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语境下的_钓鱼执法_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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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

“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

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

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

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

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

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

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

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1]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作者:徐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我们姑且不论黑格尔的“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被翻译成“存在即合理”是否正确或者“合理”,但每一种事物的存在确实都有它存在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

本文主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但由于缺少确切的数据加以佐证,本文只能通过从新闻采访中的了解到的一些数据,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

关键词钓鱼执法法经济学执法圈套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5-01一、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10月14日晚,孙中界在浦东区遭遇“钓鱼执法”,被逼无奈下,最终断指以示清白。

“钓鱼执法”,英美法系称之为“执法圈套”(entrapment)。

大致意思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事实上,不只是孙中界遭遇过“钓鱼执法”。

仅就查处黑车而言,这样的报道曾多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倒钩,是上海方言,意思是为布下诱饵,将对方引入圈套中。

)其实,被媒体报道过的性质更加恶劣的事件也是存在的。

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雷庆文被所谓“女协查员”陈素君带入“执法伏击区”,在发现自己被“钓鱼”后,气愤不过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

二、钓鱼执法存在即合理自从“钓鱼执法”存在以来,关于它的报道与争议就没有间断过。

特别是“张君事件”后,全社会反响强烈,几乎是反对声一片。

但是,根据哲学的观点,“钓鱼执法”既然出现了,必然有它出现的理由与原因。

(一)“钓鱼执法”能够提供效率“钓鱼执法”能够降低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量,更有效率的完成工作要求。

“效率概念的最基本内容,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所谓‘效率’,在一般的意义上指的就是生产资源与她们所提供的人类满足之间的对比关系。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主要通过探讨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其本质,进而从规范公权力、健全法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构建闲散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治理钓鱼执法现象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钓鱼执法公权力利益行政执法一、什么是钓鱼执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

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

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

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1.“钓”翁之意不在“钓”,而在“鱼”——利益的驱动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

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钓鱼执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

通常情况,所有参与钓鱼的每一层级都可从罚款中获得获利,执法大队的“提成”,大大超过了正常的罚款指标。

通过钓鱼执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额的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

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

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2.绩效考核体制的不科学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绩效管理是激发执法人员士气,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宝,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的提高,而忽视了定性的指标的提升。

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就不惜一切代价的创指标。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钓鱼执法又叫诱惑侦察,。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那么钓鱼执法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首先,谈论一下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那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这种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以做为罪犯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是当然不能的行为,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挑战,特别是陷害式钓鱼执法,更加是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专制主义,公民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受到保证。

之前上课上视频播出了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我国聘请一些社会人员协助交警执法并可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更加促使了钓鱼执法的广泛流行。

同时交管部门对罚金的重视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

这是一种执法经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就导致人有发挥自己理性人的特点。

虽然国家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希望更多社会上的人协助执法,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法律在社会上的传播,但是社会人员的不专业性和素质也是令人商榷的一个大问题。

认为应当取消社会人员协助执法获得报酬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本性的对惩罚和罚金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得行政过程和收入获得完全的独立开来。

倒钩事件的发生,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实体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法律整体性下“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法律整体性下“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摘要:”钓鱼执法”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得出各色的结论,笔者从法律的整体性出发,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分析”钓鱼执法”取得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进而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判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关键词:钓鱼执法证据效力法律整体性一、”钓鱼执法”中的法律问题2009年10月上海发生的”孙中界”案因为特殊的社会关注,如果”钓鱼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案件判决起关键作用的是”钓鱼”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刑事法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①。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钓鱼执法”这种取证手段做出明确规定。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时通过”钓鱼”取得陷阱证据在一定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执法取证手段,但它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弊端,特别是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取证效力分析根据德沃金的观点,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整体性阐释是正确的一种方式,这种阐释认为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还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

所以笔者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则放入我国法律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理论中进行分析,寻求解答。

1、从证据基本要求分析”钓鱼”取证的效力问题(1)”钓鱼”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哪些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合法;举证期限合法。

对本案来说最核心的是取证程序与方式的合法性。

第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钓鱼执法”案研读

钓鱼执法”案研读

第三讲:“钓鱼执法”案研读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8日下午1点多,上海白领张晖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问张晖能否带他一段路。

张晖答应了。

其间,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晖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对方告诉张晖,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因为急于拿车,他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此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闵行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区建交委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闵行区政府表示:此事反映出闵行区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机制有待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区政府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孙中界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钓鱼执法”的法理浅析

“钓鱼执法”的法理浅析
二、 “ 钓 鱼 执 法 ” 现 象 的成 因及 其 违 法 性 法 理 分 析 ( 一)“ 钓鱼执法” 行为时下普遍性的成 因 1 、刚性 执 法 指 标 的要 求
行政 执法机关 为了保证 自己T作的顺利开展 ,在分配任务时都会 提 了明确的行政执 法 目 标 ,其初衷本来是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及其 l T 作人 员可以提高办事效 率,均匀 的分配任务 , 最终 更好更快的完成本职工作, 最终促进整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然而执法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 情况 , 不能只为了达到预期的指标而不顾现实的情况的生搬硬套。“ 钓鱼执 法” 的体 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为了达到 自己工作指标 而盲 目为之 ,试问充斥 这样 的 目的而作为 ,社会公允该如何去保 障?

( 二)“ 钓 鱼 执 法 ” 违 法 性 的 法 理 分析
1 、以法 的利 益 分 析 的角 度 观 之 如上述所 言 ,钓鱼执法行 为背后掩藏着极大 的经济利 益动因 。政府
作为公共 秩序的维 护者本来 只能在市场本身 的调节机制失灵 的情形下才 有介入的法理基 础。然 而政府却忘记 自己守护者 的身份参 与到市场竞争 中来 ,显然 自身角色的定 位不正确 。“ 钓 鱼执法 ”事 件体现 出政 府相关 的执法部门没有 很好 的履行 自己的监管 维护职 责 ,同 时政 府 自身 “ 积 极” 的作 为又进一 步扰乱 了市场 的秩序 。 2、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 观之 ( 1 )对执法机关而言 。“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在执法 中体现 出权 力
“ 钓 鱼 执 法 " 的 法 理 浅 析
常 远
摘 要 :随着 “ 孙 中界案” 的出现 ,“ 钓鱼执法” 这一行政行 为引起 了整 个社会 的极大 关注和激烈讨论 。本 文将 剖析该行 为的成 因及 本质 .从 法理的层面浅析 “ 钓鱼执 法”这种行政行为 中争议的违法性 内容 ,对钓鱼执 法事件 中暴 露的违 法问题进行梳理 。普 遍存在的 “ 钓 鱼执 法”行 为暴露 出行政机关 当前的执 法存在诸 多争议和弊端 ,是执法机关执法指标 刚性 化和利益驱 动下的衍 生品,“ 钓 鱼执 法” 事件 不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内容摘要“钓鱼执法”,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通过近期上海连续发生的几起所谓的“钓鱼执法”事件,钓鱼执法现象开始引起大家的热议,对此贬乏者居多。

本文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通过“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考量,得出了其有限适用的可能性。

同时也针对钓鱼执法赤裸裸的权力滥用揭示出了钓鱼执法背后的一系列弊端,本文将围绕这一系列问题运用依法行政理论展开深层分析,从而对如何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目录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 (1)二、“钓鱼执法”的界定 (1)(一)“钓鱼执法”的定义 (1)(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2)三、“钓鱼执法”存在的合理性考量 (2)(一)执法目的的合理性 (3)(二)执法手段的合理性 (3)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正当性的法理辨析 (3)(一)“钓鱼式”行政执法无法律依据 (3)(二)“钓鱼式”行政执法损害了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诉求是不正当的 (4)(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有违诚实信用,践踏人们的善良天性 (4)五、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建议 (4)(一)加强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5)(二)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5)(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5)(四)加强我国财政运行的科学性,从经济源头杜绝违法执法现象 (5)(五)公民应增强积极维权的意识 (6)参考文献 (6)行政管理视域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思考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

通过这些权威网站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了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

浅析我国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及建议——从“钓鱼执法”问题谈及

浅析我国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及建议——从“钓鱼执法”问题谈及

2019年03月(下)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析我国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及建议———从“钓鱼执法”问题谈及吕婷赵红菊塔里木大学,新疆阿拉尔843300摘要:执法活动使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里面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我国公共行政发展的目标,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钓鱼执法”在我国实际执法过程中广泛存在。

这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无疑大打折扣,甚至是背道而驰。

本文以“钓鱼执法”作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其违法性等法理探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减少执法冲突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钓鱼执法;法治国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072-02作者简介:吕婷(1990-),女,四川宜宾人,硕士研究生,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赵红菊(1989-),女,甘肃陇南人,硕士研究生,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在英美国家,“钓鱼执法”能够作为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之所以“钓鱼执法”有免责的功能,从法理上源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而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然而,这个舶来词在中国也愈发热门起来,从近期的网约车“钓鱼执法”事件来看,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

虽然热门事件一笔带过,但是“钓鱼执法”其实从实质上反映出来的就是我们执法部门对自己所掌握的执法权认识不清,折射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的必要。

一、“钓鱼执法”的界定如前所述,“钓鱼执法”其实是一个形象性的说法,主要描述的违法主体原本没有违法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执法者的引诱、设计,最终从事违法活动。

因为在违法要件里,主观的违法意图是十分重要的要件,在“钓鱼执法”当中,这一要件是缺失的,因而违法者应当予以免责。

执法活动在我们生活当中的时时处处,关于“钓鱼执法”的例子,大家熟知的比如近期“某网约车被‘钓鱼’”事件”、“某酒吧员工被贩毒”等事件中,执法者扮演乘客,要求私家车载客,还有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浅议_钓鱼执法_的正当性

浅议_钓鱼执法_的正当性
2009.12(中)
・法律经纬・
浅议 “钓鱼执法” 的集证据、 打击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屡屡被运用到行政执法中, 即人们所称的 “钓鱼
式” 行政执法。不久前上海发生了引人瞩目的孙中界、 张军等钓鱼执法事件, 以案说法, 浅近探讨其正当性及对今后行政执 法的建议。 关键词 钓鱼执法 正当性 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111-02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的 “黑车” 维护市场秩序, , 上海市相关主 管部门一直在采取措施打击黑车, 其中不乏使用所谓的 “钓鱼式” 执法手段。2009 年 10 月 14 日的孙中界、以及之前 9 月 8 日的 张军都遭遇到 “钓鱼式” 行政执法。孙中界断指以证明自己的清 白, 而张军则选择了一种更为理性的方式, 他一纸诉状将闵行区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了法庭,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钓鱼 执法” 一时间成为网络、 媒体关注的焦点,钓鱼执法” “ 的正当性再 次受到公众质疑。 一、钓鱼式” “ 行政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 英美叫执法圈套 (entrapment) 这是英美法系的专 , 门概念,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 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钓 鱼式” 执法, 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 运用。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 诱惑侦查被当作一种正当的侦查技术 和手段, 广泛地应用于许多隐蔽性强、 侦查难度大的案件, 诸如贩 毒、 非法武器交易、 走私等。 享有侦查权的警察、 司法人员或他们 的代理人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 故意设置圈套, 诱使嫌 疑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以收集证据或进行逮捕。 实践中把诱惑 侦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犯意诱发型, 一种是机会提供型, 两者 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企图,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 也不相同, 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严格的界定, 实际运用中也需要非 常注意。在行政执法领域, 执法者为了方便取证, 设计一些能诱 发行政违法的情境, 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受调查对象提供机会和相 关环境条件, 比如假意乘车的钩子, 诱使行为人做出违反行政法 规的行为, 进行制裁,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 “钓鱼式” 执法, 这种手段 使用的随意性很大。 二、钓鱼式” “ 行政执法正当性的法理辨析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合法行 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首列其中,高效便民、 “ 诚实守信” 也在要 求中。 对照以上的要求,钓鱼式” “ 行政执法违背了建设法治政府 的要求。 (一) “钓鱼式” 行政执法无法律依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法理学+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

法理学+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

法理学+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本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以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导,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成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和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域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乃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和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钱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钱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导,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域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批捕并以网络犯法被起诉的中国人。

”那个案例,使咱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数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不是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非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法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着的,这时,警方只能设置条件进行批捕。

另外,犯法者若发生“犯法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那个案例还使咱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那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以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无论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仍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踊跃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效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冲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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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郑也夫. 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 第 2003 年版. 57 页.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北京: 商务印书馆. 第 1984 年版. 17 页.
作者简介: 高永飞, 上海大学 2008 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理论法学与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钓鱼执法” “ 的问题 “钓鱼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被称为诱惑侦查, , 一般 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 为了侦破某些具有隐蔽性且无被害人 的特殊案件, 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 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 罪的情境, 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 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那么 “钓鱼执法” 是否真的促进了市场秩序 的有序化,是否在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比较中得到了切实的 “实惠” ? 二、钓鱼执法” “ 背后执法经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主张效益——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 源是法的宗旨, 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或者创造社会效益。钓 “ 鱼执法” 增加的仅仅是个别执法部门的单位利益, 并没有给社会 整体带来多大的效益, 单位的利益是不可凌驾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之上的, 所以这种执法方式看似 “成本最小, 效益最大” 却是以攫 , 取社会效益为代价的。 其次, 任何执法方式或者手段都要受到正 义的评判。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称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法 , 经济学分析的核心是效益, 但是这种效益也必须受到正义、 程序 等其它价值的制约, 违背了法所生存的价值基础, 法就失去了自 己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人民服从法律的情感基础, 社会秩序将会坍 塌。最后, 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是履行公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应 其履行而再次受到国家的奖励, 必须督促执法者切实履行自己的 职责, 变相的金钱激励机制有可能演变为权力寻租, 给社会和个 人造成严重损害。 三、钓鱼执法” “ 的外部性法经济学分析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对外部性的定义: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 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 的收益的情形。很多学者认为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 ” 本身极易产 生外部性, 执法制度也是作为一种分配社会权利、 资源和附加义 务的一套公共物品而存在的。 “钓鱼执法” 最大的恶就是极大破 坏了社会信任机制, 降低了社会信任水平。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 为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对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标准的 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假定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具有完全信 息, 交易费用为零, 交易双方是完全相互信任的。因此在主流的 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 排除了对交易双方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 剑桥大学教授达斯古普塔指出的那样:“信任是所有交易的中心 问题, 然而经济学家很少谈到这一点。 他们宁愿把信任当作呼之 即来的背景, 视为一种使得参与者顺利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常备的 社会总成本 润滑剂。 如果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过多的摩擦, ” 肯定是居高不下, 无论对于个体来说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 都 是不符合经济的考量的。 “钓鱼执法” 对社会信任造成的严重损伤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 加重了普通大众之间的不信任, 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第
◆政法论坛Biblioteka 2011 ・ 04 (上)
法经济学语境下的 “钓鱼执法” 若干问题研究
高永飞
摘 要 “钓鱼执法” 作为一种诱惑执法手段, 受到了大众的广泛质疑, 但是道德评判不能代替冷静的逻辑思考, 本文试着 对 “钓鱼执法” 做法经济学的分析, “钓鱼执法” 分析 背后的执法经济问题和 “钓鱼执法” 外部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由此探讨在 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优化的法律对社会的控制。 关键词 法经济学 钓鱼执法 法律控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4-160-01 二, 普通大众对于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动摇, 从而对国家法律、 政 策的执行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经过了媒体的报道, 扩大了这种 不信任气氛, 对于如何修补由此对诚信社会的损害将是一个重大 挑战。 新的信任机制的建立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信任危机 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面凸现出来。 如果在此过程中, 我们不珍惜 慢慢累积起来的信任因子, 信任的萌芽, 那么长久的信任机制是 无法构建起来的。 四、 转型时期法律控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当今世界, “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 。社会控制 是作为一种国家的职能而存在的,并通过法律来行使。没有一定 的法律控制, 整个社会就没有正常秩序, 就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 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更要以强有力的法律控制为其稳定和发展 的前提条件。纵观 “后发展” 国家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 我们不难看到,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以对付和回应经济、 政治、 文化的迅速变迁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压力与挑战, 维护社会 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这是至关重要的。 法经济学主张利益的明晰化, 利益的明确性。 如波斯纳所称 的财产的普遍性, 任何利益都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界定为权利。 这 是有效利用资源和促进人们行使权利的前提。 并且, 利益的清晰 化要求排他性, 任何享有权利的人都有法律权利去禁止组织、 个 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从而明确了利益主体。 “钓鱼执法” 问题凸 显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执法方面还是有一些部门利益驱动的, 没有 区分个人利益、 部门利益和国家、 社会的利益, 否认了任何一种利 益都是不现实的, 但是清楚的界定彼此的界限, 却是法律可以做 到的。那么, 法律在实现控制的同时, 如何确保各方面的利益的 协调一致是否可欲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 这种协调时可以保 持一致的。 法律本来就是利益的一种制度上的表达, 所以利益主 体表达的同时也行驶了自己的权利, 由此在协商中而形成了利益 的区分局面, 而维持这种一致的结果恰恰是法律 “定纷止争” 的功 能所在。 法经济学的另一个视角为利益制度化。利益制度化,这是转 型时期中国社会建立和完善以利益协调为基础的法律控制机制 的保障。建立利益协调的社会机制, 必须有一整套完善、 科学的 法律制度作保障,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加以确立,从而形成一个法律 化、 制度化的利益环境。实现利益的制度化, 是建立和完善利益 协调社会机制的根本保证。实现利益制度化,根本和首要的任务 就是由法律确认使各项制度体现效率原则,体现社会效益的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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