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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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05-06 00:16:10) 转载▼标签:分类:法律知识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2007]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800
、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50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3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其他地区
800 480 370 770 450 300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 800 480 380 天津 蓟县
附件2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北京
地区 (城市)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 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青岛市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 菏泽市
全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辽宁
沈阳市 其他地区
800 480 350 800 480 330
大连 吉林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差旅活动时,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规定。

差旅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公务外出时,因出差需要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劳务等费用支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一、交通费。

1. 飞机,经济舱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 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软座或软卧超出部分自理。

3. 汽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发票和行驶里程证明。

4. 公交、出租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

二、食宿费。

1. 住宿费,根据差旅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报销,需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三、通讯费。

1. 手机费用,公务通话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个人通话费自理。

2. 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上网费用发票。

四、材料费。

1. 会议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购买发票。

五、劳务费。

1. 会议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服务费发票。

六、其他费用。

1. 其他必要差旅费用,如保险费、签证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七、报销流程。

1. 差旅费用报销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和报销说明。

2. 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纳入财务报销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销发放。

总结,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差旅人员,在差旅活动中要合理规划费用支出,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最新)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最新)

附件3: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单位:元/人·天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800 480 380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800 460 360北京全市 1100 650 500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800 480 380宁河区 600 350 320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800 450 350张家口市7-9月、11-3月1200 675 525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其他地区 800 460 320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7-9月 1200 690 480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辽宁沈阳市 800 480 350其他地区 800 480 330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单位:元/人·天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800 450 350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6-8月 900 540 360上海全市 1100 600 500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900 490 380其他地区 900 490 360浙江杭州市 900 500 400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安徽全省 800 460 350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江西全省 800 470 350河南郑州市 900 480 380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4-5月上旬1200 720 500湖北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单位:元/人·天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湖南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900 550 450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广西南宁市 800 470 350其他地区 800 470 330桂林市、北海市1-2月、7-9月1040 610 430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800 500 350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11-2月 1040 650 450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四川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贵州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900 480 380其他地区 900 480 330单位:元/人·天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西藏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陕西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甘肃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青海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海北州、黄南州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海东市、海南州5-9月 900 450 375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宁夏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新疆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800 480 340克州 800 480 320喀什地区 780 480 300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

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

今后如有调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省内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青岛市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800 460 3601100 650 500天津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宁河区600 350 320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1200 675 525秦皇岛市7-8月1200680500承德市7-9月1000580580 800 450310山西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800 480350临汾市800 480330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800 480310其他地区800 400240800 460350 800 460320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7-9月1200690480二连浩特市7-9月1000580400额济纳旗9-10月1200690480辽宁沈阳市800 480350其他地区800 480330800 490350全市7-9月960590420吉林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800 450350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7-9月960540420其他地区750 400300800 450350哈尔滨市7-9月960540420750 450300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6-8月900。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加强财务监管,防止以差旅费名义的公款浪费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交通费用,如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费用;2.食宿费用,如旅馆、餐馆、酒店等费用;3.通讯费用,如、传真、邮电等费用;4.其他必要费用,如保险费、证件、印刷、招待等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标准与限制条件1.交通费用标准(1)航空:按全价经济舱航班价格报销;(2)铁路:按硬卧价格标准报销,如无硬卧则按软卧价格标准报销;(3)公路: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标准报销;(4)水路: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标准报销。

2.食宿费用标准(1)旅馆:按两星级标准报销,如必须住高星级旅馆的,需提出特别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2)餐馆: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报销;(3)酒店:按两星级标准报销,如必须住高星级酒店的,需提出特别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

3.通讯费用标准(1)、传真:按实际费用标准报销;(2)邮政快递:按实际邮费标准报销。

4.其他必要费用标准(1)保险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报销;(2)证件、印刷: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报销;(3)招待:由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费用标准报销。

5.限制条件(1)交通费用:不得超过原定交通工具的直达车票价或直达航班全价经济舱价格;(2)食宿费用:每日不得超过人均标准的两倍;(3)通讯费用:不得超过200元;(4)其他必要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四章报销程序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1.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交相关凭证;2.管理部门审核《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凭证并签字确认;3.财务部门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审核后发放报销款项。

第五章差旅费管理措施1.各部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并对出差人员进行通知、培训和监督;2.出差人员应合理安排差旅活动,节约差旅费用;3.差旅费的审批、报销和管理应按照法规和制度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差旅费用;4.加强对差旅费的审核和监管,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6]第7号各市地财政(财税)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根据财政部(1996)财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厅对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作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抄报我厅。

附件: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职务等级标准项目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旅馆房间等级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车一等舱位一等舱位按实报销套间或单间省级机关正副厅(局)长,市(地)级正副市长、专员,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二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单间或双人间其余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普通房间(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火车软卧铺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天博财字[2018]3号签发人:刘新年关于印发《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财〔2016〕108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财〔2016〕108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差是指员工被派遣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

差旅费是指我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出差的审批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各部门经理应对本部门员工出差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

各部门员工出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一、各部门副职出差由部门正职审批派遣;二、一般员工出差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派遣。

第五条员工出差不允许借款。

如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借款的,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并通过审批,金额不得超过预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合计。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超标乘坐交通工具且未事先审批的,超标准部分自理。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审批单见附件1《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审批单》。

城市间交通费实行闭环管理,即出差人员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须一同报销。

若出现发票不闭环情况,需要报销补助的须填写交通发票缺失说明见附件2《交通发票缺失情况说明》,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发票丢失的情况,财务不予报销。

第七条乘坐汽车一、白天连续乘坐超过六个小时或夜间出行可乘坐汽车卧铺。

二、连续乘坐汽车、连续押车,每300公里补助30元,不足300公里无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在山东省公务出差期间,住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

根据山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公务人员的出差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以下是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省直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务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执行。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

在其他地段的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对于一般公务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文件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其次,公务出差人员在住宿期间应当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等资源,遵守酒店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

在享受住宿待遇的同时,也要尊重酒店员工,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不得在酒店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另外,对于公务出差人员的伙食费用,按照山东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在出差期间,公务人员可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费用,但应当合理节约,避免浪费。

在选择就餐场所时,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标准的餐厅,并注意饮食卫生和安全。

最后,公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如实报销住宿和伙食费用,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和相关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或者追究责任。

总之,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执行,旨在规范公务人员的出差行为,保障公务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出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希望广大公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廉洁出差,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省级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省内 青岛市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北京 全市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380 380 360 500 380 320 张家口市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 、承德市、保定市 河北 其他地区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临汾市 山西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其他地区 呼和浩特市 800 450 350 秦皇岛市 承德市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450 480 480 480 400 460 310 350 330 310 240 350 海拉尔市、满洲里 市、阿尔山市 内蒙古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辽宁 其他地区 大连 全市 800 800 480 490 450 400 450 450 600 490 490 500 490 330 350 350 300 350 300 500 380 360 400 340 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黑 河市、佳木斯市 7-9月 6-8月 960 900 540 540 420 360 全市 吉林市、延边州、长 白山管理区 7-9月 7-9月 960 960 590 540 420 420 沈阳市 800 480 350 7-9月 7-9月 9-10月 1200 1000 1200 690 580 690 480 400 480 7-9月、 11-3月 7-8月 7-9月 1200 1200 1000 675 680 580 525 500 5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青岛市 单位:元/人·天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4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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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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