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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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相关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首次对游艇适用范围及登记、检验、航行规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什么是游艇?运输船舶检验要求是否适用于游艇?近年来困扰着游艇业的这些难题有望得到解决。据交通部海事局消息,交通部制定的《中国游艇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实施。业内人士预计,该规定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游艇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首次对游艇适用范围,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明确了游艇的概念:“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外一般对游艇采用宽松的登记、检验制度。交通部制定的《中国游艇管理规定》根据地我国的实际情况,强调游艇必须符合游艇检验规范,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游艇检验证书,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但在具体做法上将对游艇登记、检验给予一定的便利。

为了便于管理,游艇驾驶员按内河、沿海和远洋进行分类,共分为A、B、C三个等级。A 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远洋、沿海、内河水域,B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水域,C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内河水域。《规定》未对驾驶员和轮机员进行分立。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水域面积和岸线资源相对不足,水上运输是重点保护对象,《规定》在鼓励和促进游艇业发展的同时,为避免游艇的无序增长,要求每艘游艇应当具有一个专用的安全停泊点。游艇除须遵守共同的航行规则外,还须遵守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游艇活动区域或者禁航区域规定以及航行细则。

在游艇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强调,未加入游艇俱乐部的游艇,由游艇业主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加入游艇俱乐部的游艇,游艇业主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对游艇的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确立了以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游艇管理原则,以图创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规定》被列入交通部2006年第二类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3月,交通部海事局确定由游艇发展较快的深圳、山东、上海海事局负责具体起草工作。2006年5月《中国游艇管理规定(初稿)》完成后,交通部先后征求了国防科工委、国家旅游局、中国航海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并在国内外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近几年,游艇业已在我国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很多地方的领导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然而,由于游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规范不健全,游艇俱乐部、游艇销售商和制造厂家无所适从,很多想购买游艇的人正处于观望之中。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一般只好参照适用于运输船舶的现行海事法规开展游艇登记、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这制约了游艇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

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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