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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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进展思想,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现将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公告如下:一、严禁法外设权、违法用权。

不准法外设定权力;不准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打算;不准制定和发布未经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合规性评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严禁有法不依、越权执法。

不准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打算法制审核;不准选择性执法、随便性执法,滥用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准变相扩大或者缩小税务行政惩罚“首违不罚”范围;不准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三、严禁擅自增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不准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核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不准擅自转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四、严禁在落实税费优待政策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

不准擅自扩大或收窄税费优待政策适用范围,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待政策,擅自转变优待管理方式;不准对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的优待事项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五、严禁违反组织收入纪律,征收“过头税费”。

不准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不按规定流程擅自确定或更改纳税人核定定额;不准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公司】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英【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财税[2003]158号通知现行有效,财税[2003]158号通知、[2008]83号批复的规定,旨在限制企业为投资者个人出资购房。

上诉人在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审理的近两年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问题。

2019年税务干部杜绝利用涉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书-范文模板 (11页)

2019年税务干部杜绝利用涉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书-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税务干部杜绝利用涉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书篇一:201X反贿赂承诺书201X反贿赂承诺书反贿赂承诺书--------------有限公司:为了在材料采购供应中保持诚信、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我单位作为贵公司的供应商,现承诺如下:1、我单位不给予贵公司工作人员回扣、佣金或任何变相的物质(如购物打折)及精神利益。

2、我单位不赠送贵公司工作人员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为贵公司工作人员报销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如餐饮费、交通费)。

3、我单位不为贵公司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4、我单位不为贵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的工作机会。

5、我单位不以洽谈工作、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贵公司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餐饮)。

6、我单位不为贵公司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

7、我单位不借款给贵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为贵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购任何物品。

8、我公司承诺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为同期市场最低价。

9、我单位不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获得签订本合同的机会。

我单位如果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承诺,愿意无条件接受贵公司退货及向贵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50%违约金的要求,且贵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此违约金;另外,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本承诺书不影响我单位按合同其它条款承担相关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主动向甲方集团受贿人上级领导陈述事实情况,甲方同意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承诺人(盖章):年月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致:郑州市中心医院在参与贵院组织的供暖设备维修招标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共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导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开展涉税中介机构服务和监管情况报告

开展涉税中介机构服务和监管情况报告

开展涉税中介机构效劳和监管情况报告开展涉税中介机构效劳和监管情况报告税收执法监督是标准税收执法行为,杜绝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重要保证。

下面是语文迷收集的开展涉税中介机构效劳和监管情况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嘉峪关市国税局从深、从细、从严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效劳和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周密。

该局成立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清理工作组,对自查清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实施步骤与措施,明确自查清理的重点内容,详细规划了路线图和时间表,扎实推进自查清理工作。

二是学习,汲取教训。

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三是内外并举,全面清理。

自查清理工作从内外两个方面同步推进,对内,严查税务人员“五个禁止”、“三项制度”以及“三项责任”的落实情况,并进行了自查承诺;对外,涉税中介的明察活动,对接受了涉税中介效劳的纳税人进行暗访,全面掌握了全市涉税中介效劳机构的经营活动情况。

四是绩效考核,长效监管。

该局将自查清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肃工作纪律,并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纳税效劳标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整改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抓好涉税中介的监管和效劳工作。

为全面落实“三个效劳”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良作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白城市局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标准效劳和监督管理。

一是标准涉税鉴证效劳。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本着“边清理、边标准、边整改”的工作思路,开展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调查和清理,严查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行为。

排查强制要求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问题,逐级清理涉税鉴证文件,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超出guo税总局规定范围的一律予以取消,有力地促进了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开展。

二是标准涉税中介效劳。

市县两级联动,积极开展“红顶中介”乱象核查工作,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情况逐项自查和对照整改,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税务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全员签订承诺书,坚决打击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行为。

再谈斩杀税务红顶中介的紧迫性

再谈斩杀税务红顶中介的紧迫性

再谈斩杀税务红顶中介的紧迫性李树生摘要:党的十八大以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或者把应当由税务机关自己完成的工作故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来完成,以及其他权力出租和利益输送。

这些丑恶现象,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形象,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必须立即斩杀这类红顶中介,严厉查处官商勾结。

关键词:斩杀;税务红顶中介;紧迫性一、税务红顶中介的危害(一)扰乱市场秩序滋生腐败温床红顶中介最大的危害便是它打着政府的旗号,服务乱、收费高、搞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危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税务中介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为本来是一种市场行为,可一旦戴上“红顶”的帽子,就带有了浓厚的官味,沾染了行政权力的色彩,一头勾搭权力、一头收取费用,把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事情办成,直接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红顶中介成了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

2008年至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达923人,分布于工程建设、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土地矿产、财政税收、国有企业等行业,涉案领域十分广泛。

(二)严重加大了企业负担,涉税企业叫苦不迭如今税务红顶中介查账报告的费用越来越高,以前500、1000的都有,现在涨价涨得厉害,税务红顶中介报价表上显示,企业全年营业额低于50万的,收费2000元;50万以上,收费为从营业额的0.008%到0.2%不等。

如果企业全年营业额只有50万,意味着你每月营业额还不到5万,这样的企业财务能复杂到哪里去?额外交2000元买查账报告,有必要吗?按这个定价表,如果营业额超过1亿,就要交4.5万购买查账报告,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大的负担。

按道理来说,这应该是企业自愿行为,不应该由税局统一要求。

但现在全国绝大多数企业,都要交查账报告,甚至很多零收入、零报税的企业,都被要求购买税务中介报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房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局将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个区的街道代征点上线运行“福州地税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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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序号 2 7 17 22 23 27 29 40 42 48 54 67 72 77 78 82 87 93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明察暗访发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明察暗访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通报【标 签】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机构,严禁强制代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办发[2016]1号【发文日期】2016-01-04【实施时间】2016-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派出工作组对辽宁、吉林、湖南、海南4省税务机关落实《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落实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情况开展了明察暗访工作。

现将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税务人员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或者出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通知》规定,税务人员严禁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但明察暗访发现,刘斌(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家税务局刚屯税务分局副局长)、李贞(辽宁省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出纳)、孙玉军(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科员)、谷庆军(辽宁省岫岩县地方税务局科员)、唐正丽(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干部)、王雅萍(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科长)、房建屏(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科员)、吴生雷(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沈晓东(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国家税务局科员)、鲁雪萌(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家税务局副科长)、赵明文(吉林省吉林市国家税务局主任科员)、王丽娟(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干部)、谭文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徐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科长)、高凤娟(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赵晨和(吉林省九台市地方税务局副科长)、齐晓娜(吉林省九台市地方税务局科长)、杨娇恒(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科员)、周洲(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地方税务局科员)、杨景伟(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干部)、杜守臣(吉林省敦化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彭铭宇(吉林省敦化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张绪东(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干部)、张俊(吉林省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职工)、周应刚(湖南省资兴市国家税务局干部)等25名税务人员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或者出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的合并纳税申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合并纳税申报的范围。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

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此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范围。

二、合并纳税申报的步骤。

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税源信息维护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

税源信息正确维护后,申报时系统将根据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而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三、合并纳税申报的渠道。

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右上角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确定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模块名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作者:王社国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4期摘要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河北省部分市县税务机关着眼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购买涉税中介机构的税收服务,不仅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质效,而且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

关键词政府购买税收一、购买税收服务的政策依据向涉税中介购买税收服务是在国家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购买中介非执法性的事务性检查服务。

目前,中央层面上已制定多部关于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5月和2016年7月出台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和《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对可以购买的税务服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对税收服务的采购项目管理、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再次指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确实需相关鉴证报告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财经社纳税服务练习题

财经社纳税服务练习题

财经社纳税服务练习题1.纳税服务的本质是()。

[单选题]A税收职能的实现B税款的及时征收C保障纳税人的权益D税收任务的完成正确答案:C2.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税服务厅背景墙标识应统一采用的样式是()。

[单选题]A“税微+为国聚财为民收税”B“国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C“税微+聚财为国执法为民”D“税徽+为民收税为国聚财"正确答案:A3.纳税服务具有服务的--般特征,以下关于纳税服务的一般特征,表述有误的是()。

[单选题]A生产和消费同步性B易消失性C无形性D无差异性正确答案:D4、以下关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的基本定位。

表述有误的是()。

[单选题]A定位于全国税务机关,着力于规范服务B定位于前台服务,着力于依申请业务C定位于先基本规范后升级规范,着力于待续改进D定位于税改方向,着力于税务机关正确答案:D5.狭义的纳税服务的提供主体是()。

[单选题]A纳税人B志愿者C中介机构D税务机关正确答案:D6、研究表明,在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是()。

[单选题]A负相关B不相关C线性相关D正相关正确答案:D7.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而采取行动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出于故意还是非故意,都称这种行为是()。

[单选题]A税收违法行为B税收不遵从C税收过失D税收违规行为正确答案:B8.对于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方式取得。

[单选题]A监管途径B双方约定C行业协会D政府采购正确答案:D9、某省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其后,某下属市税务局、县税务局又相继进行了转发。

根据转发文件的相关原则和要求,下列标题最为合适的是()。

[单选题]A Xx县税务局转发关于严禁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B XX县税务局关于转发X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C XX县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D XX县税务局转发Xx省税务局关于严禁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正确答案:A10、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等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群策群力转型话

群策群力转型话

8 2016年第10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的相继发布,在行业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面对政策形势、监管环境、市场竞争、业务模式发生的重大改变,税务师行业特别是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如何转型,成为业内的热门话题。

本刊就当前行业的这个热点话题组织了这期《特别关注》,其中有关心和关注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业内人士和专家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有已经成功实现转型的事务所介绍经验;有正在准备转型的事务所提出的想法和思路;有事务所服务的客户对行业提出的希望和要求;等等。

我们坚信,全行业会充满信心、攻坚克难,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转型升级,继续把税务师行业做大做强。

转型群策群力话。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49号为解决乱摊派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2〕133号)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3〕10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 (中办发〔1983〕59号)。

一些地区和部门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不少地区和部门对中央、国务院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有的单位利用职权,强行摊派,甚至敲诈勒索;有的地方讲排场、摆阔气,追求形式主义,大兴土木,劳民伤财;有的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不顾国家财力可能,乱上计划外工程项目,等等,致使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甚至有些地方有增无减,愈演愈烈,“四面伸手,八方要钱”,名目繁多,数额很大。

据查,辽宁省锦州市一百六十八个企业,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共五百二十四万元,占这些企业留利总额的9.5%;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支付五百二十二万元,占留利总额的13.1%。

河南省安阳市一百零四个企业,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一百六十五万元,占企业留利总额的7.3%。

郑州市五个纺织厂,一九八○年用于社会负担的支出为六万元,一九八四年达到一百一十四万元,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猛增到二百二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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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
的通知
【标 签】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监督管理【颁布单位】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9-10
【实施时间】2015-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日,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税总纳便函〔2015〕159号),并要求持续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把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常态化。

对再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尽快补充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的相关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精神,在前阶段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清理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逐一对照自查整改。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
(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对照《通知》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一自查清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除和
格认定(财税〔2014〕13号)
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附件1),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发动社会监督职能。

市局拟向社会通告《关于广泛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社会监督告知书》(附件2),发动广大纳税人向我局举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在自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疑问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统一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职责,斩断地税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1
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一、资产损失
(一)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省局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我局自9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督查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对福州地税机关“五项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
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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