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之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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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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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文档模板一、概述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保障患者权益,严格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此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文档。

二、法律法规概述1. 医学伦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如义务、尊重、谦虚、敬业、朴重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定了保障公民健康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负责和监督、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规定了医疗行为的基本规范、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违法行为惩罚等内容。

4. 《职业医师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医疗行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组织形式、管理机构、职责、权利以及相关法人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三、医疗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讲解1. 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使用范围和注销程序;2. 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建设和检查;3. 医疗纠纷的预防、化解和处理;4. 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赔偿和处理;5. 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6. 随访管理规定;7. 诊疗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医保管理规定等。

四、具体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具体实例,分析医疗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合用,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五、培训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医学伦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定了保障公民健康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负责和监督、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规定了医疗行为的基本规范、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违法行为惩罚等内容。

《职业医师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医疗行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组织形式、管理机构、职责、权利以及相关法人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职务规定
卫生技术职务的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厅(局) 行政领导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 的、符合相应条件卫生技术人 员,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卫生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1.医(药、护、技)士 2.医(药、护、技)师 3.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5.主任医师(药、护、技)师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职称 2.中药、西药人员的技术职称 3.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
2.中外合作、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 基本准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 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 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 和医疗设备方面的不足。
1.申请 2.审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1.条件 3.加强医护质量管理 2.内容 4.出具执业证明和人员身份 3.变更登记 5.尊重服务对象权利 4.登记的校验 6.按法律法规对特殊患者的 处理 7.加强药品管理 8.合理合法收费 9.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10.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灾害事故的应急调遣
医疗机构的工作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 室制度 2.请求报告制度 3.病历管理制度 4.职工培训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6.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 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医院应急管理制度 9.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 10.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 的制度和患者知情同意 告知制度等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行业,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许多法律法规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章将对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1. 医疗机构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法是我国医疗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对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要求、医疗行为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护理机构等。

本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医疗领域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它主要规范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等。

3. 医药行业相关法律医药行业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药品的审批流程、药品质量监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

4. 疾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疾病预防控制是医疗业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我国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5. 医疗广告管理法规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合规的医疗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或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宣传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二、本所涉及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机构管理法全文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3. 药品管理法全文4. 传染病防治法全文5.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三、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设备、医护人员以及提供医疗服务能力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护理机构等。

2. 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的相关证书或执照,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医疗服务的资格。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一、概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医疗卫生领域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旨在规范和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 人民健康至上原则: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医疗卫生工作的核心目标。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注重预防疾病,通过综合治理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 公平合理原则:坚持公平合理的医疗资源分配原则,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医疗卫生服务。

4. 法治原则:医疗卫生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制止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机构管理1. 医疗机构分类:按照医疗服务能力和规模,将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等级,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2. 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合法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医疗人员,并严格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3. 诊疗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医疗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过程规范、准确、安全。

4. 医患关系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医患纠纷的发生。

四、药品管理1. 药品注册与上市:药品必须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批准,并符合药品上市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2. 药品生产与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

3. 药品质量控制: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4. 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五、医疗安全管理1. 医疗设备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定期检验和维护医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2. 医疗事故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

3. 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合理用药,避免因药品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不良事件。

4. 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疗信息的保护,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 狭义概念:在我国,指由以下机构制定并颁布的法 律文书: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刑事、民事、国 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者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充、修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 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 命令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受哪些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 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 设备基本条件;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卫
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令第7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 布)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 布)
如:《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中医 药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等。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医疗行业中,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二级医院来说,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不少,包括医疗法、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一、医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赔偿等程序,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等级、设立和管理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运营进行了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卫生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防治措施,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法》:该法规定了卫生监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医疗机构和卫生行业的合规运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该法规定了妇幼保健服务的提供和管理要求,保障了妇幼健康的权益。

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可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程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以上只是二级医院涉及的部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际上还有不少其他的法规与规章需要遵守。

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的执业原则

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的执业原则

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的执业原则卫生法律法规当中医疗机构的执业原则在我们考试当中有可能会出到选择题,故今天中公教育的老师专门给各位同学整理了关于医疗机构的执业原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8.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10.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1.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14.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及使用医疗卫生服务的受众。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想,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并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在经营期间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医疗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各类专业科室和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医疗质量动态监控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三章医务人员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服从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在医疗过程中坚持医学原则,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财物、礼品等非医疗性质的物品或者款项。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执业期间进行规范的诊治和记录医疗行为。

第四章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管,对可能危害患者健康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患者有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以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详细说明诊断、治疗、手术等相关事宜及可能浮现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提供符合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如有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在依法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内容提要】: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概念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一)卫生法是国内法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

医疗卫生法规 护士条例护理课件

医疗卫生法规 护士条例护理课件

04
医疗卫生法规案例分 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01
02
03
04
医疗事故案例一
某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案
医疗事故案例二
某医生违反诊疗规范致患者伤 残案
医疗事故案例三
某医院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 情案
医疗事故案例四
某护士输错血型导致患者死亡 案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一
患者投诉医院过度治疗案
医疗纠纷案例二
05
护士条例与护理工作 实践
护士条例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护士条例对护士的执业资格、职 责、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护士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
准则。
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护士条例要求护士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技能,以满足患者需求,
从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保障患者权益
护士条例强调对患者权利的尊重 和保护,要求护士在工作中关注
安排。
护理措施实施
按照护理计划,实施各 项护理措施,包括病情 观察、基础护理、心理
护理等。
护理效果评价
定期对护理效果进行评 价,及时调整护理计划 ,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
护理服务。
护理操作规范
01
02
03
基础护理操作
包括口腔护理、皮肤清洁 、床铺整理、排泄物处理 等,要求操作规范、卫生 、安全。
专科护理操作
教育护士在工作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支持。
THANK YOU
护士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
关爱病人,尊重生命,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
行为规范
遵守护理操作规程,注重护理安全,维护病人隐私,保持良好仪态等。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3. 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 责任的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 条规定了6 类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医疗机构免责 的6 种情形。《侵权责任法》参考 《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有所删 减和调整,明确规定患者有损害,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 章医疗损害责任 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 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机构的保护,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因此, 2002 年2 月20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仅规定了医疗事故范围、患者知情权、复 印病历权等,而且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赔 偿数额,以及医疗机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 了重大修改。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 (第7 章)11 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的适用范围第三节法律的主体第四节法律的义务与权利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二节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节卫生监督管理第四节卫生应急管理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许可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员配备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质量管理第五节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管理第一节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和注册管理第二节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三节医疗卫生人员的福利和保障第五章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第一节医疗设备的注册与监督管理第二节医疗药品的注册与监督管理第三节医疗设备和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节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二节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第七章医疗纠纷解决与投诉处理第一节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第二节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节医疗纠纷的诉讼和执行第八章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第一节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第二节医疗救助的基本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责任第二节法律监督和行政检查第十章附则附件:相关资料和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行政管理: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事业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2. 医疗机构: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执业许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从事医疗服务的许可。

4.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指医疗机构建立的用于监督和保证医疗质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测等。

5. 医疗纠纷: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等相关方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 医疗保险:指国家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费用支付保障的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键信息项: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2、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医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4、患者的权利和义务5、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6、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适用范围本协议所涵盖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等,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111 地域范围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国家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活动。

12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21 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按照标准的医疗流程和规范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22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感染控制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等。

123 信息管理与保护妥善管理患者的医疗信息,保护患者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124 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13 医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131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秉持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生命,诚实守信。

132 诊疗规范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合理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避免过度医疗和医疗差错。

133 知情同意在实施医疗措施前,充分告知患者相关的医疗风险、治疗方案和替代方案,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134 医疗记录如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和相关信息。

14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141 权利患者享有获得公正、平等医疗服务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

142 义务患者有如实提供病情信息、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治疗的义务。

15 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151 内部投诉渠道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内部投诉处理部门,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时可向该部门投诉,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精品文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请看下面带来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欢迎阅读!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XXX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2016★XXX文档★第六条XXX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存生行政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实践,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XXX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存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前提的地市级卫生存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展开医疗质量管理与掌握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卫生部门管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从业人员管理、卫生检验检测、药品管理、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急救抢救、人体器官移植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将重点介绍几个关键领域。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立、医疗机构的分类和资质认定、医疗机构规划设计、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是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另外,医疗从业人员管理也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从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医师执业、护士执业、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认定、医疗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医疗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医疗从业人员的规范执业是确保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此外,药品管理也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药品管理主要涉及药品的注册监管、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和监管、药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药品广告的监管等内容。

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食品卫生也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食品卫生主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传染病防治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之一、传染病防治主要涉及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传染病的防治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总结起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守法意识的培养,同时持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为全社会构建健康、安全的医疗卫生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指的是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医疗卫生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运行。

本将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医疗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第二节:医疗卫生管理的目标和第三节:医疗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安全、可行原则3. 科学、规范原则4. 意识、责任原则5. 效率、节约原则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的分类与设置1. 三级医院a. 性质与功能b. 设置标准和要求2. 二级医院a. 性质与功能b. 设置标准和要求3. 一级医院a. 性质与功能b. 设置标准和要求第二节:医疗机构的建设与运营1. 建设审批和验收2.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与管理要求3. 医疗机构的安全与质量管理4. 医疗机构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第三节: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1. 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与管理2. 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与考核3. 医疗机构人员职业道德与责任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第一节: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1. 服务规范与医疗技术2. 服务态度与沟通3. 环境整洁与设施设备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 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2. 医疗事故的责任与赔偿3.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机制第三节:医疗纠纷的解决1.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与机构2. 医疗纠纷的调解与仲裁3. 医疗纠纷的诉讼与审判第四章: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第一节:医疗行业的监督体系1.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估2. 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与考核3. 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第二节:医疗卫生执法的程序与方法1. 执法机关与职责2. 执法程序与依据3. 执法案件的处理与处罚4. 执法监督与申诉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二:医疗机构建设审批申请表附件三: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指标表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开展医疗服务,并获得执业许可的单位,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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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法第一节医疗法概述一、医疗法的概念医疗法(医疗保健法):调整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医疗法的体系目前我国医疗法还没有形成以某个法律为核心的体系医疗法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第二节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审批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形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床位不满l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

三、医疗机构执业执业要求:1.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5.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6.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7.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9.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0.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1.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2.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13.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14.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节执业医师一、执业医师的概念执业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考试和注册(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医师资格考试:每年一次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习题:王某1998年于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市级医院工作,1999年8月,《执业医师法》实施3个月后,其申请个体开业,依据《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部门应:A.批准其个体行医资格申请B.要求其应具备主治医师资格C.要求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正确答案』C习题:中等卫校毕业生林某,在乡卫生院工作,2000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A.6年B.5年C.4年D.3年E.2年『正确答案』B(二)医师资格考试类别种类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

(三)医师执业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1.准予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销注册需注销注册的情形: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个体行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规定办理审批4.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业规则(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向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要求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一)医师考核内容承担考核的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理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再次考核再次考核合格——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表彰与奖励五、法律责任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寇报告的。

3.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乡村医生一、乡村医生的概念乡村医生: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二、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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