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预习提纲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绪论一、命题的重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2)★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3)审判控诉(二)刑事诉讼主体(表-4)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6)★★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7)★★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8)★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9)★★★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但不追究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2)(刑诉法第82条)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勘验员保证人见证人都不是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19)(刑诉法第19-22条)★★(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1)(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3)(《高法解释》第7-14条)★★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4)(《高法解释》第20、21 条)第五章回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5)(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拒绝辩护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30)★★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2)第七章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表-3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院排除非法供述的程序(表-3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6)(《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3第八章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核心考点:取保候审;逮捕扭送:普通老百姓实施的:现行犯和在逃的人—正在实施犯罪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在逃的;正在被追捕的;非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表-43)(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保证方式(表-44)★四、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高法解释》第80、81条)(表-47)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内容: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核心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8)第十章期间、送达主要内容:期间;送达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第十一章立案主要内容: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核心考点:立案的条件;对不立案的监督★★一、立案材料的来源(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51)(刑诉法第83、84条) 20★★★二、立案的条件(表-52)三、立案的程序(表-53)第十二章侦查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核心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鉴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54)二、勘验、★★检查(表-55)(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56)(刑诉法第109-116条)见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留臵送达辨认在必要时第十三章起诉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方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三、审查起诉的结果(表-64)(刑诉法第141-142条)★★★四、不起诉(表-65)(刑诉法第142-146条)五、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表-66)(《高检规则》第351条)★★★六、补充侦查(表-67)(刑诉法第140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高法解释》第157、159条、《高检规则》第348-350条)审查批捕中没有补充侦查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主要内容: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核心考点: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表-70)(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115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71)(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释》第117、179条、《六机关规定》第37、38条)(表-74)开庭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能预见恢复庭审;中止审理、不能预见恢复庭审;终止审理)(表(表-76)(《高法解释》第184条)对不立案申请复议,原决定主体复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决定回避人员不服回避决定,原决定机关;★★★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八、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6、207-216条)★九、判决、裁定和决定(表-80)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主要内容:上诉和抗诉;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二审的审理结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核心考点: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审理结果★★★一、上诉和抗诉(表-8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民诉刑诉审查请求事项;(表-82)(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83)(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条)★★★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84)★★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刑诉法第198条、《六机关规定》第48条、《高法解释》第288-295条)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表-89)(注意:《高法解释》第274条、276条、277条、279条、285条废止)主要内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死缓案件的复核核心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内容: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核心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90)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范围:超期羁押:都有取保候审:辩护人中的律师;应当指定辩护人:盲聋哑,限制,未满18判死刑;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当事人;取保候审:先行拘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上诉抗诉申诉刑事拘留时间:审查批捕期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91)(刑诉法第205条)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二审抗诉书(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有二审抗诉权,只有最高院没有二审抗诉权;第十九章执行主要内容:执行机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其他刑罚的执行;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核心考点:执行机关;停止执行死刑程序;财产刑的执行;监外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刑法第53条、(表-99)(表-100) 40。
复习提纲(刑事诉讼)
1.现代刑诉的基本理念:实体真实,程序正当。
2.刑诉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并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3.基本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4.结构性原则包括:控审分立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客观中立原则。
5.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6.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始终,内容主要有;一,立案监督,在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享有监督权,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于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侦查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四,执行监督,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赦免刑罚的,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遇有法定情形的处理,在立案阶段,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有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死亡时已经查明确实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刑诉法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其余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8.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实施根据。
(刑诉法28.29条规定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
绪论1、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第一章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法的内在和外在价值)第二章1、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3、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区别4、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上下级的关系5、审判组织的体系6、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第三章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审判公开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内涵和效果、在我国刑诉法中有无体现)第四章1、立案管辖的概念、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2、审判管辖的概念3、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五章1、回避的概念2、回避的适用人员的范围3、回避的理由(特别是诉讼回避当中)4、回避的审查和决定第六章1、辩护的概念2、我国刑事辩护的种类3、辩护人的范围和责任第七章1、证据的概念2、证据的种类(8种证据种类)4、证据的分类(各种证据分类标准,原始和传来、直接和间接)5、物证和书证的区别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7、意见证据规则8、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内容9、证明责任的概念10、证明标准的概念11、免证的事实有哪些第八章1、强制措施的概念及适用条件2、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3、被取保人的义务4、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条件5、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6、刑事拘留的概述7、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8、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第九章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范围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第十一章1、立案的概念2、立案的条件3、立案监督(对于应立案,公安未立案公民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第十二章1、侦查的概念(新法条)2、侦查行为(每种侦查行为,该怎么做)3、通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第十三章1、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哪些2、提起公诉决定起诉的条件3、不起诉的概念4、我国不起诉的类型有哪些5、提起公诉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第十四章1、一审之后作出裁判的类型和上诉期限2、简易程序(重点掌握)3、速裁程序基本的认识4、3和5第十五章1、两审终审制2、全面审查原则(含义)3、二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重点掌握)第十六章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复核机关第十七章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4、审判监督程序后所能作出的处理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机构。
刑诉复习提纲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1)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特征::①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②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③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④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4、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存在价值。
(1)含义:指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判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当将其视为无罪的人.(2)价值:①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公正的司法程序③严禁刑讯逼供,否定以非法方式获取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④控方举证,被告不负举证责任⑤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⑥疑罪从无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当事人的概念及条件。
(p73-74)(1)概念:当事人指与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2)条件: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7、立案管辖的概念及我国立案管辖的内容。
(1)概念:又叫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划分。
(2)内容:p115-1188、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职责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3.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4.人民陪审员制度二、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是国家的侦查部门之一、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3.检察委员会三、公安机关1.地位:是主要的侦查部门、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是国家政治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四、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分、权利和义务2.被害人、3.自诉人、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三、单位参与人: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国家追溯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行使法律监督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
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名词解释1、诉讼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有国家权威裁判机构解决原告、被告的争议或纠纷。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
5、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主要由以下三个规则构成:(1).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
(2).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规则。
(3).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6、诉讼及时是指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及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诉讼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进行。
7、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8、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
如果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9、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凡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
12、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13、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复习科目:刑事诉讼法主要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重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
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审判公开原则: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侦查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一部分:概述刑事诉讼概念和特征;阶段:基本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刑事诉讼法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诉法的渊源一即刑诉法的表现形式,它是刑诉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宪法的关系子法”与“母法”二、与刑法的关系1.相同之处:同属刑事法律之范畴2.区别:实体法和程序法刑诉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公安机关1.性质2.组织体系3.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进行各项侦查行为的权利♦强制措施权♦对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侦查终结权♦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3)执行权♦对拘役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监督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具有侦查职能的专门机关。
刑诉中的人民检察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刑诉中的人民法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审理和裁判权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权;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自行调查权,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执行一些判决和裁定。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被害人1)概念2)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权(针对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请求抗诉权;对生效裁决的申诉权等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申请回避权;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的权利;上诉权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诉讼权利第三部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法典第3条)二、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等八、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简答或判断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参刑诉法第15条)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提纲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诉讼是指以言词表现的纷争,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也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
“诉讼”一词用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最早见于元代的《大元通制》。
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
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被控方(被告)、听讼方(法官)三方。
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用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诉讼”概念代表的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成为案件的社会冲突的活动。
诉讼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要求而发生社会冲突,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通过自行和解、第三者调解甚至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处理等方式解决,需要交付法律解决机制作出法律评判时,就产生了诉讼。
因此,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点,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弹劾式)诉讼、纠问式(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以诉讼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的国家活动,同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下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学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学习提纲(戴鹏版)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的职能、结构和各方当事人;3、回避的适用对象、情形、决定权;合议制度4、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概念、判断,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和具体程序;5、辩护。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非常重要);指派辩护的适用情形;6、证据:八种证据的概念、区分、特点、判断,证人出庭的规定;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以及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理论的证据规则(如关联证据法则,自白任意性规则、传闻证据法则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法庭调查、举证责任和法律监督(重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证据的理论分类及其判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分配;7、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具体程序、规定等;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8、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赔偿范围,以及审理程序9、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10、侦查:各种侦查行为,重点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和具体规定,搜查、检查的具体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技术侦查措施;补充侦查的三种情形,侦查终结的条件;刑诉复习重点(民丽姐姐)1.案例题:证据的种类和分类;附带民事诉讼。
2.名词解释:审判管辖、管辖、立案管辖、物证、鉴定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立案、监视居住、起诉、回避、简单题:立案的条件;侦查终结的条件;法定不起诉及其适用情形;自诉案件及其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条件;逮捕的条件(一般和特殊);上诉不加刑及使用注意问题;证明标准;比较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异同;比较上诉和抗诉的异同;。
刑诉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 理论编 一.刑事诉讼概述1.刑事诉讼的任务:规范权力、保障人权2.刑事诉讼基本的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二死回”) 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刑事诉讼的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当事人 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未列入上述人员范围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取保候审措施中的保证人、侦查活动中的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制度编 一.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交叉管辖并案管辖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审判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参与人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渎危重”)⑴贪污贿赂罪⑵渎职罪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逼证虐陷、拘搜选”)①特殊主体: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②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⑴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⑵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⑥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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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这一原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2)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 (3)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 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 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 的报导,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 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 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 况。”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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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排除两审终审、陪审、司法协助。 C、现有原则:(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审 判公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应补充:不告不理、直接 言词、平等对抗、一事不再理。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2>两分法: • 一是组织性原则:裁判合议原则;非职业 法官参审原则;法官独立原则 • 二是运作性原则:职权原则;无罪推定原 则;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原则;告 知各方参与者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发 现真实的原则;自由评定证据原则;直接 和言词审理原则;公开审判原则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2、含义:(1)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2)依法行 使职权;(3)整体独立:法院,审级独立; 检察院:系统独立 • 与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区别:(1) 国际通行的,指审判独立;我国检察院、 法院(2)法官个人独立,我国整体独立。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提纲)
第二讲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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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 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 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 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特征:(1)法律性;(2)指导性; (3)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民、刑诉讼法预习提纲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预习提纲(授课老师:俞亮)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结构审控 辩 诉讼的阶段:立案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关系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与权利)共有权利:本民族文字;控告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 1、被害人:没有起诉权、撤回起诉、变更起诉、和解、上诉2、自诉人:起诉权、和解、撤诉、委托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上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反诉权(限于前两项自诉)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与民诉基本相同(三)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2.定罪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具有上述情况的,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262、263条)(4)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
(《高法解释》176条(6)(7))三、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刑诉复习提纲
刑诉复习提纲1、(选择)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4)神示证据制度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1)控审不分、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3)审判秘密而不公开进行(4)野蛮刑讯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早期为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4)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德国)4.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美国特殊)(2)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4)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5)允许辩诉交易(6)实行陪审团制度2、(选择)合议庭组成●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注意: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1)一审合议庭的组成A.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C.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a.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复核庭的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4)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当事人(一)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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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刑事诉讼法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83129360地址: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A 座17D 网址:/深圳分校 1 刑事诉讼法预习提纲刑诉法学知识体系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概说 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特殊管辖。
程序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总论 诉讼制度 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种类;辩护与代理之比较。
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期间、送达:几种诉讼期间;期间的恢复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程序 3、起诉程序: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3种)。
分论 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a 第一审程序:(1)种类:普通程序(包括认罪程序)+简易程序(2)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4、审判程序:(3)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b 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理结果c 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复核结果;全面审查原则d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其他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外诉讼程序;司法协助总则部分第一章概述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二、刑事诉讼职能a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b审判职能:法院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第二章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章诉讼主体1、诉讼中的主体: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章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程序上:纯粹自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程序上: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①贪污贿赂罪:②渎职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1、重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1、初步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递进原则: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五章回避一、回避的适用人员(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决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a绝对排除,包括(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相对排除。
下列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本院的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辩护人普遍享有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
(2)获得通知权。
比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3)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4)拒绝辩护权。
(5)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6)其他权利。
2、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非律师辩护人不能调查取证;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经过批准才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其它权利相同。
3、辩护人的义务a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b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三、辩护人与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之比较四、刑事诉讼中的代理a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b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一、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排除: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不排除:被告人的辩解;非法证据衍生的实物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三、证据的分类(一)原始、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二)直接、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乃言词证据。
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乃实物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四、证明对象(1)实体法事实:解决“定罪与量刑问题”的有关事实。
(2)成为争议事项的程序法事实。
(3)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的分担1、一般情况:控诉方举证证明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
第八章强制措施一、概述1、强制措施的特点(1)主体特定: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注意,它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上具有临时性2、公民的扭送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二、拘传1、适用对象与适用机关(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适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拘传的适用程序(1)必须出示拘传证、可以使用戒具。
(2)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6)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a保证人;b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3、取保候审的程序(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2)取保候审的执行三阶段的适用:“重新作决定原则”+“分别适用、分别计算时间原则”+保证金不变原则(3)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2、监视居住的程序:与取保候审相同,区别在于期限不同,最长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