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_桂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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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刊
(总第519期)CHINESE&FOREIGNENTREPRENEURS
在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网络营销和网络消费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迅猛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的联合,是原本由传统银行受理业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和运转。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投资理财渠道和选择。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众筹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P2P网贷模式。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具有许多的竞争优势,包括:运营成本较传统金融低,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这个全球化的信息平台,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模式,建立许多硬件设备和设施;社会参与度高,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也越来也多,网络的便捷也使消费者和投资者更加倾向于网络交易;互联网金融更加的高效和便捷,相对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更加能满足参与者追求,程序简化而且更加容易操作。
此外,互联网还可以提供高水平国际化的金融服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实现资源的共享,金融参者可以通过社会网络服务平台,吸引客户群体。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它给金融发展带了巨大的便利同时,由于监管存在缺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乏统一规制。
由于互联网的信息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且由于网络黑客的存在以及商业信息的价值性,使互联网作为金融交易的平台,不可避免会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风险。
而且个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所投入的电子设备、网络建设和维护方面也使参差不齐,这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无疑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缺乏专业的网络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金融业,而是传统的金融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商业活动,互联网金融所经营的业务也没有超过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只是将互联网当作一种营销渠道,并没有发掘互联网的潜力。
这也使网络金融的参与也是良莠不齐,建设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和网络金
融的稳定性。
3.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社会参与度逐渐增加且明显呈上升趋势。
但是缺乏规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鼓励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条例》、《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几部法规,涉及的仅仅是网络金融业务的一小部分,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
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金融发展方面以及金融机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金融发展的意识则比较淡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涉及到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证券法》
、《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对金融监管作出了规定,对金融业的发展起到相应的规范作用。
但这些法律规范中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强的规范,原则性的规范又不能够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以至于法律的执行效果较差。
同时,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的内容也远远落后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的发展,业务的扩充,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也随之产生,而对于这些产品和业务的规范却没有产生,或者尚未贯彻落实,与此相对应的政策也存在争议。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都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格局,金融机构为确保长远发展也会实行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行业的自律监督。
但互联网监管资源有限,也没有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效用。
互联网金融运作的虚拟性和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影响,使得这种监督的效率性和准确性较低,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大量的真空监管。
网络监管本身存在的难度加上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协调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这无疑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而互联网金融监管就是为了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收稿日期:2015-11-02
作者简介:桂彩文(1990-),女,安徽安庆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桂彩文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网络市场得扩大和网络操作的便捷,使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已从传统的支付业务向跨境结算、转账汇款、现金管理、小额信贷、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扩展。
这也使得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遇到巨大的挑战。
互联网业务创新速度过快,我国法律的规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而当今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导致网络金融交易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这就更加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亟待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金融市场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1-0172-02
【经济与法】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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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19期)CHINESE&FOREIGN
ENTREPRENEURS
3.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本身的监管亟待加强。
金融机构进行的行业自律的监管是抵抗外来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自身监管不仅会影响到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也影响到外界对机构的评价和业务水平。
但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所受理的业务都只是界于传统金融的业务,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用来监管互联网金融难免会有失偏颇。
尤其是网络环境为了迎合金融市场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求,相对与传统的金融业的发展更加快速,更新的周期更短。
这也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监管的要求更高,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力度相对较低。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据美国的调查研究,超过80%的美元交易是电子支付(E1ectronic-FundTransfer,简称EFT)完成的,平均每天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和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划拨。
而我国目前由于网络消费和投资和信贷的发展,人民币在各个商业银间和金融机构内的业务往来,主要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这种网络交易具有快捷、
低成本等优点。
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这种电子划拨汇款、支付和信贷的进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经济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很难予以确定,这主要是因为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
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
对规范网络金融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安全防范、风险承担等法律责任分配和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立法。
不仅能够使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的参与行为更加具有权威性,也使金融法律后果的承担有据可循。
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经济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正确引导法律行为,规范网络金融市场的秩序,是目前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网络金融的重中之重。
2.建立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和互联网的联合,金融监管本身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加之互联网监管有存在一定的难度。
传统的金融交易的非现场性监管在运作程序和方法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
监管机构和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存在推诿责任和越权管理。
许多金融参与者在进行金融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利用监管不善,不按章办事,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这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建立专门化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发和研究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为网络金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确保监管机构能够满足网络金融发展的环境需求,推动网络金融的发展。
3.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并行管理。
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传统金融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冲击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和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的发展是个极大的挑战。
但在金融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应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协调管理,均衡管理。
网络金融相对与传统金融发展更为快速,更新周期更短。
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应将协调与传统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机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水平作为金融监管的重点。
而这些监管措施和方法都离不开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协作,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其他非互联网金融机
构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标准。
4.加大研究网络金融风险存在的形式及网络金融风险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的服务具有间接性以及互联网作为服务载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网络金融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存在多种形式,其发生也具有不可预期性。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和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
建立一种依托于安全认证和保密措施的新型的信用关系;而其普遍性与连动性的特征,则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更为激烈的连锁反应。
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监管方式加以改革,通过加强金融监管信息化、网络化的步伐,根据网络金融的特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5.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仅增加了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加大了行业间的跨界竞争,使金融间的竞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而这种竞争环境吸引和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非经融机构的参与,因此打破了这种交叉的金融行业间的划分界限。
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的消费市场交易平台也相继推出了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来取代传统银行的金融业务,并且第三方支付也逐渐渗透到现有的网络交易市场。
我国目前对市场监管推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这种模式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集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种金融业务于一身,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而且发展也日益多样化和混合化。
这与市场监管的原则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向“分业经营、统一管理”是创新金融改革的突破口,也是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监管模式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可,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向这种模式转变。
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转变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进入网络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金融的经营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步实现金融业务全能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信息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金融信息和金融财富也逐渐向互联网转移。
网络金融与之有关的犯罪也开始愈演愈烈,这种难控制的犯罪形式具有犯罪主体多样化、犯罪方式虚拟化、犯罪结果会产生连锁效应等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范围扩大和危害结果进一步加深。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管理体制,开展监管的国籍合作。
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系统化、专业化、国际化,使互联网金融更加快速和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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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责任编辑:袁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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