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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推荐3篇)

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推荐3篇)

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推荐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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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董XX诉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word版本 (2页)

【精品文档】董XX诉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word版本 (2页)

【精品文档】董XX诉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董XX诉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XX诉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石民二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

上诉人董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X)正民一初字第1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贾XX、于XX系夫妻关系。

201X年6月21日,经于XX介绍,董XX自王XX处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书写了借条,同日贾XX在借条及担保书上写下了贾XX、于XX的名字,同意为董XX借款担保。

庭审中,王XX称,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内,王XX提交了借条及担保书各一份。

借条写明,“今借王XX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董XX201X年6月21日担保人贾XX、于XX。

”提交的担保书上写明,“我自愿为董XX借款做担保人,我保证董XX按时还款,决不拖欠。

如董XX因故不能按时还款时,我自愿用我本人现金为董XX还清借款,如我没有按时替董XX还款时,我便将我家的房屋、财产折价给王XX做董XX的还款现金。

王XX、董XX、贾XX、于XX。

”另,诉讼期间,王XX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正定法院依法查封了贾XX、于XX位于正定县正安花园怡园5号楼4单元602室房产一处。

原审认为,董XX向王XX借款并由贾XX、于XX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董XX、贾XX、于X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由于王XX提交的借条上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对王XX要求董XX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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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崇行初字第2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23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23号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杨某因不服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X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同年7月21日本院向被告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唐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于201X年1月16日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要求获取“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X年关于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征用地单位)于201X年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户籍‘农转非’手续的批复文件及与此有关的通知、说明、附属材料等(附注: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系当时的某村村民)”。

被告于201X年1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X年2月6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被告于201X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1、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之规定,以证明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现由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继。

2、挂号信信封、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X年1月16日书面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于201X年1月19日收到该申请。

【最新】(201X)一中行初字第81号-推荐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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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一中行初字第81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行初字第8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山市特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华业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宗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申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眀华一街鸿兴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林。

原告中山市特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立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11月19日作出的第84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49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通知广州申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昌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8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宗任、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申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8490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特立公司就第三人申昌公司所拥有的98333604.0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8490号决定中认定:1、原告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使用;2、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因此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而这三件产品又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所以属于成套产品;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49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

2019年(201X)奉行初字第1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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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奉行初字第1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行初字第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奉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XX,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XX因不服被告上海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劳动保障局”)201X年9月3日对其申请工伤认定而作出的XX劳认受(201X)字第2019号不予受理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XX、被告委托代理人朱XX、倪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8月25日,原告张XX向被告XX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1993年11月17日在中国人民警察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后的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进行工伤认定。

被告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在201X年5月13日因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曾向被告提出过工伤认定的申请,被告已在201X年7月21日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现原告于201X年8月25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遂于201X年9月3日发出了XX劳认受(201X)字第2019号不予受理通知。

原告诉称,1993年11月17日,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慢性骨髓炎。

201X年5月13日原告在上海XX公司工作中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

201X年7月21日被告认定为视同工伤。

现在原告在XX公司仓库工作中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向被告再次提出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工伤认定申请。

民事起诉状书的范文完整版doc(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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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书的范文完整版doc(一)民事起诉状书的范文完整版原告:(原告姓名)(原告住址)被告:(被告姓名)(被告住址)案号:XXXXX(注明:请在页面左上角空出足够的空间,以便法院盖章)原告XXXXX一案,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民族(),户籍地(),出生地(),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向贵院陈述以下事实和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的基本关系及争议焦点1.原告和被告均为自然人,且为夫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以享受夫妻共有的产权。

3.近期,原告和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决定分居,并着手进行房产分割。

4.然而,被告却不履行协议内容,拒绝将产权分割给原告,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无法继续享受该房产的分配权益。

5.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以期和平解决分割房产的问题,但被告一直拒绝进行讨论、妥善解决。

二、争议的事实和证据1.原告可以提供下述证据来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列举证据清单,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物业证明等)2.原告可以提供下述证据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决定进行产权分割:(列举证据清单,包括书面协议、邮件往来、亲友证明等)3.原告可以提供下述证据来证明被告不履行协议、拒绝房产分割:(列举证据清单,包括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三、原告的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共同产权关系。

2.裁定对房产进行公平分割,确保原告的权益得以保护。

3.追究被告不履行协议、拒绝房产分割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其他原告认为有必要的诉讼请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

陈述事实及法律依据:1.本案系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婚姻法、房地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2.本案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原告的请求与法律的规定相吻合,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

【精编范文】(201X)乌中民一初字第145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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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一初字第1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樊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新疆有色冶金运输公司修理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纪萱,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渠胜,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有色冶金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运输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耿栋,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彦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运输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樊军因与被告运输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纪萱、被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耿栋、蔡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军诉称,我于1987年被分配至运输公司工作,1997年被运输公司安排待岗至今,待岗期间应由运输公司给职工所缴纳的社会统筹全部由我自己。

民事起诉状写法及参考范文

民事起诉状写法及参考范文

民事起诉状写法及参考范文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一、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载明事项(一)标题。

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二)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需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写明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原告是公司的,应当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填写公司(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或官方征信网站查询)。

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三)诉讼请求。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请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如请求法院判令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

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四)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

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

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五)落款:由受诉法院、具状人、日期三部分组成。

【最新推荐】(201X)东行初字第4号-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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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行初字第4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行初字第4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东行初字第4号原告魏金玉,女,1948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魏静,女,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魏炳华,女,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魏伟,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魏炳兰,女,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魏炳龙,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良欢,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表华,南昌市公证处干部。

第三人魏亮,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章耀民,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金玉等不服南昌市司法局(下称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案,于201X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于201X年2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日依法通知魏亮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魏金玉等六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良欢,被告市司法局委托代理人陈涛、黄表华,第三人魏亮委托代理人章耀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司法局于201X年1月12日作出洪司字[201X]3号“关于维持《南昌市公证处洪证撤字(201X)第1号决定》的决定”(下称“[201X]3号决定”)认为南昌市公证处作出的洪证撤字(201X)第1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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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黄民三(知)初字第13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黄民三(知)初字第137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龚某。

被告上海金色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色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X年5月8日发函至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凌崧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人民陪审员陆秦琳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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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四马路9号。

负责人:陈家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庆、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欠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X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李志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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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分局某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号。

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工作人员。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某分局某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X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某分局某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号的户主和承租人。

201X年10月21日,法院判决原告的侄子谢某某在该处无居住使用权。

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将谢某某的户口从该处迁出,却遭被告拒绝。

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将谢某某的户口从上海市X号迁出的法定职责。

被告某分局某派出所辩称,法院仅判决谢某某无居住使用权,并无将其户口从上海市X号迁出的判决内容;且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将居民户口强行迁移的法律依据。

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1、(201X)杨民四(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X年1月以该判决书作为依据,要求被告将谢某某的户口迁出上海市X号。

2、关于谢某某信访问题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已告知其公安机关没有强迁居民户口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谢某某作了工作,希望谢某某能自行将其户口迁出,但遭谢某某拒绝。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事实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1.201X年1月23日的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将谢某某户口迁出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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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新行初字第14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新行初字第14号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新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希青,女,汉族,身份证编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

负责人陈来海,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广,该局古固寨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马士景,女,汉族,身份证编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计忠,男,汉族,身份证编号(略),系马士景丈夫。

原告张希青不服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治安行政一案,于二00三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张希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永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张晓广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计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了第0003号行政处罚裁决书,认定张希青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罚,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达,原告不服向新乡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裁决。

原告张希青诉称:二00二年二月十日下午,我与丈夫张春生赶会回家,路过第三人马士景家门口时,因以前两家有矛盾,为琐事两家发生争吵,我爱人张春生被第三人马士景的女婿冯红振打伤,而我只与马士景发生争吵,并未发生殴打。

况且此事时至数月,才对我处罚。

因此被告作出的第0003号行政处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将其依法撤销,原告在一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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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X年9月7日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金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201X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元,约定201X年9月底前归还,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X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X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X年国庆节前归还。

至期,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催讨不着,遂诉至本院。

原告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节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应予认定。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现有证据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模板(3篇)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 案件名称:2. 案件发生时间:3. 案件发生地点:4. 案件涉及当事人:(1)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联系方式:______(2)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联系方式:______(3)第三人(如有):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联系方式:______二、案件事实1. 基本案情描述:(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2)双方发生争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3)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2. 相关证据材料:(1)书证:______(2)物证:______(3)证人证言:______(4)鉴定意见:______(5)勘验笔录:______三、法律问题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1)______法第______条;(2)______法第______条;(3)______法第______条;(4)______法第______条;(5)______法第______条。

2. 法律问题分析:(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第三人是否有权参与本案?(4)案件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四、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2)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第三人是否有权参与本案?2. 案件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条件?(2)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第三人是否具有参与本案的合法权益?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1)根据《______法》第______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

(2)案件受理费______元,由______承担。

2. 当事人上诉情况(如有):(1)上诉人:______(2)被上诉人:______(3)上诉理由:______(4)上诉法院:______六、案例总结1. 案件特点:(1)案件类型:______(2)争议焦点:______(3)案件难点:______2. 案件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2)充分了解法律条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法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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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起诉时间:2022年5月10日开庭时间:2022年6月15日判决时间:2022年7月20日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2022年4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维修,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3. 租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精编范文】(201X)双法民初字第259号-word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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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双法民初字第259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双法民初字第259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双法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64683-7,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箕山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邱长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兵,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驾驶员,住(略)。

被告谢大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驾驶员,住(略)。

被告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53312-X,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地块综合服务大楼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岭,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该公司安全处处长,住(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松,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该公司安全员,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0楼。

负责人林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宜,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原告刘兵与被告谢大双、被告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明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喻才能、审判员陈斌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X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事起诉状模板 文档

民事起诉状模板 文档

民事起诉状模板文档【民事起诉状模板】(案号)XX民初字第XXX号原告:XXX(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XXX(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XXX(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告XXX系XXX(职业、住址),被告XXX系XXX(职业、住址)。

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由:本案系原告就XXXXX事项与被告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事实和理由:XXXX(具体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凭证、证人证言等)。

3.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于XXXX(具体日期)前履行以下义务:(1)XXXX(具体诉讼请求1);(2)XXXX(具体诉讼请求2);(3)XXXX(具体诉讼请求3)。

4.证据: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XXXX(证据1);(2)XXXX(证据2);(3)XXXX(证据3)。

5.事实和证据的来源:XXXX(说明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如合同、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XXX条:XXXX(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XXX条:XXXX(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三、诉讼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的管辖和法院的选择本案属于贵院管辖。

五、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XXX(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为XXX(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六、陈述事实真象和证据保全原告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对本案的事实真象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被告履行XXXX义务;2.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XXXX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八、陈述和申请理由原告在此陈述和申请理由如下:1.原告XXX(陈述理由1);2.原告XXX(陈述理由2);3.原告XXX(陈述理由3)。

【微普法】离婚起诉状 (参考范本)

【微普法】离婚起诉状 (参考范本)

【微普法】离婚起诉状 (参考范本)【微普法】离婚起诉状【案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原告:(个人信息)被告:(个人信息)经过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离婚。

故原告向本法院提起本诉。

一、原因自结婚起,原被告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家庭教育观念、经济状况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并多次协商无果,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故原告向本法院提起本诉。

二、请求1. 离婚,夫妻关系解除。

2. 由被告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并承担其教育、生活费用。

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具有共同权利和义务。

3. 被告赔偿因离婚原因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数额为(具体金额,或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定夺)。

三、事实和理由自结婚起,原被告双方因个人习惯、性格、家庭教育观念、经济状况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200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未予考虑。

在原告多次沟通劝解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向本法院提出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生活。

夫妻间应当平等、协商、自愿地处理家庭内部事务。

夫妻一方有重大事项要作出决定的,应当征求另一方的意见。

”而当事人在本案中未能达成协议,造成夫妻关系破裂。

四、证据1. 结婚证;2. 原被告协商记录;3. 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函;4.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五、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代理人原告无代理人。

被告委托XXX律师为其代理人。

七、申请离婚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请求离婚之诉,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满二年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破裂已经满足上述规定,故请求离婚不受时间的限制。

八、审判机关本案由本法院审理。

以上内容为原告对被告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

简要注释:原告:提出离婚的一方。

被告:被离婚的一方。

协商:原、被告双方就解决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商议。

夫妻关系:合法结婚的男女,依法建立的以亲情和责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民事起诉书实例

民事起诉书实例

民事起诉书实例民事起诉书范文实例原告:北京xx-xxx-xxx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xx庄邮编:102000 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xx-x 工作单位: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职务:职员电话: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律师电话:xx-xxx-xxx-xxx被告:北京xx-xxx-xxx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电话:xx-xxx-xxx-xxx案由: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06975.39元人民币2. 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与我双方进行了多次业务往来,我方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xx板都按时交货与被告。

被告虽然向我方支付了货款支票,仍有货款¥:206975.39元到期未付(空头支票),已构成违约。

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我方多次前去催款,并特发催款函,敦促被告能在2015年5月底尽快支付剩余货款,到期不还,并约定被告支付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至今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可被告均臵之不理,在做出多方努力毫无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敬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北京市通州人民法院具状人:北京xx-xxx-xxx公司2011年 10月 16 日附:证明材料1. 原告的发货清单,出库单(被告方签收)复印件2. 被告方所付的空头支票复印件13. 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4. 原告单位的法人证明15. 催款单复印件和邮寄单16. 原告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份份份份份份1民事起诉书(范本)2016-05-15 17:18 | #2楼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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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常知民初字第49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常知民初字第49号
原告谢奇,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文清,男,汉族,1963年9月3日生,住(略)。

被告常州市冯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河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化杰。

被告徐燕芬,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略)。

被告孙国民,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庆庆,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生,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谢奇诉被告常州市冯氏机械有限公司、徐燕芬、孙国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奇于201X年10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谢奇按规定减半负担500元。

审判长周白
审判员赵玉冰
审判员胡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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