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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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退


休 人
医 疗 保
统个 筹人 基账 金户
额员

统 一

补 充
互医


疗 保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特困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 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 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万以上
97.0% 98.5%
96.1% 97.6% 99.1%
70岁 以上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90%
一级及以下 军残补助
最高支 付数额
医院
90% 95% 97%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20万
97.0% 98.5% 99.1%
5-6级残 疾军人 5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 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 人员。(除中央公疗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 学生外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北京市居民参加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保险的报销比例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负担。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报销比例:(1)门诊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50%,即居民在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一半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即居民住院治疗的费用可以享受70%的报销。

(3)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

2.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如果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剩余部分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1)门诊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70%。

居民在门诊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2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90%。

居民在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3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是以参保居民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的。

此外,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逐渐提高的,即频次逐渐加高。

例如,第一次报销时,报销比例为70%,第二次报销时比例提高至90%。

此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设有一些特殊政策和补助,用于支持特定人群的医疗保障。

例如,对于困难群体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的补贴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优先就诊等特殊政策。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至70%,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80%以上。

这一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医保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京医保发[2006]45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一、未评定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答:未评定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定点医院按一级医院标准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凡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通用名称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中有“转移性××癌”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其费用?答:“转移性××癌”指列出的癌变部位为原发癌,并发生其他组织器官转移的。

如“卡培他滨注射液”说明书适应症为“转移性结肠直肠癌一线治疗”,即指原发癌位于结肠或直肠,同时伴有其他组织器官转移时,使用该药品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6]237号)中规定,“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

医保工作汇报总结5篇

医保工作汇报总结5篇

医保工作汇报总结5篇(实用版)编制人:__审核人:__审批人:__编制单位:__编制时间:年月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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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前,直接结算备案人员范围要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备案信息要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放开对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异地统筹地区开展直接结算。

2017年7月底前,新增备案人员信息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同步,对备案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017年9月底前,备案人员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比率要达到90%,在线备案人员要全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对已开通账户的异地省市,预付金、结算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

年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本市统一监管;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现场核查率要不低于20%。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
容(四)》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
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除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特别强调:凡是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职工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即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报销比例,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是指: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事业单位编制内人数核拨(每人每年1729元)医疗费的单位。

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不享受区公费医疗拨款的但是经过财政部特批可以暂缓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北京市《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院京区部分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工作部署。

下面针对职工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医保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职工看病不方便,医疗费浪费严重等等。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修改版]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修改版]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

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者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1 、《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

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者《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新《手册》。

《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

《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办理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

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份,拒不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医疗保险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医疗保险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医疗保险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公司要求,我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进行了汇报。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全面地完成了相关工作,现在进行汇报如下:首先,我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和保险制度的了解,我清楚地认识到医疗保险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事业改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此基础上,我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为我后续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其次,我深入了解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我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了解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审核流程、报销比例、参保对象等方面的内容,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还学习了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为我后续的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接着,我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实际操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我参与了医疗保险审核和理赔等工作,深入了解了医疗保险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熟悉了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相关操作软件。

我还结合实际案例,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症结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质量提供了参考。

再次,我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总结。

我了解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相关标准和规范、相关法律和政策等内容。

我还关注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改进提供了参考。

最后,我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医疗保险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评价。

我总结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的成绩和亮点,包括工作量和效率的提升、工作质量和精度的提高、风险控制和审核合规的保障等方面的成绩。

同时,我还发现了医疗保险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包括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审核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审核结果中存在的纠纷等方面的问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实施日期】200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2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00三年七月四日1、对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以市物价局、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北京医药价格信息》为依据,在充分衡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因此,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服务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高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低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实际收费支付。

经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人员前必须将本规定与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说明。

2、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名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京医保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考核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三、考核办法1、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日常管理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于考核成绩排末位、存在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考核时间1、年度考核为年初下达考核办法,年终进行检查和总结。

2、日常管理工作按月考核,季度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五、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月报表(略)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备注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单位需称(公章):社保登记号/统一信用代码:
参保人员姓名
出生年月
电话
公民身份证号码
退休(职)时间
单位经办人单位联系电话
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情况(全部工作履历)
(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无需填写此栏)
序号
丄作单位
起止时间
1
2
3
456来自单位意见2005年3月(含)前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年限个月(大写:个月)
(含2005年3月(含)前未缴纳养老保险但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2005年3月(含)前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月(大写:个月)°
(盖章)
初审:复审:年月日
提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不足规定年限,需要补缴的,自告知之月(含)起三个月内在社保经办部门一次性补缴到位。否则,此后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人事部或劳资部门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行政部门办理意见
涉农人员是否享受占地农转工人员免补政策:是口否口
2005年4月1日之后户籍进乐,在足实际缴费不满五年是口否口
在京实际缴纳医疗保险年限个月,应补缴个月(大写:应补个月)。
外埠户籍人员在京实际缴费不满十年口
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月(大写:个月);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京医保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38号2004年5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举报范围:(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京医保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3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

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97页】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97页】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目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新《协北议 京只市对基内本1容医进疗、行保改险首动营。利次性 签订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政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策及信息系统管理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订协议的 市医保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 申请; 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每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订。
旧பைடு நூலகம்议 就医管理
市第医八保 章中(协心议根一的据签定)订点和医定终疗止机点构经医营性疗质及机分类构不同按签订照下列下协议列要求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提交签订或继续签订(以下简称续签)协议的 乙方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门诊和住院票据,医疗保险处方要专管专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 书面申请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签订或继续签订(以下简称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
定点中医医院应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特色,保证住院中医治疗率不低于70%。
第发三现章 上传诊数疗据项费目用及达除金服额务到 协与设报施协议销范凭围议但证管费理签未用金订被额不标 取符的准消,经后定核实,点,属可资不合提格理的交的医疗签定费用订点,甲协医方不议疗予支的机付;申构请,;经被整解改
后达到协议签订标准,可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
关部门规定并用计算机打印的收费凭证,出具的收费凭证要加盖标有本中心(站)名称的印章,不能使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章。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备药品种,甲方要求乙方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一级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京医保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3、对未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按门诊“三种特殊病”对待。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参保人员第一次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及日期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纸介材料的审批,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标明审批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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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 100 50
50 650 70% 170000
无业 700 600 100 1300 60% 70000
(四)特殊群体人员的医疗保障 1.公费医疗: 范围: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 划内招收的大专院校学生。 人数:165万人。其中:中央80万人,地方85万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待遇标准:中央由各单位制 定,地方由市和区县政府制定。
3.待遇水平: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大病” 的原则,主要解决住院的医疗费用,并将肾透析、肾移 植后进行抗排异治疗及恶性肿瘤放化疗三个门诊特殊病 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同时针对学生儿童的特点,将血友 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 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 额为7万元。
(一)启动社会保障卡建设。沿用多年的门诊医疗 费用手工结算方式严重滞后,报销周期长、环节多、参 保人员垫付款负担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参保人员门诊 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启动“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势 在必行,社会保障卡系统建成后,参保人员在医院就可 以直接完成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报销周期将由过去的 几个月缩短为几十秒;参保人可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将由4所放宽到目前的1700所,在支持社区首诊的基础 上,实现参保人员直接到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启动公费医疗改革。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包 括中央、市属、区县三部分群体,同时管理着医疗照顾 等特殊人员。当前问题比较多的是区县公费医疗待遇普 遍较低。我们将在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确保平稳的基 础上,制定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中 央单位公费医疗人员是否参保由国务院领导决定。
(五)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根据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中的联系和衔接。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和整 合。
四是覆盖范围广。基本覆盖了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所 有城镇居民;五是操作简便。就医手册、定点医院选择、 就医管理、结算办法参照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六是制度 衔接好。此项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与现有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互助金、 民政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存在的问题 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目前的运行情况看,目前 还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门诊医疗费用不在报销 范围。“一老一小”对制度普遍认可,也确实解决了城 镇居民的医疗需求,但是,老年人多发的常见病、慢性 病门诊和学生儿童门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群众反映强 烈。二是城镇居民群体筹资差异大,在城镇居民筹资标 准上形成多个条块。三是城乡筹资不均衡,缺乏统筹。
无业居民 大病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启动时间:2001年4月。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筹资标准:单位工资总额10%和个人上一年月均收 入的2%。
保障待遇:
门诊
类 别 起付 报销 最高 标准 比例 限额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 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4.就医管理: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 定执行。参保人员凭手册就医,可选择3 家医院作为定 点医院,还可在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A类医院直接就 医。报销审核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执 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北京市医疗保险覆盖情况
新农合 300万
其他有医疗保障人员 15万 公费医疗 165万
城镇无业居民 152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852万
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852万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65万 其他有医疗保障人员(离休、超转、优抚、外地返京等):15万 新农合:300万 城镇居民:152万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二)运行情况 1.参保人数: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参保总人 数为152.2万人。“一老”:17万人(享受财政补贴的 4.1万人);“一小”:130万人(享受财政补贴的2.4 万人);无业居民:5.2万人。 2.费用情况: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一老一 小”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9亿元,报销医疗费 69875人次,支付2.75亿元,“一老”人均支付1100 元,“一小”人均支付57元,基金结余1.15亿元,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
四、下一步工作思考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坚持 以人为本,加快制度创新,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 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受到了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下一步 的工作中,我们将着力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在职 1800 50% 20000 职工
退休 1300 85%- 20000
人员
90%
单位:元


起付 标准
1300
报销 比例
85%以 上
最高 限额
170000
1300 95%以 170000

在职职工门诊在社区就医按70%报销;在职职工门 诊18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 个人帐户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多轮次的实地考查、 问卷调查、经费测算,提出保障方案,在方案论证过程 中,多次征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 市残联等14个委办局及18个区县人民政府、21所学校、 12家医院的意见,经过9次修改,并专题邀请市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分步启动、逐步 完善的原则,以政府文下发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 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 见》和《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 体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 划》,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三大支柱的医疗保障体 系,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取得了我 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为落实医疗保险的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缓解了广大市民“看病 难、看病贵”问题,促进了首都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 稳定。
5.参保渠道和费用结算: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 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年度收 取医疗保险费;老年人、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无业居民在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和交费手续。 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 人向医院直接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由医保经 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谢谢!!
(一)政策要点
1.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超过60周岁、 女超过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的老年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散居婴幼儿; 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 镇无业居民。
2.筹资标准:老年人筹资标准按照政府和个人共 同分担,以 政府补贴为主的原则,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 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100元;学生儿童筹 资标准按照家庭和政府共同分担的原则,每人每年筹资 100元。其中: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贴50元;无业 居民筹资标按照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以 个人缴费为主 的原则,每人每年筹资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 财政补助100元。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特点 和问题
(一)制度特点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六个特点:一是保大病。 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列为保障内容,有效化解大病重病风 险;二是政府补贴各有侧重,分别投入。政府每年为城 镇老年人补贴1100元,为学生儿童每年补贴50元,为 无业居民补贴100元;三是个人缴费少。城镇老年人每 人每年缴纳3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50元,无业 居民缴纳600元;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到二0二0年要实 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和 任务,北京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和完善覆盖大中小学生、 学龄前婴幼儿、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的医 疗保障制度列入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实现到 2010年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把解 决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列为 2007年市政府为市民办的58件实事之一,把解决城镇 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列为2008年市政府 为市民办的59件实事之一。
(五)运行情况 截至9月底,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154.3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11.7%,支出128.6亿元,比去年同期 增长20.1%。 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医保基金收 入3.9亿元,为69875人次报销医疗费用2.75亿元,结 余1.15亿元。基金的收支平衡、安全运行,为进一步提 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 条件。
2.离休干部医疗管理 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不拖欠,我市建 立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实行了市和区县企 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由市和区县政府分别管理,实 行统筹的离休干部19078人。

3.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43238人,其中:中央34542人, 地方8696人,副部级2769 人(含院士505 人),司 局级40469人,人均支出19421元。 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除执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外,对于临床治疗中抢救必需的目录外的治疗药品可以 通过申报审批给予解决。
(二)建立“一老一小”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根 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 意见》,按照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我们在充分论证的 基础上,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于明年4月1日先启动 “一老”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三)解决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门诊待遇。个人委 托存档人员大部分是低收入以至无收入人员,目前的办 法只解决住院大病费用,不建个人账户,不报销门诊医 疗费用。解决这部分人的门诊医疗费用,与用人单位职 工可以享受一样待遇,但区别是不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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