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电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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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4-13

航天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4-13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管理稳健,现金储备较高,在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选择购买保本有固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使公司能够稳健增加自有资金收益。

同意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固定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苏东林史际春
陈怀谷张宏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顺络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顺络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我们对于公司及相关事项的全面审查和评估,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首先,我们注意到公司近年来在经营业绩上有显著的提升,这得益于公司管理层的有效决策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我们认可公司在市场中的表现,并期待未来能够继续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

其次,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公司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积极发表意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保障了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公司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业务环节存在风险隐患。

对此,我们建议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最后,我们强调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将继续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我们相信,在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一定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以上为本人对于xxx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全文内容。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帮助或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请随时联系我。

002138顺络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002138顺络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之控股公司深圳顺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顺络汽车电子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方案符合《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有利于发挥员工积极性,提升顺络汽车电子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增强顺络汽车电子以及顺络电子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顺络汽车电子及顺络电子发展战略,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顺络电子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公司之控股公司深圳顺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群
李潇
王天广
路晓燕
王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7】第0747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中国北京目录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4)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6)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9)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1)五、资金、资产占用及关联担保 (11)六、本次交易相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11)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2)八、结论 (1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7】第0747号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陈中晔律师、熊又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承担经纬电材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判断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经纬电材、交易各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交易各方的下述保证,即: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1、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0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0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4、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1] 实际为1,000万美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2] 实际为1,500万美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3] 实际为9,000万澳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4] 实际为8,512万澳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5] 实际为5,040万美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6] 实际为3,301.88万美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7] 实际为1,400万欧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8] 实际为639万欧元,此为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9] 根据日升常州的实际需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东方日升以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日升常州向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额度不超过4.73亿元。

经纬电材: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02

经纬电材: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02

股票代码:300120 股票简称:经纬电材编号:2011-24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8月1日北京时间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2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海霞女士主持,会议经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办公及配套设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办公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4,618万元(以最终决算数据为准),计划使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其余618万元公司将通过贷款或其他自筹的方式解决。

本项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方能实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募投项目二期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募投项目二期建设,总投资额为9537万元,计划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其余4537万元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项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方能实施。

监事会经审查,认为公司使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公司建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8月1日。

经纬电材:公平信息披露制度(2011年1月) 2011-03-11

经纬电材:公平信息披露制度(2011年1月) 2011-03-11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独立董事关于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独立意见问题2. 与半年报同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962.74万元,2018年6月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7479.37万元,增加的资金占用主要为签订三方协议解决三角债导致应收智临电气关联方销售货款增加2171.12万元以及子公司中继汽贸与西藏北控清洁热力关联交易货款支付方式中3430万元于2018年12月29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形成。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的形成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名称,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协议签订的背景、时间、涉及事项及金额、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协议主要内容,涉及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三方协议是智临电气与平高威海和永新县和鑫公司为解决永新县光伏扶贫项目债权债务事项而签订。

其中,永新县和鑫公司原为智临电气少数股东张国新实际控制的公司。

2016年12月,永新县和鑫公司和平高威海关于永新县光伏扶贫项目签订了一份工程总包合同,同时,平高威海向智临电气采购组件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虽上述两份合同为独立的商业合同,但智临电气在财务报告中已将该项业务列入关联方交易披露。

由于前期合同的还款义务人为平高威海,因此未将相关应收账款计入关联方资金占用。

考虑到该项目是地方政府扶贫项目,回款风险较低,为减少销售回款中间环节,降低回款风险,智临电气、平高威海和永新县和鑫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永新县和鑫公司直接向智临电气付款并冲抵其应付平高威海款项。

智临电气与永新县和鑫公司成立了专项用于接收政府付款的共管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到位。

该协议是在已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基础上,对收付款方式的优化,因而公司未按照新增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2018年8月,智临电气已收到回款322万元。

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三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9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2019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并于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9年10月25日。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赵宇孙玉玲
年月日。

斯 米 克:独立董事徐治怀2010年度述职报告 2011-02-25

斯 米 克:独立董事徐治怀2010年度述职报告 2011-02-25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治怀2010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代表:本人作为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1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2010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出席了公司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在2010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董事会召开之前,本人都提前阅读研究会议资料,认真准备发言材料,在会上与其他董事对各项议案展开积极讨论,并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公司提出分析和建议。

我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10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仔细了解和核查了公司2010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并与其他独立董事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2010年1月13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利益。

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较小。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2、2010年2月2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外担保及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利益。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1、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天津经纬正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银行授信的抵押、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房地产抵押及退税户质押等,授信期限为12个月。

为确保以上事项顺利实施,公司为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新辉开提供担保的授信额度为60,000万元,为经纬正能提供担保的授信额度为15,000万元。

2、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全资孙公司New Vision Display, Inc.与CHANGHONG (HONG KONG) TRADING LIMITED顺利开展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为NVD母公司,向CHANGHONG (HONG KONG) TRADING LIMITED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以上业务合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理由充分合理,是从公司自身利益考量,本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受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以交易双方协商价格为交易定价参考依据,与关联人陈建波先生控制的企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南昌曲易持有诺思22%股权定价一致,定价公平、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借款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交易以市场化为原则,定价以交易对方取得资金成本加成一定利润为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融资年化利率不超过8%(含8%),按实际借款到账日起算利息,此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doc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doc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文献军、白维、班均
2014年10月23日。

000666经纬纺机: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的独立意见

000666经纬纺机: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的独立意见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公司2020年度第3-4季度计提减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回事项。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牛红军、虞世全、赵引贵
2021年4月22日
1。

002149西部材料:西部材料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002149西部材料:西部材料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作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康彦的资料,我们同意聘任康彦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王伟雄、郭斌、杨乃定、杨丽荣
2021 年 4月29日。

300593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593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提供的经审批的授信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通过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营运环节,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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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2010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

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三、关于公司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2年。

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见
经核查,201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过认真查阅了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提名程序,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良记录,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同意提名谢利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年薪总额的确定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薪酬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所做出的安排。

独立董事:徐其德、王靖、张春林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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