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领域开展涉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
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1996]综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21
【实施日期】1996.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闽政〔1996〕综2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调动农民开发自留山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稳定、落实自留山和从事自留山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应保持稳定。
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
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
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林业扫黑除恶年度工作计划
林业扫黑除恶年度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此各种违法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和维护林业资源的正常生长和发展,打击林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林业部门积极响应国家扫黑除恶的号召,制定了林业扫黑除恶年度工作计划。
二、目标任务1. 打击非法砍伐、盗伐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林业市场环境,维护林业资源秩序。
2. 维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4. 提升林业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和协同作战。
三、工作重点1. 加大对非法砍伐、盗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巡逻执法、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严厉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2. 开展林业资源的全面调查和监测,建立完善的林业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林业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控。
3. 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 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林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5. 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和协同作战,建立健全的案件移送和协作机制,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具体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指标。
2. 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打击一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形成威慑效应。
3. 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类资源违法行为。
4. 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林业资源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5. 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和案例分析,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6. 建立健全的案件移送和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多方合力,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林安字[1998]45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林安字〔199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现象,今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歪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人类生存与促进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森林的保护和发展,把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江河流域植被减少,环境恶化,水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林业打黑除恶实施方案
林业打黑除恶实施方案
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但在一些地方,林业资源遭受破坏、滥伐等问题依然严重。
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林业资源,有效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制定并实施林业打黑除恶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林业资源的滥伐、破坏等行为,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资源的巡查和监测工作,确保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砍伐、非法采伐等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者,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林业资源保护的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形成保护林业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合作机制。
建立林业资源保护的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保护好我国的林业资源。
五、加强技术支持。
加强林业资源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林业资源保护的科技含量,提高林业资源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林业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七、加强惩罚力度。
对于违法砍伐、非法采伐等行为,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形成威慑,有效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总之,林业打黑除恶方案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相关部门的合作和配合,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保护好我国宝贵的林业资源。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文下发同时废止的有关文件目录福建省林业局2019年3月12日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含采挖、移植)和管理。
试验林、国家和省森林可持续试点单位的试点林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认真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的部署精神,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森林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
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涉林十大行业乱象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涉林十大行业乱象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明确目标我们要明确这次行动的目标,那就是:通过整治涉林十大行业乱象,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1.打击非法采伐、运输、经营木材行为。
2.整治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3.清理整顿涉林违法违规企业。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5.提高林业管理水平,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二、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维护林业资源的良好氛围。
2.严格执法监管(1)对非法采伐、运输、经营木材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对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恢复林地植被,追究相关责任。
(3)对涉林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暂停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4)对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林业资源保护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林业执法效率。
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林业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林业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
三、时间节点1.第一阶段(2023年1-3月):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
2.第二阶段(2023年4-6月):加强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3.第三阶段(2023年7-9月):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四、预期成果1.涉林十大行业乱象得到有效整治,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全民参与林业资源保护的氛围日益浓厚。
3.林业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国际林业合作取得积极成果,为全球林业资源保护作出贡献。
这次涉林十大行业乱象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是对我国林业资源保护的一次重要实践。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资源,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省林业厅)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野生植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
原林业部和我省自197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保护珍贵树木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的珍贵树木资源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
但盗砍滥伐珍贵树木、走私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为切实保护我省珍贵树木资源,坚决刹住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严格保护珍贵树木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大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同时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木的重要性,普及珍贵树木鉴别知识,提高公民保护珍贵树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珍贵树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为经营和加工珍贵树木的企业挂“免检”牌。
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珍贵树木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
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采伐、采集。
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为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林业局针对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打击整治工作,组织起草了《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一、方案背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项战略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旨在深入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
在林业局内部,也存在着一些黑恶势力组织和涉黑涉恶人员。
他们通过非法占用土地、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犯了群众合法权益。
因此,林业局组织起草了本方案,针对涉林涉木黑恶势力进行有力打击。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核心目标是打破涉林涉木黑恶势力的利益链条,铲除黑恶势力组织的根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深入挖掘黑恶势力的背景与渠道,查清涉黑涉恶人员的身份和活动情况;2.开展大规模集中打击行动,对涉林涉木的黑恶势力组织实施依法镇压;3.对违法砍伐绿化用地、非法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黑恶势力活动进行严厉打击;4.加强社会公开宣传,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5.加大防控措施的落实力度,加强对涉林涉木黑恶势力组织的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
三、方案实施本方案将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体工作要求,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专项清查检查机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及侦查;2.深入调查涉及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打击行动;3.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4.严格规范林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造林绿化美丽中国”行动,推动消除非法采伐、滥伐及非法占用绿地等违法现象;5.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开展。
四、方案效果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铲除涉及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根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20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政办〔2012〕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类非法违法问题,2012年5月省政府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半年多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八项工作要求和分三个阶段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打
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基本查明了全省非法违法采矿情况。
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点、硐)进行了摸排,基本查明了全省非法违法采矿情况。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民生领域
福建省林业厅文件闽林文〔2018〕85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林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闽纪办〔2018〕33号)精神,省林业厅牵头负责2017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造林绿化补助资金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内容本次专项治理主要检查2017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造林绿化补助资金是否存在使用、监管不力以及虚报冒领、截留-1-挪用、侵占私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
紧紧围绕“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要求,重点检查支付给企业、集体、个私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造林绿化补助资金。
检查工作要认真听取相关单位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档案材料、财务会计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查看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重点检查是否制定管理办法,措施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
具体包括:1.公益林管护合同是否完备,补助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完备;2.是否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3.是否存在冒名顶替、虚报多领、克扣少付的情况;4.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滞留、延压项目资金;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造林绿化补助项目。
重点检查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支付进度情况。
具体包括:1.享受资金补助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是否相符;2.造林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支付手续是否完备;3.是否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4.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冒名顶替、虚报多领、克扣少付的情况;— 2 —5.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滞留、延压项目资金;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治理目标以“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治理一批重点难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完善一批制度机制”的要求,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
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
2018年5月9日,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严厉打击林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行为,整顿整治涉林问题突出地区,广东省林业厅召开全省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推进会议。
参会人员有我局业务主管领导、中层干部和森林分局全体民警。
省会议结束后,我局紧接着召开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紧紧围绕省会议的精神与要求,作出工作部署。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和《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
森林分局局长韩志新强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行动自觉;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按时有序推动专项斗争工作落实;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斗争力度,坚决扫除一批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黑恶势力。
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工-扫黑除恶职责分工
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工:扫黑除恶职责分工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扫黑除恶办的要求,现就全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明确如下:一、重点打击问题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林业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工作中明确的8类打击重点,每一类打击重点明确部门牵头挖掘相关线索,并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该类重点问题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二、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牵头部门要围绕打击重点对涉黑涉恶线索开展集中、滚动摸排,及时发现和移交线索;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本领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本领域重点打击工作情况。
(一)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森林资源,侵吞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总站负责牵头市属国有林场范围内黑恶势力线索摸排;调处科负责牵头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情况复杂地区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二)在造林绿化领域,强霸强揽营林工程项目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营林科牵头)(三)在林木采伐领域,欺压山林权属人,内外勾结骗取许可,强包强揽采伐作业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林政科牵头)(四)在林地流转、征用使用领域,煽动闹事,强行阻止工程正常建设、作业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林政科牵头)(五)在木材运输流通领域,强揽强包、拦路收费、强收强卖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森林分局、木材检查站牵头)(六)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滥挖滥采林地,阻挠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林政科牵头)(七)在野生动物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阻挠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林政科牵头,森林分局配合)(八)其他危害林区治安、妨碍林业正常生产秩序,损害林农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线索摸排。
(森林分局牵头)三、工作机制(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各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26号)和《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现将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印发公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订省级林业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闽林综〔2014〕14号)同时废止。
保留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厅各处室局站不得在清单外和超出规定权限实施行政权力事项。
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厅有关处室局站应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特殊情形或跨区域的事项,省厅仍可直接行使相关职权。
下放的事项,厅有关处室局站和承接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1.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2.福建省林业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3月20日
——结束——。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涉林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涉林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闽林文〔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涉林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1〕64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局直属相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涉林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管理。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涉林景区和非景区景点业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二、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
要组织开展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严格落实《通知》中“五个一律”的要求。
要充分发挥“林长制”的作用,持续推进森林防火“省、市、县、乡、村”五级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巡护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针对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暑假汛期等重点时段,加密巡查频次,做到对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送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电子邮箱:***************)。
联系人:樊冀琳,联系电话:*************。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林〔2015〕3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林〔2015〕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各处室局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省委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5〕16号)和《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2015年工作要点》(策综〔2015〕1号),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厅2015年推进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林业厅2015年3月4日福建省林业厅2015年依法治林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省委实施意见,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全省林业工作重点,制定本要点。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1.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省委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林业各项工作。
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政法处2.根据省效能办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本厅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处、人教处二、加强林业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立法3.科学筹划并认真实施林业立法项目,根据省法制办确定的2015年立法计划,重点推进《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立法,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前期工作。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闽林文〔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文〔2021〕73号沿海各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近期省领导有关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红树林管护水平,维护沿海生态安全,服务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增强保护责任感红树林是分布于热带、亚热带海岸的潮间带特有的木本植物群落,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防治污染、净化海水和空气、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储碳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红树林不仅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同时也是我省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沿海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红树林保护,维护红树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稳定性,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红树林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发挥各自工作优势,强化红树林保护,推进退化红树林修复,不断提高我省红树林生态质量,实现红树林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措施,着力做好保护管理1.强化调查监测。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闽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林〔2023〕1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自然保护地处、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3年6月6日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林业系统森林防火责任,提升部门履职能力,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地上潜在的能够引发森林火灾,以及直接影响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森林防火区内林地外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条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的对象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重点包括:在林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施工现场、农家乐、通信基站、厂房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等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责任单位;依托森林资源建立的国家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面积较大的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有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火源管理、防范措施、队伍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宣传教育及其他等内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责任落实方面存在隐患:(一)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落实网格化森林防火责任的;(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决策部署,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省公安厅与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
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奖励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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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领域开展涉林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的通告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8.08.23
【实施日期】2018.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领域开展涉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2018年8月23日)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现决定在全省林业领域开展为期三年的涉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重点打击领域
1.以林业生产和经营为掩护,从事威胁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并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借口,把持基层政权,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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