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昌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宪法-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体系】【考点】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2002年第40题: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2005年第61题: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
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
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2、选举程序【练习】2002年第86题: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2003年第44题: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2004年第11题: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3、代表的辞职、罢免4 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代表法》第40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江西事业单位: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宪法规范
江西分校
江西事业单位: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2.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主要是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利的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期主要的特征。包括: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对特定主体Fra bibliotek者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制性规范。一般含有“禁止”、“不得”、“应当”、等词汇。
(3)权利义务规范:主要是在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有一些宪法规范的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程序性规范:主要国际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等。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高频考点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高频考点1、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1.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规则的适用: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
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效力等级,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
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
(2)规则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民法-效力未定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2015江西省公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资料
E.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
10、个体经济在性质上不同于私营经济,是因为( C )。
A.投资规模较小 B.经营方式单一 C.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经营 D.不是法人企业
11、心情愉快,则感到“光阴似箭”;心情抑郁,则感到“度日如年”。这表明(D )。
A.时间是人的主观感觉 B.时间随人的感觉的变化而变化
D.领导机构,办公、议事机构,职能机构和派出机构四类
33、资源与环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包括( D )等内容。
A.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B.荒漠化防治 C.生物多样性保护 D.以上内容都有
34、( )具有国际金融合作的性质,条件比较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含有宽限期等。
26、 发生在互不统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可能有( CD )。
A.协调关系 B.指导关系 C.业务关系 D.协作关系
27、我国现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会有所差别,这是因为( D )。
A.按劳分配要使一部分企业先富起来 C.按劳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A.选民 B.选举单位和选民
C.原选举单位 D.上级人大常委会
7、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 A )。
A.绩 B.德 C.能 D.勤
8、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
1、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A.更加注重治本B.更加注重预防C.更加注重教育D.更加注重制度建设E.更加注重惩治
宪法第六章
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选举人民代表的制度,是狭义的。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是现代社会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的形式。
选举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在不同国家性质下,选举制度反映不同阶级的意志与利益,体现不同的权力分配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选举制度是直接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最主要的法律途径。
选举制度通常是由宪法、代表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来规定的。
选举法,就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选举法也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在我国,狭义的选举法,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人民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广义的选举法,除选举的基本法律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普选。
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到目前为止,已经过3次修正。
第一次修改,是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是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第三次,是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正。
现行选举法的三次修正,反映了我国选举制度的逐渐进步的过程,使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提高。
宪法2015司考复习资料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二)宪法与法律关系(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其中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宪法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与概念(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2、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政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宪政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
1、宪法实施是实施宪政的基本途径。
2、有限政府与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联系与区别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了我国的基本价值观。
3.法治。
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
4.权利制约。
国家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主持选举的组织乡、县级选举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1-3名代表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选民登记需要登记选民不需要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当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制度考点集锦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制度考点集锦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制度考点集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待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发放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一、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四)秘密投票原则。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中国公民(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被列入选民名单。
2,因违反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三、选举权平等性原则(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二) 农村和城市同票同权,也就是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1:1。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对城市与农村之间规定了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
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1 条款”,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依据选举法的新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政治平等权,进而完善了我国选举的平等原则。
新选举法所体现的选举平等,包含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一)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是县级(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二)我国选举实行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这次我们要复习的是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早日通过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选举制度介绍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它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选举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指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表现为,国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指我国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二、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选举制度相关练习题能够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选举方式是A.直接选举B.间接选举C.等额选举D.差额选举【解析】C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基层民主制度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基层民主制度介绍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
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二、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基层民主制度相关练习题在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
下列做法能体现城市居民自治的有A.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B.本社区的人大代表都是由城市居民选举产生C.居民自治的城市拥有高度的自治权D.城市居民可以超越法律的限制【解析】A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我国其他基本制度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选举制度
一、规范依据 《宪法》 《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制度目的或立法目的:为了……. 如《民法通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 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 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 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如果人大代表贿选?
从衡阳集体贿选案看我国人大代表 选举制度的完善
衡阳集体贿选案简介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 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 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 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 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 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 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 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进行处理。
2.选举机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乡镇、县级:选举委员会
3.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一次性登记。 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并发选民证 不服可申诉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 正式候选人:直选:多于名额的1/3到1倍 间选:多于1/5到1/2
《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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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 2、居住期限的限制问题。 • 3、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限制。 • 4、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规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 • • • •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6.军队代表情况特殊。
• 3.选民登记 • 选民登记是选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一是实质要件,又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括国籍 要件与年龄要件,消极要件包括身体要件与政治权利要件; • 二是形式要件,即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 【案例9.5】深圳一选民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印制50份海报拉选 • 2003年5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举行四届人大换届选举,福田区55选 区的不少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一栏填上“邹家健”的名字。选民 邹家健是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自荐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邹家健 是深圳某通讯企业的职工,在社区兼任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 任,他曾多次代表业主与发展商对簿公堂。在维权过程中,他深感人 大代表更有力量。他的小区也有十多位选民决定联名推举他为区人大 代表候选人。但5月8日,邹家健得知,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已结束。 邹家健急忙向福田区选举委员会咨询,获悉可以自荐方式竞选,他反 复思量,终在选举前两天决定自荐。5月13日晚,邹家健自制了50份 海报在小区张贴,海报写道: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请在“另选他人” 一栏里直选:邹家健!并称:根据《选举法》,公民有权在候选人以 外另选他人。请投下您庄严一票,选择一位敢为百姓维权代言的人大 代表。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讲义2第五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例外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3)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1.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
2.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机关代表,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3.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1.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选举机构(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宪法第六章选举制度答案
宪法练习题(第六章)一、名词解释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它是衡量一国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选举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
间接选举,相对于直接选举而言的,间接选举是选民选出选举人或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举被选举人。
预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选择题(一)单选题1.D 2.B 3.A 4. B 5. B 6. D 7. B 8. C 9. B(二) 多选题1.BCD2.BCD3. AB4. BCD5.ABD6.AC7.ACD8. ABC9. AD 10. ABD 11.AC 12..AB 13.ACD三、简答题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其基本含义是,凡是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患精神病或刑事处分而剥夺选举权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基本含义:是指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果而言,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个选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选举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
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间接选举是选民选出选举人或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举被选举人。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三.选举大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答案】B。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选举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1.简述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答:(1)选举制度的含义①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②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2)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①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②形式上采用普选制;③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2.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也有人认为,选举只是民主的一种普通形式,没有选举也可能实现民主。
你认为,选举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有何关联?答: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理由如下:(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
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
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
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
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
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当然,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有了民主制度,选举制度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已。
选举制度复习题
选举制度复习题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于保障民主和公平的选举过程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围绕选举制度展开复习讨论,包括选举制度的定义、不同类型的选举制度以及其优缺点等内容。
一、选举制度的定义选举制度指的是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公职人员或组织机构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它涉及到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人的竞选权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
选举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二、不同类型的选举制度1. 多数制选举制度多数制选举制度,也称为相对多数制或第一过去制,是一种常见的选举制度。
选民通过选举,投票给候选人中得票最多的人当选。
这种制度下,少数选民所支持的候选人可能因分散选票而难以当选,容易产生多数派对少数派的压制。
2. 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是一种兼顾多数和少数利益的制度。
选民可以投票选择政党或候选人,然后根据各政党或候选人所得票数的百分比来分配议会或其他公职。
这种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党的代表性,但也容易造成政治利益的过分分散。
3. 双票制选举制度双票制选举制度,即选民一次选举两个或多个候选人。
第一张选票用于选择所支持的候选人,第二张选票用于选择意向候选人。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平衡多数和少数利益,但也可能导致选民投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
三、选举制度的优缺点1. 多数制选举制度的优点多数制选举制度简单直观,能够快速选出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有利于政府的稳定性和决策效率。
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助于促使选民选择较为广泛支持的候选人,减少分散选票。
2. 多数制选举制度的缺点多数制选举制度可能造成少数选民的利益被忽视,导致少数派的政治代表性不足。
此外,这种制度也容易形成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极端情况,缺乏政治多样性和较为灵活的政治局面。
3. 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优点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有利于提高各政党或候选人的代表性,减少少数派被忽视的情况。
这种制度下,政党或候选人根据所得选票的百分比来分配议会席位,可以更好地反映选民意愿。
2015司法考试宪法中选举程序问题
2015司法考试宪法中选举程序问题司法考试宪法中选举程序问题:下列哪些做法违反《选举法》及其相关规定?()A.在一次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甲、乙、丙三名村民经有关机关同意后,告诉其所在大队的队长李某其所选代表跟随李某的决定,并招呼李某不用将选票发给他们,由李某代填并投票即可B.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某市人大代表黄某由于工作调任迁出本行政区域,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对此进行补选,并推举了两名代表候选人C.甲、乙、丙、丁四个人参加竞选某县的两个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只有甲符合当选条件。
遂安排得票较多的乙、丁进行补选,虽然结果两个人的支持率都略低于选票的33%,但乙还是比丁高出一票顺利当选D.某市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严重滥用职权,该市人民代表大会遂决定罢免其院长的职务。
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选举程序。
选项A不违反规定。
《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据此可知,该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项B违反规定。
《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据此可知,市人民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
选项C违反规定。
《选举法》第43条第5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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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昌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宪法-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作为近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资产阶级学者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在资产阶级政治实践中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授职制的结果。
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指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