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深物价[199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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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3
•【字号】深价规[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价规〔2008〕2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

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深建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交存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使用工作,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日常维修资金的交存(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快到银行设立代收代付结算专户,核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分户以及公用设施设备情况,通过网络(http://)申报有关信息并报所属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按季度将代收的日常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情况报送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业主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交纳标准交存日常维修资金,物价部门调整交纳标准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高于物价部门交纳标准交存的,从其规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不代收日常维修资金、未按时将每季度日常维修资金存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等拒不配合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行为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拒不配合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将通过市物业管理网络信用平台载入诚信档案,且在两年内不予出具“出省诚信经营证明”;市物业管理协会也应当按照自律性监管制度对其进行制裁,并在物业优秀项目考评、综合实力评比等活动中予以必要限制。

二、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处理(四)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1.30
•【字号】深地税发[2000]824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824号2000年11月30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0]46号)已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目前,我局对取得不征营业税的收入尚未启用相应发票,该物业管理公司暂时可使用收款收据收取本维修基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局将启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凡取得本体维护基金、拆迁(搬迁)补偿金等不征营业税的收入以及企业间非应税资金往来均须使用此发票。

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该物业管理公司须使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收取本体维修基金。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深物价[1997]141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44号)精神,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小区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市政府深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安全文明小区经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除“四害”消杀服务。

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三)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防范。

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

(五)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负责公共场所(地)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1.1 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1.2 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1.3 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1.3.1 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1.4 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1.5 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1.6 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1.7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1.8 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

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

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1.9 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10 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范例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范例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范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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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
1.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征收征收标准:多层住宅(不带电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
元,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含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

其他房屋(含写字楼、商业大厦、厂房等)的本体基金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征收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

2.物业管理费
(1)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0.35元/月、微利房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2.60元/月。

(2)其它商品住宅小区、商住楼宇。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
(高层商住楼、住宅楼)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多层住宅区)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工业区)
深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写字楼)。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xx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xx住宅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实际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收费依据
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展开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
住宅
每平方米0.75元/月
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深物价[2006]18号
政府指导价
深圳市物价局
深价管字[2004]56号
政府指导价
23-30立方米部分
2.85元/每立方
31立方米以上部分
3.80元/每立方
商业用水服务性行业
2.95元/每立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算
代收
居民0-22立方米部分
0.90元/每立方
深圳市物价局
深价管函[2002]100号
政府指导价
23-30立方米部分
装修保证金
装修保证费用、收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验收合格后退还。
业主
1000元/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价[2006]18号
市场调节价
施工队
1000元/户
装修工人证件工本费
对装修人员实行持证管理,办证工本费用。
5元/证
深圳市物价局深价[2006]18号
政府指导价
说明:1、服务标准见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承诺;2、收费对象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业主(租户);
1.00元/每立方
31立方米以上
1.10元/每立方
商业
1.20元/每立方
电费
代收
居民0.6ຫໍສະໝຸດ 元/度深圳市物价局深价管字[2004]76号
政府指导价
商业、服务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
称本体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续筹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在办理业主入伙手续时,必须
严格按照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X元)向业主足额收取本体基金,并开具本体基金专用发票;未交清本体基金的业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向业主收取的本体基金,无论总额多
少,都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到公司财务部。

四、公司财务部在汇总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收取的本体基
金后,应严格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规定,于每月10号前将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体基金解缴市物业管理中心。

五、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应归集基金总额的30% 时,公司各项
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所在区房管局和业主委员会及时进行续筹。

六、本体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市房管局文件规定。

在接受业主委
委托的前提下,制订维修工程预算书,向市基金中心申请用款,与有资质房屋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实施维修工程,并参与工程验收。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规定

为增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利用,保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利用、管理和监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能够志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利用权,但宗地利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记录的建设用地利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衡宇生意合同,由单幢建造物全数业主或者部份业主共有的部位,一样包括:基础、繁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衡宇生意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数业主或者部份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样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的建造物和构筑物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利的原那末。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方式、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治理工作。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
6.达到市考评标准85分以上;
7.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0.80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25%以上;公共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并维护完好;
2.管理人员人均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左右;
3.有社区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文体活动(4项以上)
4.管理公司持有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清洁工作全天候全面积保持洁净,园林绿地 维护较好;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敬业意识强,言行规范;
6.达到市考评标准90分以上;
7•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1.00
1.多层住宅带电梯的另加电梯维修、保养运行费。
2.别墅区可参照”高层住宅楼”的指导价格,具体标准由管理单位和业主(住、用户)双方 协商确定。
3.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中规定的各级物业具备条件,如多数或全部达不到,应降
到次一级收费标准, 如部分达不到,应适当降低本级物业收费标准;如达不到最低一级 级)物业条件,应在四级物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10-20%。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25%以上;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并维护完好;
2、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左右;
3、有足够的社区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化活动(7项以上);
4、使用进口电梯;
5、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并
维护良好;
6、管理公司持有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7、管理处24小进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清洁工作全天候全面积保持洁净,园林绿 地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业务素质高;
2、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左右;

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及使用作业指导书

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及使用作业指导书

1 目的为规范全公司的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而制定。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深圳地区的各管理处。

3 工作内容3.1 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房屋竣工支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管理处按月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3.2 本体维修基金收取的标准住宅类物业参照市住宅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他类型物业参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执行。

3.3 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的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及养护费用。

3.4 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监督3.4.1 专用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

3.4.2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列出维修养护计划,报业委会或管委会审议决定后实施,但业委会或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听取所维修养护房屋业主的意见。

3.4.3 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三个月至少向业主张榜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3.4.3 业委会或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在指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3.4.4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

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4支持性文件4.1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4.2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5附件无。

SHEN ZHEN TIANAN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宅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9•【文号】建住房[1998]213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深物价[1998]136号)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深物价[1998]136号)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深物价[1998]136号
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安全使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本体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体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按规定分月缴纳,由物业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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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宅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住[2002]38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注1(注1:此原标题为: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废止。

) (1997年4月25日深住[1997]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来我局。

)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探讨

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探讨

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探讨对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思考文/岳鹏飞富全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20世纪90年代前后,深圳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模式成为全国的典范,深圳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也走在了同行业的前列。

本文重点探讨深圳市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机制的若干问题。

一、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1、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原因,绝大多数开发建设单位根本没交这项费用,原市住宅主管部门也没能采取有力措施催缴,因此,这项资金收缴到位率很低,更谈不上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1997年3月深圳市住宅局颁布《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后,按规定向业主收缴该基金的到位率比较高,业主一般能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起缴纳本体维修基金。

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基本能按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使用、管理;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说了算,业主只管交钱,不能通过有效途径监管使用情况,帐目多半是糊涂账,存在流失本体维修基金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深圳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的几点建议。

1、关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

一是新开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必须足额到位,另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另按该房屋总造价或按该房屋的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一笔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给业主,这样可以保证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的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其有效使用年限都能达到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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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深物价[1998]136号
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安全使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本体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体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按规定分月缴纳,由物业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二、本体基金征收标准。

本体基金征收标准应根据物业的使用年限及新旧程度,维修养护实际需要,并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本体基金可按如下标准向业主征收(注: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征收):多层住宅(不带电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含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

其他房屋(含写字楼、商业大厦、厂房等)的本体基金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征收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

三、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1、物业管理处必须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做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也纳修养成护工作。

动用本体基金,应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房屋楼长共同签字后支付;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房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房屋的业主分摊牌。

2、本体基金的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处每三个有在各栋房屋的显著位置公布一次。

公布内容应列明本体基金使用的理由、用途、费用支出及证明人、基金余额等,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查询。

四、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本体基金征收标准或随意使用本体基金,不按规定公面帐目,或拒绝业主查询的,业主可以拒缴,并有权向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

五、本规定从容不迫1998年月10月1日起执行。

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收取的本体基金原则上应如数退还业主,或冲减按规定应交的本体基金。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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