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大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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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杨华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09期行政处罚案卷是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的重要文书。

当前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诸多问题,易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体问题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

从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反映,在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方面都存在主体不尽适当的情形。

主要表现在:1.在执法文书中,处罚主体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执法部门或法律事务办印章代替分支行的印章或行政处罚专用章。

2.在执法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不使用全称。

如被处罚单位名称为工行某某市分行。

3.被处罚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

4.执法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如对金融机构会计部门进行反洗钱立案检查。

(二)证据问题基层人行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基层人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收集并能够证明金融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

依法收集、运用和审核判断证据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条件。

基层行行政处罚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证据收集调查有欠完整。

有的基层人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满足于“坐堂问审”,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取证浮泛,证据调查收集缺乏广度和深度,证据缺漏、取证偏颇现象较为常见。

2.证据内容和形式不尽规范严谨。

如举报材料内容简单,举报事实不清,报案及主送单位名称省减,甚至有的执法职能部门未将举报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进行立卷归档;证据材料复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确认印章;调查询问笔录无当事人“记录属实”的签字盖章,重要报表、凭证证据也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证据笔录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使用不规范书写工具记录等。

3.证据材料缺乏相关性。

收集证据时,忽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证据的证明效力弱化,提取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证据与要证明当事的违法事实相悖。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当前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以下列举了几个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规则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是政府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强制执行的行为。

然而,行政处罚权力集中于政府,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规使用行政处罚,容易导致公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使行政处罚权力正确合理地行使,并制定更为细化的行政处罚规则,以减少行政处罚的额外代价和影响。

二、处罚标准不够统一、公正、透明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处罚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的是“法律原则”、“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于这种标准非常模糊,容易使人感觉处罚是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而非根据明确、透明、统一的标准。

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流程,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让处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三、处罚流程操作不够透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流程并不是很透明,有时候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情况并没有被充分揭示,这致使处罚对象权益和公正性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将整个流程尽可能向着透明度的方向推进,防止对行政行为的恶意渲染和扭曲,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处罚结果的合理性和预警性都不够当出现违规行为时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可以被发现,处理问题的也不一定是说出来,例如公民的违规行为和公司的非法行为等等。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全面、深入的监测网络等手段,做好事先预警和事后反应的工作,时刻掌握可能出现的状况,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和精准度。

五、处罚依据和案例分类问题各个行政机构在选取依据和案例分类方面还有缺陷,这对整个行政处罚流程都会或多或少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科技、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疫情管理等方面,更是需要逐步深入,不断调整、优化和改进他们执行的规则和操作,不断提高等。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系统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行政处罚流程,使其能够更加聚焦法治,做到透明、公正、可操作性高等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笔者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工作中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

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分不清楚的情况,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存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现场检查笔录高度概况,不能完全、清晰记载现场情况的现象;无证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调查不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

(三)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属没收非法物品的,没有查清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四)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

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等现象。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

存在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六)案卷装订存在不按规定顺序组卷的现象。

(七)案件初审把关不严。

对案件的初审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对案件初审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步骤进行认真把关,初审资料不完整。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

但从主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记录简单,违法事实调查不清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质和执行过程中的多种因素,有时会面临一定的执行困难。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1. 资金问题行政处罚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行政罚款的执行和追缴等。

然而,有些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导致处罚难以执行。

2. 物质难题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查封、扣押或销毁相关违法物品。

然而,这些物品可能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无法直接销毁或处置,致使执行困难。

3. 行政机关执行力度不足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存在问题,包括工作疏漏、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导致处罚难以顺利进行。

4. 执行中的申诉与诉讼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或进行诉讼,这虽然是合法的权利,但也会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带来困难和延误。

二、解决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途径1. 完善资金保障措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执行中的资金问题,可以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行政罚款等执行费用。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财产的监管和追缴工作,确保罚款的有效执行。

2. 建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的违法物品,可以设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负责处置、销毁或变卖。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物质难题,推动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

3. 加强行政机关执行力度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行流程,落实责任制,确保执行力度。

同时,要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4. 健全申诉与诉讼机制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建立健全的申诉与诉讼机制。

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疑义和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行为的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5.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例如,设立民间的行政处罚执行监督组织,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行,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行政手段。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首先,行政处罚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

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甚至同一个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此外,由于行政处罚实行的是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就屡见不鲜。

2.处罚决定违背法律程序其次,许多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行政机关过度运用处罚权,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者甚至在未经充分听证的情况下就做出处罚决定。

3.处罚力度过大或过小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力度也经常引发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过重的处罚措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过轻的处罚措施,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有相应的原因。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1.行政机关权力失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可能会过度运用行政处罚权力,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害。

2.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此外,法律和法规本身也存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和法规要么过于抽象,要么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日常实践。

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处罚标准,导致处罚的不统一。

3.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再者,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问题的一个原因。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问题及整改措施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失当、处罚不公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评查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问题的现状1.执法不规范: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和不合理。

2.处罚不公:有些行政查处单位在处罚时存在主观偏见,对同样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严重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

3.证据收集不全面:行政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收集,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疑点,影响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4.处罚结果滥权:一些行政查处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超出了法定权限,滥用权力,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整改措施1.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依据的准确与合法。

2.推进执法规范化:制定行政执法的详细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执法活动。

3.强化证据收集工作:加强对案件取证环节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重要证据的识别和收集能力,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和准确。

4.严格执行法定处罚范围:行政查处单位应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影响公正执法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6.创新执法方式: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让广大民众能够了解执法民意和执法结果。

7.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理念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结语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是深化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通过评查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当前行政处罚文书存在的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文书存在的问题

当前⾏政处罚⽂书存在的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臻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执法监督⼯作的逐步深化,司法审查制度的⽇渐严谨,都对⾏政执法⼯作提出了更新更⾼的要求。

⼤部分执法相对⼈在遭受执法不规范和违法⾏政侵害时,会通过⾏政复议、⾏政诉讼及信访等途径维护⾃⾝的权益,造成执法环境的不和谐。

近年来,我们在规范执法⾏为⽅⾯虽然不断采取措施,执法办案⽔平也有了提⾼,但仔细分析我们实施的⾏政处罚,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认定的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的定性不够严谨。

在整个处罚决定⽂书中,通常认定的事实部分只占很少的篇幅,⽽法律、法规与法条的罗列⼏乎占去了80%,不能详细反映违法⾏为的事实经过,这就说明我们在认定事实时,叙述的过于简单。

⾏政处罚⽂书中往往简单地记载违反了什么规定,对违法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及如何改正未能阐述明⽩,缺乏定性原因的说理。

例如我们查处了⼀起商业贿赂的案件,⾏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由于事实定性部分未将“帐外暗中只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不是构成商业贿赂⾏为的必然要件,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多种形式”这⼀定性规定阐述清楚,使当事⼈误认为只有帐外暗中才构成商业贿赂,因此对我们案件定性存有疑虑,欲提出复议,后经办案⼈员详作解释才打消了疑虑。

⼆、案件采集的证据没有分析,法律的适⽤⽋缺说理。

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多⽽⽆序,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只有办案⼈员⾃⼰清楚,当事⼈并不完全知晓,认为⾃⼰的违法⾏为缺乏⾜够的证据,造成对我们认定的事实不完全认可;实施⾏政处罚时,法律、法规的适⽤只有条、款、项,没有法律、法规适⽤的意见和相关法理分析,在⾃由裁量权的适⽤上随意性⼤,理由不明确,不能清楚地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案件调查所反映违法事实的各种信息考虑的较少,对当事⼈陈述、申辩的意见,采纳的原因及不予采纳的理由未能予以充分表述。

三、结论的得出缺乏逻辑推导。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相同情节处罚不一。

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

此类案件有3件,占3.8%.如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张某逾期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按日加收50元的罚款,而几乎在同时,对纳税人王某同样的行为则仅给予责令改正的申诫罚。

2、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此类案件有6件,占7.7%.3、“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这类案件有9件,占11.5%.4、处罚不到位。

少数行政机关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类案件有7件,占9%.5、罚款收缴未分离。

不少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因担心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罚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烦,往往在开出处罚决定书后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未实现彻底分离。

此类案件有6件,占7.7%.6、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此类案件有8件,占10.3%.7、适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罚则条款未适用性质条款,有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未到具体的项。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当前,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程序违法。

没有按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有的行政机关为图省事,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查批准。

调查取证有的只简单做一个笔录,或什么证据也没有,而不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罚数额较大的,没有告知有听证的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样处罚,应是无效处罚。

二、主体列的不适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因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愿告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造成行政机关所列的主体不适当,如应是某公司某井,而只是列为某某人煤矿,造成主体错误,再有主体列的不对,容易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执行。

列主体以工商执照或采矿许可证上为准。

三、不按规范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不附送达回证,或者不到邮政部门查询结果;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又不注明拒收原因。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人民法院无法清楚判断当事人是否已收到处罚决定书,从而直接影响到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四、不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起诉期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也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明确交待起诉期限,这就带来一个严重的法律后果,即行政处罚相对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2、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3、有的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

缺少案情、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地点、手段、情节)描述。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推翻原来陈述,后果严重。

2、有的案件提取的实物证据或复印件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3、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

4、有的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时无注明日期。

5、调查笔录中“2011年7月5日”已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的情形,该案卷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

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

2、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3、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从轻从重处罚没有说明原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规范。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属于从轻,未说明理由。

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卷无责令限期改正,销售数量1盒,无情节严重情形,罚款1仟元过重。

4、并处的处罚中没有引用警告、只有罚款。

5、案由不规范。

参照罚则和法律责任描述。

无证经营(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时间颠倒: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报告经办人签名只有一人签名。

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交款时间之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行政机关本章。

2.2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2.2.1认定的当事人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

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纠正?

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纠正?

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纠正?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等。

一个人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

同样的一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偶尔可能会犯错误。

就像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他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时候也会产生一些错误,错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去解决它。

那么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纠正?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三、适用法律错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1.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1.1 违法程序的缺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定和签发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忽略了必要的程序,这导致决定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为避免这种错误,行政机关应确保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所有必要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取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等,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1.2 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由于调查不全面、证据不充分或分析错误等原因,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可能犯错误。

为避免事实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应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收集充足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在作出事实认定之前,应将所有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1.3 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是决定处罚的关键。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建立起法律咨询和解释的渠道,以确保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

在决定书的起草过程中,应仔细分析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条文,确保其适用性,并注明相关依据。

2.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制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常见的几个问题:2.1 决定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决定将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对该决定的执行将被违法,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2.2 追索困难对于一份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所涉款项。

这对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目的产生了严重的挑战。

2.3 行政机关信誉受损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也会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信誉。

这将影响行政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3. 如何避免常见错误为了避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常见错误,行政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培训和学习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近年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合法合规执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不规范执行等原因,常常出现一些常见错误。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方式以及附加事项等方面,总结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提高决定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法律依据错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未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所致。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充分的法律功底。

此外,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人员减少错误引用法律依据的情况。

二、处罚理由不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理由应该明确具体,以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理由的阐述上存在模糊不清、不具体的问题,导致被处罚方难以接受并提出异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处罚决定书的编写质量,确保处罚理由言简意赅、具体清晰,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

在决定书中可以引用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加强处罚理由的可信度。

三、处罚方式选择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方式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处罚方式合理、适用。

然而,有些决定书在选择处罚方式时存在不当或片面的情况,比如过于严厉的罚款、暂停执照等措施。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内部协作和专业性培训。

在决定处罚方式时,要考虑被处罚方的行为情况、社会影响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确保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

四、附加事项不准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附加事项应准确详尽,以确保被处罚方能够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然而,一些决定书在附加事项的阐述上存在不准确或含糊的问题,导致被处罚方不能理解具体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附加事项的编写规范,确保事项的表述准确、清晰。

此外,可以与被处罚方进行沟通,明确相应的履行义务和时间要求,以提高附加事项的执行效果。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一、问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障公民的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飞速增长,行政处罚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处罚的问题,分析其存在的挑战和解决的路径,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分类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行使,以实现行政法律法规的目的和要求。

2. 行政处罚的分类(1)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提醒,要求其改正错误,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主体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制止违法行为。

(3)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采取非自由限制措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

(4)吊销或撤销行政许可、资质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主体吊销或撤销其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或执照,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5)其他行政处罚:根据特定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某些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性、条文间存在冲突等问题,给行政处罚的适用和操作带来困扰。

2. 处罚标准的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处罚的不公平性。

3. 执法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大、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司法审查的难度: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司法机关在审查中常面临情况和证据不全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解决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行,减少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差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一致性。

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

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

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重要的步骤,也是对管理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文书。

本次修订,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变动不大,主要是文字调整,但实践中一些问题仍有争议。

●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可否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较之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该部分未有修改。

从法条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是“实施行政处罚时”。

因此,责令改正可以先于行政处罚,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决定书,其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准确,以确保公正执行行政执法。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存在的错误,如错字、漏项、理由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决定书无效、被撤销或者被改判。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错误,应当仔细审查和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素1. 处罚决定书名称:应当准确直观,包含起草单位名称、文号、案件名称等必要信息。

2. 当事人:需要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证件号码等。

3. 处罚事实:需要详细陈述违法事实,包括违反了哪一条行政法规、法律等,并列举相关证据。

4. 处罚依据:需要明确行政处罚法规的具体条款和依据。

5. 处罚结果:需要规定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结果。

6. 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需要明确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以及违反处理的后果。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1. 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陈述、未出具听证会记录、不提供证据材料、不公开处罚结果等。

2. 处罚结果不准确:如罚款金额计算错误、行政拘留期限不合规、吊销许可证时效性问题等。

3. 理由不充分:如未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和解释,或者未能完全陈述违法事实等。

4. 错误的罚款形式:如要求当事人在指定地点缴纳罚款,但未指明具体收款单位和账号,或者未给出缴纳时间等。

5. 形式问题:如错别字、漏项、文书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三、文档结尾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证据、行政法规、法律、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听证会等。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证据、听证会、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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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大问题探讨
■之一错误确定被处罚对象
将被处罚人称谓界定错误。

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被处罚对象确定为“XX贸易有限公司杨某”。

将职务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或者将个人行为界定为职务行为。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人实施的是委托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却直接将该人作为被处罚对象。

■之二权限违法
权限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即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限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卫生院“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人用狂犬疫苗”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再予以处罚。

超越了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实施处罚。

如A市药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对住所地在B市的甲医药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处罚。

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或者数额实施处罚。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行为,没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予以罚款等。

■之三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全或者不完整。

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⒑挝镆约昂稳说?br七要素。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形式为:
只描述现场检查情况,不对违法事实的性质作出界定。

只认定违法事实性质,不对违法事实的具体构成(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违法事实涉及的标的物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情况和违法所得、销售使用情况等)进行阐述。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认定只有“销售假药”或“使用假药”四个字。

定性错误。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药品说明书上
未注明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为由,将该药品定性为假药,欠缺法律依据。

■之四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完整
载明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未载明证据。

二、载明的证据不完整。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生产劣药,在证据中却没有列出关键的“批生产记录”。

三、载明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载明的证据中包括“请求减免申请”。

请求减免申请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无关。

■之五适用依据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是指对某一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适用了不适用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或者没有注明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款项目。

适用已经20XX年11月25日发生的某种行为,在20XX 年9月适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20XX年8月9日颁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已明文废止。

应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下位法。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对药店无药品购进记录进行处罚时,不适用《药品管
理法》,却直接适用下位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罚。

应适用此法(条),却适用彼法(条)。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药品为假药,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却为与销售劣药相关的法律条款。

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

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1.在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时,遗漏对应的基本条款。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医院使用假药,只适用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遗漏了对应的基本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适用不相关的法条。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诊所使用假药草豆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适用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不相关法条。

3.适用不存在的法条。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药品管理法》中找不到对应条款。

4.适用的法条不具体。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适用的条款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不指明具体的款或者项。

5.随意将适用依据进行简称。

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称为《实施条例》。

6.不会规范表述适用依据中的“项”。

引用项时,应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但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在引用依据中的“项”时,总是直接冠以数字一、二、三等。

法条竞合时并列适用所有依据。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对医药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之六处罚不当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等。

在未对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进行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从重处罚而没有任何的说明。

遗漏处罚种类。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只没收违法所得,遗漏了罚款种类的处罚。

■之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
未分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未分离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没有指明收缴罚款的机构。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指明收缴罚款的银行;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

指明收缴罚款的机构未与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相分离。

如Y局“(Y)药行罚〔20XX〕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到Y局缴纳罚款”。

■之八告知的救济途径或者救济期限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告知的救济途径或者救济期限错误主要表现形式为:
告知的诉讼机关不具体。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没有具体载明,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人民法院”。

告知的复议机关错误。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

■之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机械套用示范文本。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段与段之间缺乏衔接,语气不连贯,文义不畅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混乱。

如有的机关出现同一编号的几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对象的具体情况界定混乱。

如果被处罚对象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如果被处罚对象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但实践中,被处罚对象为公民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遗漏公民个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

不会使用法言法语。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使用“涉嫌”字样;有的将超过有效期表述为“过期”、“失效”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同时,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拦
截”有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健康 (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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