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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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翼租赁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5篇

海翼租赁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5篇

海翼租赁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5篇第一篇:海翼租赁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银行贷款优势:1、对于一年期以内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融资成本较低;2、一般本金只在贷款到期后归还或一年还一次,适合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3、不需要首付款项和保证金。

不足:1、银行一般很少提供购买固定资产的贷款,因此一般操作时都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来操作,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难度较大;2、银行严格控制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所以一般操作时都按照一年期贷款来申请,贷款到期后再做置换处理,每年都需置换一次,手续比较麻烦;3、贷款置换对企业的资金安排有较大挑战,还可能产生较大的额外费用,而且这种操作本来是银行和银监会不允许的;4、一般企业必须提供不动产作抵押,且抵押率很低;5、对于动产融资和银行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客户都必须请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用一般在3%—6%,个别情况会更高;6、银行只提供资金,不提供融资方案,企业只能被动接受;7、银行一般会要求以存款等条件作为贷款回报;8、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贷款额度和实际贷款利率常常受到政策的影响,而变得对企业不利。

海翼融资租赁不足:1、前期需要一定的首付款和保证金;2、需要有合适的现金流保障每期的还款,不适合需要把全部资金用于周转且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入的项目;优势:1、操作相对灵活,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当的融资方案,调整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首付比例、留购费等项目;2、手续简便,仅需办理一次手续;3、可以给客户提供设备保险、二次租赁等增值服务;4、可以帮助企业调节现金流和税收;5、受国家商务部管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放款速度快。

以贷款购买1000万的设备,贷款期限3年为例银行的融资成本:利息+担保费+贷款置换费用10,000,000*6.31*(1+0.2)100=2,271,600 如果银行要求引入担保公司的话,按年3%的担保费计算,三年至少需要额外付出900,000的担保费。

融资租赁和债务融资何时选择哪种方式

融资租赁和债务融资何时选择哪种方式

融资租赁和债务融资何时选择哪种方式融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开展新项目以及解决流动性问题。

在寻求融资的过程中,企业常常需要面对一个选择:融资租赁还是债务融资?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和债务融资的优缺点,以及在何时选择哪种方式。

一、融资租赁的优势和适用场景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取设备、车辆等资产,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的优势如下:1. 灵活度高:融资租赁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满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2. 无需抵押:融资租赁不需要企业提供其他资产或股权作为抵押,减少了企业的负担。

3. 降低税务负担:租赁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适用场景:1. 需要短期使用特定资产:融资租赁适用于企业需要短期使用特定设备或车辆等资产的情况,可以满足企业快速扩大规模或开展新项目的需求。

2. 流动资金紧张:当企业面临流动性问题,需要快速获取资金时,融资租赁可以作为一种临时的融资手段。

3. 无法提供其他抵押品: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其他抵押品,选择融资租赁可以避免抵押品问题。

二、债务融资的优势和适用场景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贷款等方式获取资金,以满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

债务融资的优势如下:1. 低成本:相比于股权融资等方式,债务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

2. 长期资金支持:债务融资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满足企业扩大规模、投资新项目等长期资金需求。

3. 增加企业信用:成功发行债券、申请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为未来融资提供更多选择。

适用场景:1. 长期资金需求:债务融资适用于企业需要长期资金支持的情况,如扩大规模、投资新项目等。

2. 可承受还款压力:债务融资需企业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和偿还能力,因此适用于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

3. 市场对企业评价高:如果企业的市场评价较高,有能力发行债券或申请贷款,债务融资是一个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和债务融资在不同的场景下有各自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一)2024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一)2024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一)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在汽车融资租赁和贷款两种方式下,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来满足其购车需求。

尽管两者都提供了一种获得资金的方式,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在其本质和约定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较为详细的比较。

首先,从合同的本质角度来看,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租赁合同,而贷款合同则是一种借贷合同。

租赁合同意味着汽车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而借贷合同则意味着汽车的所有权会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后转移到借款人名下。

其次,两种合同在费用分配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租户需要支付租金、维护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租户不必承担汽车的折旧价值。

而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还款本金和其他与购车有关的费用,包括车险费用等。

此外,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的解约与违约处理也存在不同。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当租赁期满或租户提前解约时,租户将有义务归还汽车或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费用。

而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在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就能够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置该车辆。

此外,两种合同在税收方面也有所不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使企业将租金支出作为税务抵免,而在贷款合同中只能通过购车贷款利息抵免税金。

最后,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的适用对象也存在差异。

汽车融资租赁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购车的需求,特别是企业购买车辆用于业务经营的情况。

而贷款合同则更适合那些希望在购车后立即拥有汽车所有权的个人。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合同,购车人作为租户在合同期内享有车辆使用权,但车辆的所有权在合同期间属于租赁公司。

租赁人需要支付租金、维修和保险费用等,但不需要支付车辆的折旧价值。

相比之下,贷款合同则是一种借款合同,购车人通过贷款购车,一旦还款完成,则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购车人名下。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的区别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是商业领域常见的两种融资方式。

尽管它们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比较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定义和基本原理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租赁商业设备、机械或其他资产,同时支付一定的租金。

这种租赁方式通常由公司自己来管理和维护所租赁的资产。

传统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由贷款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给企业,企业需要按照合同中的安排分期偿还该贷款。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是,在租赁期间,租赁公司拥有所租设备或资产的所有权,而租赁企业只拥有使用权。

这意味着,企业在租赁期间并不需要将这些资产纳入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且也不需要对这些设备进行折旧和维护。

传统贷款则是一种以借款方式获得资金,企业将借到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或其他资产,并将这些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提供给贷款机构。

因此,企业在借款期间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需要对设备进行折旧和维护。

三、税务和会计处理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支出通常可以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可以在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而在传统贷款中,借款所需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报税时扣除。

此外,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租赁支付由于作为经营租金,因此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成本,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的影响。

而传统贷款不会对利润表有直接影响,但需要计入负债表以及相关的利息支出。

四、灵活性和使用期限融资租赁通常比传统贷款更具有灵活性。

租赁合同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包括租期、租金以及其他条款的灵活调整。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替换。

相比之下,传统贷款通常对企业的灵活度较低。

贷款金额和期限通常是固定的,而且贷款的用途也受到限制。

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且在贷款期间无法更改。

五、融资成本和风险分担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在融资成本和风险分担方面也存在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辨析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辨析

Vo . N . 1 o2 4
Jn 20 u . 06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辨析
吴 光 皎
( 头 大学 法学 院 ,广 东 汕 头 5 5 6 ) 汕 10 3
摘要 :融 资租 赁合 同作 为一 种 新 的融 资 方 式 ,它 对传 统 的借 款 合 同提 出 了一 些新 的法律 问题 ,这 无
任 ,但 承租人 依赖 出租人 的技 能确定 租 赁物 或 者 出 其三 是 “ 款合 同说 ”并不 能解 释 租赁 物 的使 借
其具 有 如下 的特 点 :其一 是该 种 合 同是 一种 特殊 的
必要 的讼争 ,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进 根 据他 方 对 标 的物 的 特 定要 求 与 对 供 货人 的选 择 , 行一 定 的 比较 研究 。
l对借款合 同的分析
我国 ( △同法》 第 16 9 条对借款合同进行了界 合 同 ,它 与 以往 的租 赁合 同不 同 ,它 涉 及到 三方 面
融资 租 赁合 同是 集 融 资 与 融物 于一 身 的合 同 , 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借款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消费借
是一种崭新的信用形式。然而 ,在实践 中,常出现 款合 同,它除 了向银行或者信用社借贷之外 ,还包 这样的情况 ,只有租赁合同而无购物合同 ,或既有 括 企业 之 间 、企业 与 自然 人之 间 , 自然人 与 自然 人 租赁合同,也有购物合 同,但是购物合同却没有得 之间以及财政等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狭义 以履行 ,或者是购物合 同中标的物在租赁合同中没 上的借款合同仅指 向银行的借借款人 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 的关 系 ,包 括 两个 合 同 ,即 出租人 根 据 承租人 的要
支付利息的合同。从学理上而言 ,借款合同有广义 求与供货商签订 的租赁物的买卖合 同,及出租人与

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优劣对比

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优劣对比

融资租赁与银⾏贷款的优劣对⽐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与银⾏贷款的融资成本相⽐1、融资利息是由租赁占⽤资⾦乘以租赁利率构成。

⽬前,融资租赁的利率与银⾏贷款的利率基本相似。

都是在⼈民银⾏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之上,根据各⾃银⾏(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定幅度的浮动。

2、融资租赁与银⾏贷款⼀样,都是采取“利随本清”的利息计算⽅式。

这种⽅式就是按照客户对借⼊资⾦的实际占⽤时间,计算客户应⽀付的利息。

也就是说,客户偿还部分资⾦后,随着实际占⽤银⾏(公司)资⾦的减少,客户所⽀付的利息也会随之减少。

从这⼀点⽽⾔,融资租赁与银⾏贷款是⼀样的。

3、融资租赁要收取30%左右的保证⾦(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般在2.25~3.6%),这使许多客户深感压⼒。

其实,银⾏在贷款之前,根据“存⼀贷三”的原则,同样也要变相收取客户30%左右的存款(按0.36%的活期利率计息)。

两者相⽐,客户在取得银⾏贷款中,存放在银⾏的存款成本,要远⾼于融资租赁的保证⾦成本。

4、融资租赁与银⾏贷款相⽐,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务费与名义货价。

服务费是租赁⾦额乘以服务费率,名义货价是租赁⾦额乘以名义货价率。

服务费,是在项⽬实施初期⼀次性收取的,根据年限收取1~3.5%,其实按平均每年计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约1%⽽已。

⽽名义货价则是在项⽬结束时只收取⼀次,⼀般只占租赁⾦额的0.5~1%。

⽽且如果客户能够按时偿还租⾦,租赁公司还可以将名义货价改为⼀元。

融资租赁能够加速折旧,银⾏贷款不能税前还贷1、融资租赁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财⼯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式租⼊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式,在三年以内将原有设备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则会在较短期限内相应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利润额下降,从⽽减少当年上缴的所得税⾦额。

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裁判观点: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转移给出租⼈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

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三⼗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在“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法民终125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中民租赁公司与九⿍租赁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九⿍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均认可该“堆场”是岚桥港公司在其海域使⽤权范围内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仍登记在岚桥港公司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第⼀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租赁公司仅凭中民租赁公司⾃⼰出具的“所有权声明函”、“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等主张其已取得该“堆场”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持。

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九⿍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以融物的⽅式实现融资,集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未从出卖⼈处转移⾄出租⼈则⽆法实现真正的融物,亦⽆法对租赁债权进⾏担保。

该类融资租赁合同仅有资⾦流转没有融物属性,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对⼏项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量,即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虽然案涉当事⼈签订《回租租赁合同》《回租买卖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五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关于“⼈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融资租赁与贷款区别

融资租赁与贷款区别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区别一、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什么是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三、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区别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

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融资租赁vs贷款哪种方式更适合小企业

融资租赁vs贷款哪种方式更适合小企业

融资租赁vs贷款哪种方式更适合小企业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小企业需要寻求融资的方式来满足其发展需求。

常见的融资方式包括融资租赁和贷款。

那么,融资租赁和贷款之间有何不同?对于小企业来说,哪种方式更适合呢?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资产。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拥有所购资产的所有权,而企业则支付租金来使用这些资产。

而贷款则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能够为小企业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财务灵活性。

相较于贷款,融资租赁通常更容易获得,并且不需要抵押物或个人担保。

这对于不具备充足抵押物的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较为便利和低风险的融资方式。

其次,融资租赁还有税收方面的优势。

租赁支付通常可列为企业成本,因此可以用于税收减免。

这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资金回报率。

对于有限的财务预算的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优势。

另一方面,贷款也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贷款通常可以用于多种目的。

与融资租赁只能用于支付租金相比,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购买设备等多个方面。

这为小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其次,贷款在利率方面可能更加灵活。

相较于融资租赁的固定租金,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条件进行调整。

如果市场利率下降,企业可以从中获益,减少还款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然而,贷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贷款通常需要较长的审批周期和较高的贷款利率。

对于急需资金的小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计划。

其次,贷款还需要提供抵押物或个人担保,这对于缺乏充足抵押品和信用背景的小企业来说,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和贷款在小企业融资中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融资租赁提供了较为便利和低风险的融资方式,具有财务灵活性和税收优势。

而贷款则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以及更加灵活的利率政策。

因此,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使用融资租赁还是贷款。

较研究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

较研究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

较研究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一、概述在商业领域中,融资租赁和借款都是公司融资的常见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股份公司或机构按照双方协议向承租人提供某些财务资产,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借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融资租赁和借款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但是两种形式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混淆。

因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融资租赁和借款之间的区别,以便各方更好地了解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本质和应用。

二、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和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股份公司或机构是资产的所有者,而承租人只是租赁权的享有者。

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两者在合同期限内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利息和本金。

基于以上差异,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更为简单和清晰,容易明确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因此其法律性质更加复杂。

三、风险分担在风险分担方面,融资租赁和借款合同也存在差异。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承担资产的使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资产发生损坏或灭失,承租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比之下,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更容易承担违约风险。

此外,融资过程中,融资租赁方也需要对租赁资产的维修和管理负责,但借贷人则无需承担此种责任。

四、税收影响最后,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也有所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可以将租金列为业务成本,从而减少纳税基数。

但是,在借款中,利息支付不能算作业务成本,因此不能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五、总结综合来看,融资租赁和借款虽然都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但是其本质和应用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在实际融资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各种融资方式的了解和分析作出最佳选择。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有何不同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有何不同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有何不同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是商业贷款的两种主要形式,它们在结构、付款方式和税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它们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一、定义与结构融资租赁是指一种通过租赁合同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以满足其购买设备或资产的需要。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商自行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购买所需设备,然后将其租赁给企业使用。

企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结束时有权购买该资产。

传统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商业贷款以固定或浮动的利率形式提供。

企业通过还款方式按照约定的利息和本金偿还贷款。

二、付款方式在融资租赁中,企业以租金形式偿还贷款,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付款。

这些租金通常包括利息和资本偿还,而偿还方式可根据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进行调整。

融资租赁的付款方式更具灵活性,可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传统贷款的付款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确定的利息和本金。

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比例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传统贷款的还款计划在签署合同时已经确定,一般不可更改。

三、所有权和税收方面融资租赁在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通常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企业可以选择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租赁资产,或将其退还给租赁商。

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通常由租赁商拥有,企业仅享有使用权。

在税收方面,融资租赁的租金支付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用于减少所得税的计算。

然而,传统贷款的利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进行抵扣。

四、应用场景融资租赁通常适用于需要长期资产的企业,例如制造业、航空业和物流业。

这些行业对设备和资产的需求较大,需要长期的使用权,但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全额支付。

融资租赁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资金筹集方式。

传统贷款适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

它常常用于支付供应商或雇员工资,以及应对短期营销活动等。

总结:融资租赁和传统贷款在商业贷款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融资租赁更适用于长期资产的购置,提供了更灵活的付款方式和税务优惠。

实务干货:融资租赁(回租)与借贷之区辨

实务干货:融资租赁(回租)与借贷之区辨

实务干货:融资租赁(回租)与借贷之区辨文:熊智群律师,作者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法务四年,成功处理过数百件,总金额数亿元的融资租赁案件,具有丰富的融资租赁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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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期出现了很多融资租赁(回租)被认定为借贷的案例,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争议,部分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设计也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导致实务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本文就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进行初步的分析,以期对于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的区分有一个借鉴的标准。

▌一、融资租赁(回租)和借贷主要区别。

融资租赁和借贷本质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本的区别表现在:1、“物”的作用不同。

借贷关系中,合同的标的是资金,原则上不需要“物”的存在,“物”的作用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使用物进行担保,物的种类和价值可以是不限的,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是最基本的载体,没有物就没有融资租赁,即便是“锅碗瓢盆”也要有“物”的存在,融资和融物是不可分割的,合同标的与物的价值必须相当,并且需要符合实际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另外物的种类是有限制的,一般以机器设备等动产为主,也可以是机动车、船舶、飞机等。

借贷的抵押物比较广泛,可以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也可以是机器设备、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也可以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等,只要是有价值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做担保。

借贷关系中“物”的所有权是不发生变动的,产生变动的可能是抵押权,而融资租赁(回租)法律关系中,“物”的所有权产生一次或者两次变动,先是由承租人(出卖人)转移到出租人(买受人)名下,合同履行完毕,再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名下,再次发生所有权变动。

2、“物”与“金(资)”之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是通过融物进行融资,“物”与“金”是必备要素,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二者还必须有对应性,“物“的价值和“金”的数量必须相对应,不可偏离太多,“物”可大于“金”,但是不能明显少于“金”,“物”随着“金”的变动产生所有权变动;借贷中的“物”与“金”是各自独立的,“物”可缺,“金”不可少,“物”与“金”没有必须的对应性,“物”可大“金”,也可少于“金”,“物”的所有权不随“金”的变动而变动。

会计工作中的借款与融资租赁核算

会计工作中的借款与融资租赁核算

会计工作中的借款与融资租赁核算借款和融资租赁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财务活动。

准确的核算这些交易对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会计工作中借款和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

一、借款核算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行为。

借款核算的目的是正确记录借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确定相关利息的支付和计提。

首先,借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记录借款的总金额。

在借款合同中,应包含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重要信息。

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借款金额记入负债科目,如“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出借款的利息。

利息通常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准确核算。

利息支出应记入相应的利息费用科目。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还款时,应将偿还的本金从负债科目中减少,并计入相应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融资租赁核算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资产租赁给他人,同时从租赁方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方作为借入方,需要进行核算与记录。

首先,确定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

通过评估确定租赁资产的价值,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该价值记录为资产。

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将租赁期间的租金逐期分摊计入租赁成本或租赁费用科目中。

其次,将融资租赁的租赁付款记录为负债。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金分摊到租赁期限内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并记入租赁付款负债科目。

最后,在租赁期满时,根据合同约定,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租赁方或者以预定价购买资产。

在转移所有权或购买资产的时候,将资产从固定资产科目中去除,并计入相应的摊销或费用科目。

综上所述,正确核算借款和融资租赁对于会计工作至关重要。

准确记录和核算这些财务活动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有助于企业管理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因此,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熟悉相关的核算方法,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录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形象的提升。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

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

【深度阅读】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别

【深度阅读】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别

【深度阅读】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别融资租赁是集贸易与信贷于一体、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交易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仅次于银行借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具有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的优势,在我国尚有巨大的潜力可以发挥。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较为复杂,在出现纠纷诉诸法律途径时,辨别融资租赁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以适用不同规则是难点所在。

有人认为,融资租赁不过是变相的高利贷,这是对融资租赁性质的误解,但在实际中,的确也存在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之实以规避国家关于借贷政策限制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由两个合同关系复合而成,一个是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租赁合同关系。

二者之间的连接点就在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同一的。

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物由承租人指定,且置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承担瑕疵担保和维修义务的主体是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通常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VS借款承租人以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方式间接获得融资。

融资租赁与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合同中交付给承租人的并不是资金,而是化为物的形式,物为承租人提供了使用价值,也给出租人一定的所有权保障。

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也区别于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一、引言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解决各种资金需求。

尽管这两种合同都是为了获得资金,但它们在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影响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说明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

二、借款合同的定义和条款1.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的合同。

2. 借款合同的条款:a. 借款金额和利率: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和利率,以确定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

b. 还款期限:借款合同应规定借款的还款期限,即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

c. 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条款。

d. 担保方式:借款合同可能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偿还。

e. 合同解除条件:借款合同可能会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例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贷款期限届满。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条款1.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资产租给承租人,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和可能购买资产的权利的合同。

2. 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a. 租赁期限: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期限,即承租人可以使用租赁资产的时间。

b. 租金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需要支付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

c. 资产购买选项: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赋予承租人在合同届满时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d. 维护和保险责任: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规定维护和保险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e. 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条款。

四、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1. 合同性质:借款合同是一种债务关系,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关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使用资产并支付相应租金。

2. 权益关系: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享有借款金额的权益,但贷款人对借款金额享有优先偿还权。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二)2024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二)2024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二)在前文《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一)》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并重点介绍其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将汽车作为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将汽车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此相对应的,贷款合同是一种借贷人向借款人提供款项,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这两种合同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上的区别。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可选:购买车辆、续租、归还车辆或者再融资。

如果承租人决定购买车辆,通常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汽车;如果承租人希望继续租赁,可以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并支付续租费用;如果承租人选择归还车辆,一般需要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保养,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归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希望再次融资购车,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再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选择购买车辆或者续租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尾款。

对于贷款合同,合同期满后,借款人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可选:偿还贷款或者展期。

如果借款人有足够的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暂时无法偿还贷款,可以与贷款人协商展期。

展期即是在原有贷款期限结束后,延长贷款期限,并支付展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展期并非永久性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在借款人有困难时的一种暂时缓解措施。

除了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在其他方面也有一些区别。

首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是以车辆的使用权为基础,而贷款合同的还款是以借款金额为基础。

其次,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承担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而贷款合同通常不涉及这方面的责任。

最后,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物品,而贷款合同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

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区别

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区别

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区别在商业活动中,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资金有关,但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一些区别。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和用途。

首先,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资金的来源。

融资合同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申请融资,从外部获得资金来支持其经营活动。

这种融资可以是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或其他形式。

融资合同会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期限、利息或分红等相关条款。

借款合同则是指企业或个人从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个人借款,用于满足特定的短期资金需求。

借款合同通常会规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有所不同。

融资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额外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扩大规模。

通过与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签订融资合同,企业可以获得长期或短期的资金支持,以满足生产、运营、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借款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短期需求,例如支付供应商款项、购买设备或应对紧急情况。

借款合同通常是临时性的,借款人会在一定时间内还清借款。

此外,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在风险分担方面也存在差异。

融资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参与方在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方面有一定的分担。

通常情况下,融资方作为投资者或贷款机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会进行一定的评估和分析,以减少自身的风险。

借款合同则是一种单方面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承担全部的借款责任和风险。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基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来审核和决定是否提供借款。

最后,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法律关系上也有所区别。

融资合同通常是由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涉及投资和融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借款合同则是一种借贷关系,借款人需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权益和争议解决机制也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在资金来源、目的、风险分担和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融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吗

融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吗

融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吗融资合同是否属于借款合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法律界和商业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并从法律和商业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定义。

借款合同指的是一方出借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可计量的物,而另一方则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融资合同则是指融资人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并以一定期限和利率要求后者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从定义上看,融资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

它们都涉及到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则需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因此,可以说融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

但是,融资合同与传统的借款合同也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融资合同一般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和费率。

在融资过程中,融资方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管理费等,而这些费用在传统的借款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此外,融资方还会根据融资金额和期限要求资金需求方支付利息。

这些因素使得融资合同在费用上更为复杂。

其次,融资合同往往有一定的还款安排和保障措施。

与传统的借款合同不同的是,融资合同往往会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来保证资金回收的安全性。

这些保障措施使得融资合同在还款方面更为灵活和多样化。

另外,在商业活动中,借款和融资往往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用途。

借款往往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而融资则更多地用于企业的扩张、项目的投资等长期资金需求。

因此,融资合同在商业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综上所述,融资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

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费用、还款安排和商业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融资合同等同于借款合同。

作为一种商业合同,融资合同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效力。

在法律上,可以根据具体的条款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融资合同的性质。

在商业实践中,融资合同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也可能因不同的商业需求而有所变化。

因此,对于融资合同是否属于借款合同,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的因素及不利后果【法律相关】

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的因素及不利后果【法律相关】

融资租赁与借贷阐述的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均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前者在合同法第十四章,后者在合同法第十二章。

原本不同的两种合同能够互相转化吗?答案是否定的。

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租赁物的范围和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多,因此,一旦一些非主流的交易模式、有争议的物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往往会引发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讨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时,则有可能被确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便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本文从学习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入手,并简析认定为借贷的可能,及认定为借贷后的不利后果。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由此我们应当看到:司法解释一方面严格坚持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法律特征,所以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在界定是否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以实际的合同内容为准确定法律关系,而合同内容中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是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对于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

另一方面遵循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市场、鼓励约定的指导思想,本着促进金融与实业相结合的目的,在排除该合同可能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以及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后,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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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俞宏雷王立新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法律特征之比较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

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笔者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

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

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

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

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受金融法规的调整,因此,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主要是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而融资租赁就其机能而言,除有租赁契约之性质外,还有买卖、融资、担保等作用,故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还需要运用卫生、知识产权、交通、保险、税收等法律和法规。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司法的困惑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纠纷,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观原因主要有:1.当事人的过失(1)当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特征不了解造成订立的合同不是融资租赁而是借款合同;(2)当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特征理解片面、掌握不严或内部管理混乱,融通资金后监督不力造成在履行合同时的严重不当,以致实际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行为;2.当事人的故意(1)出租人为牟取高于银行贷款的租金收益,利用承租人缺乏资金但又贷款无门的劣势与之订立名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的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的借款行为;(2)承租人为获取资金或骗取资金而与出租人签订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后又利用此种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融通的资金到位后移作他用而使融资租赁流于形式,成为事实上的借款等。

从客观表现看,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常见情形有:1.只有租赁合同而无购货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1)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无购买租赁物的目的,自始就是为了借款,因此双方在订立形式上的“租赁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购物,有的约定了租赁物的产地、规格等原则性条款,但更多的则是只约定设备名称,对设备具体如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情况等均未约定,有的甚至只约定“设备”二字,其余均无,且合同大都约定由出租人将“租赁款”直接付给承租人,租金的计算则往往只考虑利息因素。

(2)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后由承租人确认,但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

如某租赁公司与某麦芽厂签订融资租赁冷冻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对外签订购货合同,后由承租人从供货单位提货,但合同订立后,租赁公司并未购置设备,而是将120万元扣除手续费2万元后将118万元以“租赁款”形式付给麦芽厂指定的某开发公司帐户,开发公司收款后,扣留了60万元,只付给麦芽厂58万元,麦芽厂收款后也未购置设备,租赁公司亦未对其款项支付进行监督。

2.既有租赁合同,又有购货合同(1)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亦根据租赁合同之约定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实际上出租人与供货人的购货合同并未履行也不想履行,出租人直接将“设备款”付给承租人使用,到期承租人未能给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按租赁合同付租金等。

笔者认为,双方本意是为了借款,订立租赁合同及购货合同只是形式,其真实目的是借款,按有关民法原理,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借款合同。

但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租赁物并未到位而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到位依据的(亦称作租赁物件受领证),不应按借款合同处理。

(2)出租人与承租人虽订立租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的具体事项,也未约定由谁向供货方购置租赁物,订立合同后,出租人直接将款项以“设备款”名义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用此款购置了设备,出租人后以具备两个合同特征为由要求按融资租赁合同认定。

笔者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并无关于租赁物的具体条款约定,亦即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缺乏,所以双方所订的合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3.名为回租,实为借款所谓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设备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自行使用的租赁形式。

这种方式在制造商资金困难而又需要使用其原有设备时采用。

笔者认为,订立回租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期待所有权(包括已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亦即出租人必须明知租赁物的存在并且对租赁物有足够的了解;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则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成立,只能按一般的借款合同处理。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与实际的结合鉴于我国开展融资业务的时间不长,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调整,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应予区别对待,一般不按借款合同纠纷处理。

1.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具体事项作了明确约定,但同时又明确约定由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由出租人对购货合同予以确认后将“设备款”直接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购得设备后将设备购货发票等单据交给出租人。

由于承租人是真正需要租赁物的一方,其对租赁物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一般均有特殊的要求;同时也对租赁物的质量等最为了解;而另一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则不可能一一清楚其产地、规格等。

因此,在实践中,特别是我国目前在国内租赁业务中,大多采用这种方式。

这种方式与国际上标准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些区别,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新增第二编第2A-10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合同,证明出租人之所以购买货物是为签订租赁合同之需,或者由承租人以合同承认出租人购买货物是签订租赁合同的前提”。

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刚刚起步,很多地方不健全,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虽然并不很规范,但并无明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之处,故可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已履行。

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就已与供货人订立购货合同,但其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中所指标的物为同一,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所签订的购货合同表示认可,对购货合同所涉标的物认可为租赁物。

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贸公司商谈融资租赁液压注塑机设备事宜,谈及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

工贸公司因生产急需,即先行与某机械厂签订了购买上述设备的合同。

租赁公司得知后,对该行为表示认可,并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对工贸公司所订购货合同确认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租赁公司以“设备款”的名义向工贸公司付了300万元,注明用途为“购设备”,工贸公司收款后亦将此款付给机械厂取得设备。

笔者认为,在购货合同中,购买人名义上是工贸公司,但双方已协商一致,且事后得到租赁公司认可,故购买人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所以应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成立。

3.关于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问题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由于交通工具的特殊法律特征,对其管理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即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必须至其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手续。

故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往往都是约定由承租人购买交通工具,或者于事前或者于事后,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办理双重登记手续,节约费用亦节约时间,并且当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在同一地区时就显得更为明显。

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购物,再将发票等手续交与出租人。

某些地区对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江苏省工商局、公安厅、人行、物资局苏物租彭(87)第27号《关于融资租赁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批准的信托投资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以融资形式租赁给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汽车,一律采用留购的形式,汽车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租用单位申请办理牌证、供油等手续。

有关部门凭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证件办理”。

如某租赁公司与某袜衫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汽车合同,合同约定汽车产地、数量、价格等。

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袜衫公司在合同约定生产厂家购得汽车,并凭购车发票及租赁合同于当地办理牌证手续,后将购车发票交由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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