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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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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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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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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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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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某实业公司、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某实业公司、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上海某实业公司、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05【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朱某。

被告人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了出票单位为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2,348.80元,涉案税款人民币45,383.83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45,383.83元。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税务缴款书复印件,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及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为逃避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45,383.8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
被告人陶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出售 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陶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 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及相关通话记录、案发地点、赃物照 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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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持有伪造的发票,机动车道路停车费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1-11-25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 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陶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 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亦应当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该行动是全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已经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数年,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这次打击行动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通过缜密侦查和追踪,成功锁定了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成员及其活动地点。

在行动中,警方抓获了20余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的虚开发票和相关证据,打击了数十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该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伪造公司、或者非法获取其他真实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他们收购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销售给需要开票的公司或者个人,非法获取高额中间差价。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掩饰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虚开发票并骗取国家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开发票不仅会给受害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税收漏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参与。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保障市场秩序和国家财政安全。

他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举报工作,一起为社会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此次行动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秩序和安全保驾护航。

相信在上海市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0-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

2012年6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繁昌县。

200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7年8、9月因赌博分别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400、500元。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赚取开票介绍费,通过郭某某帮忙先后在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为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票金额1282109.91元,税额217958.69元,价税合计1500068.6元。

徐某赚取介绍费1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人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 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上海阳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翰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钢业 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彩钢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泰试验设备有限公 司、上海中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益得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上海舵颢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866,289.97元,其中税款合计416,469.42元,均已 全部被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2)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 讼代表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女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获

女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获
所以,当我第一次自己给自己的 命运把关时,关于警察的那些记忆画 面,犹如星星点点,闪耀我心间,于 是,高考志愿栏里,我选择了警校。
4 年警校,青葱岁月,参加工作 2 年,且行且成长。
第一次冲锋陷阵制服犯罪嫌疑 人,我明白了,原来警察,不光是脑子 要灵活,我们的身体也是要钢筋铁 骨,千锤百炼;第一次苦口婆心地做 调解工作直到喉咙沙哑,我明白了, 原来警察,光有铜墙铁壁也不够,还 需要一颗细腻的心,需要耐心,需要 一颗隐忍的心;第一次被强悍的村妇 骂爹骂娘,推来推去之后,我明白了, 原来并不是所有人,都和我小时候一 样,崇拜、敬仰着警察,甚至更多的, 是误解、是刁难、是无理的投诉,是恶 意的中伤。
800 平方。电话:139058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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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800088 原城关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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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俞某因买不起摩托车便心 生歹念,将住在自己租住地附近的求 先生家里的助力摩托车偷盗走。为了 方便自己日后使用,俞某又将助力摩 托车重新喷漆。
据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俞 某今年才 18 岁,走出校园刚步入社 会,因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
目前,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盗 窃罪已被警方刑拘。
夜空中最亮的星
司推销布匹,石某就问他有没有增 值税发票。田某说,他可以帮忙弄 到,但是需要收取手续费。
石某告诉办案民警,当时田某 给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需要 石某自己把钱打到对方指定账户, 对方收到钱后,就会开出对应的增 值税发票,然后把钱退还,这样做, 收取的手续费是 8%;第二套方案, 则由田某帮忙把钱打进对方账号, 不过这样做要收取 10%的手续费。 石某选择了第二套方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4期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会同宝山税务部门雷霆出击,连续捣毁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7人,现场缴获大量空白发票、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并循线查明虚开单位250余家,涉案总金额高达36亿余元。

2018年11月,宝山公安分局滨江治安派出所在处置一起公司纠纷警情时发现一条涉税线索,遂上报至分局经侦支队。

警方发现该公司曾有另外两起相同性质的警情,初步判定该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侦查员一方面从报案人入手,搜集案件相关线索,另一方面对公司成员进行排摸,锁定了该团伙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及生活规律。

2019年1月16日凌晨,专案组分别在杨浦、嘉定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8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

审讯后,民警根据线索又在宝山地区抓获3名虚开发票嫌疑人。

经查,该团伙主要成员黄某、林某雇佣他人操纵多家公司,通过互聯网微信群发布信息,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侵吞部分回流资金的形式进行诈骗,此案共涉及诈骗金额8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16.7亿余元,涉案虚开单位155户。

2018年12月,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两家公司开票数量巨大,情况异常,经宝山税务局反馈确认,两家公司均有虚开发票嫌疑,且开票数额巨大。

据此,宝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通过初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两家公司的购票员徐某、李某购买公司发票达100余家,且这些公司的开票信息为同一地址,总开票金额高达20余亿元。

经进一步侦查,一名黄姓男子浮出水面,黄某与徐某、李某联系频繁,且通话时间与购票时间存在关联性。

侦查员顺藤摸瓜,锁定了该团伙的两个开票窝点。

2019年1月9日凌晨,专案组对两个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黄某、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五千余份,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开票机等作案工具若干,共涉及虚开单位100余家,涉案总金额20余亿元。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当事人信息:
公诉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号。法定代表 人徐盛伦。
诉讼代表人徐盛伦,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红,系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5、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嘉业公司、非速公司会计。公司平时进货时,都会 给货物过磅,依据磅码单填写收料单或领料单作为记帐凭证。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对应的 收料单或领料单与依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磅码单。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17、公司帐户付款明细、个人帐户往来明细、记帐凭证、送货单、发票等,与上述 查明的事实相印证。
18、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等, 证实本案所涉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已对本案所涉受票单位进行处罚,部分企业已补 缴罚款。
1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单位粕宁公司登记情 况以及被告人徐红的身份情况。
20、被告人徐红的供述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红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徐红虚开税款总 额计人民币2243642.9元以及第2起虚开税额人民币1670970.25元,因计算有误,本院分别予 以纠正为人民币2243643.05元及人民币1679070.4元。
13、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起,给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运输生铁, 主要从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到连云港镔鑫公司,小部分运到常州。

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4-10-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小学文化,原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剑明、王思维,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思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徐某某(已被判刑)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虞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景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翼橡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贶翮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帕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鹰宝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489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9856.66元。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向本市青浦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许某某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

这是上海警方近年来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一次重要收获。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别在浦东和闵行区活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
税款等多项罪行。

经过多次秘密侦查,警方依法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在6月初展开了集
中收网行动。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一举打掉了这两个犯罪团伙,同时缴获了大量涉案物品,包括虚
开发票、电脑设备、银行账户等。

据警方介绍,这两个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返还税
金或骗取税款。

他们通过交叉开票、提前开票等手法,虚构购买、销售的交易行为,从而
制造虚假增值税缴纳记录,骗取国家返还的增值税和企业的相关税款。

此次行动的成功,体现了上海警方了解市场风险,分析研判案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
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警方表示,将继续落实“运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大
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的公平
正义。

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而言,经营过程中有些时候会难免涉及到税收问题。

然而,任何
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拒绝违法行为,与税收违法犯罪作斗争。

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畅某某结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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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1-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选 【文书种类】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许某乙在负责经营上海畅某某结构 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正常生意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价税合计7%-8%的方式,通过 被告人王某某虚开31份上海多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福根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涉案31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294,007.61元,其中税款人民币478,616.45元,上 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2015年5月25日、5月28日,被告人许某乙、王某某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畅某某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乙、王某某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袁某某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证 明、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安机关 出具的诉讼文书,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 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马蒙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乐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9-25【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大张行政村后胡;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个人承揽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加工五金件后,为结算加工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了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45,804.84元,后均已交由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入账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45,804.84元。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税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邱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45,0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张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张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0-2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庭审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经营服装绣花加工业务期间,为少缴税款,以支付8%至9%开票费的形式让施继育(另行处理)为上海顺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虚开了17份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816元,税款合计150,248.72元。

顺达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服装绣花加工业务期间,为少缴税款,以支付9%开票费的形式让施继育为顺达公司虚开了3份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9,945元,税款合计14,521.92元。

顺达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绿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女。

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2015年8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车勇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绿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某甲、被告人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车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上海绿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耳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经被告人王某乙介绍,让他人为绿耳公司虚开出票人为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73,848元,并由绿耳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57,738.59元。

2014年2月,绿耳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2015年7月13日、7月28日,被告人徐某、王某乙分别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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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2-12-1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

诉讼代表人舒某某,某某商贸经营部员工。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汉族,出生地某某市,小学文化,某某商贸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桥某某号,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因本案于2012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茆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2)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诉讼代表人舒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为弥补进项税发票的不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张某某(另行处理)为其单位虚开了5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6220元,税款人民币38681.55元。

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取得上述发票后已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张某某为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秀箱包配件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税款人民币190余万元,上述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介绍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诉讼代表人舒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在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
币38681.5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达人民币19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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