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对工程决算有争议的复函范文
对工程决算有争议的复函范文
[对方公司名称]:
你们好!
收到你们关于工程决算争议的函件了,咱们就像唠家常一样,把这事儿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呢,你们提到的[争议点1],我们觉得这里面有点误会。
你们算的那个价格啊,就像是把普通的苹果当成了金苹果来计价。
我们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或者做法]来做的,这个[具体材料或者工序]的成本可没有你们算得那么高。
就好比咱们去市场买菜,你不能把白菜当成猪肉的价格来算吧。
我们当时实际的花费是[列出实际花费的依据或者金额],这都是有凭有据的。
再说说[争议点2],你们觉得[对方观点],可这和我们实际做的不太一样啊。
打个比方,你们要求做一个简单的小木屋,我们按照要求做了,结果你们现在按照豪华大别墅的标准来决算,这可就不合适了。
我们的工程范围是明确的,在[具体工程范围描述]内,并没有做那些额外的东西,所以这部分的决算金额不能按照你们的想法来。
还有啊,关于[争议点3],你们在决算里列了一笔[争议款项名称],我们都蒙了,这就像突然有人找我们要一笔莫名其妙的钱。
我们查了合同,又翻了施工记录,根本就没有这一项相关的内容。
这就好比去饭店吃饭,菜单上没有的菜,你不能硬让我们买单呀。
不过呢,咱们也不是来吵架的,都是为了把这个工程决算弄清楚。
我们觉得大家可以坐下来,拿着合同、施工记录、各种票据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一项一项核对。
就像对账一样,清清楚楚的,谁也别吃亏,谁也别想占谁便宜。
希望咱们能尽快解决这个争议,毕竟大家都想早点把这个事儿了结,然后该收钱的收钱,该付款的付款,皆大欢喜。
祝好!
[你们公司名称] [日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
已有新规定
4
劳字
[1988]17号
关于退休养老基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5
劳力字
[1988]2号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6
劳险字
[1988]1号
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
劳人干
[1988]2号
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分配当工勤人员身份问题的复函
78
劳办发
[1994]126号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9
劳办发
[1994]142号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80
劳办发
[1994]248号
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81
劳办发
[1994]257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1
劳部发
[1994]4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2
劳办发
[1994]16号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3
劳办发
[1994]30号
关于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4
劳办发
[1994]47号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爱案范围是什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与其职工试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1992/2/27)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1992/9/29)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云南王长江律师笔者曾在《华纬建筑专刊》2004第2期发表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防范》一文。
该文发表后,引起广泛的影响。
许多建筑许多施工企业与本人联系探讨关于内部承包是否合法以及与内部承包的一些相关话题。
为此本人撰写本文与大家交流。
一、内部承包,一种广泛的应用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监督,承包人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经营,由于能够最大程序地发挥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克服材料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项目经理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在企业经营中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
在建筑业大省浙江和江苏,由于建筑企业体制比较灵活,这种内部承包经营的模式已经被广泛运用,形成了所谓的“浙江模式”。
二、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
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
有的人认为内部承包本质上也是挂靠关系。
可以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比较混乱。
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本人认为内部承包虽然与挂靠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义为挂靠。
内部承包与挂靠有如下几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
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从实践来看内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一般都有项目经理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如何处理裁判要旨: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交织,此时,首先要审查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是承包合同纠纷的按合同案件处理。
两者重合的,因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处理原则、处理依据及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审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对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中青旅)。
2002年1月1日,朱琼与中青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劳动合同。
从朱琼社会统筹单中显示,朱琼在2004年工资为1200元,2005年至2008年7月工资为1500元。
2004年4月10日,中青旅决定成立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市经六路门市部,同时下发豫青旅字[2004]25号文任命朱琼为经六路门市部经理。
2004年7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朱琼经批准可以中青旅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发布广告,同中青旅保持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朱琼每年交纳八万元管理费,经营管理期间所有费用均由自己负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中青旅为朱琼单设账目,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朱琼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纠纷均独立承担。
协议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中青旅下发的豫青旅字(2005)03号文件及(2006)01号文件、(2007)01号文件、(2008)06号文件中均显示中青旅任命朱琼为经六路营业部经理,双方均按原协议内容履行。
2008年3月14日,中青旅下发(2008)12号文件,免去朱琼经六路营业部经理职务。
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乙方(承包方):YYY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内容和要求1. 工程名称:XXX工程项目。
2. 工程地点:XXX。
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XXXX平方米。
4.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5. 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元整。
2.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如下:- 预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XXXX元整。
-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进度款,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日内支付乙方剩余的合同价款。
三、工程变更和索赔1. 如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工程价款。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保证和保修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
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1. 双方同意,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已发生的合同关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包方):XXX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YYY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李连军、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连军、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2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玮宁传正张月梅【审理法官】郭玮宁传正张月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连军;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当事人】李连军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当事人-个人】李连军【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代理律师/律所】杨鹏腾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陈雪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崔振东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李静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鹏腾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陈雪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崔振东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李静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鹏腾陈雪茹崔振东李静【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连军【被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连军与民权农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连军与民权农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事实,李连军在1990年至1993年8月20日期间在民权农场从事维修、保养和驾驶拖拉机、收割机的工作,民权农场为李连军发放薪酬,此期间的用工关系和用工形式具有明显的行政特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实施,李连军要求确认1990年至1993年8月20日之前的法律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诉请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正确。
关于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意见
关于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意见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承包合同发生争议,为妥善解决该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此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 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
2. 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案件背景1.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的背景及主要条款。
2. 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主要事件及争议焦点。
三、争议焦点分析1. 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应明确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具体。
2. 工程质量与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进度与工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4. 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双方应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确保款项按时支付,如遇价格调整,应协商一致。
5. 违约责任与赔偿: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理意见1. 双方应再次核对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应充分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如协商无果,建议双方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为仲裁或诉讼提供有力依据。
5. 双方应遵守仲裁或法院的裁决,如裁决要求履行合同,则双方应按要求履行。
如裁决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则双方应按要求执行。
五、风险防范措施1.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2.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沟通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3. 双方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4.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事项1. 本处理意见为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意见7篇
关于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意见7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现就相关处理意见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具体事项或原因],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
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此次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平、公正地处理本合同争议事项。
2. 和解优先: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和解途径。
3. 事实为依据:双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便对争议事项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
三、具体处理措施1. 双方应再次核对承包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争议解决提供基础。
2. 甲方应就[具体事项或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乙方应对甲方的说明和证据进行核实,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3.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调解,为双方提供合理的建议。
4. 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四、违约责任1.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争议,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争议,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确保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争议解决后的后续事宜1. 双方应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保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2. 在争议解决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未产生争议的其他条款。
3. 双方应就本次争议的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加强沟通与合作,预防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
六、其他事项1. 本处理意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处理意见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人姓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人姓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承包合同产生争议,现就相关处理意见如下:一、背景概述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理应得到双方的遵守和执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明军内容提要:近年来,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日渐增多。
因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在受理还是不受理的问题上做法千差万别。
本文作者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析。
作者认为,我们应从承包合同承包方独立性的体现上对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区分为自主经营的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制合同。
对于前者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后者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由企业自行处理。
关键词:内部承包合同自主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内部承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一种较为普遍和有效的经营方式。
然而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矛盾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合同双方在互不妥协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审还是不审成了法院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立法现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立法上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只能从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寻找一些线索。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就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该法对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通说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
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87)新法研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我区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还会增多。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城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1987年11月12日——结束——。
总承包合同履约事宜函件回复
关于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
合同履约事宜函的回复
2017年五月中旬我司被深圳市安监部门红牌警示,对于前期工程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司一直在努力争取解除红牌,同时我司也拟定相对方案力求不造成工期延误:
1、我司拟定桩基工程部分增加一台旋挖机,每台工作时间14小时以上,这将缩短灌注桩施工时间一半(15天),将灌注桩检测时间提前15天,进而将钢结构安装时间提前15天。
2、若钢结构开始安装时间在11月份,我们将增加一台吊车(共2台),分别负责南北两栋钢结构楼施工,这将缩短钢结构安装时间的一半(约1个月),确保钢结构封顶节点按期或提前完成。
3、南北钢结构建筑采取同时吊装施工,不在流水作业,由原来钢结构施工工期60天缩至30天工期。
以上为我公司对于红牌对于影响工期初步应对措施,现场施工过程中我司项目部会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达不影响总体工期效果。
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
物业公司常见劳动争议处理
2.3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第五条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 间的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权(14种)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④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秩序维护员如何计算工资?我们可否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6小时?
山东省各地最低工资情况
地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 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时签署。各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此要求执行。
2.2 不订立劳动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作为经济合同案件,适应《经济合同法》来处理,但笔者认为,经济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迥然不同。
经济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在法律特征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主体范围不同。
经济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
(二)客体范围不同。
经济合同的共同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体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内容范围不同。
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和财产保险等。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只是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和与之有关的内容。
(四)担保方式不同。
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目前尚无合法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抵押金和风险金等均被劳动法明文禁止。
(五)履行方式不同。
由于经济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履行义务,除受合同的约束外,不受对方意志的约束,而且可以委托他人履行义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一般是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按照企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亲自履行义务,劳动者除受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价格制裁、定金制裁和给付逾期保管费等。
建设工程中挂靠施工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中挂靠施工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 挂靠施工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审判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挂靠施工以及如何区分企业内部承包,在无效的情况下,挂靠人(借用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如何计取等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挂靠施工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在审判实务中,尚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挂靠施工法律关系的界定1、挂靠施工的定义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
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
挂靠人一般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被挂靠人完全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所谓的管理费实际上是挂靠费。
对于挂靠施工这种法律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关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使用过“挂靠”二字,但在最终发布实施的正式解释中又取消了挂靠字眼,改成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规定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的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部承包合同的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内部承包合同的工程款纠纷怎么办在建筑行业中,内部承包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
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
当遇到这种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如何妥善解决内部承包合同的工程款纠纷的范本。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任何纠纷的解决都需要基于事实和法律。
因此,当我们发现存在工程款支付问题时,第一步应该是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我们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方同意支付欠款,那么我们可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那么我们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沟通:无论是在协商还是诉讼过程中,我们都应保持与对方的沟通,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以便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2. 专业指导:如果我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案情,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策略。
3. 合理索赔:在提出索赔时,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索赔金额,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索赔。
4. 耐心等待:法律程序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来等待最终的结果。
我们需要认识到,任何纠纷的解决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
但是,只有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面对内部承包合同的工程款纠纷,我们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尝试协商解决,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并保持耐心和冷静。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2011-03—27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前提。
当承包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平等性和隶属性的身份竞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与内容上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时,法院应当从争议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依法保护权利主体获得司法救济.[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嘹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亿通微波电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杜嘹亮原系亿通公司的职工,于2006年8月15日同亿通公司签订了公司业务内部协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部门业务关系独立核算,由公司与部门负责人共同执行,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公司以30万元为限,根据部门实际经营需要以借款的方式分批拨付给部门责任人,责任人承担对电讯运营商工程的所有业务;责任人承担经营地点50%的费用、所有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涉及合同的税款以及业务的回款;公司按照合同金额(最终以回款额确定)的80%拨付给责任人,合同的所有经营费用包括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项目的先期投资,如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公司和部门责任人各承担50%;部门独立核算,由责任人全权负责,公司发生股权买卖或转让,不影响该部门经营。
杜嘹亮称,协议签订后其与业务单位的业务金额达438180元,但2007年4月27日,亿通公司通知其离开公司自谋出路,且将公司转让,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无法实现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款,遂以亿通公司不适当履行该协议为由而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协议判令亿通公司支付收益分成。
[审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嘹亮作为亿通公司工程部门的负责人,代表本部门与亿通公司签订了协议,就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显然不适格;且杜嘹亮与亿通公司签订的协议属公司与所隶属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议,签订协议的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履行内部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内部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部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A与个人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由负责A公司某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完成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程延期。
双方就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中关于材料供应的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负责材料的采购和供应,那么延期的责任应由承担。
反之,如果A公司负责材料供应,那么责任则在于A公司。
还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于本次延期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双方应重新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进行沟通协商,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4. 最终,如果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内部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本,供参考:h2内部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本/h2甲方(承包方):XX建筑有限公司乙方(内部承包人):XX个人承包商鉴于甲方拥有XX工程项目,现委托乙方进行内部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内容及要求(此处详细列出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等信息)二、材料供应(明确材料供应的责任归属,包括采购、运输、验收等流程)三、工期及进度(规定工程的起止日期和进度要求)四、质量保证(约定质量保证措施和标准)五、违约责任(双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和处理方式)六、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七、其他事项(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条件、不可抗力等其他必要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详尽的合同应该包含所有可能影响工程执行的因素,并且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
公司与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惹出纠纷2024
公司与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惹出纠纷(二)1. 引言在商业合作关系中,签订合同和协议是常见的做法,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即使在详细规定下,仍然有可能发生纠纷。
本文将继续讨论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并提供解决纠纷的建议。
2. 内部承包协议背景公司ABC与个人XYZ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XYZ同意承包ABC公司的特定项目。
双方达成一致,XYZ将为该项目提供劳动力和技能,并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3. 纠纷的起因纠纷的起因是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XYZ未能按时交付所承诺的成果物,并且交付的成果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其次,XYZ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造成ABC公司的商业机密泄漏。
此外,XYZ还涉嫌未经授权向他人透露了ABC 公司的商业计划,导致了财务损失和商誉受损。
4. 双方的法律权益在解决纠纷之前,了解双方的法律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内部承包协议,XYZ有责任按时交付成果物,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同时,XYZ还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商业机密,这是为了保护ABC公司的商誉和利益。
ABC公司有权要求XYZ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 解决纠纷的建议- 对话协商:双方应当以对话和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可以设立一个谈判小组,由双方代表组成,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解决问题。
- 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将纠纷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相对快速,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 修改协议:尽管可能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协议来解决纠纷。
修改协议可以重新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6. 纠纷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公司和个人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协议明确: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应明确规定项目的要求、时间表、成果物质量标准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并签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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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2011-4-12 22:52:41劳办发[1993]224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142号(1994年4月29日)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
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为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的和涉港澳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当事人有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6)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我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依法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打捞、救助,共同海损等十八种海事、海商案件。
一九八五年五月,我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七类专利纠纷案件,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受理上列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二、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新问题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深入实施,经济生活中新的事物层出不穷,经济纠纷案件也成倍增长,而且种类增多,情况错综复杂,有许多是我们不熟悉的,法律也还没有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1、行政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
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绝大部分行政案件首先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凡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即受理;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或补充的规定前,仍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原则办理。
2、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
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纠纷,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变化很多,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比较适宜。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绝大多数可以由当地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用调解办法解决。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争水、争田边地角等类纠纷,时间性很强,应及时由有关方面用调解办法解决,以利生产并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各点,望各级人民法院密切注意情况的发展和处理的效果,随时总结经验,提出更好的办法报告我院。
此外,还有一些这里没有讲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三、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立法,包括经济立法,有了很大的进展。
从一九七九年到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四十五个重要法律。
其中有二十个是关于经济的重要法律;还通过了四十七个重要的决议和决定。
一九七九年至今年十月底,国务院制定了四百二十二个行政法规,其中有三百一十七个是关于经济的行政法规。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务院还将制定更多的经济和行政的法规。
对所有上列法律和法规,各级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正确运用,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些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当地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可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
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可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应当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清楚,合法、自愿;不应久调不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四、深入到群众中去解决经济纠纷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要单纯等案上门、就案办案、关门办案和孤立办案;要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走出机关,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去,到农村中去,到群众中去,主动提供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要通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特别要抓住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什么是假合同;知道应当怎样订立经济合同。
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办法,办理一案,教育了一片,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大大地减少了经济合同纠纷,使许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学会了自己依法调处经济纠纷。
这种经验应当普遍推广。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审判工作,又要做好群众工作;既当审判员,又当法制宣传员。
五、经济审判人员必须纪律严明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审判人员加强共产主义理想和纪律的教育,抵制和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抵制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抵制和反对金钱至上、个人至上思想的影响。
人民审判员是国家执法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人民审判员务必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刚正不阿,铁面无私。
人民审判员在审理经济案件和其他一切案件中,都必须纪律严明,奉公守法。
绝对不容许执法犯法。
不允许走后门,吃请受礼,占便宜;更不准收受贿赂。
法院和法院干部不准经商,严禁法院干部参与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或在一些经济单位中入股分红。
任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徇情舞弊的行为,一经查明,必定严惩。
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现的行贿受贿、徇私枉法、非法经商、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必须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不容许姑息纵容,不了了之。
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我院。
六、加强审判力量、改善办案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庭的力量。
必须增加人员的,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整,收案少的庭应当支援收案多的庭。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经济理论与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
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举办一些专业的训练班,也可以选派干部进行专业培训。
同时,经济审判人员要深入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去,进行调查研究,学习和熟悉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以及改革中的实际经验。
尤其要注意分析和总结典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很广。
许多案件要到许多单位和许多地方去调查取证,所需费用往往很多。
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普遍不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更为突出。
以至有些案件因经费不足,办到中途,办不下去;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因经费不足,不得不被迫宣告停止收案。
为了解决办案经费问题,我院会同财政部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困难问题的通知》,各级法院应对办案经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实际需要的规律,提出实事求是的预算,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