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星铨【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江、段悦秋陈武【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鼓楼区执法局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有权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以及福州市城管委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法定职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鼓楼区执法局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有权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以及福州市城管委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法定职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中,被诉2019-04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责令陈星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一方面对案涉建筑物的性质作出了认定,另一方面为当事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对相对人的不利处分,一经作出,即直接发生终局性的法律效果,已对陈星铨产生了不利影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住建部最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住建部最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二〇年九月
说明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适用于地方各级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中的执法文书,是 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填写 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3.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适用。 4.制作、打印执法文书,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
一、外部文书 (一)立案阶段 1.立案通知书....................................................................................1 (二)调查取证阶段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 3.调查(询问)笔录....................................................................... 5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 5.现场勘验图..................................................................................13 6.现场照片及说明......................................................................... 15 7.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17 8.取证单..........................................................................................19 9.抽样取证通知书......................................................................... 21 10.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23 11.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 25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8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30 14.查封(扣押)决定书............................................................... 32 1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5 16.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37 17.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39 18.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44 2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7 2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9 (三)处罚告知阶段 2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1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3 24.陈述申辩笔录........................................................................... 55 25.听证通知书................................................................................57 2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60 27.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62 28.听证笔录....................................................................................64 (四)处罚决定阶段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66 3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0 31.当场处罚决定书....................................................................... 72 32.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75 33.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77 3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79 (五)执行阶段 35.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81 36.代履行决定书........................................................................... 83 37.代履行催告书........................................................................... 85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导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21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0908)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0908)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条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撤销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依法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按照职权法定和职责法定的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A)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

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

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序执法、清廉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处置行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公务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工作;(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实现;(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一)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保持纯洁从政本色;(三)具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素质,有执法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执法,公正执法;(四)保密意识强,保守执法机关工作秘密,不泄露执法机关未经公开的信息和案件情况;(五)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六)具备进修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尤猛军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榕人常办综〔2021〕3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废止2件市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1);二、保留并适时修改2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件)2.保留并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共2件)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件)一、《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2003年4月16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6年1月29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附件2保留并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共2件)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3〕84号);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31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核,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招考聘用法制支队警务辅助人员冲刺题(二)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招考聘用法制支队警务辅助人员冲刺题(二)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招考聘用法制支队警务辅助人员冲刺题(二)1、单选题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道德观念去做事的行为被称之为_____。

A : 勤奋B : 审慎C : 自立D : 慎独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解析】所谓“慎独” ,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

这是进行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也是评定一个人道德水准的关键性环节。

故本题答案选 D。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某企业有员工 200 人,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 50 人,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优先留用的人员是_____。

A : 甲,与该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 : 乙,在该企业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C : 丙,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是家中唯一有工作的人D : 丁,在本岗位有突出贡献,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B 项为不能裁的人员。

故本题选 D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多选题某地果农在龙眼价格较高时,盲目抢种,导致龙眼价格不断下降,不少果农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当地政府经过市场调查,积极引导果农调整生产,使龙眼的产销达到平衡,价格回稳。

这一事例说明_____。

A : 市场调节有滞后性B : 市场机制要与宏观调控相结合C : 市场调节有超前性D : 政府要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C 答案解释:AC。

解析:某地果农在龙眼价格较高时,盲目抢种,导致龙眼价格不断下降,不少果农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说明市场调节有滞后性;当地政府经过市场调查,积极引导果农调整生产,使龙眼的产销达到平衡,价格回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ppt课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ppt课件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法规、规章规定的 由园林行政主管部 门行使的全部行政 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 主要职责
有关法规、规章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行使的对集 贸市场范围以外的 无照经营行为的行 政处罚权 2019 法规、规章规定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及 市政部门行使的对 违法占道行为的行 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规章 或本级政府规定的 其他职责
2019
-
25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1
实 施 程 序
教育 规范
教育规范指直接指出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 法事实,劝导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自觉 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序。
2 3
限期 整改
限期整改是指对经教育规范不改正违法行 为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的程序。
依法 处罚
依法处罚是指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改 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的程序。
2019
-
6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2019
-
7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 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含客运、 货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机关可以对机动车、非机 动车(含废弃机动车、废弃 非机动车)依法采取暂扣措 施。
2019 27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限期整改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的过程中,需当场向相对人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经 执法部门(单位、大队)主要负责 人同意后实施。
2019
-
28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领域和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的执法活动。

在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该法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执法程序等内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程序、范围和权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执法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为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废物、污水排放、噪音、霾等问题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权限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执法权限,通常包括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城管局等部门。

这些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审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

2.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

3.听证:对涉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合考虑收集的证据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整改。

实施建议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建议:1.健全执法法规体系,明确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榕政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证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及上街大学城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含地下管网)、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城市管理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数字城管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城市管理手册

城市管理手册

前言城市管理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其工作开展的好坏对全市环境治理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

十八大以来,中央、省、XXX市多次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推动改革创新,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将是未来几年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方向。

为理顺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机制体制,打造一流的城乡环境,助推XXX旅游休闲度假卫星城和国际旅游城市建设。

落实余松书记关于“市城管局要履行好制度设计的制定者、督促巡查的监督者、绩效考评的裁判者职责”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细化城市管理标准、规范处置流程、逗硬监督考核,提升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水平,我办汇同城管、建设、水务、环保、公安、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整理编印了《XXX市城市管理工作手册》。

本手册收录了城市公厕管理、清扫保洁管理、垃圾清运管理、垃圾处置管理、扬尘治理、公共绿地管护、城市照明管护、市容秩序管控、广告招牌管理、环境保护、农贸市场管理、水域环境治理、城市道路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占道停车管理、院落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细则和行政审批流程。

涵盖管理范围、管理主体、管理标准、评分标准、督查考核、结果运用以及城市管—1 —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等内容。

本手册主要作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工作准则、指导标准和考核依据,促进城市管理日常维护和考核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

今后根据工作的需要,我们将适时对本手册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2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细则 (1)1.城市公厕管理 (1)管理范围 (1)管理标准 (2)评分标准 (3)督查考核 (4)结果运用 (4)2.城市清扫保洁 (4)管理范围 (4)管理标准 (4)评分标准 (7)督查考核 (12)结果运用 (13)3.垃圾清运管理 (16)管理范围 (16)管理标准 (16)评分标准 (18)督查考核 (22)结果运用 (23)4.生活垃圾处理 (26)管理范围 (26)管理标准 (26)督查考核 (53)结果运用 (53)5.扬尘治理 (54)管理范围 (54)管理标准 (54)评分标准 (54)督查考核 (56)结果运用 (56)6.公共绿化管护 (57)管理范围 (57)管护标准 (57)评分标准 (64)督查考核 (65)结果运用 (67)—1 —7.城市照明管护 (68)管护内容 (68)评分标准 (71)督查考核 (74)结果运用 (74)8.市容秩序管控 (74)管控内容 (74)管控标准 (75)评分标准 (78)督查考核 (78)结果运用 (78)9.广告店招管理 (79)管理内容 (79)管理标准 (79)监督考核 (86)结果运用 (86)10.环境保护 (86)管理范围 (86)管理标准 (86)11.农贸市场管理 (89)管理范围 (89)管理标准 (89)评分标准 (93)监督考核 (97)结果运用 (97)12.水域环境治理 (97)管理范围及内容 (97)管理标准 (97)评分标准 (99)监督考核 (103)结果运用 (103)13.城市道路管护 (104)管理范围 (104)管理及评分标准 (104)监督考核 (107)结果运用 (108)14.建筑工地管理 (109)管理范围 (109)管理标准 (109)评分标准 (121)15.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 (124)—2 —管理范围 (124)管理标准 (124)评分标准 (124)督查考核 (126)结果运用 (126)16.小区院落管理 (127)管理范围 (127)管理标准 (127)评分标准 (132)监督考核 (136)第三章行政审批事项 (136)1.XXX市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备案 (136)2.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审批 (137)3.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审批 (138)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40)5.XXX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141)6.XXX市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广告设置许可 (142)7.关闭、迁移或拆除环卫设施批准 (142)8.非公路标志、标牌审批 (143)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许可 (145)10.农贸市场开办审批 (146)1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47)12.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不足30株) (149)13.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转报(30株以上) (151)第四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153)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规定 (153)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行为规则 (156)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159)4.X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160)5.X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用语 (161)第五章其他事项 (164)—3 —XXX市城市管理工作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打造XXX旅游休闲度假卫星城和建设国际旅游城市,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X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X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手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闽建法[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闽建法[2017]7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晰执法权责,现就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整合城市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综合设置城市管理部门,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一)市政公用方面。

整合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无障碍设施;路灯等城市照明景观设施;供水、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瓶装燃气、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内河、渠道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的日常养护、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能。

(二)市容环卫方面。

整合城市街道各类箱柜、宣传廊、橱窗等“城市家具”,城市立面空间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摊点摊贩、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职能。

(三)园林绿化方面。

整合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防护绿地、城市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等管理职能。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hé fǎ quán y ì),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chéngshì)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辖区(xiáqū)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jíshí)移送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委。

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者处理。

第三条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jiǎnchá) 第五条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时常性地监督检查。

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 72 小时 (xiǎoshí)内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执法(zhífǎ)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jiǎnchá)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4篇)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4篇)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2)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我们组织了2024年的案卷评查自查工作。

在评查和自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下报告,总结了我局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亮点1. 执法规范化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为市民提供了权益保障。

在案卷中,我们发现执法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齐全、证据确凿、处罚依据明确。

2. 多部门合作我局建立了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良好协调机制,保证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高效推进。

在案卷中,我们发现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顺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教育与宣传我局加强了对市民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发布执法案例,增强了市民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认知,有效促进了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问题1. 执法过程记录不完备部分案卷中的执法记录存在不完备的情况,如无执法人员签名、时间不明确、场景描述不详细等。

这给后续的案件审理和日常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加强执法过程的规范记录,确保案卷完整可靠。

2. 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案卷中的处罚决定书在法律法规引用、处罚理由等方面存在不足,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同时,一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公示环节未按照规定完成,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给市民对处罚决定的理解和监督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确保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态度有待提高个别案卷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执法态度不够严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容易引发与市民的矛盾和纠纷。

应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法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篇: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第五条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72小时内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调查、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第九条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有关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或者《现场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认为依法应对当事人采取扣押、查封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规定填写《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清单。

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决定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其他情况下,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

执法局对当事人的财、物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保留当事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其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物品。

第十二条执法局依法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当事人宣读、送达强制执行令,告知当事人权利;(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三)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执法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需要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在收缴罚款后两日内交至执法局。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六条除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外,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填写《证据清单》,由进行调查的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认为需要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当地的居(村)委会或在场的有关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相、抽取样品、询问有关人员。

勘验检查结果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或在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送请法定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认为依法应对证据进行抽样的,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取证通知书》;认为应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向当事人送达《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证据时,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点验后,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当地的居(村)委会或在场的有关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检查完毕,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执法局决定立案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执法局接受调查。

调查过程应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局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局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执法局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其中,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局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书面提出。

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xx元以上(含xx元,下同)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二)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决定组织听证后,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执法局可以邀请一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旁听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由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执法、调查人员主持。

主持人有权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或者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作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具体程序进行:(一)记录员查明当事人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听证人名单,及征询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其他有关听证事项;(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四)当事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当事人有权取得或者复制全部听证案卷副本;(五)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六)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七)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执法局应对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向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等参加听证人员宣读或阅读,审核无误并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执法局可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见证,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执法人员将有关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即视为送达。

以上直接送达方式确有困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市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执法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局可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归档。

第五章其它规定第三十三条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执法局负责人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执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有关执法人员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必须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拒签原因,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见证、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应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五条执法局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技术鉴定的案件,经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各区执法局处理的案件报市执法局批准,市执法局处理的案件报市政府批准。

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执法调查、检查现场的见证人有作证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行政案件结案后30日内,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执法局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三十七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执法局职权范围内若干罚款规定的,执法局按其中罚款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但处罚种类不同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调查、检查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的,分别由上述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中止或撤销,查处违法执法事实后依法暂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