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高级统计师考评,高级统计师考试资料-高级统计是应考指南
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参考资料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应考人员备考指南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目录第一部分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第二部分如何应考高级统计师一、考试的目标和要求二、解读《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三、考试命题的特点分析四、考试的形式分析五、复习考试的几点建议六、考试的注意事项七、考试样题分析第三部分答题样卡为完善高级统计师的评价制度,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对高级统计师的评审制度进行改革,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并规定,凡申请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2005年,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首先选取了山东、山西两省进行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约有1300多人报名。
为了便于应考人员参考,我们组织编写了《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应考人员备考指南》。
该指南包括《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如何应考高级统计师》、《答题样卡》三部分。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给出了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检测这些能力要求是考试命题的目标。
《如何应考高级统计师》中主要介绍了考试目标和要求,命题特点、考试形式和注意事项,解读了考试大纲,提出了复习建议,并列举了大量的样题供应考人员学习时参考。
《答题样卡》的给出,使应考人员提前熟悉答题卡试样,克服对考试产生的陌生感。
总之,希望该指南对指导应考人员学习,提高应考人员应试能力,正确理解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要求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高级统计师作为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业务专家,具有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以及检查评估其他统计人员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职责。
为有效地履行职责,高级统计师不仅要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还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用户要求,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1、能够客观评估现有数据的有效性2、能够正确判断新增调查的必要性3、能够根据调查对象的要求设计统计调查指标4、能够根据调查总体的实际情况选择切合实际调查方法,起草调查方案。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XX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xx年高级考试的申报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场了。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凡在我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及《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按照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机关工作人员获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二)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那么申报,所获得的高级统计师资格作为其本人统计专业技术程度和才能的表达,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根据。
报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获得国家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到达省定合格标准,其中省定合格标准为xx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到达73分以上(含73分),省定合格标准仅在xx 年度评审中有效。
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执行。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假设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苏人发〔xx〕24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中的外语、计算机要求说明如下:对申报评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才能)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程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标准: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可在江苏省统计信息网.jssb.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栏中下载电子表格),一式三份,用A4纸正反打印;2、《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下载地址同上)一式3份,用A3纸打印;3、免冠1寸或小2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4、获得统计师或统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原件、各类证书原件;5、《单位公示证明》和《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同上)。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办法
2010年高级统计师考试辅导—2009年高级统计师考试题简析一、考试的目标和要求考试目标:评价应考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检测他们对统计理论理解的深度、了解的广度,以及他们在工作中应用这些理论的能力,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要求: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考人员,才能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考试须携带黑色签字笔,按要求答题,遵守考场纪律。
二、解读《高级统计实务考试中国纲》《高级统计实务考试中国纲》包括了高级统计师应具有的六个方面的业务工作能力:统计调查设计、管理;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整理;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和管理体制。
要求应考人员掌握与上述六个方面业务工作能力相关的理论和方法知识,强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在统计调查设计、管理方面,要求应考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设计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法、指标体系和调查表的设计。
熟悉国家有关统计调查的规章制度,规范统计调查行为。
在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方面,要求应考人员掌握各种现场调查方法及其适用条件,能够依照具体情况,采纳最适当的方法组织现场调查,解决调查中估计遇到的各种问题。
熟悉专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解释其主要指标的口径、含义及相互关系,能够运用主要指标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在统计整理方面,要求应考人员掌握统计整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及其主要方法,能够设计统计整理方案,组织实施统计整理工作,解决统计整理工作发现的问题。
能够熟练使用一种统计分析软件,如EXCEL、SPSS、SAS或STATA等进行计算调查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和统计分析、在统计分析方面,要求应考人员掌握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统计和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宏观和微观经济分析,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
在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类标准方面,要求应考人员掌握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基本框架,准确理解国民经济核算各主要指标的含义、资料来源及与专业统计指标的联系与区别,正确解读国民经济核算账户及平衡表的关系,能够运用国民经济核算的理论和方法,解释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熟悉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并能够合理使用、在统计法规和管理体制方面,要求应考人员熟练掌握统计法的具体内容和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能够运用统计法的有关知识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统计违法现象。
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天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下发《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职改字【1994】3号各主管口,各局、区、县及有关单位:《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抄送: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1. 适用范围1.1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国民经济统计和社会统计领域中从事专业统计、综合统计和统计管理工作的专职统计人员和兼职统计人员。
兼职统计人员是指以主要精力从事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统计工作的人员:a.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b.调查、搜集、加工、整理统计资料;c.主持或审核调查统计进度、定期和年度报表;d.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分析及预测工作;e.从事统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检查工作;f.培训中、初级统计人员;g.开发本地区、本系统或国际统计信息等。
1.2凡在国民经济统计或社会统计领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时,必须依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2.基本条件2.1申报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统计工作,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3.学历和资历3.1申报统计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统计师资格后,担任助理统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3.2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获得博士学位.确定统计师资格后并担任统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并担任统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并担任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申报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范围是指: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数理统计学、电子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管理、统计预测与决策、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会计学原理、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商业统计、运输邮电统计、物价统计、人口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服务业统计、科学技术统计和其他社会统计等。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1.概述高级统计师是统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丰富的统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复杂的统计工作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是对统计领域专业人才的认定和评价,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和权威性。
下面将介绍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2.条件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申请者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拥有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等级;(2)具有5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其中3年以上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在统计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获得过一定的成果或专利。
3.材料申请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需要准备的材料相对繁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社会兼职、学术成果等内容;(2)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推荐信:包括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统计、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的职称评审申请表;(4)任职文件: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聘任合同或聘任通知书等材料;(5)业绩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专利、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材料;(6)考核材料: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材料、综合评价及鉴定材料等;(7)专家鉴定意见: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8)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4.注意事项申请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细心准备申报材料,确保与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的相符;(2)规范书写,材料的表述和陈述要清晰、准确,并符合职称评审要求;(3)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全面准备,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业绩材料和证明材料。
5.结语通过上述介绍,我们了解了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准备充分、细致,并按要求提供材料,才能有望获得高级统计师职称。
高统计师评定标准
高级统计师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统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统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统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统计高级统计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生产、基建、施工、劳资、物资等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第四条基本资历(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统计师(含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工程师,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高级统计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主要贡献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一)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过国家或上级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并被网(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确认达到先进水平;或主持建立、整顿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切实保障,经上级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参加编写过统计工作制度、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并被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认可并颁行。
(三)在统计工作中,完成了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研究,并通过了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的认定。
(四)在电力统计工作改革中,提出过改革办法、建议,并得到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获得国家、省(部)级统计工作奖励一项,或网(省)公司级二项。
(六)在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中,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通过网(省)公司级组织专家的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第六条作品成果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有如下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一)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中有二篇以上获网(省)公司级主管单位奖励。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2010修改)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冀职改办字[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0]105号)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经研究,现将修改后《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43号《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高级统计师应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统计理论指导工作,能独立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设性意见,有较强的统计工作科研能力;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积极开展统计科学课题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5年以上。
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7年以上。
关于《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解读
关于《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解读一、起草背景目前,我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号)有关规定,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2月3日。
201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动态调整修订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对统计职称评审提出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向全省统计系统、人社系统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文件依据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准”,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
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是我们制定本标准条件的重要参考。
三、主要内容《标准条件》共分4章,包括总则、标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
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方式。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鲁统字〔2020〕87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全面考察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对围绕统计部门核心、重点工作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对学术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章标准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文件国家统计局t人社部发(2011J90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1一订完善。
(此件主动公开) -2一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3一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
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渝人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统计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并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凡要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或重庆市合格标准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按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由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联合成立“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和考试大纲的确定由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重庆市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统计局确定。
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即: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的成绩合格证明。
河北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河北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评审是指经河北省技术监督局评审并授权,具有高级统计师职称的
人员。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认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河北省境内取得合法居留资格;
3、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与从事工作相应,获得副高级职称以上或同等学历
学位;
4、工作经历满5年,其中从事统计工作满3年;
5、在省级及以上统计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家部委等单位从事统计工作,
并且在该单位长期工作,没有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撤职、辞退等;
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二、技术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方法和技能,能独立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处理大量数据和信息;
2、熟练掌握统计调查、数据挖掘、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技术,能独立编写、优化、
实践统计软件和分析工具;
3、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或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规划、设计、实施、监控、评估各类统计工作;
4、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和习惯性思维,能够熟练撰写各种汇报、论文、咨询
报告等。
三、经济条件
1、经济基础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声誉,无不良的财务记录和欠
税情况;
2、无其他经济困难和在职单位支持不力等影响评审的因素。
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
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统计员职称评定条件标准一、高级统计职称评审条件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我区统计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统计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
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并且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5、获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自治区级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二、三等奖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6、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专业理论水平:申报人要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内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有系统的统计、经济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掌握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2、熟悉最新的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并且能够对此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实践经验与业务能力: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组织指导和直接从事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报表编制,统计资料整理和统计分析研究等全面工作的经验和能力;(二)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现代的统计方法、管理方法,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不作中的重大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三)能够指导统计师的学习和工作;(四)具备完成下列两项工作的水平和能力:1、主持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普查工作,或该项的主要承担者。
上海统计局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上海统计局XX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xx年上海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xx年8月18日。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上海统计师考试报名,欢送阅读。
(一)评审组织机构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机构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三)受理时间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xx年8月18日(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
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 :53857069、53851975。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本市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三)凡当年度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奉献的人员不予受理评审。
热爱统计工作,有丰富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统计业务水平,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高级统计师相应的职业能力要求和根本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职业能力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围绕社会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起学术带头人作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能够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工程,统计资料。
通过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文章,在单位经营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
3.有创新精神和解决统计工作领域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统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统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统计工作并具有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统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统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统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统计学方法,熟悉与统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统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统计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统计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高级职称评审是一个重要的评定职称水平的机制,对于许多从事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人来说,获得高级职称是一个重要的目标。
然而,想要获得高级职称并不容易,需要符合一定的评审条件。
高级职称评审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根据不同的职称评审标准,一般要求申请人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从事工作的年限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是因为职称评审旨在评价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更好地展示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高级职称评审还要求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主持的科研项目等。
学术成果是评价一个人在学术领域内的能力和贡献的重要指标,对于申请高级职称来说尤为重要。
申请人需要在评审材料中详细列出自己的学术成果,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高级职称评审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教学或管理经验是评价一个人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的能力和贡献的重要指标。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教学或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如教学评估报告、管理工作简介等。
高级职称评审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社会影响力是评价一个人在职业领域内的声誉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社会影响力证明材料,如获得的荣誉奖项、受邀参加的学术会议等。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包括工作年限、学术成果、教学或管理经验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申请人需要在评审材料中详细列出自己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只有符合这些评审条件,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高级职称。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该认真对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确保申请材料的质量和可信度。
高级职称评审是一个严格而重要的评定职称水平的机制。
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评审条件,包括工作年限、学术成果、教学或管理经验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高级职称。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应该认真对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确保申请材料的质量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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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
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的,须报全国统计考试办批准。
第十一条全国统计考试办确定每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试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达到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机构,负责核发符合本地区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的考试成绩证明。
该证明只在辖区范围内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中使用。
第三章评审第十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备组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条件的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不具备组建统计专业高评委条件的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应当委托具有高评委的其他中央单位或者所在地省级高评委代为进行。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各地区和中央单位,应在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一般应当包括考核、答辩、评议等环节。
第十六条高级统计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一)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的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三)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四)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五)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一次性有效的成绩证明;(三)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四)符合高级统计师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应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各中央单位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应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其评审结果应当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全国统计考试办备案,并颁发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印,或者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原则上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评价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当不断完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考务实施机构和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在内地工作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向当地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八条有关“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日前。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高级统计师岗位工作的水平能力,用人单位应在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附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一)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一)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二)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三)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四)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注:本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