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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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2020)
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省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根据统计,在我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的争论不断。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也逐渐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呼声愈发高涨,时机已渐成熟。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30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二项第(十三)条提出“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高院下发通知,授权各高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正式面向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将遵循城乡平等保护、整体全面推进、主动释明适用的原则,对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意义重大,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

对于江西省居民而言,不会再因为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异而导致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将成为历史。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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