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郑州市补偿标准2015
郑州市补偿标准2015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征地拆迁,而征地拆迁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5年,郑州市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郑州市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在2015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都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而对于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或者安置安居。
其次,郑州市在2015年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调整中,郑州市充分考虑了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合理的提高,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利益。
同时,郑州市也加大了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此外,郑州市在2015年还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以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规范中,郑州市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的程序和标准,规定了相关的补偿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以确保被征地拆迁户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得补偿。
同时,郑州市还建立了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示制度,让被征地拆迁户能够充分了解补偿标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2015年郑州市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合理调整和规范管理,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政府对于人民利益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相信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郑州市将继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郑州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拆迁补偿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居民,他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
那么,郑州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平、及时支付。
具体到郑州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等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郑州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商品房,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府建设的房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自建房、农村宅基地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过渡费是指因拆迁而导致居民生活中断或者受到影响而进行的一次性补偿。
郑州市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过渡费补偿,以减轻居民因拆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
这包括搬迁费用、搬迁补贴等方面,以保障居民能够顺利搬迁并安置。
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补偿标准外,郑州市还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如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业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影响子女教育的居民,提供教育补助等。
总的来说,郑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通过以上介绍,能够让大家对于郑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长剑丁桂芳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利军;常小红【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即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2人份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前提条件是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全家都是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入被拆迁社区,不在原籍定居的人员。
上诉人所主张的C3117宅基地已经经过了村组公示和三级认定,被认定为系常振的宅基地和房屋。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系涉案经依法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法规、费用测算和实施流程》问题及答案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法规、费用测算和实施流程一、 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9 题,总分 45 分)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A、对B、错正确2、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A、对B、错正确3、某建设项目需使用一个村90%的土地,为顺利推进项目实施,计划将该村土地全部征归国有,村民全部转非安置,该项目的做法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A、对B、错正确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A、对B、错正确5、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即可不用开垦耕地A、对B、错错误 正确答案 A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A、对B、错正确本试卷总分180分,及格分 108分。
考试限时120分钟 ,到时将自动交卷, 学员不限考试次数,系统将取历次考试中的最高分作为最终成绩。
本试卷总题量36道,( 判断:9题、单选:18题、多选:9题 ) 试卷类型:固定试卷考试须知78%正确率恭喜您通14当前答7、宅基地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对B、错错误 正确答案 A8、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____年郑州拆迁协议一、引言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和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为城市更新提供空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进行一系列拆迁工作。
本协议就拆迁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二、拆迁范围1.本次拆迁范围包括郑州市中心城区内的老旧居民区、闲置土地和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
2.所有涉及拆迁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协议进行合理安置。
三、拆迁准备工作1.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制定详细的拆迁规划和执行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进度、补偿标准等内容。
3.启动拆迁前的公示程序,向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公布拆迁决策,并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受影响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拆迁补偿标准1.住宅区拆迁补偿标准:(1)居民住宅:对居民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20%。
(2)临时居住房:对暂时不能提供新住房的居民,提供临时居住房或每月补贴生活费。
(3)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50%。
2.单位拆迁补偿标准:(1)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业务状况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并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
五、居民安置1.对于住宅区的拆迁居民,应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安置房分为自购和租赁两种方式,按照居民的意愿进行选择。
2.对于无自购能力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
3.对于拆迁居民的子女就读学校问题,市政府将提供就近入学政策,并确保学生的学业不受影响。
六、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1.对于享受低保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拆迁居民,市政府将继续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2.对于拆迁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医院、学校等,将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七、法律保障1.在进行拆迁工作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拆迁受影响方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行拆迁和恶意索赔。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发布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精神,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要求各省辖市对附着物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一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目前,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于2014年8月1日公布实施,发布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我市本轮补偿标准调整考虑了全市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建材等方面的增长情况,同时结合被征地群众及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又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调整方案,既保障农民权益,又符合国家“三稳”的政策要求。
二、目的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特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国土资源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治管理体系;《通知》中的标准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有利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新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河南省郑州市市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航东办事处(耿庄社区)、明湖办事处(岔河社区)的补偿标准是225000元/亩。
榆林社区、西刘庄社区、南岗社区)的补偿标准是163000元/亩。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杨庄村、金洼村、弓庄村)的补偿标准是143000元/亩。
正式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了,为了在我们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有拆迁的地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和政府近几年都在大量的拆迁办,征地有时候不成功大多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的不到位,那么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建成区(西三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北三环以南及南三环以北围合的建成区区域内)、刘寨街道办事处(兴隆铺村、张砦村、刘砦村、小杜庄村)、长兴路街道办事处(王砦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柿园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闫垌村、后河卢村)、秦岭路办事处(南陈伍寨)、汝河路街道办事处(李江沟)、嵩山路办事处(黄岗寺社区)、人和路办事处(王胡砦社区)、长江路办事处(孙八砦社区、高砦社区)、京广路办事处(佛岗社区、冯庄社区)、南曹乡(七里河村、尚庄村)、航东办事处(耿庄社区)、明湖办事处(岔河社区)的补偿标准是225000元/亩。
2024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2024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一、河南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有哪些一、河南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有哪些?河南农村房屋拆迁偿标准如下: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农村房屋拆迁赔偿规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
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郑开管[ 2005 ] 51号第一条为保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安置与补偿。
第三条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迁计划,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办事处根据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拆迁计划制订拆迁方案,报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办事处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二)建立新的房屋、土地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第七条高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按照高新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地点。
第八条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拆迁房屋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当地户口的被征地拆迁人。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经村民组、村两委、办事处(以下简称组、村、办)三级确认,也可列入安置对象:(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三)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改、劳教或服刑的人员;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一)租住、借住房屋的;(二)因入托、入学等情况,户口在当地派出所的“空挂户”;(三)有当地户口,无责任田、无合法宅基地的回迁人员;(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未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儿;(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郑开管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郑开管文[2010]101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现将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汇报如下,请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高新区城中村基本情况高新区规划面积70平方公里,下辖两个办事处、39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总人口约20万。
目前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该范围内分布着近20个行政村,即所谓的城中村,随着高新区的不断开发建设,城中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
高新区建成区内大量的城中村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
城中村问题已成为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痼疾”,不利于城区整体规划和建设,严重阻碍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普及与发展。
若不加快城中村改造,今后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
二、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多次研究,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2006年12月19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城中村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郑村改〔2006〕18号),同意高新区对辖区内所属城中村进行改造建设,并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2007年6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2008年4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36号)第一项指出: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与各区一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拆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而拆迁补偿标准,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郑州市 2014 年 142 号文件所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旨在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与有序进行。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文件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的。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在建筑面积的计算上,文件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合法的建筑面积将按照实际测量结果计算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并非一概而论地不予补偿。
如果能够证明该建筑是在合法建设的基础上形成的,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对于那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产权调换方面,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 的比例进行安置。
安置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如果安置房屋的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被拆迁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价格补交差价;反之,如果安置房屋的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拆迁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也在补偿范围之内。
室内装修的补偿根据装修的档次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附属设施如门窗、水电设施、炉灶等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文件也有明确规定。
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如果需要临时安置,还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被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安置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在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上,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对于正在营业的商业用房,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会考虑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的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名称等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包括蔬菜、瓜类、草莓)备注一130015004000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3.蔬菜包括茄果类和叶菜类。
二1100 1300 3600三960 1100 3400附件2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标准规格备注平房砖木结构495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62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楼房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附件4林木类补偿标准桑叉120元/墩荆条36元/墩乔木类苗圃用材类5元/棵每亩株数≤5000株;树种分类见乔木类备注观赏类10元/棵常青类15元/棵鲜切花球茎类50000元/亩百合、郁金香、剑兰等其它鲜切花30000元/亩玫瑰、菊花、非洲菊等草坪8元/平方米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附件5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名称标准备注过渡补助费各县按220元/月/人,市本级按600元/月/人1.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补助费;3.先安置后搬迁,不发放过渡补助费;4.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搬家补助费各县按2000元/户,市本级按3000元/户1.一次性发放;2.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和郑政〔2011〕3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郑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发改、规划(附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实施征收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征收规划红线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0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春霞【当事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春霞【当事人-个人】杨春霞【当事人-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杨春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春霞申请公开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合村并城项目用地征收及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3]78号)及决定该文件失效的批复或说明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申请公开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合村并城项目用地征收及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3]78号)及决定该文件失效的批复或说明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称该办法只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有协调作用,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方面信息,但是从名称上来看,该办法是对合村并城项目用地征收及土地补偿费使用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并不仅仅是内部工作流程,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
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单位X 镇人民政府、X 乡人民政府。
二、搬迁范围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及房屋(含住宅、厂<场>房、简易房),以及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或协商需要搬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管(杆)线及其它附属物。
三、项目建设占地补偿标准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批准的施工设计用地图及项目占地勘测定界为依据,以X 镇人民政府、X 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人和X 县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实地核实确认为准。
补偿标准按照《X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 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2015 〕24 号)执行,具体如下:X 镇农用地41140 元/亩(其中:农户37213 元/ 亩,村集体3927 元/ 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570 元/ 亩(其中:农户18606.5 元/ 亩,村集体1963.5 元/亩)。
X 乡征收农用地35700 元/亩(其中:农户32130 元/ 亩,村集体3570 元/ 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7850 元/亩(其中:农户16065 元/亩,村集体1785 元/ 亩)。
青苗补偿参照X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 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 〕124 号)执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砍伐林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补偿等手续。
四、房屋安置对象认定(一)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得重复安置:1.依法享有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土地;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3.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郑开管[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开管[2005]31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郑政〔2004〕65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过程中,享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并按照“量入为出、保障合理、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的原则筹集和发放。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区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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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郑开管[ 2005 ] 51号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安置与补偿。
第三条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迁计划,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办事处根据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拆迁计划制订拆迁方案,报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办事处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二)建立新的房屋、土地租赁关系;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第七条高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按照高新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地点。
第八条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拆迁房屋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当地户口的被征地拆迁人。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经村民组、村两委、办事处(以下简称组、村、办)三级确认,也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改、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情况,户口在当地派出所的“空挂户”;
(三)有当地户口,无责任田、无合法宅基地的回迁人员;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未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儿;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已迁出原籍但在原籍有合法宅基地和合法房屋的,只对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再安置。
第十条拆迁住房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对等安置,不再进行货币补偿,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拥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者经组、村、办三级认可的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层以上(含四层)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拆迁补助,按协议约定时间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未经组、村、办三级认可的房屋,视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助;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并切实履行拆迁协议的,按宅进行奖励,每宅奖励5000元,逾期不予奖
励;
(四)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批复》(豫政文〔1998〕117号)批准的18.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涉迁房屋,以2003年房屋普查并经各户签字认可的面积为准;房屋普查后新建房屋,以批准面积为准;未经批准的新建房屋,以组、村、办三级确认面积为准。
18.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以外的房屋以组、村、办三级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被安置人原房屋被拆迁时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安置,其中差额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人均超出对等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人均超出对等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价上浮10%购买; 人均超出对等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二条在安置地点规划建设的租赁房,按建筑成本价上浮20%自愿购买,租赁房原则控制在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因建筑结构不可分割原因超出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之前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过渡费,过渡时间为18个月。
超过18个月的每人每月发给200元过渡费。
第十四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一次性按户发放搬家补助费:4口人以下的,每户500元,超过4口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第十五条非住宅房拆迁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情况表
单位:元
[日期:2007-3-7 15:31:25] [浏览指数:
2283]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产值标准
1.粮食作物: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2.蔬菜: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3.渔塘: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1.窑洞、蓄水(沼气)池、温室:补偿标准仍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标准计算补偿。
2.树木: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基础上分别上调15%计算补偿。
3.水井:机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补偿标准40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500元;机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区),补偿标准15000—25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300元;其他类井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三、剩余劳动力的安置补助
取消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规定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实行剩余劳动力就业安置补助。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给予就业安置补助。
每人补助就业安置费1万元。
应补助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征用耕地的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劳均耕地面积再乘以三分之二,每征用1亩耕地,安置补助人数在8人以内的,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8人以上的按8人给予补助。
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四、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中未修改的条款仍然有效,待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按规定制定新的补偿安置标准。
五、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的建设用地,按原标准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