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7)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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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1)
【案例】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
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
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问题】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
环球网校经济师,刘艳霞领衔主讲,业内最高通过率辅导课程!/leraning/class_jjs/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教材最新变化、报名消息、考试重难点及免费资料及时获取免费QQ 群:129666620,欢迎加入千人备考交流群!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答案】(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3)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6)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6)【参考答案】(1)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2)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5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5)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6)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7)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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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45)
【案例】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
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
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
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 、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
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
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其生产规模也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环保意识不强,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村民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威胁。
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污染问题,但甲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村村民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如果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已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污染行为给乙村村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等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包括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恢复受污染的环境。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应依法承担罚款责任。
4.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受污染的环境原状。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56)
环球网校经济师,刘艳霞领衔主讲,业内最高通过率辅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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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56)
【参考答案】
(1)C 服装厂与A 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
由此看C 服装厂与A 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
A 单位和C 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 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
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
所以介绍人B 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经济法》经典试题精讲(含答案)
《经济法》经典试题精讲(含答案)【案例10】(2015年)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止于2015年4月30日。
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
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并取走设备。
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
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拟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
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甲已将设备转卖给丁。
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的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能否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案例10答案】(1)丙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甲则丧失了所有权。
(2)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根据规定,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丙将该批设备再卖给丁时,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该批设备已经交付,故丁自交付之日起即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3)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41)
环球网校经济师,刘艳霞领衔主讲,业内最高通过率辅导课程!/leraning/class_jjs/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教材最新变化、报名消息、考试重难点及免费资料及时获取免费QQ 群:129666620,欢迎加入千人备考交流群!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41)【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木制家具的企业,注册地为某省平安市。
2008年3月,甲公司设计了一套样式新颖的家具。
2008年6月20日,甲公司携带该家具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室内用品展览会,受到一致好评。
由于该家具极为畅销,许多厂家相继仿制。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决定申请外观专利,并同时注册专用商标。
2008年9月10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平安”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公告期间,乙家具厂提出异议,认为“平安”为该省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可以作为商标。
2008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已经参加过展览会,不具有新颖性,不可以申请专利。
在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期间,乙家具厂继续生产与甲公司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平安”商标。
甲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
丙木材厂向甲公司提出,愿意购买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008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部分要点如下:如果甲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甲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丙木材厂在其产品上使用“平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15年;丙木材厂每年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丙木材厂自行保证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合同签订10日内报公证处备案,合同自备案当日生效。
【问题】(1)乙家具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2)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公司提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4)甲公司与丙木材厂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44)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冲刺练习:经济法案例(44)【参考答案】(1)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2)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5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5)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6)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7)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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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
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
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 、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
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
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1)A 、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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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由于A 、B 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 和B 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
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练习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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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的员工大多数都是来自四川的同乡,经过亲戚和朋友介绍而来,虽然工作辛苦,但工资比同行高,而且都住在2 4 小时有空调和热水的公寓,可以免费上网,步行2 0 分钟到工作地点,饭菜质量也可口。
如果员工生病了,会有宿舍管理员照顾,领导和同事会来看望。
公司内2 0 0 万元以下的财务权都交给了各级经理,普通服务员都有免单权。
海底捞的几乎所有高管都是服务员出身,即使没有管理潜力的员工,通过任劳任怨的苦干也可以得到认可,普通员工如果作到功勋员工,工资收入只比店长差一点。
公司鼓励每位基层员工参与创新,并用员工的名字对创新命名。
公司与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并且有四种不同系列的晋升制度。
问题: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海底捞的员工激励方式。
【答案】马斯洛提出人类需要有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马斯洛认为,人的行为受到人的需要的影响和驱动;只有当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人的行为是由主导需要决定的。
接受马斯洛理论的管理者,应努力为雇员消除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障碍,努力为雇员满足不同层次需求创造条件。
海底捞公司员工工资比同行高,住在2 4 小时有空调和热水的公寓,步行2 0 分钟到工作地点,饭菜质量可口,生病时会有照顾和看望等,满足了员工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员工大多数都是同乡,可以免费上网,各级经理有财务权,普通服务员有免单权,有管理潜力的服务员有可能成为高管,普通员工可以作到功勋员工,鼓励创新并用员工的名字命名,以及劳动合同和晋升制度等,满足了员工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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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0)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雅新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 )。
A.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B.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C.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和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D.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类别分小组进行,各表决组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其职权有(BC )。
A.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
B.代表债务人参诉讼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有权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B.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撤销
D.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及解析试题
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及解析试题
【高级经济师案例】
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
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450套的货款。
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A单位。
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费1000元。
【问题】
(1)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
(2)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
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
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
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
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题模拟练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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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题模拟练习(1)
1、为了应对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我国政府提出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政府扩大的支出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科技创新三个方面。
请你分析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样做的可能后果会如何?
【答案】
政府这么做的目的是实现短中长期目标的协调。
政府扩大的支出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科技创新三个方面,在短期内可以扩大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政府需求,缓解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外部需求显著减少带来的压力,期内可以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费惠民生与促创新谋长远一举多得,有利于化“危”为“机”。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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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4)
【答案】
(1)首先,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
其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
再次,董事会关于选举B 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
其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
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
2.48[(9.2-3)×40%]亿元。
经济法律 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8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问题: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 2009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9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 2009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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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27)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
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与丁。
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
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问题】
1.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AC)。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2.下列关于丁的票据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
A.丁无偿取得票据,不享受背书转让权
B.丁因赠与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前手相同
C.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D.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其前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