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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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鄂建文[2011] 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 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晋建建字[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了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一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工程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大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实物工作量,对于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安全生产的形势更加严峻。

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监管缺失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没有安全的工程建设是不会有速度的辨证关系,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和监管。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辟重点工程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建立办结项目统计上报机制;对于开工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特点,对工程中出现的一下质量问题加强监理报告制度,请予贯彻执行:一、建设单位降低标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的原材料。

二、施工单位未经见证检测合格,使用水泥、钢筋(焊接连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或产品的;三、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毕,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四、混凝土和砌体工程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和砂浆标养试块、或标养试块强度经评定不合格、或实体强度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的;五、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毕,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六、混凝土和砌体工程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和砂浆标养试块、或标养试块强度经评定不合格、或实体强度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的;七、隐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包括严重外观缺陷),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擅自隐蔽的;八、施工现场出现假建筑材料(产品)、假试块、假检测报告的;九、施工现场出现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标准的钢材、混凝土构件或其它重要成品、半成品构件的;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其它工程质量问题。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监理力度,规范监理行为,认真、自觉地执行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工程施工中出现了上述质量问题,应及时制止,签发监理通知单,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附已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豫建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鄂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今年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25周年。

25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全省工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为认真总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监管,切实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稳定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2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于今年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

省厅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系列总结、表彰活动。

一是召开全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者,研究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是以当前质量监督管理热点、焦点为主题,开展优秀工程质量监督论文征集活动,促进和深化各地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三是开展创优先进企业评选、楚天工程质量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搭建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交流对话平台,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自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整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其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结构厚度、轴线等数据超偏差,各参建单位施工工艺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重组巡查工作小组随着公司工程部的不断壮大,公司及时组建巡查小组,小组成员如下:郑世庆严卫国钱军吉训忠巡查小组成员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二、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巡查小组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工序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海安保障房项目现场管理规定》填制《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保障房建设项目等强制措施。

三、各项目要求在原日报表的基础上加报《项目月报》和原《项目日报表》一同上报至工程部吉训忠。

附件:1、《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2、《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3、《项目月报》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监理单位的办公设施评分指标监理组织情况(10%)监理单位的制度资料的完整性监理资料情况(20%)资料的整理情况技术管理情况(20%)对参与在建工程各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检查记录情况与甲方的配合情况现场监督和协调管理情况(50%)工程监督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项目经理素质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评分指标人员配置(20%)施工人员素质工程进度(30%)进度控制情况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对分包和供货商的管理和配合情况与甲方和监理的配合情况工作质量(30%)现场质量情况场容场貌安全防范措施成品保护安全文明管理(10%)安全检查记录工程资料完整性工程资料(10%)工程资料整理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项目月报(举例)XXXX 年XX 月编号:(工程形象图片)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抄报:抄送:1.项目概况项目进度、项目施工情况、项目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概况。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湘建建[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4〕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促进检测行业科学发展,方便服务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我厅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或办理入湘登记备案手续。

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列入的上述检测项目之外的其他质量检测,应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1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成建质监发[2011]07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1〕07号)在蓉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工程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质量投诉仍然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如分部、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缺席或与备案不符;二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仍发现部分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做法错误,影响使用安全或功能;三是存在资料不真实等不良行为。

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主体结构的安全、单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导致业主接房后质量投诉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遏制以上不良趋势,特提出以下管理规定: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在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自评合格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后安排监督检查,详附表一、附表二。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核实签署意见。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二О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整顿规范监理行业活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监理合同备案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经济(头)区、高新(新市)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外省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进疆备案册,所有备案人员需同进疆备案册备案人员一致。

外地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介绍信,备案人员需同外出介绍信中人员一致。

本地监理企业外出承揽工程的,由市建委出具外出介绍信,在开具介绍信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需注明具体外出人员名单);法人代表委托书。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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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08〕29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近来,在部分市(州)个别建筑工地钢筋加工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HPB235级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导致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带来极大工程质量隐患;个别工地在搅拌混凝土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粗骨料最大粒径和颗粒级配进行控制,导致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条,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经过计算,对HPB235级钢筋,经冷拉调直后,直径6(6.5)mm、8mm、10mm、12mm 钢筋的直径最大允许偏差为-0.12(-0.13)mm,-0.16mm,-0.20mm、-0.24mm。

但部分单位在钢筋调直时,冷拉率远超过规范允许值,导致钢筋直径减小,脆性增加,延性不符合要求,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部分建筑工地搅拌混凝土时,粗骨料最大粒径及颗粒级配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导致混凝土浇筑不密实,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精心管理,科学施工。

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现场搅拌混凝土时,要认真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的要求,严格控制混凝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和最大粒径,确保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监理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理,除了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建材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还要利用便携式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实际质量和其合格证明文件不符或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一律不得签字验收,不得用于下道工序施工。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

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承包单位及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责任人,要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监理工作敷衍塞责,渎职失察,监理记录和工程实体质量严重不符合的,要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构实体中建材产品质量和其合格证明文件严重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巡查抽查力度。


督人员抽查、巡查工程质量时,要严格执行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除了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测量HPB235钢筋的直径,凡是钢筋直径偏差超出以上允许偏差的,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对混凝土粗骨料,要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第4.0.1条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第3.1.6条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期: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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