开始也不明白这里面的复杂性。

做研究的时候发现,实际处理案件很多时候证据不可能非常完备。

就像我刚刚举的蛋糕例子,如果没有看到小伙伴嘴角的蛋糕渣,也许你还可以看看他肚子有没有变鼓,或者通过垃圾桶里有没有蛋糕包装作补充证据,但在刑事案子里有时候确实很难找全所有证据。

这就要说到刑事证明的标准啦,在刑事案件中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打个比方吧,就好比修一座桥,你得坚固到能够抵御绝大多数可能的风雨冲击(合理怀疑)。

比如说有个嫌疑人声称案发时他在外地并有车票为证,但车票上有些模糊不清的信息让人有点疑虑。

调查人员必须把这些疑虑都一一排查清楚,让大家觉得这个结论真的是可信的,没有其他合理的怀疑存在。

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可以搜查吗

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可以搜查吗

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可以搜查吗?现实困惑某加工厂涉嫌大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在警察要搜查加工厂时,加工厂人员让其出示搜查证。

警察称情况紧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经一个小时的搜查,警察在已经装好的货车里搜查出大量假冒伪劣产品。

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可以搜查吗?律师说法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

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

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以及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去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该加工厂已经将假冒伪劣产品装上货车,有转移罪证的可能,属于紧急情况,警察可以在执行拘留时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温馨贴士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扩展提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完善我国搜查程序之构想--以两大法系搜查程序为借鉴

完善我国搜查程序之构想--以两大法系搜查程序为借鉴

完善我国搜查程序之构想--以两大法系搜查程序为借鉴
蒋丽华
【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搜查对有效惩罚犯罪,减少或避免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但又可能对被追诉人及案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造成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搜查的主体、搜查证、搜查的过程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借鉴两大法系搜查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搜查程序的设想.
【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蒋丽华
【作者单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1022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不“变”的困局:评新刑诉法的搜查程序之完善 [J], 陈橙;林喜芬
2.刑事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以美国搜查程序为鉴 [J], 吴思远
3.比较法视域下西方国家刑事搜查证明标准考察——以完善我国刑事搜查证明标准为视角 [J], 许乐
4.论我国刑事搜查程序的完善 [J], 李勇
5.程序正义视域下: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出路 [J], 李雪;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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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搜查报告书格式

呈请搜查报告书格式

呈请搜查报告书格式
搜查报告书是一种记录和报告搜查活动的文件。

其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在文档顶部居中位置写上“搜查报告书”。

2. 报告人信息: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单位等信息。

3. 报告时间:记录报告的日期和时间。

4. 搜查对象信息:对被搜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5. 搜查目的:说明搜查的目的和依据,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的搜查令或检
察机关的授权等。

6. 搜查地点和时间:记录搜查的具体地点和时间段。

7. 搜查人员:列出参与搜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等信息。

8. 搜查过程和方法:详细描述搜查活动的过程和采用的方法,包括进入搜查地点的方式、搜查的房间和区域、检查的物品和文件等。

9. 搜查结果:列出搜查所获得的证据、物品和文件等,并进行详细描述。

10. 搜查结束:说明搜查活动的结束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人员离开搜查地点的情况。

11. 备注:对搜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备注。

12. 签名:报告人和其他重要参与人员对搜查报告进行签名确认。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搜查报告书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搜查报告模板

搜查报告模板

搜查报告模板
背景
在安全管理中,搜查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查找潜在的安全漏洞或者证据,从而确定安全威胁或者证明某些事件的发生。

对于搜查结果的处理,需要生成搜查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

本文档介绍了一种简单的搜查报告模板,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审查搜查结果,并且保证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搜查报告模板
搜查信息
•搜查名称:
•搜查时间:
•搜查地点:
•受搜查方:
•搜查单位:
搜查目的
在这一部分,需要对这次搜查的目的进行简要的说明。

对于不同的搜查类型,目的有很大差异。

搜查结果
这一部分需要详细描述搜查的过程,以及搜查结果。

具体内容包括:•搜查范围:搜查的范围和限制。

•搜查装备:包括工具、仪器等。

•搜查过程:搜查人员的行动和记录。

•发现的物件:对于搜查结果的描述。

•取证情况:如何收集搜查证据。

•结论:对于搜查结果的简要描述。

治安建议
如果搜查中发现了安全方面的问题或者漏洞,需要对治安建议进行具体描述。

指明问题的严重性,提供解决方案,并且在报告中明确责任人。

结论
以上是一份简单的搜查报告模板,可以帮助管理者快速生成搜查报告。

搜查报告对于保障安全和权益非常重要,如果需要对模板进行调整,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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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明问题研究
【摘要】搜查的证明问题包括搜查的启动条件和证明标准两个方面。

首先,从有关搜查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探讨搜查证明确立的必要性。

其次,在对域外法治国家搜查的证明问题进行考察后,论证了我国借鉴美国搜查条件和证明标准的可行性。

最后,建议通过设定我国搜查的启动条件和证明标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规制搜查措施滥用现象,完善我国搜查制度,使其符合法治精神,实现侦查效率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平衡。

【关键词】刑事搜查;启动条件;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因此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中司法证明是由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基本环节组成,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1]我国诸多强制性措施都位于司法证明的取证环节,然而鉴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构造,强制性措施自身的司法证明问题并不是我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然而人权保障不是写在纸上的宣言,而是存在于鲜活的司法实践中,再加上公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天然扩张性,探讨公权力施行的证明问题,是将“公权力关入笼子”的具体实践。

基于此,笔者对搜查的证明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裨益于我国司法证明体系的完善。

一、搜查证明的必要性分析(一)搜查证明的法理依据
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惩罚犯罪以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为了实现国家刑罚权,公权力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强制行为,有的是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有的是为了保全证据,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判决的有效执行,也有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等。

[2]但无论何种情形,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性措施均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下,许可国家以制定法律的方式来限制。

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的原因,并非因为国家可以在法律上有概括的优于人民的优越地位,而是因为宪法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可能会影响到宪法所要保障的其他的或者更高的合法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等。

因此,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认为这个利益可能被滥用,对他人及集体利益产生威胁,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潜在的紧张关系”[3],这种紧张在刑事诉讼中由潜在变为现实。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4]其作为侦查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今在实现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平衡的基础上完善侦查程序,各界业已形成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令状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司法审查,最终都要落实到强制处分的证明问题上。

因此,搜查的证明问题具有法理依据。

(二)搜查证明的现实依据
从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史上来看,强制措施一直是立法关注的重点,尤其是拘留、逮捕的证明问题,如今已基本得以解决。

然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无
论是实施的过程,抑或是随附而生的逮捕、扣押,都必然干预到公民的诸多宪法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住宅权、隐私权。

即便是合法搜查,也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搜查启动的恣意以及违法搜查,必将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

甚至我们可以说,从搜查的目的和结果来看,搜查与强制措施相比较,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更广;从司法实践来看,搜查启动的恣意更令人担忧。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脱离实际需要、过度使用搜查措施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搜查程序的启动几乎不受限制,归根结底就在于搜查缺乏证明。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搜查启动的法定条件模糊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只要侦查机关出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就可以进行搜查,也就是说,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搜查而不受限制。

细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定是多么“危险”。

因为在案件侦破之前,任何人都可能是嫌疑人,也可能是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在不要求具体说明搜查的地点和对象,并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那将导致搜查的启动任意化,必将造成人人自危局面的出现。

可见我国的搜查条件设置非常不合理,这会对公基本权利造成侵犯,换言之,没有规制的启动搜查,侦查机关容易出于自身利益而恣意侵犯人权。

二、搜查证明的域外考察(一)有关搜查权限及其分工
启动程序是搜查程序的逻辑起点,由于不合法的和不必要的、缺乏合理性的搜查行为必然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

启动程序应十分慎重许多法治国家对搜查申请、批准的主体,适用的条件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为防止搜查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域外众多法治国家或地区大都将搜查批准权和执行权予以分离。

美国基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令状主义的要求,搜查权原则上属于法官,侦查机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行使。

在德国,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对于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原则上由法官决定,但在延缓搜查会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官或他的辅助官员决定。

法国的搜查权在初步侦查中属于司法警察,但须经被搜查人同意;在现行犯侦查中,搜查权属于司法警察和司法官;在正式侦查中属于预审法官,但预审法官可以授权司法警察官行使。

意大利侦查期间的搜查,原则上由法官或检察官批准,并做出附理由的决定。

在日本,批准搜查的是法官,执行搜查的是检察官,或者是司法警察职员,但应遵照检察官的指挥。

俄罗斯对住宅及人身搜查原则上由法官决定,但有紧急情形时除外。

综合以上各国情况,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情况下有证搜查都需要经过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签发令状,警察和检察官无权自行签发令状进行搜查。

将批准权和执行权分开,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有利于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对搜查进行有效的制约,防止搜查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5](二)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证明标准
刑事搜查证明标准,也称搜查的实质要件,也有人把它称为搜查的证明要求,即在什么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签发搜查令状,它与搜查的程序要件相对应。

西方法治国家除通过法律或判例确立了司法令状主义对刑事搜查予以节制外,基于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又确立了一层更高的门槛,即刑事搜查证明标准作为
实质要件。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和司法体制的不同,各个国家搜查的证明标准亦有所差异。

其次,相当理由的证明标准符合侦查的规律。

设定搜查证明标准是为了规制搜查权的滥用,防止肆意使用搜查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并不是要降低侦查效率。

侦查效率的价值始终是侦查阶段首要的价值,因此在设定搜查的证明标准时,该标准设定不宜过高,应当符合侦查的规律。

在侦查的初始阶段,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十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达到非常高的主观内心确信程度之后才去申请搜查。

证据材料不是凭空出现的,是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收集获取的,而搜查措施正是侦查机关搜集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

因此设定过高的证明标准将使搜查活动难以启动。

而且,搜查措施本身就是搜集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搜查活动难以启动也将使整个侦查活动陷于停顿。

相当理由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的,50%的主观内心确信程度在实践人权保障价值的同时又不会降低侦查的效率价值,不会出现搜查活动难以启动,侦查活动陷于停顿的情况。

美国刑事诉讼数十年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域外样本和有力的证明。

因此,笔者以为,将相当理由设定为我国搜查措施的证明标准是符合侦查规律的。

五、结语
诚然,搜查的启动条件和证明标准的缺失并不是我国刑事搜查所存在问题的全部,例如搜查所应遵循的司法审查原则、禁止另案搜查、禁止探查性搜查、禁止库存搜查原则,在我国并没有确立;搜查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刑事赔偿的关系尚未厘清。

但是搜查的证明问题是其他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如果搜查缺乏证明,搜查所应遵循的原则、违法搜查所应承担的后果更是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闫永黎.侦查取证与人权保障[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5):16.
[2]左卫民,王戡.论宪法基本权利与刑事诉讼[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3):6.
[3]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185.
[4]崔敏.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60.
[5]刘继雁.法治视野下的刑事搜查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6]周宝峰.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205.
[7]宋敏振.刑事搜查法律控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8]宋敏振.刑事搜查法律控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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