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维修基金是由小区业主每月缴存的费用,用于小区维修和管理的专项基金。
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的文章,长度超过了1200字。
一、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管理1.小区业主每月缴存维修基金,具体金额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小区物业的具体维修情况进行调整。
2.维修基金专门设立一个账户,专款专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3.每年年底将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公示,包括维修基金的余额、实际收入和支出等,并通过小区公告栏和物业管理处的网站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向小区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项目、费用、进度等,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1.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如楼道、电梯、水电管道等,以及公共绿化和停车场的维护等。
2.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维修项目需要经过物业专业机构评估,确定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维修项目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开的招标程序,确保费用合理。
3.对于新建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考虑到小区的装修保修期限和建筑材料的质量,并设置相应的备用金。
4.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禁止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维修项目的提出: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线上提交维修项目的提案,包括项目的名称、费用预算、维修的紧迫性等。
2.维修项目的评估:物业管理处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3.维修项目的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对维修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和决定,包括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费用预算、招标程序等。
4.维修项目的实施: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物业管理处应当立即启动维修项目的实施,组织招标程序,并监督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5.维修项目的验收: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处应当组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和使用权益,保障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范围与限制、使用程序与审批等方面全面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向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管理: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住宅业主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使用、统计、监督等。
二、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的公共部位,如电梯、楼道、排水管道、电路配线、供水设备等。
同时也可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
2.使用限制: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
同时,维修基金也不得用于个别业主的住宅内装修、维修等私人事务。
三、使用程序与审批1.使用程序:住宅物业单位在使用维修基金之前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向住宅业主公布。
业主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物业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协商,达成维修计划的共识。
2.审批程序: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由住宅物业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公示1.监督机构: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监督部门也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公示要求:住宅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住宅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包括维修计划、资金用途明细、使用效果等,确保资金的公开透明。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按单元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业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业主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业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业委会主任私章和业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维修基金需使用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委会应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业委会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业委会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业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业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30万元以上的。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指为解决小区内各种维修问题而设立的维修基金的使用规范。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是确保物业设施正常运营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在合同的格式下详细阐述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使用维修基金。
一、基金设立1.1 维修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问题,确保小区内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按照各自产权面积的比例缴纳,缴纳形式可以为一次性或按月缴纳。
1.3 维修基金的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二、基金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维修项目:2.1.1 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楼道、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2.1.2 小区内道路、排水管道、围墙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2.1.3 公共花园、停车场等区域的绿化和维护。
2.1.4 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的购置和维护。
2.2 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资金使用审批机制,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经过合理审批和监督。
2.2.2 小区业主对维修项目提出需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核实和评估,编制明细维修计划。
2.2.3 维修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获得过半数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2.2.4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确保维修过程规范和成本有效控制。
2.2.5 维修过程中的费用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示,并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和支付凭证。
三、基金监督3.1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责:3.1.1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维修项目。
3.1.2 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议,确保项目合理性和费用合规性。
3.1.3 随时检查维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1.4 接受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关于维修基金使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维修基金。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内容,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少交。
第七条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审批,确保合理有效。
第十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或不透明的使用情况要求调查。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存。
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进行申诉或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基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当接受法律追责。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合法、有效和公正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维修基金。
第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维修、更新、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条件第八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金使用项目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预算和实施方案;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九条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基金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基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基金,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使用效果和结算情况;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结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公共维修基金。
第六章资金缴纳规定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确保资金的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缴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得拖欠或拒不缴纳。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个人缴纳的专门用于保障北京市公共住宅楼宇正常使用和维修的资金,用于维护、修缮和更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业委会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建立、调整和管理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等级、面积等情况,制定维修基金计提标准,纳入住房建设项目的预算。
第七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计提标准应当由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讨论,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垫付,并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取,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当建立专用账簿,明确登记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全面反映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一)楼宇外部的修缮工程,如外墙、屋面、门窗、水电设备等的检修和更换。
(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楼道、走廊等的保养和维修。
(三)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如电力供应、暖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的改进和维护。
(四)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上述项目的紧急程度、维修工程的规模、合理使用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维修计划。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计划年限、费用预算、维修方式等,并由业委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实施应当经过公开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与业主签订维修合同。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
根据办法要求。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
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经中介机构认定后。
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
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中文名,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等。
性质,文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
使用。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13号]及市房地局。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第1088号]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
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按幢设账。
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
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
大修及改造。
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业主共有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说明
业主共有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说明作为一栋公寓楼或住宅小区的业主,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设施是每个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这些共有设施能够长期良好运转,大多数小区都会设立一个专门的维修基金来保障资金的供给。
那么,这个维修基金到底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什么是业主共有设施维修基金?业主共有设施维修基金,顾名思义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用于维护修缮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专项基金。
它涵盖了诸如电梯、消防设备、给排水系统、道路、绿化等各种共有部位和设施的维护保养。
这部分费用通常会在物业管理费中体现,由业主定期缴纳。
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通常由物业公司负责。
他们会定期检查共有设施的运转状况,制定相应的维修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对于一些紧急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先行垫付,然后再从维修基金中报销。
基金使用的注意事项维修基金只能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不能挪用于其他用途。
物业公司需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或浪费。
对于一些老旧设施,应适时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使用效率。
维修项目的选择要经过充分论证和业主大会表决,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不能仅凭物业公司的主观意愿随意支配。
维修工程要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应尽量选择价格合理、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查。
以增强业主的信任度。
业主共有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通力合作。
只有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维修标准科学合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好小区的公共设施,提升业主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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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
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
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
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
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
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
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
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
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
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
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
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
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
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以上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的使用,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得到及时维护和修缮,提升住宅区的居
住品质和生活环境。
希望本办法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重视和支持,共同维
护好我们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