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合集下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矿、物流、港口等场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般用于搬运货物、运输物资、辅助生产等作业。

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本文将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可以分为搬运车辆、运输车辆和辅助作业车辆三类。

1. 搬运车辆:主要用于搬运重物或大件物品,如起重机、叉车、吊车等。

2. 运输车辆:主要用于物资和货物的运输,包括货车、运输车、挂车等。

3. 辅助作业车辆:主要用于辅助生产、维护和清洁作业,如清洁车、维修车、摆渡车等。

二、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验检修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的底盘、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转向系统等。

具体的检验检修内容如下:1. 底盘检查:包括底盘结构的完整性检查、承重部位的检查、支撑系统的检查等。

2. 动力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发动机运行情况的检查、燃油系统的检查、冷却系统的检查等。

3. 传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器的检查、传动轴的检查、离合器的检查等。

4. 制动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刹车片的磨损情况检查、制动油液的检查、制动系统的调整等。

5. 电气系统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的检查、电池的检查、灯光的检查等。

6. 转向系统检查:主要包括方向盘的检查、转向机构的检查、转向优化系统的检查等。

三、安全技术除了定期的检验检修外,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和需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车辆的使用安全。

1. 安全设备:根据需要安装并保持完好的安全设备,如倾覆保护装置、防撞装置、灭火器等。

2. 使用规范: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范进行操作,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

3. 培训教育:对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

第1节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七)场(厂)内机动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特征所谓场(厂)内机动车辆广义的是指从事非道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是指本企业在所在区域或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受公安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

(2)主要执行企事业单位内的装卸、运输、施工作业等任务。

行驶作业区域场所相对固定。

(3)车辆由企业自行管理,发生的事故属企业内的生产事故,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内机动车辆不断更新,种类很多,根据国家标准,场(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14大类:(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总长度超过6米的汽车。

(2)小型汽车:总质量4500千克(含)、总长度6米(含)以下的汽车。

(3)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如工程车、液体罐车、汽车吊车、送水车、洒水车等。

(4)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含5000千克)以上,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装载机、平地机、大型翻斗机、大型叉车等。

(5)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一下,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使的专用机械。

如:小型翻斗车、小型叉车等。

(6)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

(7)筑路专用机械:以内燃机为动力,操纵方式用方向盘活操纵杆转向的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压路机、摊铺机、路拌机、综合养路机等。

(8)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9)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20马力)以下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10)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1)手把式三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

(12)手把式二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二个车轮的摩托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摘要:一、引言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三、安全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五、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七、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八、总结正文:一、引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在工业、物流等领域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较高的运行速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车辆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厂矿、企业、物流等场(厂)区内用于运输、装卸、搬运等作业的机动车辆。

根据车辆的用途和动力方式,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叉车、电动搬运车、内燃叉车等。

三、安全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从车辆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入手,确保车辆在各种工况下都能保持良好的安全性能。

此外,规程还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要求:车辆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确保车辆在各种工况下都能保持良好的安全性能。

2.制造要求:车辆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用优质材料和零部件,确保车辆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3.使用要求:驾驶员应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故障。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点
1、工作环境差异大,工况恶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施工和作业环境千差万别,不同环
境的气候条件和地理地质条件相差悬殊,所以要求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质量必须具有广泛的环境适应性。
2、同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规格差别较大。 如:平衡重式叉车起升重量从0.5T到42T。这是由于不同的工作
CPCD30: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液力传动,3T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控 制 手 柄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门架:叉车工作装置的骨架,支撑起升油缸,并支撑 货物垂直作用力和纵向弯矩。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通常用于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一、定义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属于工程机械或运输车辆的范畴,一般包括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厂区或工地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二、标准1.车辆类型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这些车辆根据其使用需求和特点进行分类,如普通货车、危险品货车、专用货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承载能力和运输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运输任务。

1.车辆技术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环保要求、整车性能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车辆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车辆使用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同时,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确保厂区内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此外,车辆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

1.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车辆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的过程。

具体包括车辆的购置、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还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总结厂内机动车辆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定义标准包括车辆类型、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和轮胎等关键部位,确保车 辆处于良好状态。
车辆应进行定期维护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制造商的推荐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保持车辆性能和 延长使用寿命。
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遵守交通规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在厂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如限速、禁行等,以确保安全 。
转弯技巧
在转弯时,应提前减速,适当转动方向盘, 保持车辆平稳,避免急转弯或转向不足。
车辆装载与卸载
货物固定
在装载货物时,应确保货物固定牢固,以防 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移位或倾倒。
卸载注意事项
在卸载货物时,应注意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 全,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意外事故。
夜间及恶劣天气驾驶
要点一
夜间驾驶
夜间驾驶时,应保持良好的照明条件,适当降低车速,保 持注意力集中,以确保安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驾驶
目录
CONTENTS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 安全驾驶规定与要求 • 安全驾驶技术与实践 • 安全意识与教育培训 •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定义与种类
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厂、仓 库、码头等固定场所内使用的特种车 辆,如叉车、搬运车、牵引车等。
注意观察和礼让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礼让其他车辆和行人,避免发生碰撞和事故 。
事故应急处理
驾驶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如遇到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 故扩大。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等,以备不时之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在生产、运输和物流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专用机动车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安全问题也相应增加。

因此,研究和应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对于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厂、仓库、物流园区等内部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机动车辆。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设计特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可以分为货物搬运车辆、叉车、牵引车、清洁车等多种类型。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误操作:由于工人的操作技能水平不高或者疏忽大意,容易造成车辆失控、碾压、侧翻等事故。

2. 过载超载:由于工人或管理者对车辆的负荷能力不了解或者违规操作,超出车辆承载限度,导致车辆失控、破坏等安全问题。

3. 车辆维护不当:由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缺乏定期的维护保养,导致故障频发,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4. 环境因素:作为场(厂)内车辆,其运行环境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物、施工设备等,容易与车辆相撞、刮擦、碰撞等,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二)为了保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需要应用一系列的安全技术手段。

1. 使用培训:在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对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2.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在车辆上设置眼睛,车辆通过路口时及时鸣笛、点灯,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

3. 车辆监控系统:安装车载摄像头和硬盘录像机,对车辆行驶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不当的问题。

4. 限速设备:通过安装车载限速装置,对车辆的最高速度进行限制,避免超速行驶引发事故。

5. 车载安全报警系统:在车辆上安装报警装置,当车辆发生危险行为时,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提醒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注意。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Ol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02含义和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03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04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05设计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一)平衡重试叉车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二)前移式叉车1.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做出清晰的标志。

每一控制功能被释放时,都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荷移动。

0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一)一般要求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1.1.2、电动叉车
电动叉车
1.1.3、仓储叉车
• 仓储叉车主要是为仓库内货物搬运而设计的叉 车。除了少数仓储叉车(如手动托盘叉车)是 采用人力驱动 的,其他都是以电动机驱动的, 因其车体紧凑、移动灵活、自重轻和环保性能 好而在仓储业得到普遍应用。在多班作业时, 电机驱动的仓储叉车需要有备用电池。 • 主要分为: 1、电动托盘搬运车 2、电动托盘堆垛车 3、前移式叉车 4、电动拣选叉车 5、低位驾驶三向堆垛叉车 6、高位驾驶三向堆垛叉车
1、叉车
•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叉车得到发展。中国从 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制造叉车。大连叉车总厂 于1958年生产制造了中国第一台5T内燃叉车, 命名“W5-卫星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一日, 为庆祝建国十周年,中国第一台5吨内燃叉车作 为中国机械工业的新产品,随国庆游行队伍通 过天安门广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向党和国 家领导人报捷。中国第一台内燃叉车的诞生, 在中国叉车制造史这张白纸上画下了重重的一 笔,大连叉车成为中国叉车的鼻祖并由此开创 了中国叉车制造业史。 • 。
1.2、叉车的主要部件
• 叉车按动力来源分为:内燃机以及电动机
1.2、叉车的主要部件
1.2、叉车的主要部件
1.2、叉车的主要部件
1.3、叉车的技术参数
• 1、载荷中心距:载荷中心距是指在货叉上放置 标准的货物时,其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壁的水 平距离T,以mm(毫米)表示。对于1T到4T叉车 规定载荷中心距为500mm。
• 3、最大起升高度:最大起升高度是指在平坦坚 实的地面上,叉车满载,货物升至最高位置时, 货叉水平段的上表面离叉车所在的水平地面的 垂直距离。
1.3、叉车的技术参数
• 4、门架倾角:门架倾角是指无载的叉车在平坦 坚实的地面上,门架相对其垂直位置向前或向 后的最大倾角。前倾角的作用是为了便于叉取 和卸放货物;后倾角的作用是当叉车带货运行 时,预防货物从货叉上滑落。一般叉车前倾角 为3°~6°,后倾角为10°~12°。

厂内车辆安全基础知识

厂内车辆安全基础知识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齐全; 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齐全;
(1)牌照、《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齐全; (2)发动机起动和熄火正常,运转平稳,没有异响 ; (3)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并且保持良好;有喇叭的应灵敏 ; (4)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车架与前后桥连接应紧固 ; (5)转向机构运转可靠、操作灵活,转向机构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 漏油、裂纹和变形现象 ; (6)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效能试验制动可靠有效, 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 (7)货叉、专用机具及结构件无裂纹,无变形,连接配合良好,工作 灵敏可靠 ; (8)升降倾斜油缸密封良好,无裂纹泄漏现象。液压系统管路密封良好, 与其它机件不磨不碰 。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
装卸性 能参数
额定起重量、载荷中心距 最大起升高度、自由起升高度 最大起升速度、门架倾角
运行性 能参数
牵引性能 制动性能 机动性能 通过性能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
不同类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参数各不相 同。这里主要介绍使用量最大的叉车的性能参数。 1、装卸性能参数:用来表征车辆的装卸能力和工作 范围 2、运行性能参数:是表示叉车运行的各种能力以及 适合运行的场合
提纲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及分类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参数及型号表示方法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结构组成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要求与现场检查重点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要求与现场检查重点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场(厂)内机动车辆部分.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场(厂)内机动车辆部分.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场(厂)内机动车辆部分2.8.1场(厂)内机动车辆分类 motor vehicles in giren areas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利用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在特定区域内作业和行驶、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超过5公里/小时的;或者具有起升、回转、翻转、搬运等功能的专用作业车辆。

(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车辆除外)2。

8。

1。

1 土方机械 earth—moving machinery对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进行挖掘、装载、运输、摊铺、压实的机械.2。

8.1.2 挖掘机械 excavating machinery用于挖掘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或剥离土层的机械。

2。

8。

1.3 铲土运输机械 earth-moving machinery对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进行铲、装、运、卸、平整等作业的机械.2。

8。

1.4 装载机 loader自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前端装有工作装置,主要用于装载作业(用铲斗),它可通过机械的前进运动装载。

2.8。

1.5 挖掘装载机 lack hoe loader自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有一主车架,用来承受装在前面的工作装置和装在后面的反铲装置(通常带支腿)的载荷;用反铲工作时,机器是固定的,用来挖掘地面以下的土壤;当作装载机工作时(用铲斗),机器通过前进运动装载。

2。

8。

1。

6 挖掘机 excavator自行的履带式、轮胎或步履式机械,有一个上部结构带着工作装置能作3600回转,主要用铲斗挖掘,在工作过程中中,底盘不动。

2.8。

1。

7 挖沟机 trencher自行的履带式、轮式机械,有装在后面的和(或)装在前面的工作装置(附属工作装置),主要通过机械的移动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挖沟;附属工作装置可以用挖掘刀刃、轮盘、犁板或类似机具。

2。

8。

1。

9 铲运机 scraper自行或拖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铲运斗装有切削刃,位于前后桥之间,铲运斗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切土、装料、运输、卸料及撒布物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欧阳光明(2021.03.07)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 (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没有列入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而且根据《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没有列入目录的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因此,上述四种机型设备不再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规定,其制造、销售无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174号文件规定的型式试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